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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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

广州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

广州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0.26•【字号】穗府[1992]112号•【施行日期】1992.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广州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穗府(1992)112号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等娱乐项目的活动场所。

第四条广州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含番禺市、下同)文化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开办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固定室内场所;其中电子游戏室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游戏机的摆设密度不少于二点五平方米;桌球室必须具有两张以上标准球台面积,球台间距不少于一点五米;(二)具有合格的安全、通风、照明等设施;(三)具有经营管理章程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四)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不得设点经营。

第六条申请开办程序:市属单位及在市区内的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机构,中外中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济企业需申请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应先向广州市文化局申请领取《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后,再到所在区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合格证》,最后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区、县辖区的单位或个人需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开办点所在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申报办理。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需要什么条件

设⽴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需要什么条件时代的发展也有很多的场所进⾏设⽴,那么对于有些场所的设⽴是需要进⾏审批的以及是需要进⾏国家的许可的,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对于娱乐场所的相关知识以及条件有所了解。

设⽴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娱乐场所许可⼀、事项名称设⽴娱乐场所许可⼆、设定⾏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提供电⼦版本)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章设⽴三、⾏政审批数量及⽅式2006年3⽉1⽇起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到⽬前为⽌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仍未制定完成及颁布,⾄此《娱乐经营许可证》也处于暂停审批状态。

四、⾏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1、符合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布局;2、有符合规定的灯光、⾳响设备;3、其法定代表⼈或负责⼈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4、经营负责⼈具有场所所在地的常住户⼝或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记录证明。

5、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相适应的资⾦;6、符合治安管理⽅⾯的规定;7、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符合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定;8、符合国家的卫⽣条件;9、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出⼊⼝指⽰牌,门向外开启,⾯积在120平⽅⽶以上的,须设置两个以上的出⼊通道;10、不得在校园周边200⽶范围内设⽴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作秩序的地点设⽴;11、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及地下室设⽴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不得在⽂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设⽴娱乐场所;12、地下2层以下(含2层)不得设⽴娱乐场所,地上4层以上不宜设⽴娱乐场所,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定⾯积的舞台表演区、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员。

13、国家禁⽌设⽴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14、歌舞娱乐场所的⾯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夜总会等综合性娱乐场所⾯积不得少于800平⽅⽶;(⼆)歌舞厅⾯积不得少于80平⽅⽶;(三)卡拉OK⾯积不得少于40平⽅⽶;(四)迪吧⾯积不得少于200平⽅⽶;(五)设包间的卡拉OK厅总⾯积不得少于80平⽅⽶。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2.05【实施日期】1994.02.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2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2日)修正【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9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9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2月5日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的房产使用权;(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场所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包房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房不少于6平方米;(四)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电玩城管理制度

电玩城管理制度

电玩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玩城的经营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玩家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电玩城的单位和个人,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第三条电玩城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赌博活动。

第四条电玩城经营者应当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游戏设备的安全、稳定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电玩城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玩家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电玩城应当营造和谐的营业环境,保持卫生和整洁,遵守市容市貌管理规定。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电玩城经营者负责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电玩城经营者须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三章游戏设备管理第十一条电玩城应当采用正规渠道购买和租赁游戏设备,严禁使用盗版或非法设备。

第十二条游戏设备应当设置合理的游戏规则和奖项设置,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或影响游戏结果。

第十三条游戏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玩家的体验。

第十四条游戏设备应当安装监控设备,记录游戏数据,以备查证。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电玩城应当配备专业的员工,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热情周到地接待玩家,积极解答玩家提问,确保玩家的权益和顾客满意度。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守玩家的隐私信息,不得私自泄露。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言行举止规范,严禁吸烟、酗酒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电玩城应当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第二十条电玩城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门店巡逻监控,确保玩家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电子游艺场所管理规范

电子游艺场所管理规范

电子游艺场所管理规范电子游艺场所管理规范为了加强对电子游艺场所的管理,确保电子游艺场所经营有序、管理规范,保障电子游艺场所的健康发展。

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规定,望各电子游艺场所业主严格遵照执行!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电子游艺场所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严格挂证营业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严禁无证营业.2、严禁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3、《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必须按期进行年检,证件未年检严禁营业。

三、电子游戏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1、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未成年人禁入标志.2、对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进入营业场所的未成年人,及时劝说离开!电子游艺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3、对累计2次非法将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或一次非法向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的,除按《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外,立即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15天。

4、对累计3次非法将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一次非法向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的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将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按《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并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四、电子游艺场所严禁赌博电子游艺场所管理规范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五、严格确保场内消防安全1、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2、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设专人负责.3、营业期间,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00908(颁布时间)20000908(实施时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文号)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00年8月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登记第三章经营活动管理第四章治安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违法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游戏娱乐场所,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为消费者提供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仅限于在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酒店和大型商场内经营。

对现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符合经营条件的实行划行归市,定点经营,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四条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经营资格和工商登记管理;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疫监测管理;各级市容监察部门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影响市容环境及扰民噪声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学生监护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进行教育、劝阻和管护。

第六条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的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式的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审核登记第八条对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实行审核备案登记制度。

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并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11•【字号】厦府[1995]综064号•【施行日期】1995.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的通知(1995年4月11日厦府〔1995〕综0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净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与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做好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除涉外宾馆和大型游乐场所外,不再审批开办营业性游戏机项目。

现有的营业性游戏机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游戏机室不得设在学校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二)游戏机室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台游戏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平方米,间距不少于五十厘米;(三)游戏机室建筑须结构牢固、安全,出入口畅通,光线充足,消防、卫生等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持有上岗合格证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县(区)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行政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亮证营业,严禁无证照经营和转让,租借、伪造、涂改证照;(二)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三)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地点,不得随意增加台数、变换机种;(四)禁止提供营业性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含中、小学生)开放;(六)禁止使用具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内容的游戏机磁卡;(七)对在场内酗酒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02-03【正文】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 1 条为管理电子游戏场业,并维护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及国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本条例所称电子游戏场业,指设置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益智娱乐之营利事业。

第 4 条本条例所称电子游戏机,指利用电、电子、电脑、机械或其他类似方式操纵,以产生或显示声光影像、图案、动作之游乐机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纵钢珠或钢片发射之游乐机具。

但未具影像、图案,仅供儿童骑乘者,不包括在内。

前项电子游戏机不得有赌博或妨害风化之设计及装置,其分类如下:一益智类。

二钢珠类。

三娱乐类。

前项分类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 条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分级如下:一普通级:指仅设置益智类电子游戏机,供儿童、少年及一般大众游艺者。

二限制级:指设置钢珠类、娱乐类或附设益智类电子游戏机,仅供十八岁以上之人游艺者。

电子游戏场业在同一营业场所不得混合营业级别经营。

前项所称同一营业场所之认定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6 条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业、进口人或软体设计厂商,应于制造或进口前,就其软体,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评鉴分类文件;并于出厂或进口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合格者,发给机具类别标示证。

但专供出口电子游戏机之制造,不在此限。

前项查验,中央主管机关得委讬相关团体协助之。

中央主管机关为执行第一项之评鉴分类,应成立评鉴委员会,其组织及评鉴作业程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应自收受评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评鉴分类之决定,并公告评鉴分类之结果。

第一项制造业或进口人,应就其机具结构,依商品检验法申请检验。

第 7 条电子游戏场业者不得陈列、使用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评鉴分类及公告之电子游戏机及擅自修改已评鉴分类之电子游戏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3年2月4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正文:----------------------------------------------------------------------------------------------------------------------------------------------------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1992年9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繁荣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文化娱乐经营包括:(一)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二)电影发行和放映;(三)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四)业余艺术培训;(五)营业性综合性游乐场、游艺厅和台球、电子游戏机;(六)营业性时装和健美表演;(七)书画和文化艺术品的展销;(八)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指导和管理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工作;(三)对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四)对违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五)办理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省、市地属单位开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分别由省、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也可由省、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下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下列分工,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市场实施治安管理;(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者的资格、范围、方式进行核准登记,依法对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三)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价格和收费进行核定及监督检查;(四)税务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进行税款征收及监督检查;(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XX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3月1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我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供学习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9.03.26【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3月26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娱乐设施管理规定(3篇)

娱乐设施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娱乐场所的正常秩序,促进娱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娱乐设施,包括游艺机、游乐场、室内外游乐设施、电子游戏机、KTV、电影院、演出场所等。

第三条娱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设施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管理第五条经营娱乐设施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设施设备;4. 具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5. 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娱乐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 娱乐设施设备清单;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5. 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设施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置娱乐设施设备;2. 定期对娱乐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5.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6. 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7. 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娱乐项目;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娱乐设施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检验报告、维护记录等。

陕西省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陕西省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陕西省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保障游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的设立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的设施设备,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而进行娱乐活动的赢利性场所;游艺机经营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的设施设备,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赢利性场所.第四条游艺娱乐场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总量布局规划并按照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审批;公安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治安、消防安全设施及条件的审核;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全面统筹、统一规划、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单位应先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核准机型机种,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在我省制定的总量控制量化指标内,根据职责及程序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及资格初审后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包括审阅材料和现场考察)。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市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各地在取得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后方可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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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设施和技术资料;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符合安全、通风、照明等条件;
(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置10台以上电子游戏机的娱乐场所,必须有专职执勤人员维护秩序;
(五)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活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第六条申请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具备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项目经营。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经营场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更换电路板等,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定下列规定:
(一)不得开办老虎机、角子机和苹果拼盘机经营项目;
(二)不得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三)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不得对中小学生开放;
(四)电子游戏机的音乐、图像必须健康有益,不得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内容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五)有奖电子游戏活动,奖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元,不得兑换现钞。

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到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检查时,必须出示文化市场稽查证,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对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为繁荣文化市场做出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营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电子游戏机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收缴电路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拒绝、阻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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