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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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6]136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6]136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6]136号1996年12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各级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运用量化手段和各种方法,对外汇信贷资产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认定、控制、监测及处置的行为过程。

第三条实施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目的是: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资产实行风险量化管理、分专业考核的要求,降低外汇信贷资产风险,减少外汇信贷资产损失,提高外汇信贷资产质量。

第四条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

对增量的风险重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对存量的风险重在转移消化,对已有的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行发放的现汇贷款、我行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外国出口信贷及我行提供的对外担保。

由我行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混合贷款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风险量化体系第六条外汇信贷资产风险量化体系主要是监控企业信用风险、贷款方式风险和贷款形态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8.11•【文号】农银发[1999]113号•【施行日期】1999.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11日农银发[199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

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5•【文号】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0年8月25日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方式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本着“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贷款种类、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贷款种类(一)项目贷款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通讯卫星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大宗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二)中短期额度贷款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等特点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三)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对外工程承包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内承包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承建工程承包项目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四)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在境外进行加工装配,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向国内企业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加工贸易所需设备、技术、设备安装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4.10.08•【文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管理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银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金融控制,调节和掌管货币发行,专业银行要真正成为经济实体,在微观上放开搞活,全面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解决长期以来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吃“大锅饭”的问题,落实各级银行的经济责任制,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包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

统一计划,就是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

划分资金,就是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后,作为各行的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实贷实存,就是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实贷实存办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搞活资金。

一个地区的资金融通,主要是依靠该地区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

第四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信贷资金管理原则,各专业银行必须建立本系统的联行制度。

第二章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与核定第五条各专业银行总行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内容和表式,编制本行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情况、全国信贷资金情况和货币发行计划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保护外汇资金安全有效运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稳健、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银行外汇资金的管理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下列文件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 《外汇管理办法》;3.《商业银行外汇资本和外汇风险管理办法》;4.《银行国际业务管理办法》;5.《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外汇资金的存款及转账第四条银行应当对存款人的身份、资信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存款人告知存款利率、计息方式、利息税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汇账户实行管理,禁止开展虚假交易、违规交易或非法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转账申请进行严格审核,避免转账行为违反相关法令、法规和跨境转移规定。

第七条银行应当对以我国货币结算的外汇业务按照人民币汇率进行结算,并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合理的汇率浮动区间。

第三章外汇资金的投资及风险管理第八条银行应当针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市场风险等因素,向客户提供丰富的外汇投资品种,对客户提出的投资建议应当基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避免低估或高估风险,真实、清晰地告知客户有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对外汇资金进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监控和控制,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外汇资金安全。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1.禁止非法传销和资金代理业务;2.禁止对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明的交易提供金融服务;3.禁止违反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的业务;4.禁止向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章监督及处理措施第十一条银行应当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依法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农村信用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2020年最新]附件15:XXX农村信⽤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开⽴、使⽤和注销外汇账户操作⾏为,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有进出⼝贸易的企业或有国际收⽀项⽬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只能在XXX农村信⽤社辖内外汇指定机构的营业部门开⽴外汇现汇账户,外汇账户分为经常项⽬项下账户和资本项下专⽤账户两类。

第四条XXX农村信⽤社未开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可将客户介绍到外汇指定机构的营业部门开⽴机构外汇账户,相应的汇兑和其他外汇业务收益由双⽅协商分配。

第⼆章经常项⽬外汇账户开⽴、变更和撤销第五条开⽴经常项⽬外汇账户的要求:(⼀)从未开⽴过经常项⽬外汇账户的机构,应持商务部门(或国资委)颁发的“外汇经营项⽬备案表”、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进⾏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并取得“外汇登记证”(IC卡);(⼆)凡已经开⽴过经常项⽬外汇账户的机构,如需开⽴新的经常项⽬外汇账户,可持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直接到营业部门办理开户;(三)有进出⼝贸易的企业,应开⽴两个经常项⽬外汇账户,⼀是出⼝收汇待核查账户;⼆是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经常项⽬外汇账户的步骤:(⼀)客户⾸先到外管局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如已经在其它银⾏开⽴过经常项⽬外汇账户,不需要再到外管局办理登记备案,可直接到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经常项⽬开户;(⼆)客户到外汇指定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三)外汇指定机构业务⼈员(以下简称业务⼈员)利⽤客户的“外汇登记证”(IC卡)登录“外汇账户信息平台”查询、打印客户的基本信息(作开户凭证的附件),如⽆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通知客户必须到外管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续后再申请开户;(四)业务⼈员审核客户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业务公章并协助客户填写《企业外汇账户开户申请表》;(五)业务⼈员在确定客户可办理开户后,还须审核客户提交的下列材料:1.《企业外汇账户开户申请表》申请开⽴;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3.由法⼈代表直接办理的,应提交法⼈代表⾝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由代理⼈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法⼈代表的授权书或介绍信、法⼈代表⾝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理⼈⾝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客户为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交有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正本(如正本⽆年检记录,可提供带有年检记录的副本);6.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客户为驻华机构的,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设⽴的批⽂和⼯商登记证原件;7.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拓展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规范代理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是指xx银行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对其指定的信贷业务代为进行贷款发放、资金结算、贷后管理和协助回收贷款本息等项活动的业务(以下简称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

具体代理职责和要求由双方通过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进行表述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经办行是指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经xx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核准办理委托代理业务的xx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由xx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据此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代理业务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的牵头组织和协调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就双方委托代理业务进行沟通和联系,协调双方代理业务有关事宜,加强和维护双方代理合作关系;(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委托代理业务,核准业务代理经办机构,对代理机构上报和办理的代理业务进行审核、指导、检查和管理;(三)对总行审核批准的代理业务,负责组织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督导落实协议事项;(四)负责组织委托代理业务的培训、信息传递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定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业务数据核对。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或修订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双方拟签署的《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代理经办行的职责:(一)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及专人负责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指定借款人的业务联系,维护三方合作关系,办理代理业务各项工作事宜,并负责落实《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工作义务和责任;(二)为借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理代理贷款的发放、结算、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贷款本息;(三)负责依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四)按照《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要求做好代理项目贷后检查和贷后管理工作,按季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代理项目贷后检查材料;(五)负责填报代理业务相关报表,建立完整、有效、要素齐全的代理业务档案;(六)做好xx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一致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1.04.06•【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管理,适应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含有外商投资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工业、农业、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必须遵循国家宏观管理,严格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涉外济济、金融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坚持平等互利和择优扶持原则;坚持安全、效益、服务原则和贷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企业优先提供贷款:一、出口产品生产企业。

二、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企业。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方式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

分为生产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和活存透支贷款。

一、生产周转贷款。

用于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正常周转流动资金不足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按企业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临时贷款。

用于企业因产销受季节性影响,原材料集中进货和正常结算等原因发生的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活存透支贷款。

用于信誉优良,并与农业银行有3年以上帐户关系的企业临时性紧急周转资金需要,即企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内一定比例的透支额。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

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一、基本建设贷款。

用于新建、扩建企业购置设备和部分土建、安装资金不足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资外[199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资外[199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银行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资外[1992]62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
银发[1992]238号文《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发送你行,为保证该办法明年正式实行,现将今年年底前对各行的几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应根据《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研究、测算出适应本行业务特点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各项比例,建立健全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并于十二月二十日前书面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为合理确定各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人民银行各地分行要按照《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研究、分析和监测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域性、地方性银行的外汇信贷资金情况,资产负债结构,及时反映问题,为今后实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资金的管理办法创造条件,总结经验。

三、《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结束——。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3]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3]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农银发[1993]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各行,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目的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外汇,合理安排外汇贷款规模,引导和调整外汇信贷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外汇资金需要,落实相应的人民币配套资金,搞好人民币和外币的综合平衡,提高外汇信贷资产质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38号文《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银复[1993]30号《关于实行限额管理控制下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批复》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对本系统外汇信贷业务实行“统一计划,比例管理,限额调控,按季分析,半年考核”。

第三条各分行的外汇信贷计划全部纳入农业银行综合信贷收支计划,由农业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行外汇信贷年度计划。

各行在总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积极吸收外汇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依据资产负债比例规定,各行积极组织存款,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合理安排贷款。

第五条外汇贷款实行年末限额管理。

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谁突破,谁负责。

第六条各分行根据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贷款限额执行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季后十五日内上报总行计划部,同时抄报国际业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2.15•【文号】银发[1994]37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15日银发〔199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业务,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指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集中管理,是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行的外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经营,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比例控制,是指对我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外汇资金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及时调整期限结构、分布结构,增强效益性与流动性,满足及时对外支付的需要。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第五条总行外汇资金管理1.我行的外汇资本金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集中管理,如贸易融资、外币债券等不良资产核销需要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以及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本外币外汇资本金转换,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申报,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办理。

2.我行外汇资金的对外拆借及存放、外币债券、结售汇及外汇买卖对外平盘等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办理。

第六条分支行外汇资金管理1.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对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经营外汇业务分支行的外汇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严禁突破.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发放贷款之前,须将贷款的金额、期限及计划用款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凭此做好外汇资金头寸的准备工作。

3.分支行外汇资金的上存及拆借通过总行统一办理.第七条外币账户行管理1.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境内外账户行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不得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任何形式的外汇账户。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一、依法合规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在满足下列要求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 相关业务的权利:签署本确认书,严格按照试点要求办理业务,合规经营等。
二、按外汇局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业务数据;不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接受并 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 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
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 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 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 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 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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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I级(风险)为:跨国公司外债规模达到等值1000亿美元。II级(中度风险)为:跨国公司外债规模 达到等值1500亿美元。III级(重度风险)为:跨国公司外债规模达到等值2000亿美元。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文号:工银发[1993]51号颁布日期:1993-06-18 执行日期:199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外汇资产负债测算数据来源略)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并接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促进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外汇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都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各分行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外汇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第三条外汇信贷实行双向目标管理。

在下达和考核年度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

各分行在这两项指标的控制范围及管理权限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外汇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范围第四条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业务分行的全部外汇资产与负债。

其内容包括:(一)外汇资产1.短期外汇贷款。

包括各种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以及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

2.中长期外汇贷款。

指境内各项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包括现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转贷转(包括买方信贷、外方出口信贷、国外政府混合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及委托贷款。

3.缴存各级存款准备金。

4.存放境外头寸准备。

包括境外存款资金、拆出资金。

5.银行其它经营性投资。

包括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业务资金及经批准以参股或合资方式向港澳和国内外金融与非金融企业投入的股金或其它经营性投资等。

外汇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3篇)

外汇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规范外汇转贷款业务,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汇转贷款,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从境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贷款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再贷给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外汇转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安全性原则;(三)效益性原则;(四)审慎性原则。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外汇转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贷款银行资格第五条贷款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外汇经营资格;(二)有健全的外汇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外汇业务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贷款银行申请外汇转贷款业务资格,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贷款银行营业执照副本;(二)外汇经营许可证;(三)外汇管理制度;(四)外汇业务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五)资本充足率证明;(六)信用记录证明。

第七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贷款银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银行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借款人资格第八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外汇资金需求;(五)有偿还外汇贷款的能力。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外汇转贷款,应当向贷款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财务报表;(四)信用记录证明;(五)外汇资金需求说明;(六)还款能力证明。

第十条贷款银行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十一条外汇转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二)贷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三)贷款期限合理;(四)贷款担保措施完善;(五)贷款资金用途明确。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10.09
【实施日期】199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的管理,促进银行各项外汇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地方性和区域性银行,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外汇信贷业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逐步强化银行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营运机制。

第二章资金计划
第四条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信贷业务银行的下列全部外汇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资金来源:
(一)自有外汇资本金;
(二)银行组织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
(三)海外分支机构存回资金;
(四)从境外拆入短期资金;
(五)银行按国家计划从境外自借中长期商业借款(含境外发债筹措资金);
(六)银行借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国家或地方、部门、企业用自借指标委托银行境外专项筹资;
(八)其他资金来源,如暂收应付、境内同业拆入、外汇买卖等。

二、资金运用:
(一)境内各项流动资金贷款;
(二)境内各项固定资产贷款;
(三)拨付海外分支行资金;
(四)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存款资金、拆出、购买政府债券、购买股票等);。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综[1994]126号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综[1994]126号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9月1日中银综〔1994〕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现将《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中国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发挥商业化银行的整体功能,加强对全系统信贷资金的统一管理,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营运,保证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中国银行系统的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管理系指对本系统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营运的调节与监管,以及与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调控,比例管理,分类运筹,市场融通。

集中调控:总行对系统内信贷资金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以保证全行信贷总量的合理增长和资金的正常运行。

比例管理:按《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比例指标进行管理,保持资产与负债项目间的合理搭配,以负债制约资产,优化资产,分散风险,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分类运筹:在统一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对信贷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灵活调度和有效运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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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规定
试行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的管理,促进银行各项外汇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地方性和区域性银行,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外汇信贷业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逐步强化银行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营运机制。

第二章资金计划
第四条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信贷业务银行的下列全部外汇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资金来源:
(一)自有外汇资本金;
(二)银行组织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
(三)海外分支机构存回资金;
(四)从境外拆入短期资金;
(五)银行按国家计划从境外自借中长期商业借款(含境外发债筹措资金);
(六)银行借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国家或地方、部门、企业用自借指标委托银行境外专项筹资;
(八)其他资金来源,如暂收应付、境内同业拆入、外汇买卖等。

二、资金运用:
(一)境内各项流动资金贷款;
(二)境内各项固定资产贷款;
(三)拨付海外分支行资金;
(四)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存款资金、拆出、购买政府债券、购买股票等);
(五)银行其他投资;
(六)按委托人预定的用途和项目发放的委托贷款;
(七)其他资金运用,如各种暂付资金、境内同业拆出资金等。

第五条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来源和外汇信贷资金运用内容,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区域性和地方性银行的外汇信贷计划,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划部门,由人民银行分行上报总行,并根据总行的要求,分配下达计划。

第六条各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努力吸收外汇存款,积极稳妥地筹措境外资金,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对现汇流动资金外汇贷款按以存定贷的原则发放管理,对现汇固定资产外汇贷款要按人民银行下达的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外汇信贷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注重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产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各银行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

第八条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

各银行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后的各项外汇信贷资金来源、自有资本金,属于银行自身营运资金,必须根据资金来源控制和调整资金运用,做到“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讲求效益”。

第九条银行外汇信贷资金必须和人民币资金配套平衡。

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应与人民币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相互衔接,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除按规定渠道由部门企业筹措外,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要在人民币信贷计划内安排。

第十条鼓励各银行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拆借利率可比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商定。

第十一条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共同集中外汇资金,对效益好的大中型项目联合发放银团贷款,贷款规模可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报批追加规模。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计划年度中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各行外汇信贷业务开展情况及要求,对国家银行外汇信贷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如需调整计划,各有关银行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调整外汇信贷计划的报告。

第三章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的外汇信贷资金实行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一)外汇自有资本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准备金、业务发展基金)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低比例。

(二)各银行发放外汇现汇贷款与吸收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三)各银行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对外发行债券)与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四)短期拆入资金与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短期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先支后收的资金垫付和头寸,先支后收必须以银行资金承受能力为限,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贷款。

(五)各银行除委托贷款外的长期外汇贷款(即一年期以上贷款,含一年,包括一年和一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高比例。

(六)各银行短期贷款(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以下的技改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低比例。

(七)各银行境外贷款、投资、买卖证券、拆放等境外资金运用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高比例。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各银行不同情况,确定和调整上述外汇资产负债的具体比例数。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对外汇信贷资金管理需要,增减和调整外汇资产负债的比例。

第十六条银行办理委托对外筹资、委托贷款,应做到借用对应,期限一致,专项使用,按期还债。

第十七条对外汇信贷资产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各银行要根据业务经营状况,定期对逾期、呆帐、坏帐贷款进行清理和分析,严格控制。

有关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等级的划分及相应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各银行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执行。

如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资产负债比例计算,允许达不到当年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要超过当年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追加计划。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分析。

每月末各项比例指标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银行不得违反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的各项比例。

如有违者,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节实行警告、通报或罚款处罚。

第四章检查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建立统一的银行外汇信贷会计科目制度以前,各银行应先根据人民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会计科目及时准确编制本系统外汇信贷业务统计月报,资金平衡表,会计决算表。

外汇信贷统计月报要及时准确反映本行系统外汇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于每月后十五日内报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活动的分析预测工作。

各银行应于月后及时写出分析简报,季末、年末应根据国民经济有关情况,全面分析报告本行各项外汇信贷资金活动变化、原因、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影响外汇信贷资金变化的一些综合性问题,应重点说明。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管理需要,可随时检查、监督各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状况,资金营运状况,被检查银行应按要求提供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以各银行总行为考核管理单位。

各银行可按照本规定,根据系统内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建立和健全资产负债监测制度,优化资金增量,调整信贷资产存量结构。

第二十五条以前规定、办法中凡与本试行办法抵触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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