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设施--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新建小区供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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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确保新建小区供电安全,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小区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小区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2. 供电管理部门负责小区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改造和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3.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供电设施的巡查、维修和安全管理,配合供电管理部门做好供电安全工作。
三、供电设施安全管理1. 供电设施建设新建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2. 供电设施维护(1)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对供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供电设施正常运行。
(3)对供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提高供电可靠性。
3. 供电设施保护(1)严禁非法占用、损坏供电设施。
(2)严禁在供电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在供电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挖掘等活动,确保供电设施安全。
四、供电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对供电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供电安全。
2. 应急预案制定供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3. 安全检查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4. 安全宣传加强对业主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供电安全。
五、奖惩措施1. 对在供电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供电安全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小区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范本旨在为新建小区供电安全管理提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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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等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Τ接箱电源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Τ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Τ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表箱等。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6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户配置。
(二)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昆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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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U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口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LI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忖供电设施建设,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昆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H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一户一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住宅区共用供电设施按国家规范(GB501 8 0-9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LI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 0m2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卅至120於的按6 kW/户配置;121m2至150m‘的按8kW/户配置;1 51m2以上的按10kW/户配置。
(二)住宅区公建设施供电容量,按40W/m:配置。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最终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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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二〇一三年十月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3)4总则 (6)5供配电系统 (7)5.1 负荷分级原则及供电要求 (7)5.2电能质量及电压选择 (9)5.3供电方案设计原则 (10)5.4负荷计算原则 (10)5.5无功补偿 (11)6小区配电室 (13)6.1所址选择 (13)6.2配电变压器的选择 (14)6.3 开关设备选型 (15)6.4主接线方式 (19)6.5配电室形式、布置及相关要求 (27)6.6对土建,门窗,给水排水及防漏水浸水、通风等的要求 (32)6.7小区配电室建设范围及责权关系 (33)7 低压配电系统 (33)7.1 建设范围 (33)7.2 基础资料 (34)7.3 供电要求 (34)7.4 功率因数 (35)7.5 谐波限制 (35)7.6 接线方式 (35)7.7 低压电气设备 (36)7.8 电缆敷设及电缆通道 (38)8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42)8.1 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 (42)8.2防雷 (42)8.3接地 (43)9计量装置 (47)9.1一户一表计量 (47)9.2集中抄表计量(公建部分) (47)9.3配电方式 (47)9.4计量装置 (49)9.5箱体的制作要求 (56)9.6箱体的安装要求 (59)10配电室综合环境监控系统 (60)10.1配电室系统结构(见附图10-1) (60)10.2配电室终端综合环境监控系统: (62)10.3配电室终端综合环境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62)10.4 设备安装 (64)11配电自动化系统 (65)11.1配电自动化系统组成结构(见附图11-1) (65)11.2配电自动化子站系统 (66)11.3配电自动化远方终端 (67)11.4配电自动化通信方式 (70)11.5配电自动化开关设备应具备的条件 (71)11.6配电自动化主要技术指标 (71)11.7配电室配网自动化要求 (72)12安全用具配置标准 (73)12.1 配电室内办公及各类设施的配置标准 (73)12.2 安全工器具柜外形尺寸图(见附图12-1) (76)1范围1.1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配电系统(以下简称配电系统)建设范围分为电力土建及电气两部分。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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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第三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电等;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关于供电设施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供电设施的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7a9f815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6f.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设施的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供电设施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电力用户设备等。
第三条供电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五)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供电设施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全国供电设施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地方性管理规定。
(三)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上级管理部门的决策和部署。
(四)电力企业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具体运营和维护工作,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供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供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供电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电力设施保护评价。
第八条供电设施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供电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供电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供电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供电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
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d78d6b8960590c69ec3765f.png)
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入住居民居住基本条件。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以下简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人防、环境保护、园林、卫生、广播电视、水务、排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经开区、高新区和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政府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制度。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交房时必须在办理交房手续处将《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进行公示。
第六条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四)生活用水设施符合供节水相关标准,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用水管理,并正式供水;(五)新建住宅必须实现完全的雨污分流,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七)已按规定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按一户一表结算水费;(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小区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已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用房权属明晰,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十三)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供电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供电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6d6c555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0d.png)
建设工程施工供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正常施工,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供电施工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供电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供电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供电部门应互相协作,建立供电施工管理工作的沟通机制,共同推动施工现场供电设施的顺利运行。
3、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设计、施工和维护供电设施。
4、施工单位应建立供电设施台账,记录供电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5、施工单位应制定供电设施维护计划,确保供电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供电设施建设管理1、供电设施建设应按照相关电力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供电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供电设施检修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检修方案,确保检修作业的安全进行。
3、供电设施的故障排除应及时响应,迅速处理,确保不影响施工进度。
4、供电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供电设施的合理配套。
四、供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1、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包括定期检查、定期清洁、定期保养和定期校准等工作,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2、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维护作业的安全进行。
3、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维护内容等信息,以备查阅。
4、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性。
五、供电安全管理1、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的日常巡查,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性。
3、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供电设施安全管理的重视和注意力。
4、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的定期维修,及时更换老化设备,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64a341d941ea76e59fa049d.png)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电网公司公告第39号《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电网公司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生活用电需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但住宅区内的高压用户除外.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统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但农村自建房除外.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六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结合.第七条新建住宅区内应当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八条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九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全省供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并对供电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住宅户均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不含9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千瓦/户配置;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不含120平方米)按不低于6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不含150平方米)按不低于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10千瓦/户配置。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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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保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县城中心区的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农村建设房、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
全市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侧“Τ”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集中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均应执行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曲靖市统一执行《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三个技术规范》)。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新建、改造,应当按照相应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
第五条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三个技术规范》的标准和施工工艺,与商品房开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建设前,应向供电企业提交住宅建设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经过现场勘察,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根据开发单位的建设规模,对供电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并提供相应的“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所取规范只供该项目的设计使用。
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书面设计审核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在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部分,应提前7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工程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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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XX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入户端口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电力计量装置和经营性用电分户计量装置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等管理活动中做好下列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工作;(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工商部门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五)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部门、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XX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标准争议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管理活动中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方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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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方式探析[摘要]目前,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共有四种方式,本文对其中三种主要建设方式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比较分析,从中得出供电企业收取供用电设施建设配套费建设方式是相对较优的建设方式,同时对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小区;供用电;建设;运行管理1、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方式分类1.110kV用户专变供电方式由开发单位出资建设住宅小区的供用电配套设施,一次性建成后交业主(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
小区供用电设施产权属于用户,每户居民安装计量分表,由物业管理部门(或企业)代为管理(包括抄表收费)并负责维修。
供电企业负责提供接入点和审核供用电设施设计图,关口计量表设在变电所或公用开关站。
1.2开发商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管理方式开发商根据供电企业制定的住宅小区供电方案进行设计,报供电企业审图后按图组织施工,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内部供电设施由当地政府授权供电企业接收管理,开发商根据批准文件按期一次性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
居民用户和小商业用户由公变直接供电到户,由供电企业负责以后的运维管理和用电服务。
1.3供电企业收取供用电设施配套费方式供电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按照面积和区域分类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居民用户和小商业用户由公变直接供电到户,开发商并提供配电房土建位置,供电企业负责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管理和用电服务。
1.4公用变直接接电方式主要用于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农村项目,仅新建一至二栋住宅楼,户数一般在20-40户之间。
如果新建住宅楼附近有公变且量能满足其供电的要求,开发商与供电企业商量后,由公变直接供电到户。
因该方式对供电企业资金压力大,供电企业很少接受,不具有代表性,故不作深入分析。
2、各种建设管理方式实践效果分析在实际使用中,供电企业、开发商和居民用户利益不同,不同的建设方式将产生不同实践效果:1)10kV用户专变供电方式(简称第一种方式)。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0c5de4af7ec4afe04a1df0d.png)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昆发改价格…2011‟504号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昆明供电局(含县(市)区供电分局)、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区)发改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步伐,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根据《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
现将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收取范围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均应交纳供电设施工程费。
二、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见表)1.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设的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商品房标准计收。
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
3.同一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按高的系数标准计收。
4.本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三、供电部门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老旧住宅小区用电户,应加快改造和改装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指直接享用的业主到银行或供电营业所交付费用的)管理。
四、昆明供电局应按照《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
五、执行时间本标准自2011年7月3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本标准实施前,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已签订《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或合同(协议)执行。
六、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供电部门应根据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价格的具体变动情况,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92bb418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64.png)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
下面是一个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的模板。
一、总则1.本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明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的实施步骤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2.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
二、项目审批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在供电企业指定的窗口提交用电报装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申请表、用电装置容量及拓扑关系图等。
2.供电企业在接收到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结果通知书。
如初步审核通过,则进入后续步骤,如审核不通过,则需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或修正申请,并在补充材料后继续审核。
3.供电企业在接收到所有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电许可证,并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三、用电设备安装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选择供电设备,并提交安装合同和相关材料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在接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设备安装许可证。
2.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进行供电设备的安装,并在安装完成后通知供电企业进行验收。
3.供电企业在接收到通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设备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通知书。
如设备验收不通过,则需告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进行修正或更换,并在修正或更换后重新安装和验收。
四、用电缴费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进行用电缴费,并保存缴费凭证作为备案。
2.供电企业在接收到用电缴费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电付款确认函,并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3.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在收到付款确认函后进行查验,并在查验完成后进行用电。
五、用电维护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进行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d5c1cb5bcf84b9d528ea7aec.png)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摘要】新建小区的变配电房是城市电力输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居住区供配电的建设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影响工程工作的各个因素贯穿整个工作过程, 本文主要阐述了有关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出现了大量成片的住宅小区,并配以幼儿园、会所,商铺、广场等完善的配套设施,根据居民住宅区的供配电特点,给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进行建设。
新建小区的变配电房是小区能否投入使用的重要保障性建筑,也是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条件。
二.新建居住区供配电的现状分析1.政策法规需进一步明确(1)供电方式难以明确虽然电力工业部制定的《供电运营规则》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实四线制供电,特殊需用可采用高压供电”,实际操作采用哪种供电方式很难界定。
(2)建设出资方界定不明确目前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虽然规定了建设单位委托供电工程应缴纳相应的工程建设费,但对供电工程的出资界面如何界定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
居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用与供电方式、居住区用电容量、出资界面密切相关,由于政策法规不完备,造成工程造价难以具体规范和统一,出资范围因地而异,因项目而异,单位造价差异较大。
供电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经常在此问题上产生争议,从而影响了居住区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影响了政府的投资环境和电力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2.建设标准有待规范(1)现有部分居民居住楼建设时,对用户需求预测不准,建设标准过低,也有电力建设滞后等,造成居住区电力工程满足不了居民用电需求。
常见的情况有供电电源、供电线路、容量配置不足,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过低等。
(2)房地产市场管理不规范,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未按标准投资建小区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待房子销售后,开发商一走了之。
无法满足住户正常用电,居民苦不堪言。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7c64b8b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9e.png)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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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昆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一户一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住宅区共用供电设施按国家规范(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m2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m2至120m2的按6kW/户配置;121m2至150m2的按8kW/户配置;151m2以上的按10kW/户配置。
(二)住宅区公建设施供电容量,按40W/m2配置。
住宅区公建设施要求每
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W的,根据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W。
(三)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办公及经营性用房按:办公80W—100W/m2,经营性用房100W—120W/m2配置。
(四)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标准,由昆明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由供电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含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
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供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的供配电安全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设施更新改造等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八条供电部门收取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及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或组团)进行改造建设和维护。
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或弥补其他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供电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政府对供电部门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实行特许经营,具体由市工信委与供电部门签订新建住宅项目特许经营有偿使用协议。
第十条供电部门在收取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电设施建设的任何费用;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配
合供电部门协调外线建设路径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并负责办理上级电源出线至变配电站供电线路通道相关手续。
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住宅项目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五条供电部门应当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收支使用情况向昆明市价格、审计主管部门报告。
昆明市价格、审计部门定期对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而未建设完成移交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按《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3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