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规学生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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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概述
第一课绪论
1.1航空法定义: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发展简史
1.2.1萌芽时期(1783--1913)
·1783年,人类最早的航空活动-热气球·1903年,第一架有动力装置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1.2.2活跃时期(1914--1943)
·1919年,第一个国际定期航班,巴黎-布鲁塞尔
·1919年,国际航运大发展-欧洲各国首都通航·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公约”—“开元性”地位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1.2.3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1944--)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华沙公约”的8次修改补充:
·航空刑法的诞生: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
-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海牙公约”
-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意欲合并“华沙体制”前9个文件
1.3航空法的渊源
·多边国际公约
·双边协定
·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其它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通过的决议
1.4航空法的特征
1.4.1国际性
1.4.2综合性(囊括公法与私法)
·公法: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
-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等
-芝加哥公约、航空刑法公约都属公法性质·私法:“法律冲突法”,即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
-财产权利、损害赔偿、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华沙公约属私法性质
1.4.3民用性
·只涉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
·不能约束国家航空器
-军事、海关、警察部门
-邮政、专机、负有国家特种使命
1.4.4平时法
·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
·不能约束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
1.5航空法规体系
1.5.1国际航空法
1.5.1.1公约
·国际航空法的第一层次,级别最高
·由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公约不是国家法之上的法律
·我国批准了三大系列共五个公约
1.5.1.2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
·芝加哥公约的18个附件
1.5.2国内航空法(我国)
1.5.
2.1《中国民用航空法》
·我国民航法规中的最高级别
·涉及到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各个方面
1.5.
2.3行政法规
·国务院审议颁发
·约束民航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部门
1.5.
2.4民航专业规章
·由民航总局起草,以民航局长令的形式颁发·只能约束民航内部
·可操作性强
1.6航空法规的作用
1.6.1维护领空主权
1.6.2确保飞行安全
1.6.3促进航空运行畅通
·统一规则和标准,提高运行效率
·治理民用航空,促进国际合作
1.7航空法规之间的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法 ----我国民航的“母法”·刑法、民法 ----航空法正常实施的保障·行政法规 ----约束与民航有关的部门·中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家空中航行法”·军航管制法规 ----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国际航空法 ----国内航空法的基础-调整刑法等 --适应航空刑法三个公约
-调整民法 --适应华沙体制
-调整民航法律--适应芝加哥公约等
-修改行业规章--适应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第一课思考题:
1.航空法的定义?
2.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3.航空法规体系构成?
4.航空法规的作用?
5.各种航空法规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国际航空法三大体系
■《芝加哥公约》体系
·《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华沙体制
·《华沙公约》及8个修订补充文件
■航空刑法系列
·1963年《东京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第二课《芝加哥公约》体系
2.1背景
·1944年12月7日签订于芝加哥
·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
·全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通称“芝加哥公约”
·内容几乎涉及民用航空领域的各个方面
·是当今国际航空法的基础和宪章性文件
·目前已有18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
·12月7日为“世界民航日”
2.2宗旨
2.3主权原则
2.3.1领空
·领空定义: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包括领陆和领水
·水平边界:领陆+12海里领海
·垂直边界:众说纷纭,争议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2.3.2完全的和排它的主权
2.3.2.1飞入或飞经别国领空的限制
·国家航空器--须经特许
·非商业性不定期飞行--自由与限制并存
·商业性不定期飞行--受“国内运载权”限制
·定期航班--交换过境权、运载权2.3.2.2国内运载权2.3.2.3不妨害本国安全
·空中禁区、暂禁飞行
·货物限制
·接受检查
·指定航路和起降机场
·其它
2.3.2.4遵守当地国法律
2.3.2.5负责航空器遇险救助和失事调查
2.3.2.6刑事管辖权
·由航空刑法的三个公约进行补充
2.3.3“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
·击伤、击毁民用航空器典型事例
·修订芝加哥公约并增加第三条分条
2.3.4芝加哥公约与航空自由
2.3.4a两种航空自由--《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不降停而飞越其领空
·非商业性降停
2.3.4b五种航空自由--《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不降停而飞越其领空
·非商业性降停
·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客、货、邮
·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客、货、邮
·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它缔约国领土的客、货、邮
2.4统一规则与方便航行
2.4.1遵守国际统一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宗旨之一
·ICAO理事会的准立法权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的地位与作用
2.4.2无差别对待原则
·本国和外国
·本国与外国航空器、航空企业
2.4.3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
·简化手续
·便利措施
2.4.4不订立与公约相抵触的协议
·退出《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
·现行其它不抵触协定应向理事会进行登记
·其它抵触协定应废除
·以后所签新的不抵触的协定应向理事会登记
第二课思考题:
1.国际航空法的三大体系?
2.芝加哥公约产生的背景?
3.领空的定义、范围、完全的排它的主权之详细内容?
4.统一规则与方便航行的四层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