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人文管理的原则,保障档案的安全、有效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档案管理的科学研究、教育和宣传工作,促进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验机制,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传承好各类档案。
第二章档案的基本规定第九条档案是指各种载体上的文字、图片、声像等记录材料,包括纸制档案、电子档案、胶片档案等。
第十条档案应当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不得删除、拼接、篡改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不得随意滥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移交和调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移交和调阅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于所管理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
一、引言档案是记录历史、传承文化、服务现实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财富。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完整性原则:档案必须齐全,不得遗漏。
(3)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利用性原则:便于档案的查阅、研究和利用。
2.档案分类与编号(1)档案分类:按照档案的内容、形式、时间、来源等进行分类。
(2)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码方法,便于管理和检索。
3.档案收集与整理(1)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全面、系统地收集档案。
(2)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4.档案保管与维护(1)档案保管:按照档案特性,采取适宜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2)档案维护: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保持档案完好。
5.档案利用与开发(1)档案利用:根据档案管理要求,为用户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咨询等服务。
(2)档案开发:挖掘档案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档案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原则、任务、机构和职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档案法》的配套法规,对《档案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条例》《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任务、原则、机构和职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4.《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是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档案的分类、编号、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的规范。
5.《档案数字化管理规范》《档案数字化管理规范》是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档案数字化流程、技术要求、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档案管理局档案管理规定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2-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2000-12-06批准2001-01-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归档文件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2.2 归档文件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3 件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
3 整理原则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 质量要求4.1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
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4.2 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5 整理方法5.1 装订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
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5.2 分类归档文件可以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或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等方法进行分类。
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5.2.1 按年度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5.2.2 按保管期限分类将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5.2.3 按机构(问题)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或承办机构(问题)分类(本项可以视情况予以取舍)。
5.3 排列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
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5.4 编号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档案是国家和社会历史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旨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国家档案管理制度概述1. 档案法律体系我国档案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原则、任务、职责、权限和保障措施,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档案管理体制我国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地方、部门和单位三级管理。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部门和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
3. 档案分类与归档档案分类与归档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根据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因素,将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档案归档时,应按照档案分类体系,将档案分别归入相应的档案柜、库房或电子档案系统。
三、国家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档案收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
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产生的档案;(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档案;(3)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和其他价值的档案。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是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处理的过程。
档案整理包括以下步骤:(1)分类:按照档案分类体系,将档案分为不同类别;(2)编目:为档案编制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日期、来源、页数等;(3)鉴定: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进行鉴定;(4)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归档。
3. 档案保管档案保管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
档案保管包括以下内容:(1)库房建设: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2)档案存放: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将档案存放于档案柜、库房或电子档案系统;(3)档案修复:对损坏、老化、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4)档案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是指对单位或个人的文件、记录等信息进行系统化、全面化、规范化的管理。
以下是一些与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
1. 国家档案法:国家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2. 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办法和责任人。
3. 档案的分类与归档: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归档,如按照单位、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的保管与保存:档案的保管应采取防火、防水、防潮等措施,档案的保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定期整理、鉴定和修复,并制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5. 档案的利用与共享:档案的利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档案应实行保密措施,对可公开利用的档案应提供方便的条件,鼓励档案的共享和开放。
6.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对于有争议的档案,可以进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无法再利用的档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统一销毁。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不同单位和地区对于档案管理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档案管理制度国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统一领导:坚持档案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集中管理:实行档案的集中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四)服务社会: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国家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二)国家重要历史、文化、科技、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档案资料;(四)其他需要由国家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四)开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五)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档案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五)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和报告。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第七条档案收集(一)档案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二)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三)档案收集应当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的原则;(二)档案整理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三)档案整理应当采用统一的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标准。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档案管理活动中。
第三条国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保管;(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五)服务大局,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档案工作由国务院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确保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七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专门档案;(四)其他档案。
第八条档案编号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集,保障档案资源的合法性;(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三)及时收集,保证档案资源的时效性;(四)分类收集,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档案内容;(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三)便于检索和利用;(四)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来源、名称、时间、作者、内容等基本信息;(二)档案的编号、分类、整理顺序;(三)档案的载体形式、存储方式;(四)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期限。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防止档案损毁、丢失;(二)便于检索和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三)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一)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档案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行政管理类档案,如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2、业务工作类档案,如项目文件、合同协议、技术资料等。
3、人事档案,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考核材料、培训记录等。
4、财务档案,如财务报表、凭证、审计报告等。
三、档案管理的职责分工(一)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具体管理。
(二)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四、档案的收集(一)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本部门形成的档案及时收集齐全。
(二)收集的档案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遗漏和篡改。
五、档案的整理(一)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装订。
(二)按照档案的内容和性质,确定合理的分类方案,便于查找和利用。
六、档案的保管(一)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严格限制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库房,档案管理人员进出库房应做好登记。
七、档案的利用(一)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需填写查阅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外部单位查阅档案,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借阅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不得转借、损坏和丢失。
八、档案的销毁(一)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应进行鉴定。
(二)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九、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一)逐步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对重要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十、监督检查与处罚(一)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国家关于档案管理制度
一、引言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1. 保障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安全;2. 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3. 提高档案服务质量和水平;4. 推动档案事业发展。
(二)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档案工作基本规律;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3. 坚持依法治档、以德治档;4. 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发展;5. 坚持创新发展、持续改进。
三、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国家档案管理机构1.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2. 国家档案馆:负责国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3. 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二)档案管理机构职责1. 制定档案工作规划和政策;2. 组织实施档案法规、标准;3. 指导、监督档案工作;4. 组织档案培训和交流;5.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6. 负责档案安全保卫工作;7. 负责档案宣传和普及工作。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一)档案收集1. 收集范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2. 收集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完整;3. 收集方式:主动收集、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复制等。
(二)档案整理1. 整理原则:科学、系统、规范、实用;2. 整理内容:档案的编号、分类、编目、著录等;3. 整理方法:采用档案分类法、档案编号法、档案著录法等。
(三)档案保管1. 保管原则:安全、可靠、方便、经济;2. 保管措施:档案库房建设、设备配置、技术手段、管理制度等;3. 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价值、利用需求等因素确定。
(四)档案利用1. 利用原则:公开、公正、便民、高效;2. 利用方式:查阅、复制、摘录、咨询等;3. 利用手续: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档案管理制度八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利用;(三)规范管理,方便利用;(四)保密安全,防止丢失。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二)档案收集应当全面、系统、及时;(三)档案收集应当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四)档案收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收集的规定。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规范;(二)档案整理应当确保档案的系统性、条理性和连续性;(三)档案整理应当便于档案的检索、查阅和利用;(四)档案整理应当定期进行,保持档案的整洁和完好。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保管应当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被盗;(二)档案保管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三)档案保管应当建立档案保管档案,记录档案的出入库、借阅、销毁等情况;(四)档案保管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当遵循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二)档案利用应当实行实名登记,记录利用者的姓名、单位、用途和档案查阅情况;(三)档案利用应当遵守档案查阅制度,不得擅自复制、借阅、摘抄档案;(四)档案利用应当保护档案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销毁档案。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鉴定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二)档案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的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鉴定;(三)档案鉴定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清理和更新;(四)档案鉴定应当将鉴定结果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方便利用;(三)依法治档,严格保密;(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二)全面收集,包括各类档案及其相关资料;(三)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档案;(四)分类清晰,便于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种类、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二)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时间、页数等信息;(三)对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四)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
第七条档案整理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文书档案:按照年度、文号、类别等进行整理;(二)科技档案:按照项目、时间、类别等进行整理;(三)人事档案:按照个人、时间、类别等进行整理;(四)会计档案:按照年度、科目、时间等进行整理;(五)声像档案:按照时间、内容、类别等进行整理;(六)电子档案:按照格式、时间、内容等进行整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档案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和设施;(二)保持档案的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受损;(三)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四)加强档案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二)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三)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借阅、销毁档案。
国家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国家档案,促进国家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家档案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职能,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依法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坚持公开、加强保密、促进利用、保护完整。
第四条国家档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国家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发挥档案的价值,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开放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可控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国家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化建设与传统档案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家档案管理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为国家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条国家档案管理应当促进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档案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为国家的社会文明和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第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收集、整理、保管档案。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材料按照文件管理制度,分门别类、整理齐全、加盖盖章,并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适当的档案储藏设施,对档案进行分类、标注、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索、清理、鉴定和保护等工作,及时处理档案的借阅和调阅申请。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档案安全有序,妥善处理档案的特殊事故。
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档案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制作、收集并保存的各类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以及其他形式的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密、整理、利用、销毁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依规管理、依情施策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做好档案保管、检索、借阅、复制等服务工作,保障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开展档案审查,查漏补缺,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重要档案的安全。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第十二条各单位对于生产、业务、科研、文化和其他方面的档案,按照规定分类、整理、汇总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对于电子档案,应当设立电子档案库,进行数字化存储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机密、重要的档案,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纸质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将其整理分类,便于检索和查阅。
第十六条对于过期、无价值的档案,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销毁或移交。
第十七条对于重要档案的归档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人员的轮班制度,保障档案管理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对于档案的归档工作,应当做好档案的编目工作,明确档案的题名、起讫日期、责任者等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国家利益、涉密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管理,严格控制档案的访问权限。
第二十条对于档案的外借工作,应当制定明确的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国务院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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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维护档案安全,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四)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国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档案材料。
第五条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包括:(一)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等;(二)反映国家办公室工作活动的重要会议记录、报告、请示、批复、决定等;(三)涉及国家办公室工作活动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六条档案材料收集后,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整理、归档等规定进行整理。
第七条档案材料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清晰,便于检索;(二)编号规范,便于管理;(三)整理有序,便于保存。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国家办公室档案实行集中保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保管档案。
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二)档案柜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摆放,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资料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查阅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并办理查阅手续;(二)查阅档案时,不得损坏、涂改、污损档案;(三)查阅档案应尊重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根据档案价值、保管期限等因素,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销毁档案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办公室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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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档案的归档、保存、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国家档案的完整性、可访问性和使用性,保护国家档案的安全和有效性。
首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国家档案的归档原则和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档案由符合档案法规范的部门进行归档工作。
国家档案的归档程序包括拟定归档计划、组织整理档案材料、编制归档目录、确定归档级别和方式等。
国家档案的归档原则包括按照档案种类进行分类归档、根据档案价值确定归档级别和期限、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其次,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了国家档案的保存规定和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保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好。
国家档案的保存要求包括定期进行档案审查和整理、采取适当的防火、防水和防盗措施、配备专门的档案保管人员等。
再次,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国家档案的利用和管理方式。
国家档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和利用,但需要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国家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提供档案复制和查询服务、进行研究利用和推广应用等。
国家档案的管理方式包括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等。
最后,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还强调了档案保护和档案文化建设的
重要性。
档案保护是国家档案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是确保国家档案安全、完整和有效的基础。
档案文化建设是国家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旨在提高公众对档案的重视和认识,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
总之,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对于国家档案的归档、保存、利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保护国家档案的安全和有效性,提高公众对档案的重视和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