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立法方向研究
论未来我国环境立法的方向——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为切入点
一
、
以促 进 生 态 文 明 为 目标
考虑 社会 的 生 态 利 益 , 满 足 生 态 安 全 的需 要 , 做 出有
未 来我 国环 境立 法应 当 以促进 生 态 文 明为 目标 。
利 于生态保 护 的 管理 决 定 【 4 J 。环 境 优 先 原 则 在 2 0 0 5
方 向。
关键词 : 环境立法 ; 生态文明 ; 环境保护 ; 公民权益 ; 《 环境保 护法》 中图分类号 : D 9 1 2 .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6 2 1 9 ( 2 0 1 3 ) 0 1 — 0 1 0 1 — 0 4
党 的 十八 大 报 告 将 生 态 文 明提 到 了前所 未有 的 社会 发展对 立 起 来 , 一些人甚至认为 , 促 进 经 济 发展
保护 以促进 生态 文 明为 目标 就 必须 将 经 济 建设 、 社 会 让它们紧密结合在一起 。从而实现发展 中保护 ,
发 展和 生态 环境 保 护相 互 融人 、 协调 , 在 发 展 中保 护 、 中发 展 的 目标 。
保 护 中发展 。以往 人 们 常 常 将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经 济
》 中都得到了体现 。环境优 先原则虽然指 出了环 化、 城镇化进 程 中, 人 类 活 动 的 剧 烈 干扰 和 破 坏 J 。 案) 优先性 , 但 也 未 摆脱 环境 资 源 与 经 因此 , 生态 文 明 建设 的 任 务 非 常 艰 巨 , 还 有很 长 的 路 境资 源 的重要 性 、
高度 , 作 出了经济建设 、 政治建设 、 文化建设 、 社会 建 就必然要牺牲环境资源。这 当然是不对的。《 环境保 设、 生态 文 明 建设 的 五 位 一 体 的总 体 部 署 , 要 求 努 力 护法》 第 4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建 设美 丽 中 国 , 实 现 中华 民族 永 续 发展 … 。未来 我 国 相协 调 的 原 则 , 无 疑 是 为 牺 牲 环 境 资 源 开 口子 。因 环境立法亦将受十八大精神的指引。适逢其会, 《 环境 此 , 一些 人 主 张将 协 调 发 展 原 则 变 革 为 环 境 优 先 原 保护法》 的修改正如火如荼地开展 。本文 以《 环境保护 则 J 。环境 优 先 原则 是 指在 生 态 环境 保 护 管 理 活 动 法》 修改为切入点, 探讨未来我国环境立法 的方 向。 中应 当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 的位置加 以考虑 , 在社会
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法律约束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禁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现行禁令制度的构成与特点以及禁令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期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的政策建议。
1. 引言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环境保护禁令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在限制环境污染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依据。
2. 禁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禁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的禁令往往针对某种特定行为或物品进行限制,如禁止砍伐某些特定的树木等。
在我国,禁令制度的发展历经了多个阶段,从早期的简单禁令到现代法治禁令制度的形成,逐步完善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约束。
3. 现行禁令制度的构成与特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禁令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制裁三个方面。
立法层面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文中的禁止性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禁止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司法制裁方面则是依据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和惩罚。
禁令制度的特点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法律约束,体现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高效管理和惩处。
4. 禁令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禁令制度对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在法律约束层面,禁令制度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明确禁止,从根源上遏制了环境污染的发生。
其次,在行政管理层面,禁令制度使环保部门能够依法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从而保障了环境的良好状况。
最后,在司法制裁层面,禁令制度使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起到了震慑作用,对维护环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5. 禁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禁令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立法层面的不完善使得禁令制度的效果存在局限性。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一)1979年以前的环境法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
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
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法规。
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这一时期,我国还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
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1]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年代末期以后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1979年以后的环境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依据1978年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环境立法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还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工程衽“三同时”等,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环境法的目的之研究综述
|
● ● ◆ ● 科 学 蚜 管 理 ● ■ | |
§
t
环 镜 珐 的 的 之研 究 缚 逑
项 尔 东
( 河海 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0 9 ) 1 0 8
摘 要 关于环境 法的 目的在立法上的规定和 学术上探讨是有差别的 , 以本文先谈到主要 国家环境法 目的的立 法现状 , 所 然后 叙 述 了环 境 法理 念 转 变之 前 学术 界 占主 导地 位 的一 元论 和 二 元 论 。但 随 着 环境 法理 念 的 更新 ,学 术界 又 出现 了新 的一 元
观这三个阶段。早在 2 世纪 6 、7 年代 ,日本环境污染事 0 0 0 件频繁发生 , 产生大量的 “ 公害病” 引起了国民的健康危机 。 , 16 年制定 公害对策基本法 》后 , 97 有法学家和环境保护专 家对立法者经济发展优先的价 值选择表示反对 , 强烈要求删 除反映 经济优先的条款 , 认为不应 以牺牲 国民生存环境换来
5 旧一 元论 与 旧二 元 论 之 间 的 争 论 、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国在 17 年制定第 一 99 部环境基本法 《 环境保护法 ( 试
行 ) , 立 法 目的 规 定 是 “ 》其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 保 护法 的任
有 人对 二 元 目的的 环 境 法能 否 兼 容 经济 发 展 和环 境 保 护
务, 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 合理 地利 用 自然环境 , 防治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 为人 民造 成 清 洁 适 宜 的 生 活 和 劳 动环境 ,保护人体健康 ,促进 经济发展 。 ”到 18 年 ,中国 99 对 环境保护法 ( 试行 ) 作 了修改 ,在新的 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对立法 目的的修改规定是 “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 制定本法 。 从其内容上看 , ” 新法对 旧法 的 修 改 实 际上 只是 文 字 上 的 压 缩 , 其关 于环 境 法 任 务 而
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
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随着人类能力的不断提升,我们似乎已经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然而在人类开始为自己的“成绩”而欣喜的时候,自然开始了报复,人类开始生活在自己营造的环境危险社会之中。
因此,环境问题逐渐成为21世纪人类关注的焦点,完善环境刑事立法也随之成为我国立法之重点。
然而,我国现行环境犯罪保护的目标并不明确,在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秩序法益与生态法益之间左右游移,造成环境犯罪立法目的的模糊,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十分不利。
本文主张在四种法益之间,生态法益应该成为环境犯罪保护的主要目标,其余三种法益则是环境犯罪保护的次要目标。
以此为主题思想,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进行研究。
本文以“利益”为出发点,利益的本意是需要的满足,而最低的需要应是生存,它的表现就是生命,由此将非生物体和后代人的利益主体资格排除。
生态利益是生态法益的上位概念,本文通过对生态利益概念的梳理,得出生态利益的主体是人类及非人类生物体。
本文以“法益”为出发点,通过法益与利益关系的辨析得出生态法益的主体是人的观点,排除了非人类生物体生态法益主体的资格。
本文以“生态”为出发点,通过对生态系统和环境资源的比较,指出环境资源的经济属性及其难以跳脱古典人类中心主义泥潭的先天缺陷,而生态系统强调整体性及其自然科学研究基础之雄厚的特征,得出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法益客体更为适宜的结论。
由此,生态法益的概念应当界定为:法所保护的,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的,脱离了人类的人身、财产、秩序法益和环境精神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支持和决定作用的利益。
在环境犯罪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合理性讨论中,笔者提出生态法益中心论的观点,这一点源于生态利益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易恢复性、公共性和跨国影响性。
本文借用经济学中的“无差异”标准对具有不易恢复性的生态法益损害完美赔偿的不可行进行论证,通过生态利益损害所具有的公共性论证其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由生态利益损害所具有的跨国影响性引出环境犯罪的惩治并非某一国家自己的事务,而是整个世界的共同事业,我国环境刑法应与世界先进国家的环境刑法相接轨,由此得出我国刑法介入生态法益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发展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发展研究摘要:作为生物圈组成部分之一的人类,在追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之前发展模式的粗放化,再加之国内人口的持续增加,致使生态环境遭到巨大损伤。
现如今,生态环境的持续保护、发展俨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也为此投入巨大的精力,虽然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其中的问题却仍旧不可小视。
在当下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也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做出了多方面的尝试,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必须看到部分问题仍旧未能解决,本文通过分析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取得的成就、问题,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合理展望,以期为今后这一工作的持续改进提供借鉴。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发展中图分类号: X830 文献标识码:A引言我国在追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前期缺乏人与环境理念的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都是以生态环境破坏作为代价的,并且生态环境受损程度严重,对国民的生存、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在当下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也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做出了多方面的尝试,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必须看到部分问题仍旧未能解决,本文通过分析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取得的成就、问题,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合理展望,以期为今后这一工作的持续改进提供借鉴。
1新时代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1.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一般常识上,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以简单理解为: 满足当下需求的同时强化后续需求能力。
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等先进管理理念,就是不断丰富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1.2 环境保护的概念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不断深入发展,传统环境保护概念已悄然发生改变。
对环境进行保护不再片面地指保护自然资源和改善社会环境生存质量。
新时代的环境保护的理念和主要内容更多的是指改变资源短缺、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考虑兼顾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与之互相协调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
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关键词: 环境保护国际法气候变化科学发展观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带来了气候变化、资源能源短缺等严重的环境问题。
这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我国和平发展的种种疑虑。
以1992 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1997 年《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在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
我国虽然暂时不用承担温室气体限排义务,但未来的履约压力日渐增强。
为了应对未来的挑战、实现和平发展,我国应当在国际层面和国内两个层面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我国和平发展所涉环境问题及其国际影响———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气候变化、跨界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危险物质激增、资源能源短缺等全球环境问题在我国也陆续出现,有些领域的问题甚至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
可以说,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演变及其解决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中,以气候变化问题最为典型。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增长方式主要是粗放型增长,靠大量投放原材料和能源来实现。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我国成为世界自然资源消费大国的趋势不可阻挡。
例如,我国消耗石油资源将大幅度增加,而国内石油产量缺口日渐加大,预计2020 年我国将有60 %的原油依靠进口。
这一趋势对全球资源供给带来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如果我国延续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发展道路,当我国人均汽车占有量和汽油消耗量达到美国的水平时,我国每天将消耗8 000万桶石油,而全球每天只生产6 400万桶石油。
[ 1 ] 以消耗石油资源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一个重要的后果就是大量排放各类温室气体。
从总量上看,我国CO2 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
1990 —2001 年,我国CO2 排放量净增8. 23 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 %;预计到2020 年,排放量要在2000 年的基础上增加1. 32 倍,这个增量要比全世界在1990 年到2001 年的总排放增量还要大。
完善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实践思考的开题报告
完善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实践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对于我国而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环境治理和环境法治建设成为了一个必要的主题。
在环境法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之间的不匹配、执行力度不足等。
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进一步推进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实践。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2.1 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包括法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2)分析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不足之处;(3)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法治建设经验,探讨加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措施;(4)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具体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加强执行力度、完善环境监管体系等。
2.2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主要用于寻找、收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包括国内外的法规、政策文件、学术论文、案例研究等。
实证研究法则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式,通过采集大量的实证数据,进一步分析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论文结构和进度安排3.1 论文结构本文分为六个章节,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说明研究的背景、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进度安排等。
第二章: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现状分析分析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现状,包括法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第三章: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不足分析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不足之处,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执行力度不足、监管权责不明确等问题。
第四章:国外环境法治建设经验借鉴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法治建设经验,探讨加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措施。
第五章:加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具体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加强执行力度、完善环境监管体系等。
从文献角度解读我国环境正义研究的主题、观点与局限
从文献角度解读我国环境正义研究的主题、观点与局限摘要:随着时间推移。
环境和环境正义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学、社会学、行政学、法学等不同学科关注的一个焦点。
各学科的理论成果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与环境正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在我国。
环境正义问题是一个新领域,其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局限性,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研究和实践。
关键词:环境正义;研究主题;主要观点;研究局限一、我国学术界对环境及环境正义问题的研究现状市场经济正把中国的现代化水平推向一个新阶段。
如何化解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
只有创建一套适合我国的话语表达、逻辑框架和实施路径的理论体系,才能真正解决我国的环境及环境正义问题。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其在这方面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无疑对其他发展中国家避免工业文明负效应。
实现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引领价值。
我国学者对环境正义的关注与研究始于环境伦理学界。
在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后发展较快,主要是通过翻译介绍国外的环境伦理学成果来推动国内环境伦理学研究,带有明显的“外部输入”痕迹。
理论研究往往是对现实的关照,环境正义问题的研究也不例外。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环境立法、环境政策不断完善,环保技术含量不断提高,环保财政投入不断增加。
但我国的环境事件依然频发,环境问题受到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些学者透过环境问题的表象,看到隐匿其背后的多元利益主体对环境利益的争夺和对环境责任的漠视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是环境问题久治不逾的根源,并在熟悉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后认识到研究环境正义问题的重要性。
同时,社会正义理论在我国的研究日渐成熟,也为正义理论进入环境领域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由此,环境正义问题正式纳入学术界的研究视野。
一些学者开始思考环境保护与社会正义的双重难题,认识到“环境正义”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力图在环境正义问题上形成自己的理性话语和逻辑系统,以期破解我国的环境难题。
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谈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谈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摘要】:就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描述来看,却并未体现生态主义的特点,而仍然是人本主义的传统观念,或者说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
在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的今天,环境立法要追求的终极目的也就是和整个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的是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立法目的;法律社会学;可持续发展一、环境立法目的概说所谓法的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欲表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思想动机和意图的出发点。
金瑞林教授在其主编的《环境法学》一书中论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时指出,环境法的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两方面。
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法律所表现的保护人类既成权利和利益的目的;法的终极目的,大体上就是实现”正义”。
就此逻辑看来,环境法在一般直接意义上的目的,就国内环境法言之,就是通过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已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在所有指定由成文环境法的国家中,环境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确立国家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为政府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其他的环境保护行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然而,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是什么的问题却未在国际环境法学领域内得到解决。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其目的共有以下四项:(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保护人体健康;(4)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此规定也成为多元论,但是此多元论是否体现了环境法的终极目的呢?试图通过文章的分析,得出结论。
二、法律功能分析(一)法律功能概说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在社会中的事迹特殊地位的关系。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与完善研究
我 国环境法律制 度创新与完善研究
范 晓 峰
( 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石 家 庄 河 007) 50 1
摘 要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条 件 下 , 国 环境 法 律 制 度 的建 设 已经 取 得 了辉 煌 的成 就 。 但 是 , 制 度 的 在 我 从 目的 、 用 范 围、 构 、 体 内容 和 制 度 之 间 的 衔 接 以及 从 制 度 的 功 能 发 挥 几 个 方 面 来 看 , 行 的 环 境 法 律 制 适 结 具 现 度 仍 然 存 在 许 多 与 市 场 经 济发 展 和 环 境 保 护 需 要 不 相适 应 的地 方 。制 度 存 在 问 题 就 需 要 创 新 和 完 善 , 境 法 环 律 制度 创 新 和 完 善 的 目的是 实 现 环 境 法 律 制 度 与 市 场 经 济 的 动 态 衔 接 、 态 互 补 和 共 同发 展 , 够 促 进 可 持 动 能 续 发 展 , 护 环境 和 环 境 权 益 , 展 环 境 保 护 市 场 , 保 发 防止 污 染 转嫁 ,促 进 环 境 法 律 制 度 改 革 。 关键词 : 环境 法 律 制 度 ;问 题 ;改 革 ;创 新
的制度 、 态安 全 等新 的制 度。一 个 体 系完 备 、 生 结 构严 密 、 内外 衔 接 、 合 实 际的 环境 法 律 制度 正 在 符
形成 。
一
、
环 境 法 律 制 度建 设 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境 权保护要求 缺乏法律 依据 , 们保 护 环境 的积极 人
性难 以发挥 , 难 达 到 以环境 法 保 护环 境 、 调人 很 协 类 与环境关 系的 目的。
与工艺 的淘汰制 度 、 污染物 的总量与浓 度 控制结 合
我国环境侵权二元立法研究
关 系 承担 举证 责任 。
1 . 1 . 1 无过错 责任
许 可证 、 符合 排 放标 准 、 缴 纳 排 污 费 等 均 不 能 作 为 环境 侵权 的免责 事 由 , 加 害人不 得 以此 对抗 受 害 人 的救 济请 求 , 逃避 民事 责任 。 ¨ 1 . 1 . 2 举 证 责任倒 置 环境 侵权 举证 责任 倒 置最 早 规 定 于 司 法解 释 中 。《 最 高人 民 法 院关 于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诉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第 7 4条 “ 在 诉 讼
第3 3 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1 月
天
津
商
业
大
学
学
报
Vo 1 . 3 3 No .1
J o u na r l o f T i a n j i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C o mm e r c e
J a n .2 0 1 3
根据《 民法通则》 、 《 民事诉讼法》 、 《 环境保护 法》 和《 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规定 , 我国环境侵权实 施 统一 的规 则 , 即无 论 人 身损 害还 是 财 产 损 失 , 都
实施 无 过错 责 任 和举 证 责任 倒 置 。本 文 认 为 我 国
保 护 法》 第4 1 条第 1 款: “ 造 成环 境 污染危 害 的 , 有
类似 , 不 要求 过错 和 违法 性 。
因此 , 按 照 我 国法 律 规定 , 无 论 是 环 境 污 染 导
环境侵权一元立法存在若干问题 , 应 当建立环境污 染 致人 身损 害和 致财 产损 失 的二元 立法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8)学科门类:法学(03)一级学科:法学(030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研究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为主要对象的法学二级学科,同时又是与社会科学的其它学科、自然科学等有密切联系,用法学方法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我校于2000年成功申报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点,并于2001年开始进行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近年来,我校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在学科发展方面致力于水资源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时开展了环境法一般理论、行政法在环境资源管理中的运用等方面的研究,积极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的前期论证,相关研究成果对立法、执法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参考和促进作用。
目前,该专业设立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环境法与环境管理等三个方向。
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门人才。
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和属于这一法律领域内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熟悉国外主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和制度。
较为熟悉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能够胜任高等院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教学、科研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实务性工作。
二、研究方向1、环境法2、自然资源法3、环境法与环境管理三、学制和学分攻读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3.5年(非全日制学生可延长1年)。
硕士研究生课程由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研究环节组成。
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9学分,研究环节5学分。
四、课程设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EIA)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旨在预测和评估人类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从而在决策过程中纳入环境保护的考量。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环节,其有效实施有助于提高评价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众的环保意识。
然而,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问题仍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立法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地方到全国的过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层次较低:目前我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缺乏统一、全面的国家层面立法。
2. 参与渠道有限: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渠道相对有限,缺乏便捷、高效的参与途径。
3. 法律保障不足:现行法律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保障措施不足,如信息公开不充分、听证制度不完善等。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立法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缺乏统一、系统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影响了公众参与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公众参与意识不足由于长期以来环保知识的普及程度不够,部分公众对环境问题缺乏关注和认识,导致其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不高。
此外,部分公众对自身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足,也影响了其有效参与。
(三)参与渠道和方式有限当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渠道和方式相对有限,缺乏便捷、高效的参与途径。
如部分地区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导致公众无法及时了解相关环境信息;听证制度不完善,听证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效果和公正性。
我国生态城市立法及研究现状
立 法 的 各个 层 面 。
和 措 施 在 20 0 8年 我 国 又 通 过 了 《 环 经济 法 》 循 ,明 确 了 国 家 为 了 促 进
自然观 通 过 阐述 自然 界 的历 史 发 展 过 程和 自然 界演 化 的 一般 规 律 .指 出 入
与 自 然 的 关 系 是 相 互 作 用 的 恩 格 斯
生 资 源 法 》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在 20 02 年 ,我 国 制 定 了 《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环 对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实 施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 预 测 和 评 估 . 提
因第 三人 的过错 污 染环 境造成 损害 的 . 被 侵 权 人 可 } 污 染 者 清 求 赔 偿 .也 l 】 J 可 以 向第 三 人 ¨求 赔偿 污 染 者赔 偿 々
4 0多 部 规 章 、 大 约 5 0个 标 准 和 超 0
过 6 0多 个 解 决 污 染 控 制 、 自 然 资 源 0
管 理 法 》、 《 产 资 源 法 》、 《 炭 矿 煤 法》 《 、 水法 》 《 土保 持 法 》 《 、 水 、 防 沙冶 沙法 》 《 、 节约 能源 法》 和 《 可再
后 .有 权 向 第 三 人 逊 偿 .使 受 害 人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的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另 外 在 我 国 的 《 权 法 》 中 规 定 的 关 于 自 然 物 资 源 的 权 属 、权 利 的 行 使 等 规 定 也 体 现 了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保 护 以 及 消 费 品 环 境 管 理 (‘ 品 管 . 产 理 ” 问 题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 我 国 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立 法 涉 及 中 国
我国环境立法方向研究
我国环境立法方向研究作者:杜江江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好的环境立法方案,对于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有着很强的指导作用,是环境执法的重中之重。
作者通过对环境法案修改及社会经济发展形式的分析,在回顾环境立法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环境法;发展历程;立法趋势一、前言环境立法,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准绳。
早期的欧洲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环境法案,使得在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也遭受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1]二、我国环境立法方向与发展趋势我国的环境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也有着一套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理论。
然而伴随着近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在近些年快速爆发出来,传统的法案已经不能有效处理我国的环境问题。
[2]在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但古人对于环境的保护采取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来解决。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孟子就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他指出,不使用网眼过小的渔网打鱼,鱼虾是用不完的,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伐木,木材也是可以不断使用的这一观点,这也是我国古代长期以来对于自然与人和谐相处的思想观点。
[3]到了近代,随着科学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然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对风水学中的一些观点也进行了否定,并提出了一些科学依据。
然而对于一些古人未能完全理解,但通过长期总结而形成的顾虑也一并否定,这就使得一些好的传统也被通通抛弃。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水平不断提高,在工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有不少问题接踵而至,最严重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
工业的快速发展,生产力的迅速提升,使得人类对自然的改造能力也大幅提高。
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在不断扩大生产,与大自然作斗争的片面思想的指导下,使得人们对于环境的污染在工业发展时未能及时发觉。
浅谈我国的环保立法和可持续发展
武 汉 市 工 商局 江 岸 分局 田 华 翔
一一 柏 ~ ~ ~ 黼 融
环境 问题是 当今全球 的热点 之一 , 近 年来 , 国学 者 对 全 球 的 生 态 环 境 问 我 题进 行 了 广泛 的研 究 , 结 出 严 重 威 胁 总 社会 经济 发展 的全球性 生态 环境 问题 主要有 7个方 面 : 三废 ” 质污染 、 “ 物 噪 音污染 、 水资源污染 、 土地沙漠化 、 温室 效应 、 大气臭氧层破坏 、 核污染 , 的是 总 环境 问题 日益严重 , 对人类生命健康和 财产 的危 害呈 现扩大 趋势 。环保 问题 引起 了全世界 的极大关注 , 了保护环 为 境、 保护人类生 命财 产 的安全 , 现可 实 持续发展 , 世界各国纷纷以立法法治 的 形式处理 。联 合 国环境有 展大 会之 面 与发 后, 我国也迅速行动 起来 , 19 于 92年 8 月制 定 了环 境 与 发展 采 取 的 1 政 O大 策 , 确 提 出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的道 路 ; 明 19 9 4年 3月 , 国 发布 的《 国 2 我 中 1世 纪 议 程 一 中 国 2 世 纪 人 口 、 境 与 发 l 环 当一部分是 19 9 2年之前在 计划经 济体 制下制定 的, 这些带有计划经济特征 的 法 律 规 定 已 明 显 地 与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经济 的要 求不 相适 应 。在 可 持续 发 展 的战略 目标下 , 必须强化环境资源 保 护在政 府 决策 中 的份 量 , 加 环 保 投 增 入, 为环境 资 源 计 划 管理 提 供 现 实 办 法 。现行法律 确立 的 以行政 区 划管 理 为主 的管理 体制 已造成 了污染 范 围的 扩大 、 区域及跨 流域的污染情况严 重 跨 而 得 不 到 有 效 遏 制 , 城 市 为 主 的污 染 以 正逐渐 向农 村蔓 延 。 目前执 行 的超 标 排 污 收 费 制 度 , 是 对 超 过 浓 度 标 准 排 只 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 费 , 这种超标 收费 制度实质上 是计划 经济 体制 下 的 以资 源分配 、 无尝使用 主要特征 的产 品经 济 在环境保护 领域 的具 体 体现 。排污 者 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 准 , 就可 以无 偿使用环境纳污能力 资源 , 这在很大 程 度上加剧 了资 源浪 费和 环境 污染 。另 外 , 国现行 的《 我 环境保 护法 》 大气 污 《 染防治法》 等法律 、 法规 中的环 境保 护 投资条款与 市场经 济下 环境 事 权分 配 和 国民经济融资体制 不尽 符合 , 需要 进 行调整和完善 。 3 我 国环 境 保 护 与 资 源 的 法 律 、 . 法
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以环境立法的视角
C ase analysis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愈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
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之间权利关系的分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视野之下,以环境立法作为契入点,更能全面展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地位。
生态文明立法在法制建设中处于重要地位,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广大民众环保意识不断提高,这就为我国环境立法奠定了坚实物质、制度和群众基础。
此外,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多部环境法,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工作和环境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笔者以环境立法的视角,从我国环境立法现状、环境立法存在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措施三个方面,谈一下环境立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一、环境立法现状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得到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系统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我国生态文明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进展快、成就大,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体系发生了历史性变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环境立法质量不断得到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是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以国家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和若干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立法体系。
我国环境立法工作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较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立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环境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我国的环境基本法是环境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环境立法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核心地位。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制定环境基本法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一个趋势。
浅析我国环境立法问题——环境立法质量研究
甘肃农业 2 0 年第 6 总第 2 9 ) 06 期( 3期
・ 4 - - — —2 1 -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立法制度实施不力。我 国的立 法制度本 身就不 够完 善 , 就在整 体 . 但 不完善 的情 况下 . 一些相对有效的制度也未 能得到严格 的执行 。改变和撤销 制度作为一种事后 的立法监督 , 对保证立法 质量有着 重要作 用 , 但现实 中具 有改变和撤销权 的各级人 大及其 常委会 、 民政 府及其 部 门, 少行使这 一 人 很 权力 . 使一些 法律该改变 的没有 改变 , 该撤销 的没撤 销, 严重 影响 了立 法质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昆明 60 2 ) 5 24 量 。像这样形 同虚设的制度还有备案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等 。 摘 要 : 文主 要 研 究 我 国环 境 立 法 质 量 问题 。 目前 我 国环 境 法 律 存 在 诸 本 除了上述原 因, 致使我 国环境立 法质量低下 的原 因还有 : 法机关工作 立 多 问题 , 剐是 环 境 立 法 存 在 。 陷 ” 其 已 经影 响 到 了环 境 法 律 法 规 的 实施 , 人员 整体法律素质不高 、 特 缺 . 缺乏调查研究等。 三 、 境 立 法 建 议 环 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文章首先归纳了环 境立法“ 陷” 缺 的种种表现 , 然后在 分析原 因的基础上 , 笔者对提 高我国环境立法质量提 出了一 些建议 。 根据上述分析 . 笔者对我 国的环境立法建设 提 出以下几点 建议 , 以利 于 关 键 词 : 境 立 法 质 量 ; 境 意 识 ; 法 体制 环 环 立 提 高环境立法质量 , 进而促进环境保护。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 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一 项事业 , 国家成立 了专门环 ( ) 一 转变传统立法观念。 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社会各方 面发生 了巨大 的变化 . 但环境保护法律 的调 境保护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 。我 国的环 境立法从 2 世纪 7 年代开始 。 0 0 经过 2 0多年的不懈努力 , 已形成 了以< 环境保 护法> 整范 畴基本 “ 为 维持原状”依然是以环境污染 防治为核 心。事实 上, , 环境保护 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 20 0 3年底 , 国已经基本 上解决 了有法可 不仪 包括对 已有污染的治理 , 我 还包括对现有 生态环境 的保护 。然而 。 国的 我 依 的问题 , 但如何进一步提 高环 境立法 质量 已经成为 我国 目前面临 的新 同 立法 长期忽 略了这一方面 , 这也是造成目前我 国环境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 题 。 ① 因。要提高环境 立法质量 . 就必须改变 “ 污染 、 治理 ” 先 后 的传统 观念 , 坚持 “ 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 我国环境立法质量有待思考 环境立 法质量是指环境法律适应环境 保护工作现实需要 , 合理平衡社会 西方发 达资本 主义国家进行工业化时 , 就采取 了“ 先污染 、 后治理” 的指 各方面利益 , 以便于实施的状况。只有立 法质量较高 的环境保护 法律 , 能 导思想 。结果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 才 它们也 为此付 出了极 大的代价 . 其 有效促进和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 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 国目前的环境立 不良后果一直延续到现在 , 并且 导致发展 中国家 也不得 不承 受部分 不利后 果 先污染、 后治理” 条路 的代价 是 巨大 的 , 这 是行 不通 的。作 法现状表明: 数量要求 已满足 , 但质量并 不高 , 存在 诸多。 陷” 缺 。在 此 , 笔者 。实践证 明走。 作了简单归纳如下 : 为发展 中国家我们应吸收经验教训 。 以免重蹈覆辙 。 另外 , 环境污染范 围广 、 影响大 , 具有潜伏性 , 同时治 理的代价 远远大 于 ( ) 一 立法项 目确立机制不健全。适 当时机制定社会所需 要的法律 , 正 是 确开展立法工作 的前提 。但 由于我国没有较为严 密的立法项 目决策机制 , 导致环境 污染产生 的经济活动所产 生的利益 , 从 并且有些被污染的环境则永远 而在实际立法中 , 的地方在制定立法规划时, 有 没有选择那些问题突 出、 民 无 法恢复 。环境 是人类生存 和发展 的基础 , 人 我们应 坚持 “ 预防为 主 , 保护优 先 的立法观念 。 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 而是根据某些 行政部 门的要求或偏好 , 行立 ” 进 法。结果是当立 法的没有立法 , 不急于立法的却早早 出台。环境保护立法也 ( ) 境 法 律 移 植 二 环 法律移植是指 “ 特定 国家( 或地 区) 的某种法律 规则或 制度移 植到其他 存在这样的情况 。 ( ) - 法律规 范力度不大 , 可操作性不 强。法 律应 当具有 权威性 , 违法 国家 ( 对 或地 区)” 。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 : 在鉴别、 认同、 整合的基础上 , 吸收 、 同化外 国的法律( 包括法律概念 、 技术和法律观念等 )使之成为本 国法 , 行 为应 当给以严厉 的处罚 。但是 , 有些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处跫力度很 采纳 、 小, 有人形容这些法律法规 是。 法” 软 。同时 , 一些环 境保护法律 法规 “ 宣言 律体 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为本国所有 。 0法律移植有利于提高本 国立法质量。 性 ”“ 、 口号性” 的规定过多 , 用这样的法律 同破坏环境 的行为作 斗争 , 显然成 环境问题是伴随工业化进程 丽产生 的 ,0 纪中期 以来 才引起人 们 的 j 2世 效徽弱 。环境法律规范应 当具有可操作性。但是 。 有些环境法律规范对调 整 广泛注意 , 环境立法才提上 日程 。由此可见环境立 法发展 历程短暂 , 史上 历 对象 明确规定了义务 , 但对违反义务 的法律 责任却很少 规定 ; 还有一些 环境 可 以继承的东西很少 。所 以借鉴 国外的先进环境 立法 , 即环境法律 移植 . 就 法律规范 , 虽然作 出了实体性 的规定 。 却没有程序性 的规定 与之 相配套 。 显 的很 必 要 。 但 另外 , 位法缺乏相 配套 的下位 法 , 上 也往往使 碍法律规 定形同 虚设 . 以操 难 随着人类对环境影响深度和广度的 口益加强 , 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突破了 作。 0 圆家 的界限 , 逐步发展成区域性 的, 甚至全球性 的 , 已经威 胁到全 人类的生存 各 ( ) 三 法律权利义务失衡 , 内容不合时宜 , 法律规范表述不严谨0。法律的 和发展 。环境问题的全球 性要求我们在其治理过程中 , 个 国家应互相借鉴 基本特征是权利 义务相一致 。但是 , 有些环境法律法规给行政管理人设定 了 彼此先进的 环境立法经验 , 以鳃决我们共同面临的环境危机 。 环境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也 决定 了环境法 律移 植 的必 然性 。同一 时期 过多的权力 , 而对相对人却规定 了过多 的义务 。 导致 了环 境法律权利 义务失 衡 。这不仅打击 了广大 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积极性 , 而且也不利于提高 不 同国家法律的发展是不平衡 的。在这种情况下 , 法律发展较落后的国家要 环境行政效率。法律应 当与时俱进 , 映时代要求 。但是 。 反 有些现行 环境法 想促进其 自身法律发展, 赶上先进 国家 , 有必要移植先进 国家的先进法律 。 促 提高立法质量。法律发展史 已经证明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律法规还存在关 于计划经 济的规定 , 已 明显落 后于时代要求 。此 外 . 这 有些 进发展 , 现行环境法律规范表述模糊 , 不够严谨。在这种情况下 , 一旦遇到纠纷 . 双方 当然在环境法律移植 的进程 中要注意国外法与国内法之问的同构性、 兼 容 各执一词 , 人民法院判案就会无所适从。仅就上述 问题而言 已经突破了个别 性 和法 律 移 植 的 超 前性 。 环境立法“ 缺陷”上升为宏观性的环境立法“ , 缺陷” 。宏观性环境立法“ 缺陷” ( ) 三 加强环境保护法 学理论研究 。 环境立 法质量是 指环境 法律适应 环 的存在 , 将导致环境法律逆 向调节 的恶 果。总之 , 目前我 国环境立 法存 在 的 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与现实可能、 合理平衡 社会各方 面利 益 , 以便于 实施 问题 , 已严重影响了我 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 , 必须引起高度 重视。 的状况。环境法内容的有效性影响环境立 法质贯 的重要 因素之一 。内容 不 二 、 境 立 法 问题 产 生 的原 因 环 合理的环境法是不可能满足 环境保 护工作 的需 要 的, 也是 不可能 很好实施 环境立法问题产生 的原因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法律背景有关。 面就其 的 。 下 现实 中有些环境法律表 面上 良好 , 但实施 的情况却 不理想 , 因之一 就 原 成 因进行分析 : 一 ) ( 受我国特殊国情的影 响(。 i 我国环境立法之所 以会对一 ) 在于这些环境法的内容与社会 发展需 要及一 定时期 社会 价值观 念不相 符。 些重大问题不作规 定, 是受到我国特殊 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环境立法方向研究[摘要]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好的环境立法方案,对于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有着很强的指导作用,是环境执法的重中之重。
作者通过对环境法案修改及社会经济发展形式的分析,在回顾环境立法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环境法;发展历程;立法趋势一、前言环境立法,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准绳。
早期的欧洲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环境法案,使得在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也遭受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1]二、我国环境立法方向与发展趋势我国的环境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也有着一套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理论。
然而伴随着近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在近些年快速爆发出来,传统的法案已经不能有效处理我国的环境问题。
[2]在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但古人对于环境的保护采取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来解决。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孟子就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他指出,不使用网眼过小的渔网打鱼,鱼虾是用不完的,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伐木,木材也是可以不断使用的这一观点,这也是我国古代长期以来对于自然与人和谐相处的思想观点。
[3]到了近代,随着科学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然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对风水学中的一些观点也进行了否定,并提出了一些科学依据。
然而对于一些古人未能完全理解,但通过长期总结而形成的顾虑也一并否定,这就使得一些好的传统也被通通抛弃。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水平不断提高,在工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有不少问题接踵而至,最严重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
工业的快速发展,生产力的迅速提升,使得人类对自然的改造能力也大幅提高。
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在不断扩大生产,与大自然作斗争的片面思想的指导下,使得人们对于环境的污染在工业发展时未能及时发觉。
同时由于当时的经济能力有限,我国发展需求的实际,没有太多的精力去处理环境问题,这也就使得环境问题不断发生,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立法发展缓慢。
[4](一)环境执法不断推进在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就意味着我国的环保立法第一次以实体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为环境执法,以及环境类案件的惩处提供依据。
经过几次修改与调整,1989年12月,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正式确立,使我国真正走上环境违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道路。
从上世纪80年代到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我国人大代表团多次提出环境法修改议案,并指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初期制定的环保法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社会要求修改环境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下,我国环境立法委员会从2008年到2010年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后评估工作并形成论证报告。
2011年正式启动了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工作,经过环资委第27次全体会议,修改并形成了新的环境保护法的草案。
该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监督责任和企业的防污染责任,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的环保执法面临着新的变化。
首先,公众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全社会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公众更加关心生存环境,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环境违法案件的频频发生,广大群众通过举报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了环境执法工作新的出发点。
同时,环境执法的主体也发生变化,环境执法主体多元化表明我国环境执法专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环境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明确自身的执法职责,避免出现交叉执法、执法不作为等现象,保证执法质量。
另外,环境执法的对象也趋于多元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执法对象趋于分散化,针对此,我国环境管理部门首先应当明确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好执法对象利益的同时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
针对环境执法的不断变化,我国对于环境违法案件采取了许多大力整治措施,时至今年六月底,山西太原已经关停取缔118家污染企业,唐山玉田县对污染企业进行取缔,并将主要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些环境污染事件的“硬处理”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案不再仅仅局限于口头教育和轻微罚款,执法力度将越来越大,执法体系也将越来越完善,促使污染企业加快整改步伐。
(二)环境立法与科学发展进一步相互促进可持续发展,就是指在不危害后代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当代人的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在任何事情上都应该慎重考虑。
我国资源相对来讲较为丰富,但由于众多的人口,就导致了我国人均资源储量的匮乏。
而这种匮乏就直接造成了我们更需要可持续发展,更需要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更需要对资源进行集约化的利用。
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处于一种粗犷的发展方式,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前提,对自然资源进行粗狂开采和挖掘。
[6]这就直接对环境造成破坏,并且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目标。
这也就导致环境执法与环境保护需要无条件的进行。
这种对于环境执法的强制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会直接造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这在保护后代人利益的同时,难以保证当代人的发展,难以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环境立法来说,这是违背立法原则和宗旨的。
因此,环境立法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立法的根本不仅是为了制止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做到引导人民能够做些什么,什么才是真正对环境有益,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更需要的是将环境执法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从立法上实现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
[7]在全社会重视环境的大背景下,清洁生产、节能评估、环境友好等词汇已经为人们所熟知。
科学发展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在生产过程中做到零排污等理念已经深入到了环境立法当中。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改革生产技术,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等,不仅仅是科学发展的要求,更是环境立法趋势的大方向。
(三)环境立法更加人性化通过众多案件可以看出,环境保护的处罚力度往往是在于对违法单位进行罚款等经济措施。
这些措施并不能有效地对违法企业造成震慑作用。
对于许多高污染的暴利行业,经济上的处罚显得力不从心,且我国指定的经济处罚措施综合考虑各种企业,各种情况,处罚力度较轻,未能有效对真正需要惩处的单位造成威胁,这就构成一种恶性循环,使得不少企业宁肯环境违法,也不对污染进行治理。
针对这一状况,环境立法不应该只是单纯的对污染企业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应该从多方面进行指导和指正。
具体来说就是将企业进行评判,大致可以将执法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规模小,污染小,需要扶持的企业。
这一类企业往往是在一些落后地区以及一些乡村地区。
由于该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企业发展困难,但企业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巨大,可以使当地经济得到相对较大的改变。
对于这一类企业,更多的是应该采取疏导措施,通过立法来指导企业对环境的治理工作,从法律角度规范企业生产。
通过对生产环节的改变,生产设备的更新,以及地方的经济支持来实现企业的转型,使企业走上一条良性发展道路。
第二类是规模大,污染大,产能落后的企业。
这一类企业往往是属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
在这类企业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企业职工,并对地方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这一类企业,应该通过环境立法来实现企业的转型,通过国家的技术支持,企业生产的转型来实现对企业的调整,这一类企业的治理重在整改。
第三类是规模小,污染大的企业,这一类企业往往是一些隐蔽在乡村及一些落后城镇的小型企业。
这一类企业通常都是通过牺牲环境来换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能够通过逃避环境执法而获得巨大利益。
面对这样的企业,需要严格的环境执法。
这就需要环境执法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基本原则。
不仅需要从经济上采取措施,更重要的是需要企业法人对于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这一类违法案件,从本质上来讲属于恶性违法犯法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知法犯法的行为。
环境立法的人性化,就是要体现在对于不同事件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上,这也是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法重要原则之一。
而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对企业的评价。
如何正确对企业定位,不能是如同以往的泛泛而论,通过简单地常理性判断来实现,这就必然造成执法上的混乱。
因此,实现环境执法的人性化,更重要的一点也是在于对评价标准的细化,能够有一个对于企业普遍使用的评价标准。
(四)环境伦理纳入环境立法范围环境伦理就是要从多个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思考,人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分离而存在,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习惯性地将人类与自然相分离,主观上认为人应该对环境进行通知和操控。
[8]然而在自然界中,真正的和谐相持是各个物种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这种关系不仅能使人类能够在自然界中长期生存下来,而且能够使人生活得更好。
环境伦理学就是要强调自然界中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利,通过更广阔的思考角度,可以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新的认识和了解,能从更深一个层次上对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和考虑。
这也就能够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促进人类能更好地发展下去。
将环境伦理纳入环境立法的范围,可以从立法层面上实现环境对环境的保护,也从一个更广阔的范围内解决环境问题的存在,同时也将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大的问题来考虑。
这样的广阔视角,对于人类来讲是一个长远的进步,是思想上的一个重要跨越。
从人定胜天的思想哲学,转化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因此,只有将环境伦理纳入环境立法思想中去,才能从一个更高的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能够更快、更准确地将这一思想迅速贯彻到人们心中。
三、总结总而言之,对于环境立法而言,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应该是与当今时代相适应的,能有效促进当今时代发展,并能有引导人们向着一个更好的发展方向发展的过程,其主题思想应该是正确并且具有前瞻性的,这样的法案才是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1]于文静.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专家谈十八大报告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论述[N].云浮日报,2012-11-14,04.[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09,03.[3]汪劲.中国环境法治失灵的因素分析——析执政因素对我国环境法治的影响[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2,27.[4]杨添翼,宋宗宇,徐贵信.论生态危机视阈下的环境立法公众参与[J].生态经济,2013,02.[5]代杰.论未来我国环境立法的方向——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为切入点[J].三峡大学学报,2013,01.[6]张梓太,郭少春.结构性陷阱:中国环境法不能承受之重——兼议我国环境法的修改[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