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施工单位“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须包含安全生产内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及应急预案。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安装、爆破作业等。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5.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随着工程进度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须重新报批。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确保计划逐项落实。
3. 项目经理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计划的实施。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认真记录执行情况,对未按计划执行的项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5. 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特点、难点和安全措施进行交底。
2. 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前,施工员应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
3. 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施工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事故案例等内容。
4. 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5. 定期对技术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验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3.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施工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范围1.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施工人员;2.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人员;3.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施工人员;4.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施工人员;5.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施工人员;6.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施工人员。
三、黑名单管理1.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 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其资质证书将被吊销,并通报相关部门。
3. 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我单位不得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4. 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相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5. 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可适当延长。
四、黑名单信息发布1. 黑名单信息应在我单位内部进行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2. 黑名单信息公布后,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重新进入施工现场。
五、责任追究1.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黑名单信息失实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2. 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施工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为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2. 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擅自改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导致事故发生的;5. 虚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7.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作出的整改指令的;8.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取证,对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正式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 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和事故发生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禁止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2.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相关产品和服务将受到市场准入限制;4.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受到从严从重处罚。
六、动态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应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查,对整改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将其移出黑名单;2. 对发生新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重新列入黑名单。
七、监督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对黑名单的管理,确保黑名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对黑名单的监督,对发现黑名单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举报。
建筑企业黑名单制度范本
建筑企业黑名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对在建筑行业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记录和公告的制度。
第三条黑名单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二、黑名单的认定第五条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黑名单:(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六)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黑名单的认定程序:(一)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二)调查结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调查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将企业纳入黑名单;(四)决定纳入黑名单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黑名单的管理第七条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
第八条黑名单动态调整,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更新。
对于已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如有整改到位、信誉恢复等情况,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黑名单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黑名单内的企业进行监督举报。
四、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对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程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行业整体信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及其他服务提供者。
三、黑名单的认定标准1.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2.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3. 存在欺诈、伪造证件、恶意逃避监管等不诚信行为;4. 拖欠工程款项,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人工资发放;5. 其他经认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黑名单的公示和管理1.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在行业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2. 公示平台包括政府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及其他公共信息平台;3.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黑名单信息,并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4. 黑名单的管理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更新。
五、黑名单的后果1.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受到市场准入限制;2. 在公示期内,不得参与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3. 已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4. 信用记录受损,影响今后的商业活动和融资能力。
六、申诉与复核1. 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申诉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2. 申诉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 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决定的公正性。
七、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应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行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总结:。
施工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
三、黑名单的列入条件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2.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3.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施工的;4.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7.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8.违反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定的;9.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逃避监管的;10.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四、黑名单的管理1.黑名单由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管理。
2.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由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可予以移除。
4.黑名单公布期限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五、黑名单的公布与惩戒1.黑名单公布后,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查、资质延续等方面受到限制。
2.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参与新项目的投标。
3.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发。
4.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六、其他1.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5.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防范和惩处不良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设市场经营活动中注册或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违反建设市场监管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建设单位进行记录、通报和惩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设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第五条按照“先公示、后严管”的原则,坚持以激励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单位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六条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工作由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承担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保护隐私的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名单范围和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黑名单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名单。
第十条建设单位黑名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合同的单位;(二)未按规定使用环保、安全设备等的单位;(三)违反招投标规定或者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分类管理,纳入建设单位黑名单,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工作,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单位黑名单,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核实相关事实并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对于相关证据材料不充分或者建设单位有正当理由的,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建设单位通知。
XXX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XXX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记诚信不良记录,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在本考核年度内取消各级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等参评资格,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也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次以上(含2次)被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二)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三)有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黑名单”,记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同时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因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处罚;(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本区内三个项目因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被责令停止施工的,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处罚;(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因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处罚。
工程黑名单制度
工程黑名单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工程黑名单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戒失信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2. 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3.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4. 拖欠工人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信息收集:由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违规信息,并进行初步核实。
2. 审核认定:组织专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认定报告。
3. 公示通知:将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 决定执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将相关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并执行相应措施。
五、黑名单后果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以下后果:1. 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2. 在行业内公布其不良信用记录;3. 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市场准入;4. 增加行政监管频次和力度;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后果。
六、黑名单解除机制对于已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黑名单:1. 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2. 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3. 在规定时间内未再发生违规行为;4. 其他符合解除条件的。
七、监督管理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内部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的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列入禁止合作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1. 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商品、服务的供应商。
2. 分包商:承担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分包商。
3. 其他合作伙伴: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黑名单列入标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 违反公司合同约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3. 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产品或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4. 败坏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
5. 拖欠工程款、货款,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6.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程序第七条黑名单列入:1. 公司相关部门发现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存在违反本制度情形的,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
3. 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黑名单解禁:1. 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解禁申请。
2. 公司相关部门对解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解禁条件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解除黑名单。
3. 解除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应继续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不得再次违反。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制定、审核、解禁等工作。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暂停或终止与其合作。
2. 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3. 追究其违约责任。
4. 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管理黑名单制度暂行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关于工程建设管理“黑名单”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增强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将涉及违法违规违纪以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对外公开发布,并对其实施失信惩戒、重点监管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信息采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
(一)勘察、设计单位1. 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家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2. 因勘察、设计原因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成重大影响。
(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2.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责;3.因施工单位原因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成重大影响;4.承建我局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5.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起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
(三)监理单位1.转让监理业务;2.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责;3.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并造成重大影响;4.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在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检测单位1.转让检测业务;2.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3.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材料设备供应商1.弄虚作假、所供材料设备与样品不符;2.所供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并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的行为1.商业贿赂行为;2. 故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不诚信履约行为;3.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章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商出现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由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处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人员并给予其陈述申辩权利,项目处在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见附表),递交工程技术处汇总后,由技术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工程建设 黑名单制度
工程建设黑名单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工程建设黑名单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记录和公示那些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此来警示行业内其他参与者,促进整个行业的诚信经营和质量提升。
该制度的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黑名单的范围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 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3. 拖欠工程款或者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的;4.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黑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一个单位或个人是否应被列入黑名单,需经过以下程序:1. 收集证据:监管部门应当对涉嫌违规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2. 初步审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3. 听证告知:对于初步审查认为应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 作出决定: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5. 公示公告:将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
四、黑名单的管理与退出机制一旦被列入黑名单,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一系列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
同时,黑名单上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将在规定期限内保留,直至其整改到位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复核。
对于积极整改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退出机制。
退出黑名单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等环节,确保公开透明。
五、结语工程建设黑名单制度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惩戒和威慑,它不仅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还能促进企业和个人树立诚信意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构建起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市场,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施工班组黑名单公示制度
云南鑫龙装饰有限公司
施工班组黑名单公示制度
及行为恶劣的。
第二章 记录清单
施工班组“黑名单”汇总表
序号 姓 名 工 种 姓别 身份证号码 籍贯 不良行为记录
以上公示班组及相关人员,因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态度、影响恶劣;按 公司施工班组“黑名单”公示制度,在公司内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上给予公 示曝光,提请相关单位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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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鑫龙装饰有限公司
施工班组黑名单公示制度
施工班组“黑名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侧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班组劳务用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提高公司 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施工班组“黑名单”公示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班组及其下属施工人员。 第三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班组及其相关人员,提请集团公司,在下 属各分公司、施工单位(包括土建、装饰单位),内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上 给予公示曝光(格式详附表),并提请相关单位慎用。 第四条 列入“黑名单” 的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如下: 1、 班组按合同领取劳务费用后, 不按公司 《施工工人工资支付监管办法》 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下属施工人员到公司正常反映问题后,施工 班组负责人不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反而推脱责任的。 2、 3、 4、 非正常反映问题,组织或唆使人员到公司恶意讨薪、赔偿的。 采用极端方式讨薪、赔偿的。 借助发放农民工工资,要求公司更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提 高支付比例,恶意讨薪的。 5、 合同签订后要求提高单价,并以停工或消极怠工要挟,不服从公司处 理意见, 不遵守合同约定, 处理过程中以各种借口向公司索要费用的。 6、 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失,影响恶劣的其它 形为。 7、 无视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经公司多次协调,均未能及时处理、态度
建筑行业建立黑名单制度
两部门: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住建部和应急管理部两部门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提出意见,含六方面内容: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
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严格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不良的建设工程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中涉及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三、黑名单内容及管理1.黑名单分类(1)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黑名单:涉及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黑名单:涉及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3)建设工程欺诈违法犯罪黑名单: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黑名单管理(1)建立黑名单信息库,对涉及黑名单行为的主体进行名单登记,并对其实施相应的限制措施;(2)建立黑名单主体信用评估机制,定期对黑名单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3)对黑名单主体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等相关领域的参与资格;(4)对信用评级较低的黑名单主体,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其的日常监督。
四、管理流程1.信息收集:建设工程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可能涉及黑名单行为的主体进行信息收集,形成初步名单;2.名单审核:组织专家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实,并形成最终名单;3.名单公示:对最终名单进行公示,便于社会监督;4.名单处理:对黑名单主体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督机制1.政府监督: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监督;2.社会监督:建设工程领域各个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机构积极参与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3.媒体监督:各类媒体对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对不良行为保持高度关注。
六、法律责任对涉及黑名单行为的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工程现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现场管理,提高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规范,加强对不良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施工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违反工程施工安全规定的;3.拖延工期,造成工程拖延完成的;4.不履行合同义务,拖欠工程款项的;5.质量问题频发,不配合整改的;6.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黑名单管理措施1.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汇报,并停止支付施工款项;2.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总部通报,并进行一定期限的禁闭处罚;3.对黑名单中的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一年内不得参与公司其他项目的施工。
五、黑名单管理程序1.发现违规行为,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公司总部通报;2.公司总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3.如确认违规行为属实,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汇报,并列入黑名单。
六、黑名单解除办法1.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整改之后,经公司总部审核确认可以解除黑名单,并发出解除通知;2.解除黑名单后,可继续参与公司其他项目的施工。
七、黑名单管理效果评估1.公司总部定期对黑名单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对黑名单管理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3.根据黑名单管理效果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和提升黑名单管理制度。
八、违反本制度的处罚对故意违反本制度的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九、其他事项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变更或调整,须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就是《工程现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遵守并执行,共同维护工程现场的安全和规范。
施工单位黑名单制度范本
施工单位黑名单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施工单位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黑名单制度。
二、黑名单的认定标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2.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3.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4. 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导致严重社会影响的;5.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贿标等违法行为的;6. 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7. 其他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黑名单的认定程序1. 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发现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黑名单认定意见;2. 黑名单认定意见应当提交给黑名单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建设、交通、水利、安监等部门组成;3. 黑名单认定小组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列入黑名单;4. 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一个月;5.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其正式列入黑名单,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黑名单的管理1. 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2. 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自动解除;3. 施工单位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可以向认定小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4. 认定小组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对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解除黑名单;5. 黑名单解除后,施工单位继续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再出现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恢复信用等级。
五、法律责任1. 各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黑名单认定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 施工单位对黑名单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 施工单位未按照黑名单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事故黑名单制度
工程事故黑名单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日益快速,工程建设在我国的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一些不良施工企业、工程管理单位的不规范操作和管理下,工程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危害。
因此,建立健全工程事故黑名单制度,是推动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制度内容1.黑名单对象:制度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工程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主体。
2.黑名单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黑名单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违反规章、质量安全验收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报告等情形。
3.黑名单的分类: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和责任主体等不同情形,将黑名单对象分为严重失职失责、重大违法违规、一般违规等级别,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4.黑名单的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向行业协会、监管部门通报,让其饱受舆论压力和社会谴责,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5.黑名单的治理:建立黑名单主体的整改、复查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进行限制资格、停业整顿等处理,并要求其开展整改工作和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6.黑名单的影响: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将限制其参与政府招投标、项目申报等活动,对其相关信用记录进行记录和监管,防止其在其他领域继续作恶。
7.黑名单的解除:对于已整改到位、复查合格的黑名单主体,可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其黑名单限制,并对其作出积极的宣传表彰和激励措施。
三、建立工程事故黑名单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提升。
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那些不法施工企业和管理单位进行有效的惩罚和约束,使其不敢擅自偷工减料、违法违规,从而提升整个工程建设行业的质量水平。
2.减少工程事故发生。
对那些在工程建设中失职失责、违规违法的主体,通过列入黑名单实施限制和处罚,能有效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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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井下生产采掘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健全施工队管理机制,完善施工队退出管理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月日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井下生产采掘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2号)和《矿山生产企业井下采掘工程招投标补充规定》(中金安全﹝2012﹞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在集团公司内承包井下生产采掘工程的施工单位不遵守安全法规、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经教育整改后安全管理综合水平仍不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的施工单位和现场施工组织(指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工程队、项目处等,以下简称为项目部)的负责人名单。
第三条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矿山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在井下生产采掘工程(不含探矿、建设、技改工程)的招投标、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黑名单”的确定
第四条施工单位“黑名单”的确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下属项目部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施工单位下属所有项目部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施工单位下属所有项目部一年内累计工亡人数超过6人;
(四)施工单位下属同一项目部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一般工亡生产安全事故;
(五)施工单位下属项目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项目,甲方要
求其整改拒不执行或项目部多次整改仍不到位。
第五条项目部负责人“黑名单”的确定标准:
(一)项目部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项目部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工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项目部三年内工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
第六条“黑名单”确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满足本办法“第四条”条件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项目部负责人满足“第五条”条件之一的,该项目部负责人列入“黑名单”。
(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地方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统计施工单位和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确定“黑名单”。
(三)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将确定的“黑名单”目录公布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网址:http://10.80.100.82:8080/EIS)。
第三章对“黑名单”的制裁措施
第七条对于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项目部,企业要立即清退该项目部。
第八条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从公布之日起到本轮承包合同到期前,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部外,其余下属的项目部可以继续施工到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不得续延承包施工合同,企业必须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从公布之日起5年内不得承揽集团公司内井下生产采掘工程。
第十条列入“黑名单”的项目部负责人,从公布之日起不允许担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采掘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管理各企业执行和清退“黑名单”施工单位和项目部负责人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计监察部为“黑名单”监督单位。
制止和纠正“黑名单”施工单位中标企业井下生产采掘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各企业依照本办法,负责清退“黑名单”中施工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
在生产采掘工程项目招标前,要认真查阅集团公司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黑名单”信息,杜绝“黑名单”内的施工单位中标企业井下生产采掘工程。
严禁列入“黑名单”项目部负责人担任企业生产采掘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第五章处罚
第十四条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开展“黑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集团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企业年度安全考核分数减免。
第十五条各企业在合同期满时,清退“黑名单”项目部过程中出现拖延时间、继续让该项目部作业,或允许“黑名单”项目部负责人继续担任生产采掘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集团公
司将给予企业负责人“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井下生产采掘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企业允许“黑名单”中施工单位中标,承包生产采掘工程建设施工的,集团公司将给予企业负责人“记大过”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