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设施--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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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昆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一户一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住宅区共用供电设施按国家规范(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m2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m2至120m2的按6kW/户配置;121m2至150m2的按8kW/户配置;151m2以上的按10kW/户配置。
(二)住宅区公建设施供电容量,按40W/m2配置。住宅区公建设施要求每
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W的,根据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W。
(三)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办公及经营性用房按:办公80W—100W/m2,经营性用房100W—120W/m2配置。
(四)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标准,由昆明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由供电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含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供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的供配电安全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设施更新改造等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八条供电部门收取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及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或组团)进行改造建设和维护。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或弥补其他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供电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政府对供电部门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实行特许经营,具体由市工信委与供电部门签订新建住宅项目特许经营有偿使用协议。
第十条供电部门在收取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电设施建设的任何费用;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配
合供电部门协调外线建设路径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并负责办理上级电源出线至变配电站供电线路通道相关手续。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住宅项目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五条供电部门应当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收支使用情况向昆明市价格、审计主管部门报告。昆明市价格、审计部门定期对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而未建设完成移交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按《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3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