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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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商管理规定
1目的和应用领域
1.1目的
为规范成品油公路和水路运输承运商管理,明确职责和业务流程,加强控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符合HSE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地区(包括公司水运公司下同)、公路、水路运输承运商以及相尖方。
1.3应用领域
本制度适用于成品油公路、水路运输承运商管理及相矢活动的管理。
2参考文件
公司HSE管理手册
3术语和定义
3.1承运商
本规定中承运商指通过合同约定承担成品油公路、水路运输任务的企业
法人,简称承运商。
4职责 4.1总调度室是公司运输承运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运输承运商管理制度,审核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尖承运商管理办法,监督、考核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承运商管理及业务运行。
4.2股权管理与法律事务处负责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与承运商签订承运协议的合同管理。
4.3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在本规定框架内制订详细承运商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承运商准入、与承运商签订承运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具体操作运行。
5 管理要求
5.1承运商管理的目标与任务
5.1.1确保按需、按时完成油品配送任务,与承运商保持并发展良好的合作尖系。
5.1.2帮助承运商制定切实有效的运作机制,提高运行效率,降低配送成本,实现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与承运商互利双赢的良好局面。
5.1.3确保承运商的车辆、船只满足公司、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标准,并确保承运商的运作符合HSE体系的要求;配合承运商对事故及意外情况逬行调查和处理。
5.1.4保证与承运商信息接口的畅通,同时对承运商作出同样要求,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
5.2.1公路承运商资质要求
5.2承运商资格要求
公路承运商在签订合同时前,必须向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供以下材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以证明其合法公路承运资格:经有尖公路运管部门批准从事公路运输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尖车辆的运输营运证及相尖资料;同时应具备
所承运地区所规定的从事运输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和能力,有公路运管部门的相尖证件和许可;其提供的运输人员亦必须具有运输上述物品的许可。5.2.2水路承运商资格要求水路承运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供以下材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以证明其合法水路承运资格: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舱容检定证书、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油污险保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进港靠泊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等证照齐全、符合有尖航运部门有尖规定的油船;其提供的运输人员亦必须具有有尖部门对运输油品的许可。
5.2.3承运商在公路油罐车、油船等硬件方面必须符合及其下属地区公司有矢公路罐车和油船标准。
5.3 承运商准入的评审
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公司的相矢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5.3.1承运商就成品油公路、水路运输合作事宜向地区公司及所属企
a)承运商公司各种证照副本;
b)油罐车或油船各项性能数据及证照副本;
c)承运商运作管理方案;
d)承运商内部运行信息流单据范本。
5.3.2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根据公路、水路配送需要初步确定是否受理,当配送确有需要时,受理承运商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5.3.3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承运商下属的运输车辆和油船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油罐车和油船方允许进入地区公司成品油配送体系。
5.3.4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按有尖要求对承运商公司的油罐车驾驶员和船员进行初步岗位考核(专业技术、HSE意识、敬业精神等)。
5.4 合同签订
5.4.1审查结束并确定为合格承运商后,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与该承运商商谈详细合作事宜,并就合同中运费、损耗控制、管理模式等细节与承运商进行协商,双方签订承运合同与HSE合同。
5.4.2股权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共同对各地区公司
及所属企业与承运商签订的承运合同与HSE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方可进行具体执行与操作。
5.5承运商管理细则
5.5.1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承运商管理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完全遵守双方签订的承运合同与HSE合同。
5.5.2承运商所提供的油罐车和油船应完全符合及其下属地区公司有矢油罐车和油船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油罐车和油船,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有权要求承运商作
出调整。
5.5.3承运商车队、船队中其他为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供劳务的员
工应熟悉有矢成品油运输HSE勺相矢规定,确保其操作符合中油HSE标准。
5.5.4承运商提供的油车、油船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矢安全规定运行,应服从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调度,在地区公司指定的地点和计划路线进行正常运作。
5.5.5承运商应有专职领导和安全负责人负责与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及时沟通有矢的车辆及船只运作情况,并自行负责提供给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车船的况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如有任何车船无法使用,承运商商应至少提前12小时通知地区公司;如发生任何意外故障,应第一时间通知地区公司。
5.5.6承运商的公路罐车、油船在油库、码头和加油站均应在地区公司的指导及监督下进行作业。
5.5.7当承运商在配送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油库、加油站有对装卸油不利的条件时,应立即报告地区公司;承运商员工在正常经营中,如果发现事故隐患(包括承运商自身及中油方),也应立即报告地区公司。
5.5.8承运商工作人员应与地区公司及客户的员工保持良好的尖系;但有权拒绝其
提出的有损安全及其它无理要求,同时应将上述情况报告地区公司。
5.5.9承运商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不论承运商以及承运过程中出现任何事故,均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属地公司报告。
5.5.10当承运商的员工发现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油库、油站站设施及员工操作有安全隐患时,有义务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属地公司。
5.5.11承运商应每月向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交当月的详细运行报告,包括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