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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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

内容摘要:本文从自然状态、契约目的、签约者、契约内容、契约结果五个方面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整理,指出霍布斯通过契约论建立一种利维坦式的国家,洛克通过契约论建立一种代议制政府,卢梭通过契约论建立一种道德共同体。

关键词:社会契约霍布斯洛克卢梭

本文从自然状态、签约目的、签约者、契约内容、契约结果这五个方面来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通过对签订契约的一系列的逻辑过程的阐述,来体现西方总体思想的演变。

自然状态:签订契约的条件

自然状态的核心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霍布斯、洛克、卢梭都认为人们在建立国家以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但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有很多差异。

(一)霍布斯的“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人人相互为战”战争状态,人是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人们是处在一个充满互相斗争、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中,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有三种原因造成了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的争斗:“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

(二)洛克的近似“完备的自由状态”的自然状态

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充满了自由和平等,人人不仅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也可以自由的侵犯别人的财产,“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三)卢梭的“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

卢梭把自然状态描述成人们和平相处、自由平等、自然和谐的画面。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完全独立的状态和无羁无绊的自由”,卢梭所描绘的是人人向往的黄金时代。

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是较为激进的,认为人没有道德可言,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从而得出“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是比较中性的,他认为有自然法的约束能实现和平和公平,保护私人财产,但是不排除违背自然法的偶然出现。卢梭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则是非常美好的,阐述了

一种“人人自由平等”的和谐的自然状态。可以看出,霍布斯和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是相类似的,都认为自然状态有缺陷,而卢梭描绘的则是人人向往的黄金时代。

缔结契约的目的

既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对于自然状态有着不同的设想,那么他们对于契约签订的原因也就各有不同。

(一)霍布斯:和平

“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霍布斯,1985)。他指出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和平,在“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有着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驱使,人们同意订立契约。

(二)洛克:保护私有财产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当人们只听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一切的运转都井然有序,但一旦触及到自己的利益,就需要设立裁判者,人们结成一种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2011)。

(三)卢梭:恢复自由、平等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卢梭,2011)。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确立的最根本目标是自由和平等,他坚持自由与平等,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标。

霍布斯缔结契约的目的相对于洛克与卢梭来说是最基本的需要,他从人的本性出发,认为人人都有保全自己、追求和平的欲望,从而订立契约。而洛克、卢梭认为订立契约的目的是出于某种社会需要,它们三者之间是一种逻辑递进关系。洛克认为人的一些自然权利,比如财产权是在政治社会还没有确立以前就有了,为了保护这种权利,从而签订契约。而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就是平等自由的,但他认为人类历史是退化的历史,而不平等的滋长是人类腐败的滋长,从而订立契约。

缔结契约者

契约的缔结是双方的,基于不同的契约签订的目的,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界定了不同的契约个人。

(一)主权者与其他人的契约

根据霍布斯社会契约的理论,人们为了生存的需要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把自己享有的自然权利交托给一个统治者或主权者,也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所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订立契约的双方是主权者和其他人。国家的本质的含义“就是一大群人互相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进行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1985)。

(二)成员内部的契约

洛克(2011)认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显然,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成员内部之间订立的,订立的目的便是安稳地享受和保护私有财产,以保证舒适、安定、和平的生活。

(三)人民与主权者的契约

按照卢梭社会契约的理论,社会契约是人民与主权者之间订立的,卢梭(2011)假设了一种公意,“社会公约就可简化成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这种由全体公民组成的最高政治权威是至高无上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它是一个绝对的主权者。霍布斯认为,契约的双方是主权者和其他人,其他人将权利交付给主权者,并绝对服从主权者。而洛克的理论认为,契约是由成员内部订立的,既然国家的权力是全体成员权利的交付和集中,那么国家的主权应该掌握在全体成员手中,国家的行政权可以是某一个人即君主或者某一个团体。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人民与主权者,他假设了一种公意作为主权者,构建了一种道德上的理想国。

缔结契约的内容

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都一致地认为社会契约的缔结必然是通过转让权利而产生的。但是三者在转让权利的数量和性质上发生了分歧。

(一)转让所有权利,主权不可被推翻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想寻求和平,就必须在他们之间达成一项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志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霍布斯,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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