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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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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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得到落实,根据公司关于加强督办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督办工作是促进公司政策、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做好督办工作,对于改进各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公司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尊重并积极配合执行督办的工作。
第二章督办工作的工作纲要
第四条执行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办,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公司部门贯彻落实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和公司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协调和综合反馈。
第五条执行督办的范围:
(1)日常督办:对各部门日常的工作、计划完成的事项进行督办;
(2)决策督办:对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的重要批示、直接交办或转交事项的督办;
(3)会议督办:公司专题会议、周例会及日常会议中所涉事务的督办。
(4)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督办事项。
第六条督办工作的形式等规定:
(1)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应落实本部门的督办工作,
组织落实并反馈上一级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指导下一级部门开展督办工
作。
(2)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政务督办事项,采用不同的方式,包括现场直接督办、电话督办、文件督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对督办事项的落
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临时检查。各部门对公司及总经理安排的督办事项应进
行登记,定期进行梳理和自查。
(3)对涉及公司秘密的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对不宜扩大影响的督办事项,应当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七条督办工作的要求:
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1)围绕公司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2)对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安排交办事项的尽快办理、落实。
第八条执行督办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和落实公司领导的决策意图及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九条执行督办的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的原则。执行督办的工作应当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进行,对重大决策事项的督办,务求落实。
(2)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执行督办的工作应该按照公司的方针、政策,深入实际调整研究,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特别要及时掌握和反映工作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领导提供真实可
靠的实际情况和信息资料,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整改意见和建
议。
(3)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执行督办主要负责跟进公司的督办事项,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执行督办应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督办督查层次、范围。同时,授予督办人员相应的督办权力,并明确相应的督办职责,使每项工作都有确定的、可以考核的具体责任和
权力。
(4)坚持及时办理,从速落实的原则。对于交办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及时办理,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督办事项,上报办理进度并说明情况。
(5)谦虚谨慎、弹性原则。督办工作人员代表上级部门到下属部门督办、检查,必须谦虚谨慎,态度温和;既要刨根问底,了解实情,又要虚心请教,待
人以礼;不可乱发议论、随意表态、自作主张。督办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要求在做督办计划的确定、实施和督查结论时,都要充分考虑实际情
况,留有一定的余地。
第十条各部门是督办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对督办工作应尽的职责:
(1)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
(2)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3)各部门对督办事项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因客观原因确实不
能办理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及相应的解释工作。
第三章督办工作的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执行督办的程序:登记、拟办、送审、发出等。
(1)登记。经领导审定的督办事项,由督办人员及时进行登记。
(2)拟办。对决策督办事项均应编号登记,同时进行分解立项,把各项工作任务细化、量化、时限化,准确确定主办(协办)部门,根据内容和分工,形成督办方案。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
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
查督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3)送审。决策督办方案应当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审定。其中,重大决策分解立项意见还应当事先征求总经理意见。
(4)发出。决策督办方案和拟办意见一经批准,应及时发送承(协)办单位。
督办事项以《行政督办任务指令单》或公司行政文件等形式发出。
第十一条督办事项的具体办理:
承办单位收到督办事项通知后,应根据督办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发出督办通知的部门应按照督办程序要求,适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1)时限。决策督办事项应按照督办文件或督办通知中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落实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专项督办事项根据批示涉及事项的难易、急缓
程度确定,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反馈办理结果;重要督办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报结;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则应随时报告办理情况。对涉及面广、情
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事项,事先征得交办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