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立法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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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立法方向研究
[摘要]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好的环境立法方案,对于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有着很强的指导作用,是环境执法的重中之重。作者通过对环境法案修改及社会经济发展形式的分析,在回顾环境立法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环境法;发展历程;立法趋势
一、前言
环境立法,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准绳。早期的欧洲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环境法案,使得在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也遭受了不可逆转的破坏。[1]
二、我国环境立法方向与发展趋势
我国的环境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也有着一套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然而伴随着近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在近些年快速爆发出来,传统的法案已经不能有效处理我国的环境问题。[2]
在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但古人对于环境的保护采取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来解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孟子就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他指出,不使用网眼过小的渔网打鱼,鱼虾是用不完的,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伐木,木材也是可以不断使用的这一观点,这也是我国古代长期以来对于自然与人和谐相处的思想观点。[3]
到了近代,随着科学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然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对风水学中的一些观点也进行了否定,并提出了一些科学依据。然而对于一些古人未能完全理解,但通过长期总结而形成的顾虑也一并否定,这就使得一些好的传统也被通通抛弃。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水平不断提高,在工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有不少问题接踵而至,最严重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工业的快速发展,生产力的迅速提升,使得人类对自然的改造能力也大幅提高。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在不断扩大生产,与大自然作斗争的片面思想的指导下,使得人们对于环境的污染在工业发展时未能及时发觉。同时由于当时的经济能力有限,我国发展需求的实际,没有太多的精力去处理环境问题,这也就使得环境问题不断发生,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立法发展缓慢。[4]
(一)环境执法不断推进
在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就意味
着我国的环保立法第一次以实体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为环境执法,以及环境类案件的惩处提供依据。经过几次修改与调整,1989年12月,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正式确立,使我国真正走上环境违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道路。从上世纪80年代到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我国人大代表团多次提出环境法修改议案,并指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初期制定的环保法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社会要求修改环境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下,我国环境立法委员会从2008年到2010年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后评估工作并形成论证报告。2011年正式启动了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工作,经过环资委第27次全体会议,修改并形成了新的环境保护法的草案。该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监督责任和企业的防污染责任,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的环保执法面临着新的变化。首先,公众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全社会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公众更加关心生存环境,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环境违法案件的频频发生,广大群众通过举报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了环境执法工作新的出发点。同时,环境执法的主体也发生变化,环境执法主体多元化表明我国环境执法专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环境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明确自身的执法职责,避免出现交叉执法、执法不作为等现象,保证执法质量。另外,环境执法的对象也趋于多元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执法对象趋于分散化,针对此,我国环境管理部门首先应当明确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好执法对象利益的同时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
针对环境执法的不断变化,我国对于环境违法案件采取了许多大力整治措施,时至今年六月底,山西太原已经关停取缔118家污染企业,唐山玉田县对污染企业进行取缔,并将主要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些环境污染事件的“硬处理”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案不再仅仅局限于口头教育和轻微罚款,执法力度将越来越大,执法体系也将越来越完善,促使污染企业加快整改步伐。
(二)环境立法与科学发展进一步相互促进
可持续发展,就是指在不危害后代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当代人的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在任何事情上都应该慎重考虑。我国资源相对来讲较为丰富,但由于众多的人口,就导致了我国人均资源储量的匮乏。而这种匮乏就直接造成了我们更需要可持续发展,更需要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更需要对资源进行集约化的利用。
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处于一种粗犷的发展方式,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前提,对自然资源进行粗狂开采和挖掘。[6]这就直接对环境造成破坏,并且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目标。这也就导致环境执法与环境保护需要无条件的进行。
这种对于环境执法的强制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会直接造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这在保护后代人利益的同时,难以保证当代人的发展,难以实
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环境立法来说,这是违背立法原则和宗旨的。
因此,环境立法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立法的根本不仅是为了制止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做到引导人民能够做些什么,什么才是真正对环境有益,有利于可持续发展。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更需要的是将环境执法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从立法上实现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7]
在全社会重视环境的大背景下,清洁生产、节能评估、环境友好等词汇已经为人们所熟知。科学发展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在生产过程中做到零排污等理念已经深入到了环境立法当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改革生产技术,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等,不仅仅是科学发展的要求,更是环境立法趋势的大方向。(三)环境立法更加人性化
通过众多案件可以看出,环境保护的处罚力度往往是在于对违法单位进行罚款等经济措施。这些措施并不能有效地对违法企业造成震慑作用。对于许多高污染的暴利行业,经济上的处罚显得力不从心,且我国指定的经济处罚措施综合考虑各种企业,各种情况,处罚力度较轻,未能有效对真正需要惩处的单位造成威胁,这就构成一种恶性循环,使得不少企业宁肯环境违法,也不对污染进行治理。
针对这一状况,环境立法不应该只是单纯的对污染企业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应该从多方面进行指导和指正。具体来说就是将企业进行评判,大致可以将执法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规模小,污染小,需要扶持的企业。这一类企业往往是在一些落后地区以及一些乡村地区。由于该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企业发展困难,但企业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巨大,可以使当地经济得到相对较大的改变。对于这一类企业,更多的是应该采取疏导措施,通过立法来指导企业对环境的治理工作,从法律角度规范企业生产。通过对生产环节的改变,生产设备的更新,以及地方的经济支持来实现企业的转型,使企业走上一条良性发展道路。
第二类是规模大,污染大,产能落后的企业。这一类企业往往是属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在这类企业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企业职工,并对地方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一类企业,应该通过环境立法来实现企业的转型,通过国家的技术支持,企业生产的转型来实现对企业的调整,这一类企业的治理重在整改。
第三类是规模小,污染大的企业,这一类企业往往是一些隐蔽在乡村及一些落后城镇的小型企业。这一类企业通常都是通过牺牲环境来换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能够通过逃避环境执法而获得巨大利益。面对这样的企业,需要严格的环境执法。这就需要环境执法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基本原则。不仅需要从经济上采取措施,更重要的是需要企业法人对于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类违法案件,从本质上来讲属于恶性违法犯法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知法犯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