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分配正义-诺奇克与罗尔斯
分配正义
什么是分配正义[1]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
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
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
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摘要】本文主要从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位学者的视角出发,探讨了他们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基于公平原则的分配,诺齐克则更注重自由市场和个人权利,而哈耶克则认为市场能够最有效地分配资源。
通过比较分析三位学者的观点,探讨了他们之间的异同以及影响因素的讨论。
最后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以期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理论研究有所启发与贡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以促进学术界对这一重要议题的深入探讨与思考。
【关键词】自由、平等、社会正义、罗尔斯、诺齐克、哈耶克、比较性视角、影响因素、综合分析、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社会,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一直是广泛讨论的话题。
不同的学者和哲学家对于这些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其中包括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这三位著名的学者。
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理论出发,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展开了独特的思考和观点。
诺齐克则主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认为社会中不存在绝对的平等,而个人的选择和努力应当得到正当的回报。
他的观点对于自由主义思潮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很多争论和讨论。
哈耶克则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认为市场的自由竞争可以最大程度地调节资源分配,实现社会的效率和公平。
他的观点在自由放任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方面有着重要地位。
对于这三位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进行比较和分析,不仅能够深入理解这些重要的概念,还能够探讨不同思想流派对于社会秩序和正义的贡献和局限,为当代社会政治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位著名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探讨不同观点之间的异同,并从中分析各自观点的优缺点。
通过深入研究这三位学者的理论观点,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流派对于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不同侧重点和主张,从而为当代社会政治哲学和公共政策的探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什么是市场体制下的公正分配原则 ——评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之争
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根据其社会政策的重要性排列了优先性次序,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只有在确保了每个人享受有基本的平等自由之后,社会才可进而解决承认不平等前提下的对所有人有利和机会均等的问题。罗尔斯反复强调这种优先性排列,特别是认为一个正义社会只有在自由的名义下才可剥夺某些特定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牺牲个人自由必须是那些作出牺牲的人可以接受的,而且这种牺牲能够加强使全体人享受最广泛自由的整个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强调的自由是基本的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而在经济所有权的自由问题上则要求照顾那些弱者,部分地牺)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译本第157页)
这样,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再加上以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就构成了诺齐克分配正义的核心原则。他强调,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的权利也只能是这两种方式,如果不是,分配的正义就要求按这两条原则进行纠正。诺齐克紧紧抓住个人对持有物拥有权利这个关键,用以排除一切干涉个人权利的分配原则。他强调自己的这个权利原则是历史的原则,因为分配的正义与否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第159页)与此相对的是所谓现时的原则,即分配的正义取决于事物现在是如何分配的(即谁拥有什么),同时这种分配方式又是由某些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来判断的。诺齐克不同意这种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而强调持有者从最初的正当获取加上正当地转移权利就构成了正义的唯一条件,不必再去考虑其他什么标准,包括现时的结构性标准。举个例子说,一个人在很久之前以自然权利取得了一块无主的土地,这种最初的获取是正当的,同时他又在上面耕作劳动,一代代地以正当的方式(即遗产继承)而转移给拥有此土地的此人现在的子孙。这整个过程在诺齐克看来就是完全符合分配正义原则的,不必再去设定什么别的结构性原则,比如遗产继承是否合法,要不要征收高比例的遗产税,以此来重新划定历史形成的持有权利不仅不必要,而且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以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争议为出发点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以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争议为出发点作者:朱秋泓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7期朱秋泓【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引起了二战后学术界对于正义和正义制度的思考,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设想,用来证明平等在社会分配中的重要价值,并将正义和平等的概念等同起来。
《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和罗尔斯同为新自由主义的诺齐克就发表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正义论》。
诺齐克在书中建立了一套全新的、独立的权利理论即获取正义三原则,来证明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
两者理论都并非毫无瑕疵,但是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理论冲突却加深了人们对社会分配正义与个人权利衡量的思考。
【关键词】罗尔斯诺齐克分配正义一、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制度构建《正义论》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西斯主义的恶行和人们处理战犯时遇到的法律问题,让人们重新思考法、社会与正义的关系。
这也在无意中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因为自然法学派鼓吹正义、公平的价值,符合当时人们对正义制度的渴望,而《正义论》恰恰是一部阐述正义制度的著作。
罗尔斯特别看重社会分配的正义,因为他认为社会再分配能够解决由个人天赋等因素导致的不平等。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用“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这一说法论证社会再分配的合理性。
和洛克、卢梭等人一样,对于正义制度制定的过程,罗尔斯假设了一种“原始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被“无知之幕”阻隔,这层“无知之幕”能够确保每个人在主观上作出正义与否的判断与选择,人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与其他人的基本情况都处于无知状态,只具备一些基本判断和社会认知。
由于每个人都不能够判断自己的财富和能力在社会中处于何种地位,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必然会以自己是社会底层之人的标准去选择制度。
“无知之幕”避免了人因为容易产生社会偏见的因素对制度制定的影响,人们不再只做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而更多考虑到了社会普遍个体的利益。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针对正义如何来分配,尽管罗尔斯和诺齐克都赞同正义首要*,但罗尔斯更为强调平等.他通过设定"原初状态",在此基础上借助正义的两个原则来解除"无知之幕",使得最少受惠者得到补偿,从而实现平等;诺齐克认为正义的首要问题不在平等,而在于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他借助"持有正义原则"通过"最弱意义的国家"来反驳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尽管二者对如何分配正义分歧很大,但他们都是围绕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展开.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观的矛盾反映了西方社会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矛盾,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
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
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
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
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
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
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
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
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
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
第七章-分配正义-诺奇克与罗尔斯
分配正义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
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
诺齐克认为,假定每个人对其所持有的财物拥有资格,那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就只能是由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而“分配”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它通常被理解为是某种事物或某种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
但“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被再分配的资源是一种独立于每个人的持有之外的一种新的资源,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新的资源只能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
”他认为“持有”是一个中性词,用来代替“分配”最合适。
只要是在持有正义的原则下进行的财产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个人权利,那么个人对其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都是如此,那么整个社会的财产分配就是正义的。
第一节资格理论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题组成。
第一个论题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
(获取的正义原则)无主物是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
第二个论题是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
(持有的正义原则)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
个人按照这两个持有正义原则而持有,个人同时也就对持有具有了权利。
持有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上所发生的事情。
第三个论题是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
(矫正原则)矫正原则利用了关于先前状态和所造成的不正义(他们是由前两个正义原则和不得干预之权利所界定的)的历史信息,以及关于从这这些不正义所产生的,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实际事件过程的信息,并产生出关于社会持有的一种描述。
现实中通过如偷窃、欺诈、腐败性的受贿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原则”: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简单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
【推荐下载】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配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关于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对于后来分配正义的争论有重大的影响。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生活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1]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
但是罗尔斯并不是直接抛出两个原则,罗尔斯先假设了无知之幕,即人们决定分配正义原则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证明必须首先保证每个人的平等自由,然后提出程序正义,最后去推出分配正义原则。
罗尔斯举出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平等原则,如果让你切蛋糕,而去拿最后一块蛋糕,你怎么办?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值的概念,即追求最大的最小值。
分蛋糕只能平均分,因为不平均分,大块的只会被别人拿走。
如果社会的发展需要发生不平等,那么这一不平等一定要以有利最不利群体的情况发生,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那么会不会发生最不利群体得益1,而强势群体得益10,从而拉开差距呢?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机会平等可以克服这种情况。
所有岗位像所有人开放,这样就能防止财富差距被拉大。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批判是当代政治哲学关于正义讨论的一个高潮。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非历史性,非现实性的。
诺齐克认为:不管我们认为一个正义的原始的分配模式D1是什么,但是只要允许人们自由交换,那么从D1这个正义情境之下经由自愿产生的情境(分配模式)D2也应该是正义的。
也就是说,人们的自由总是有可能破坏我们所要求的分配模式D1。
据此,诺齐克用持有正义来代替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持有正义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
是指最初对无物主的获取。
这是个人对财富和利益持有的最初运动。
自由与平等之争——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争之研究
自由与平等之争——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争之研究/****************************************************************************/ 亲爱的朋友,您好,此文档为我站的宣传信息,若需查看部分资料或者购买此套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客服或登陆我们的网站--3A学习网万分感谢您对我站的关注与支持!!!/****************************************************************************/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仍然未获解决。
之所以未解决,原因在于正义本是主观的、相对的、有条件的,可是人们的良知却不以此为满足,渴望有绝对的正义。
”①正是由于人们对二、的馆'k 79 7k 'rW.1.、,卜,,一享摇二万离题成为永远新鲜的老话题,才使“正义”这一政治价值成为笔者关注并研究的对象。
就对“正义”这一政治价值研究的立足点之选择而言,“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的发展,确定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线”②的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争不失为一个绝好的选择。
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国内学者普遍对西方政治哲学的重视程度不够,而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最重要的两位代表人物的罗尔斯与诺齐克围绕正义问题各自展开了各具特色又针锋相对的理论,并由此开创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两种范式,对这一正义论争的研究至少能激起人们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关注;更重要的是因为透过诺齐克以“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③批驳罗尔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④的表象,我们不难发现,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争的实质直指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内在关系,而对自由与平等这两个正义的方面进行探究无疑有助于我们对“正义”—这一政治价值的认识;最后也是因为这是推动国内社会公正研究的需要。
诺齐克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比较
—— 闪月 丁飞飞
一、罗尔斯的批判者
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渊源:尽管罗尔斯大力 批判功利主义,但是依然有人指责罗尔斯的理论只不 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功利主义”。 对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的再批判,这里主要讲的 代表人物是与罗尔斯同属自由主义派别的诺齐克。
二、罗尔斯原则”。
现实中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 持有则是非正义的,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 正。 如果说在价值取向上就罗尔斯是坚持公平优于效 率的话,那么诺齐克则是把个人权利、效率放在首位, 坚持效率优于公平。
3、二者的相通之处
首先 ,二者的历史渊源相同,同属于自由主义。 其次,二者都是坚决反对功利主义并且都在与功 利主义的对立中阐释自己的观点。 桑德尔对此总结道:“两者都明确地站在反功利 主义的立场上,其拒斥理由是功利主义否认人与人 之间的差别。罗尔斯和诺齐克代之以一种以权利为 基础的伦理学,它更加完整地保证个体的自由。” 再次,二者的正义观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罗尔斯的早期代表著作:
《正义论》,1974年
诺齐克的早期代表著作: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年
三、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观的正义之辩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观的观点概 述 (二)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与诺齐克 的权利正义论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观的 观点概述
约翰· 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 转折点, 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 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罗尔斯认为, 正义意味着平等, 国家权力应扩张至 再分配领域,政府应向社会中境遇较差的人倾斜。 诺齐克认为, 正义意味着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国 家权力仅在于维护过程的公正。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原则的比较分析
相同点
不同点
基本不同点
核心不同点
罗尔斯
1、都是自由主义立场上
2、对抽象平等原则的诉求上
3、都反对功利主义论断
4、都认为平等待人需要限制条件
5、都把人当作自身的目的
6、都赞同程序正义
7、都重视个人选择个人权利
8、二者都重视直觉主义的论证
1、罗尔斯是自由主义平等者,诺齐克是自由至上主义者
2、罗尔斯强调分配正义,诺齐克坚持持有正义
3、罗尔斯坚持程序正义时,重视实质正义;诺齐克只强调程序正义
4、罗尔斯理论前提要是无知之幕下的新社会契约论,诺齐克的理论前提是洛克的财产权利论
5、罗尔斯认为自然或社会资源是公共资源,诺齐克认为天赋等自然资源及所拥有的社会财富是个人财产
6、罗看重公平地处理不平等的境尔斯主张国家干预,诺齐克强调最弱意义国家
把人当作目的,哪些权利是最重要的。
罗尔斯认为拥有某一确定份额的社会资源的权利
诺齐克
诺齐克认为对自己的权利,即自我所有权最重要
我们对二者正义原则进行比较分析,不是为了在二者之间找出优劣进行抉择,而是为了帮助寻找出最适合中国的正义原则。由于中国许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向西方学习必须注意中国的特殊性,不然只会弄巧成拙,这也是一直大家很疑惑外国的制度到中国就变了样的原因。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理应最体现正义与公正,最广泛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可现实却让我们反思。
罗尔斯与诺齐克
一、论证的路径选择
罗尔斯:契约论路径 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
诺齐克:非契约论路径 由保护性社团到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二、分配正义与资格理论
罗尔斯------分配正义
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非常不平等的,而 非常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 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 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 更大程度的平等。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
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
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
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 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 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少承受这一重负 的人们的负担。
正义观点总结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 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 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 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强迫一些人为另一些人劳动,是对人们权 利的侵犯。 对于诺奇克,正义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 分配或再分配,而在于承认、尊重和保护 个人的财产权。 捍卫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比较
争论核心:自由与平等
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 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在政治、思想 等领域,平等与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 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 就会出现一个谁更优先的问题。罗尔斯通 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的群体而表现出对平 等的强调,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 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 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取 决于限制他选择的是什么东西。如果是自 然的事实,这种行为就是自愿的。
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诺齐克(Nozick)是罗尔斯正义论最著名的一个批评者,他在《正义论》出版之后三年推出了他的力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这部著作又一次震动了学术界,使人们对“政治哲学死亡了吗?”的问题更倾向于做出否定的回答。
诺齐克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是否有必要?如果有必要,它能管多少事情?如果管事太少,它对人们是否还有吸引力?对这些问题,诺齐克是从道德的观点进行考察的,即对上述问题都要提出道德上的论据而非别的性质的论据,诺齐克得出的结论是:只有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minimal state)能够得到合法性的证明,而这种国家简单说来就是一种主要限于保护性功能的国家,一种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所谓“守夜人”式的国家。
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国家的政治功能方面分歧不大,争论主要是发生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方面。
诺齐克没有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原则提出异议,他同样认为国家在政治上要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优先于对社会福利、次序的考虑。
但国家在满足这一条件之后,是否还能做更多的事呢?即能否按照某种社会理想或分配模式,致力于达到一种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呢?罗尔斯认为可以,而诺齐克则认为不可以,并提出自己有关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及他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
诺齐克这种权利理论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对立,实际上也就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
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
在政治、思想等领域,平等与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就会出现一个谁更优先的问题。
罗尔斯通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的群体而表现出对平等的强调,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按照诺齐克的思路,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私有制社会里利益分配或收入的情景,国家公务员或官吏是拿国家俸禄的,这些俸禄来自某种税收制,是用来支持这些官员实施国家的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对外还有防御外敌入侵)的功能的,由于国家的功能被严格限制于此,官员的数量和开支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在从事自己的经济活动以赚取收入,他们通过契约或者直接的交换、赠予、转让等,使每个人都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一些东西,这样,一种总的布局,或结果状况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当然它是在不断变化着),这就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分配了,但它并不是一种集中统一的分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和分配者,而是众多个人决定的自然产物。
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_罗尔斯_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_汤剑波
66·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罗尔斯、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汤剑波 (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浙江杭州 310036)[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1)03-0066-07现代意义的“分配正义”要求某些资源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通过国家强制手段进行再分配,以提供给每个社会成员一定水平的物质待遇。
此种分配正义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性条件:第一,分配之客观基础是可能的:分配作为一种统一设计的制度性安排是可行的;第二,分配之道德基础是可能的:影响人们生活的非可控因素所导致的不公平应该被矫正;第三,分配之资源基础是可能的:存在社会成员达成共识的某种分配物品。
正是对这三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辩。
前者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措施,后者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可以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地位。
在当今世界,不可能绕开这些思想家谈论分配正义,下面主要围绕他们的观点来考察一下分配正义领域内的三个争论焦点。
一 设计问题无论正义原则之内容为何,分配正义的客观前提是政府能够按预先规划好的标准对整个社会分配过程进行调控,这种鲜明的设计特征同时意味着存在一种关于分配过程所有事实的完备知识,即充分了解每个人应该分配什么、分配多少、怎样分配。
赞成分配正义者认为,一切有效制度都产生于深思熟虑的设计,国家有计划地干预能带来市场本身无法自发给予大众的相对公平的福利。
自由放任主义者却认为,最佳的社会秩序乃是国家最少插手的自发秩序,每个人的福利改进来自市场之自由交易。
用契约论来建构分配正义是现代政治和经济理论中一条强有力的路径,契约正义论为分配正义的机制提供了一种公平性解释。
在大多数运用契约方法的学者们看来,尽管契约具有人为性质,但并不能断定有一个权力机构在有计划地安排,博弈论更是把契约视为一种自然演化的程序。
分配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的思考摘要:本文以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观点为主体部分,结合了几种其他的分配方式,通过分析比较得出了几点初步的结论。
但是,作者依旧无法对文章开头的案例给出一个明确的解决方式,而是采用了迂回的妥协方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思想的局限性。
关键词:绝对公平、分配正义、平等原则、补偿原则、权利、自由、持有正义有位大学教授雇用三个学生替她搬家,答应每人的工资按职业搬运工的计时工资算。
其中一个学生表现出很强的工作能力,比另两位学生既认真又努力,事情也做得最多。
教授在搬家过程中和第二位同学谈天时,获知他的经济极为拮据,急需一笔钱,否则下学期不能继续学习。
第三个学生粗心大意,打破了两个花瓶,擦坏了家俱的漆面。
如果教授按原先的条件,应该给出相等的报酬。
但是,第一个学生由于出色的工作,理应得到最多的报酬;第二个学生虽然不能以工作出色为理由,但他的处境应该受到特别的照顾;第三个学生相比之下,应取最低的报酬,但由于原先答应的条件,仍然应当取得与另两位同学相等的工资(如果不计较他打坏的东西)。
于是,这位教授感到十分困惑,不知如何付给他们报酬。
这一例子引发了我们对分配正义的思考,在一个社会中,究竟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才是真正合理(正义)的?衡量正义的标准又是什么?我想,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将重点理解一下以罗尔斯和诺齐克为代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分配观,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自己的思考。
当然,在此之前,有必要对分配正义的概念进行明确。
分配正义是经济正义的核心问题,社会正义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
分配正义是指各种社会价值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各种形成的分配,其核心是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才是合乎道德的,是国家按照人的道德价值、需求、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上述因素的总的平衡来进行产品的分配。
分配正义观中,有的侧重于分配的结果,有的侧重于分配过程中的程序,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
分配制度是需要考虑各个方面因素后才能建立起来的,通常,分配制度是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规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中的分配原则的。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话题。
尤其是在20世纪,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的哲学思想深刻影响了这一领域。
罗尔斯通过其“正义作为公平”的理论提出了社会制度应如何实现公平,而诺齐克则以其“自由意志”和对财产权的强调回击了罗尔斯的观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二者的理论依据,分析他们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不同理解,以及这些理解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作为公平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作为公平”的理念,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根据公正的原则建立。
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依据两条基础原则来组织,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任何政策和法律都不得侵害个体的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前提是这种不平等必须对最处于劣势的人有所裨益。
换句话说,政策的设计和实施必须考虑到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此来达到社会的有效公正。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进一步引入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来探讨社会契约理论。
他设想了一种假想情境,在这个场景中,各个利益方将剪除自身历史、身份及地位等信息,通过无知之幕来制定社会规则。
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们会选择那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且对所有人都公平的规则。
在这个背景下,他们自然会选择罗尔斯所提到的两条基本原则,从而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平衡。
罗尔斯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罗尔斯的理论不仅从哲学层面界定了什么是公正,而且还为实际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许多西方国家,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福利制度、教育机会均等和经济再分配措施,都体现了其“正义作为公平”的基本精神。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观点自由意志与财产权相比于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状态、乌托邦与国家》中则更为注重个人自由,尤其是财产权。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是人类的探讨的一个永恒话题。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体现了中国文化中最朴素的一种正义观——平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对正义做了系统的探讨,遵守社会的分工等级秩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即是正义。
古典的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是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而不关心总福利在具体个人之间的分配状况,忽略了平等。
现代自由主义对正义的探讨要数罗尔斯和诺齐克了。
罗尔斯(1921~)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代表作《正义论》。
与罗尔斯同时代的诺齐克(1938~)亦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足以与《正义论》相匹敌。
本文试图对二人关于正义的思想做一些比较。
罗尔斯从“无知之幕”的初始状态推演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现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当被合理的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仅仅消除导致不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是不够的,还需要消除引起不平等的自然偶然因素(人与人之间天赋的差异)。
为此需要结合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最大化状况最差者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
诺齐克坚持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正义观,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且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在个人权利界限类获取的利益即使造成财富分配状况的差距也是正义的。
诺齐克的权利原则是一种历史原则,即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结果和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和历史演变。
权利是道德边际约束的内在根据,即是个人活动的界限,也是国家活动的界限。
两人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应保障所有人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自由。
两人的分歧在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上,他们观点的对立实际上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
第七章 当代政治哲学的社会正义理论与社会福利思想1
(四)一个永无定论的原则
复合平等:在任何处于某个领域或掌握某种善的公 民可以被剥夺在其他领域的地位或其他的善。
“ 任何一种社会善 X 都不能这样分配 : 拥有社 会善 Y 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拥有 Y 而不顾X 的 社会意义占有 X 。 ”
各种领域都有其相应的分配原则 ,每一个分配领 域的原则不应侵犯其它领域 。
二、公平正义论
(一)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多元 化社会中有关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基本共识)
每个人都处于平等、自由的原初状态; 有关恰当的分配配额所需要的社会正义原则是
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
(二)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1、功利主义将个人的选择自由扩大为社会的选择原 则,会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与自由。
(二)简单平等
简单平等:要求被垄断的物品重新在所有社会成员中 均等分配。
简单平等无法长期维持。(支配性物品不断变化)
(三)复合平等
不反对垄断性,但要减少支配性。 不同的物品被不同的人群垄断性持有,但没有特 定物品能够普遍转换。 如果每个群体都能在某些物品的分配中居于强势, 确实会形成总体上相对平等的状况。
任何社会都存在多样化的分配程序与分配机构。 市场交换 赠与 国家分配 家族网络、黑市、官僚同盟、秘密的政治和宗教
组织
(三)分配标准的多样化
任何社会的分配标准都是多样化的。(物品的分配标准与它 在人们生活中的意义有关) 不可能存在唯一的分配正义的原则。 某些关键性物品有我们所认为的规范结构,并超越时空界限而
五、罗尔斯的平均主义福利观 1.分配的不平等是为了增进所有人的利益(任何人只
有在能够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特别是境况最差者 的利益的前提下,才被允许占有较多的利益,否则 就该采取平均主义分配) 2.关注弱者(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天赋较低和出生于 较不利社会地位的人,将更多资源用于他们) 3.制度安排:使偶然因素为最不幸者谋利 4.差别原则对应于博爱原则:即任何人如果不能增进 境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能占有较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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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
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
诺齐克认为,假定每个人对其所持有的财物拥有资格,那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就只能是由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而“分配”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它通常被理解为是某种事物或某种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
但“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被再分配的资源是一种独立于每个人的持有之外的一种新的资源,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新的资源只能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
”他认为“持有”是一个中性词,用来代替“分配”最合适。
只要是在持有正义的原则下进行的财产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个人权利,那么个人对其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都是如此,那么整个社会的财产分配就是正义的。
第一节资格理论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题组成。
第一个论题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
(获取的正义原则)无主物是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
第二个论题是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
(持有的正义原则)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
个人按照这两个持有正义原则而持有,个人同时也就对持有具有了权利。
持有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上所发生的事情。
第三个论题是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
(矫正原则)矫正原则利用了关于先前状态和所造成的不正义(他们是由前两个正义原则和不得干预之权利所界定的)的历史信息,以及关于从这这些不正义所产生的,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实际事件过程的信息,并产生出关于社会持有的一种描述。
现实中通过如偷窃、欺诈、腐败性的受贿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原则”: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简单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
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是正义的。
历史原则与目的——结果原则分配正义的资格理论是历史的,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的,依赖于它是如何发生的。
正义的历史原则主张过去的状况与人们的行为能够产生对事物的不同资格和不同应得。
但由一种分配变为另一种具有相同结构的分配,这也可能造成不正义。
因为第二种分配尽管外形相同,但可能侵犯人们的资格或应得。
它可能不符合实际的历史。
而正义的即时原则主张,分配正义是有东西如何分配决定的。
而对此的判断则是由某种或某些正义分配的结构原则做出的。
按照即时原则,在判断分配正义的时候,需要关注的全部东西就是谁最终得到了什么的;在比较任何两种分配时,人们只需要关注显示该分配的模型。
这种正义原则不需要馈入任何其他信息,这样的正义原则所导致的结果是任何两种结构上相同的分配是同等正义的。
而几时原则只看持有现状的结构。
(功利主义者,福利经济学)模式化如果一种分配原则规定分配随着某种自然维度、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合或自然维度的词典式序列而变化,那么让我们把这种分配原则称为模式化的。
如果一种分配按照某种模式化的原则进行,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模式化的。
在诺齐克看来,以往人们提出的分配正义原则,几乎都是这种模式化的:按照一个人的道德功绩、需要、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者前面的各项权重总合对每个人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化的分配就是按照一个或多个固定的标准,例如对社会的贡献,功德等在不同的领域使用不同的分配。
这些分配方式看似是体现出了一种正义原则,实际上是对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的严重的干涉甚至侵犯。
他还就此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张伯伦论证”,即在一个进行了以模式化原则为分配方式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获得了一份平等的财产,同时该社会允许自由进行交易。
如果存在一名著名球星张伯伦,而每名观众都愿意为了欣赏张伯伦的球技而付给球队1 美元球票钱,而球队就会从每张球票中为张伯伦提成25 美分。
这样,看过张伯伦比赛的人越多,他就越富裕,原本平等的收入原则反而出现了问题。
那么是平等的原则出现了问题,还是自由交换的原则出现了问题呢?想要继续保持平等的原则,要么禁止自由的交易,要么就要定期地对获利者张伯伦进行剥夺,而这两种方式分明都是对自由的侵犯,更何况如果要求政府通过制度的方式强制地进行利益剥夺后再分配,还有可能会成为国家扩大其权利和功能的借口,有可能导致专制或暴政。
资格原则却不是模式化的。
没有任何一种自然维度、一些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合或联合能够产生出按照资格原则所得出的分配。
因为这种原则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它注重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能创造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权利,它只关心持有的来路是否正当,即它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统一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它允许人们采取任何他们愿意采取的合法的转让和交换方式。
不对人们的生活进行持续性地干预,任何最终——状态原则或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都不能得到持续的实现。
任何一种模式化或者是不稳定的,或者能够为资格体系所满足。
再分配与所有权模式化的分配原则并不给予人们以资格原则所给予的东西,而仅仅是追求更好的分配。
因为他们并不给予人们选择的权利,即选择用其所拥有的东西去做什么的权利,选择追求某种目的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包含了另一个人地位的提高。
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的倡导者只关注确定谁应得到什么的标准,他们只愿意考虑那些支持某些人应该拥有某些东西的理由,以及那些支持总体持有图景的理由。
无论给予是不是比接受更好,模式化原则的倡导者都完全忽视了给予。
在考虑物品、收入以及其他东西的分配时,他们的理由是接受者的正义理论,他们完全忽视了一个人拥有把某些东西给与某人的权利。
即使在每一方都同时既是给予者又是接受者的交换中、模式化的正义原则也只关注接受者的角色以及其所拥有的权利。
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必然需要再分配的行为。
再分配是一种包含了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
正是从强调个人权利不容侵犯出发,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
他把国家的功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方面。
他指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
”因此,他反对国家为了平等而对于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
在他看来,再分配的确是一件涉及到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劳动所得税与强制劳动是等价的,“拿去几小时的劳动所得就跟从这个人那里拿走几小时一样,就跟强迫这个人为另一个人工作几小时一样”所以他强调,不能够径直认定必须把平等放进任何正义理论。
洛克的获取理论获取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也是最基础的原则,指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或途径获得对无主物正当持有的权利。
诺齐克的获取正义原则建立在洛克的劳动获取理论之上,并对其进行了改造。
洛克把对一个无主物的所有权看作是由某个人把他的劳动同无主物相混淆而产生的。
并在一番论证后指出,对于洛克的这种观点应当这样的解释:“施于某物的劳动使它得到了改善,使它更有价值了;任何人在一个物上面创造了价值,那么他就有资格拥有这个物。
”同时,这里有一个附加条件:个人劳动排斥其他人对某一事物的共同权利,应该发生在“至少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
”这就是“洛克条件”。
诺齐克对洛克的观点有所质疑,第一个质疑是:洛克式劳动过程确立财产权的权利边界问题。
即为什么不是占有有所增益的部分而是占有整个无主物呢?但同时也表示,“任何可行的、连贯的增加价值的所有权方案迄今为止还没有发明出来,而且任何这种方案迄今为止还没有发明出来。
”诺齐克在此通过列举极端的例子是想将洛克“劳动确立财产权”命题推向极端,来拷问由洛克式劳动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并以此彰显、放大洛克论证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欠缺。
诺齐克的第二个疑问是“洛克条件”的有效性问题。
按“洛克条件”,如果没有为他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的话,任何人都不可能正当地从自然界获取任何资源。
而在诺齐克看来,所有的私人持有权利都不可能通过这个条件的检验。
为了说明“洛克条件”这种无法被满足的不可能性,诺齐克设计了一个逆向推理链条来进行否定性验证。
通过这个论证,诺齐克想表明,“洛克条件”的限制性是如此强烈,以至于每个占有者的行为都将与之发生冲突,任何私人占有的自然权利都无法通过这一正义条件的检验。
因此,他对“洛克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和弱化,然后纳入到自己的正义理论体系之中。
第二节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判:罗尔斯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一种思辨的设计,对它可以有各种旨在引出不同结论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是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
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进行的。
也就是设定人们在最初选择正义原则时对自己的天赋、出身等偶然因素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也即设想处于“无知之幕”这种自然状态下的人,除了是具有理性、正义的观念之外对于自己的出生、天赋能力等全然无知。
换句话说,“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使合作成为多余。
并且,人们之间的关系处于“相互冷淡”之中,也就是人们进行原则认可和选择的基本推理是基于互不忌妒、各尽可能的无偏激心态。
罗尔斯认为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必然地会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罗尔斯认为两个正义原则应该符合“词典式序列”的方法,当正义原则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合作的框架之下的。
罗尔斯认为,社会是自足的个人联合体,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人与人之间不仅有利益的一致,也有利益的冲突。
因此,人们需要一套原则以决定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划分达成关于适当分配份额的协议。
而这种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
而罗尔斯分配的社会正义问题就是合作的利益应如何分配或分派。
通过对社会正义理论的建构,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为社会合作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使得禀赋不同的各方都自愿参与到社会合作中来。
诺奇克对罗尔斯社会合作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他认为社会的普遍合作并不是必然存在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自己的利益,社会中天赋较好、在社会地位方面处于优势者可以选择与其同样天赋较好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合作,而那些天赋较差、社会地位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也只得与禀赋较差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