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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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 (1)
英文摘要. (2)
一、辨认笔录的内涵 (3)
二、中英的辨认制度及中英辨认制度的对比 (4)
三、我国辨认笔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
(一) 立法情况 (5)
(二) 实践情况 (6)
四、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的采纳——佘祥林冤案 (6)
(一) 案情简介 (6)
(二) 冤案缘由 (7)
(三) 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 (7)
(四) 关于此冤案的几点思考 (9)
五、提高辨认笔录证明力的构想 (9)
(一) 将刑事辨认制度法制化,为辨认有序进行提供法律基石 . 9
(二) 完善辨认规则,保障辨认结果的可靠性 (10)
(三) 规制辨认程序 (10)
(四) 建立健全辨认笔录的认证规则及配套设施 (11)
参考文献 (12)
刑诉中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
摘要:辨认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侦查行为,我国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
法》第二次修正案将辨认笔录作为基本证据加以规定,辨认也是一种有效地取证手段,同时司法机关也将其列为证据使用。辨认笔录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辨认笔录的证据归类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分歧。从佘祥林冤案分析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以及辨认笔录在采纳过程中对整个案件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分析造成冤案的原因。对比中英两国在辨认笔录方面的异同,汲取英国在辨认笔录方面的优势,综合我国刑事证据的实际情况,如何完善我国辨认笔录的认证规则和采纳规则是我过刑事诉讼证据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辨认笔录采纳规则证明力
Abstract: Identify is one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tection behavior, our country on March 14, 2012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the second amendment will identify record as the basic evidence to regula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is also a kind of effective means to obtain evidence, at the same time, the judiciary also use it as evidence. Identify the record and witness testimony, the victim's statement, the defendant's statement and argued with internal consistency, identify the classified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n the theoretic circles is still in dispute. From SheXiangLin grievance analysis to identify the record the adoption of rules, and identify the record in the adoption process to the whole case in the effect analysis of the cause of the errors caused by further. Compared to the UK in identifying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n the record, draw in identifying the British record advantages, the integrated in China's criminal evidence of actual condition, how to perfect our country recognize the rules and adopted by the record rules is a criminal action evidence I urgent problems.
Key words:identification record Adopted rules Proof strength
一、辨认笔录的内涵
辨认是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侦查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认识活动,是辨认者依据其大脑中的印象判断其是否感知过某事物的的一个过程。辨认的过程包括感知、记忆、和辨认三个方面。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辨认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侦查人员或检查人员的主持下,证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犯罪场所、尸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以笔录的方式将辨认的过程、结果及相应的内容记录下来,达到固定证据,查明事实的目的。客观、完整、准确地记录了辨认过程及结果,并经过在场相关人员的签名确认,即称为辨认笔录。
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中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标准。大陆法系常用“证据资格”表述,而英美法系通常用“可采性”表述。那么辨认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当前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说法:否定说和肯定说;但是肯定说是我国当前的主流学说。我国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其中一类,而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我国法律在今年才将辨认笔录列为法定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措施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可见我国法律也没将辨认规定为侦查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辨认是一种有效地取证手段,同时司法机关也将其列为证据使用。
辨认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具备三要素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首先辨认笔录是对辨认活动的客观记载,具有客观性。其次辨认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情况,所以辨认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案件具有相关性。最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辨认的程序,辨认笔录是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同时根据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列为法定证据种类,具备合法性要素。因此辨认笔录具有证据能力,而不应将其作为案卷中的其他材料陈述。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笔录包括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这三种辨认笔录都是辨认主体对自身经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人、事、场所等,根据自身的认知、感官、鉴别能力所做的确定性陈述,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因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证言是指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对自己亲身感知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事、场所向公检法所作的陈述和说明;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本人对自身遭受犯罪嫌疑人侵害的事实和就其掌握和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本人对自身侵害他人的事实、场所等相关信息向公检法作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般都是以公安人员和检查人员以询问笔录的形式体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般以讯问笔录的形式体现。但无论是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都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一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改变证明待证事实的这一本质特征。三种证据与三种辨认笔录在主体上、内容上、证明待证事实当上、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上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