第七章-分配正义-诺奇克与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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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
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
诺齐克认为,假定每个人对其所持有的财物拥有资格,那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就只能是由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而“分配”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它通常被理解为是某种事物或某种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但“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被再分配的资源是一种独立于每个人的持有之外的一种新的资源,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新的资源只能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他认为“持有”是一个中性词,用来代替“分配”最合适。只要是在持有正义的原则下进行的财产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个人权利,那么个人对其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都是如此,那么整个社会的财产分配就是正义的。
第一节
资格理论
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题组成。
第一个论题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获取的正义原则)
无主物是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
第二个论题是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持有的正义原则)
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个人按照这两个持有正义原则而持有,个人同时也就对持有具有了权利。持有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上所发生的事情。
第三个论题是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矫正原则)
矫正原则利用了关于先前状态和所造成的不正义(他们是由前两个正义原则和不得干预之权利所界定的)的历史信息,以及关于从这这些不正义所产生的,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实际事件过程的信息,并产生出关于社会持有的一种描述。现实中通过如偷窃、欺诈、腐败性的受贿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原则”: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简单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
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是正义的。
历史原则与目的——结果原则
分配正义的资格理论是历史的,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的,依赖于它是如何发生的。正义的历史原则主张过去的状况与人们的行为能够产生对事物的不同资格和不同应得。但由一种分配变为另一种具有相同结构的分配,这也可能造成不正义。因为第二种分配尽管外形相同,但可能侵犯人们的资格或应得。它可能不符合实际的历史。
而正义的即时原则主张,分配正义是有东西如何分配决定的。而对此的判断则是由某种或某些正义分配的结构原则做出的。按照即时原则,在判断分配正义的时候,需要关注的全部东西就是谁最终得到了什么的;在比较任何两种分配时,人们只需要关注显示该分配的模型。这种正义原则不需要馈入任何其他信息,这样的正义原则所导致的结果是任何两种结构上相同的分配是同等正义的。而几时原则只看持有现状的结构。(功利主义者,福利经济学)
模式化
如果一种分配原则规定分配随着某种自然维度、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合或自然维度的词典式序列而变化,那么让我们把这种分配原则称为模式化的。如果一种分配按照某种模式化的原则进行,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模式化的。
在诺齐克看来,以往人们提出的分配正义原则,几乎都是这种模式化的:按照一个人的道德功绩、需要、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者前面的各项权重总合对每个人进行分配。这种模式化的分配就是按照一个或多个固定的标准,例如对社会的贡献,功德等在不同的领域使用不同的分配。这些分配方式看似是体现出了一种正义原则,实际上是对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的严重的干涉甚至侵犯。他还就此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张伯伦论证”,即在一个进行了以模式化原则为分配方式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获得了一份平等的财产,同时该社会允许自由进行交易。如果存在一名著名球星张伯伦,而每名观众都愿意为了欣赏张伯伦的球技而付给球队1 美元球票钱,而球队就会从每张球票中为张伯伦提成25 美分。这样,看过张伯伦比赛的人越多,他就越富裕,原本平等的收入原则反而出现了问题。那么是平等的原则出现了问题,还是自由交换的原则出现了问题呢?想要继续保持平等的原则,要么禁止自由的交易,要么就要定期地对获利者张伯伦进行剥夺,而这两种方式分明都是对自由的侵犯,更何况如果要求政府通过制度的方式强制地进行利益剥夺后再分配,还有可能会成为国家扩大其权利和功能的借口,有可能导致专制或暴政。
资格原则却不是模式化的。没有任何一种自然维度、一些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合或联合能够产生出按照资格原则所得出的分配。因为这种原则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它注重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能创造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权利,它只关心持有的来路是否正当,即它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统一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它允许人们采取任何他们愿意采取的合法的转让和交换方式。
不对人们的生活进行持续性地干预,任何最终——状态原则或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都不能得到持续的实现。
任何一种模式化或者是不稳定的,或者能够为资格体系所满足。
再分配与所有权
模式化的分配原则并不给予人们以资格原则所给予的东西,而仅仅是追求更好的分配。因为他们并不给予人们选择的权利,即选择用其所拥有的东西去做什么的权利,选择追求某种目的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包含了另一个人地位的提高。
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的倡导者只关注确定谁应得到什么的标准,他们只愿意考虑那些支持某些人应该拥有某些东西的理由,以及那些支持总体持有图景的理由。无论给予是不是比接受更好,模式化原则的倡导者都完全忽视了给予。在考虑物品、收入以及其他东西的分配时,他们的理由是接受者的正义理论,他们完全忽视了一个人拥有把某些东西给与某人的权利。即使在每一方都同时既是给予者又是接受者的交换中、模式化的正义原则也只关注接受者的角色以及其所拥有的权利。
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必然需要再分配的行为。再分配是一种包含了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
正是从强调个人权利不容侵犯出发,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他把国家的功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方面。他指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因此,他反对国家为了平等而对于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在他看来,再分配的确是一件涉及到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劳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