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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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基本原则

教育法基本原则是指全部教育法必须遵循的准则。是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和研究的基本依据。由于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同,各种类型国家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各不相同。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个方面。

(1)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是办学的最重要主体;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尊重;整个社会和公民负有通过一定方式支持教育的义务;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3)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对特殊地区、特殊教育对象予以扶助,主要是帮助和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保护女子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权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实行分权制衡,并通过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其他组织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4)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统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同时从各地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形成社区教育特色;国家实行统一的学校教育制度,同时通过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正规和非正规、普通和特殊,以及远距离教育等多种形式,满足公民对教育的不同需求;国家规定统一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同时支持学校办出特色。(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教育体系要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满足公民不同时期的多种受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教育之间要相互沟通和联系。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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