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条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设施和技术资料;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符合安全、通风、照明等条件;
(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置10台以上电子游戏机的娱乐场所,必须有专职执勤人员维护秩序;
(五)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活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第六条申请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具备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项目经营。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经营场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更换电路板等,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定下列规定:
(一)不得开办老虎机、角子机和苹果拼盘机经营项目;
(二)不得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三)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不得对中小学生开放;
(四)电子游戏机的音乐、图像必须健康有益,不得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内容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五)有奖电子游戏活动,奖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元,不得兑换现钞。
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到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检查时,必须出示文化市场稽查证,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对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为繁荣文化市场做出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营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电子游戏机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收缴电路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拒绝、阻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