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备案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6.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
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扩权试点县科技局:
为加强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27日。
孵化器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孵化器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事项。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第四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股东名称]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宗旨与经营范围第五条本公司宗旨:(一)为初创企业提供专业孵化服务,助力企业成长;(二)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第六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一)为初创企业提供场地、办公设施、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孵化服务;(二)投资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组织、策划创新创业活动;(四)开展与本公司宗旨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东权益第七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元,分为[股份数]股,每股[面值]元。
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收益分配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章程规定出资;(二)遵守公司章程;(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人数]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人数]名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解聘和薪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一、概述成都市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中心城市,一直以来对于科技创新和创业孵化有着积极的态度和政策支持。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仅关乎着成都市科技创新生态的发展,也是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种认可和激励,同时也规范了市场秩序和提升了服务质量。
二、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1. 场地要求: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拥有符合规定的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实验室、会议室等,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且要求场地位置便利,交通便捷。
2. 服务要求:孵化器应提供切实可行的创新创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市场推广、资金扶持、法律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并且积极引导和协助入驻企业成长。
3. 管理要求:具备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成熟的管理经验,能够有效保障孵化器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
4. 培育要求:要有一定的孵化成功案例,通过培育孵化的企业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和发展前景。
5. 创新要求:孵化器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例如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在产业链上有一定的技术独特性和创新性。
三、对认定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建立是件好事。
这不仅规范了市场秩序,也提高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和质量水平,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对于我来说,这些标准也为我提供了更好的判断和选择依据。
在选择孵化器时,我会更倾向于那些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因为它们更可能具备更好的服务和资源,而且也更可能获得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建立也助力了科技创新产业的良性发展。
它不仅可以推动成都市科技创新生态的进一步壮大,也为更多有创新创业梦想的人提供了更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
总结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建立,无疑是成都市科技创新生态发展的一大利好。
它的细化和明确,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和目标,同时也鼓励了更多的企业加入其中,为成都市的科技创新事业注入更多的活力。
科技孵化器运营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孵化器的运营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孵化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科技孵化器,是指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和指导,帮助其快速成长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孵化器的宗旨是:依托科技创新,培育创业企业,服务区域经济,推动产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孵化器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孵化器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资源分配。
第五条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执行董事: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2. 监事:负责监督理事会和执行董事的工作;3. 理事:由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代表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审议和批准孵化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3. 决定孵化器的重大投资和合作项目;4. 审议和批准孵化器的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员任免;5. 审议和批准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本孵化器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管理孵化器的日常运营。
第八条执行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执行董事:负责孵化器的整体运营;2. 管理团队:负责具体项目的运营管理;3. 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九条本孵化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器运营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十条本孵化器应设立以下部门: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筛选、评估、入驻、退出等工作;2. 技术支持部门: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服务;3. 市场推广部门:负责孵化器品牌宣传和市场拓展;4.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孵化器的财务管理;5.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行政事务。
第十一条本孵化器应设立以下服务:1. 项目孵化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场地、设备、资金、技术等支持;2. 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分析、企业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3. 培训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等服务;4. 投资对接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投资对接服务。
企业孵化器公司规章制度
企业孵化器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孵化器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创新创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孵化器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企业孵化器公司的宗旨是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优质的孵化服务,助力他们快速成长和成功。
第四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守法经营,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做到科学运作,经营健康。
第六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保障员工权益,确保服务质量。
第七条员工要认真履行本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开展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乱纪。
第八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重视员工培训和成长,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九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和预算控制,做到合理利用资源,提高效益。
第十一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激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十二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共享和协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第十三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化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高用户体验。
第十四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第十五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提前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六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遵循“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个性化、高效率的孵化服务。
第十七条企业孵化器公司要提供丰富多样的资源支持,推动创新创业者的项目快速推进和商业化成功。
创业孵化器的规章制度
创业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创业文化和创新发展,推动创业者融入市场,提高创业成功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为初创企业提供技术、市场、资金等方面支持和帮助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宗旨是服务初创企业,帮助其成长壮大,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服务。
第四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保障服务质量和创业者权益。
第五条孵化器的运营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加强合作,创新服务模式,持续提升竞争力。
第六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
第七条孵化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服务效果和质量。
第八条孵化器应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发展战略,提高服务水平,保持良好声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设立主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等岗位,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条孵化器的主任负责整体工作协调管理,制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孵化器的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定期向主任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二条孵化器应设立市场拓展部、技术支持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根据需求设立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部门人员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孵化器还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顾问团等咨询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服务标准第十五条孵化器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创业项目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确保服务质量高效。
第十六条孵化器的市场拓展部门应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制定市场营销方案。
第十七条孵化器的技术支持部门应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技术转移等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八条孵化器的财务部门应提供资金扶持、财务管理、投融资服务等支持,提高创业者的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孵化器可以组织培训班、研讨会、专家讲座等活动,提升创业者的能力和素质。
第四章运营模式第二十条孵化器应建立健全入驻和退出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筛选和评估,确保孵化效果。
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
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文: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 Chengdu High-Tech Incubation Association,简写为:CHTIA。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四楼第二条性质(一协会是由成都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苗圃、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二协会是面向成都各类型科技孵化器提供科技中介、信息交流、人才培训、资源整合的全方位服务机构。
(三协会是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科技局联系各类型科技园区与孵化器的桥梁;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事业的重要支撑平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
第三条宗旨(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秀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
(二依托成都地区大学、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优势,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成都高新技术项目向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科技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
协会将认真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协会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协会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四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协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和制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和纲要, 引导和促进科技孵化器的发展, 协调和解决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科技中介服务协会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帮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项目申报、项目的推荐、发布、招标和项目审计。
建立投融资渠道,引进资金、协助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资本结构调整、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西藏科技长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5〕41号)精神,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和规范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西藏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申报等全程服务;(二)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三)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四)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党组织关系;(五)为入孵企业举办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六)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七)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八)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一、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政府部门或者社会投资者设立,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孵化和创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科技企业发展的平台。
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是该城市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和创业的举措,也是为了提升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内容1. 孵化器基本条件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符合《成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独立的法定资格、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项目、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等。
2. 孵化器服务内容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孵化服务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孵化、技术转化、创业辅导、企业培育等方面的服务,以支持入驻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3. 孵化器管理制度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租赁管理制度、入孵企业管理制度、服务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以保障孵化器的良好运作和服务质量。
4. 孵化器经济效益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入孵企业的经济收入、税收贡献、技术成果转化率等方面的指标。
5. 其他综合条件除了以上列举的内容外,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还需要符合其他综合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相关的权威认证或荣誉、有相关的配套设施和服务等。
三、我对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文章写手,我深知科技创新和创业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意义重大。
我认为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和积极的举措。
这一举措不仅能够带动科技企业的发展,还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对于成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标准,我认为应该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入孵企业的实际需求。
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
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孵化器内部秩序,促进创业团队健康成长,保障孵化器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内所有成员,包括创业团队、导师、投资人、员工等,凡进入孵化器空间者均应遵守。
**第三条** 孵化器管理属于自律性管理,执行机构为孵化器管理团队,负责规划、协调、监督和执行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孵化器应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成功为宗旨,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服务。
**第五条** 孵化器内部应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管理机制,并定期进行管理和经验总结。
**第二章入孵及退出规定****第六条** 入孵团队须提交申请资料,接受孵化器评审,符合条件者方可入驻孵化器。
**第七条** 入孵团队须遵守孵化器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孵化器资源,不得损害孵化器利益。
**第八条** 孵化器对入孵团队进行定期考核,不符合入孵条件者可被要求退出。
**第九条** 团队在孵化器内应积极参与各项培训和活动,提高团队成员的技能和能力。
**第十条** 入孵团队如需退出孵化器,应提前通知孵化器管理团队,按照相应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孵化器资源管理****第十一条** 孵化器资源包括场地、设备、导师、投资人等,应根据需求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十二条** 孵化器应建立资源管理制度,规范资源的申请、使用和归还流程,严格控制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第十三条** 对于违规使用资源者,孵化器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如警告、暂停使用权限等,情节严重者可要求其退出孵化器。
**第十四条** 孵化器应根据团队的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团队的快速发展和成功创业。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聘用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员工,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体系,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孵化器规章制度,尊重团队成员和上级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私自泄露孵化器机密信息。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下面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认定标准1.孵化器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其所服务的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其孵化器的类型,包括技术型孵化器、产业型孵化器、资本型孵化器等。
2.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会议室、网络设备等,能够满足创业者的工作和研发需求。
4.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转化等服务。
5.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能够有效促进创业项目的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推进等。
二、认定程序1.条件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初步条件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
3.审查评估: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环节,对其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发布结果:认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2.创业项目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帮助其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3.资源整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整合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等资源来支持创业者的发展,为其提供项目推介、融资、市场拓展等支持。
4.监督管理:认定机构应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流程。
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本备案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地区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各地区的孵化器,经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科技厅申请备案。
第六条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从以下方面创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6.孵化器应设立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孵化器企业规章制度
孵化器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孵化器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和企业其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定,维护企业正常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进行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五条企业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员工个人和企业共同发展。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设置各个岗位,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相关制度和规定,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保证企业的运作效率。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安全规定,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三条员工不得擅自外出或私自调休,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工作场所打瞌睡、嬉笑打闹,影响他人工作。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机密保密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四章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员工,企业有权对其做出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具体处理措施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而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纪或者造成损害的员工,企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激励。
第二十条奖励可以是口头表扬、奖金、晋升等形式,以表彰员工的贡献和努力。
孵化器运营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运营管理,提高孵化效率,促进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孵化器的所有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鼓励创新、支持创业;3. 资源共享、协同发展;4. 风险控制、稳健经营。
第二章运营目标第四条本孵化器以培育创新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孵化服务。
第五条本孵化器致力于打造一个具有创新活力、创业氛围浓厚、产业特色鲜明的孵化平台。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六条本孵化器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孵化器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监督运营。
第七条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执行理事长:1名,负责理事会全面工作;2. 理事:若干名,由政府相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推荐;3. 理事会秘书:1名,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理事会职权:1. 制定孵化器发展规划;2. 审议孵化器年度工作报告;3. 决定孵化器重大投资、合作、奖励等事项;4. 审议理事会章程的修改。
第九条本孵化器设立运营管理部,负责孵化器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职责:1. 负责孵化器场地、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2. 负责孵化器项目的筛选、评审、入驻及退出;3. 负责孵化器创业团队的服务与支持;4. 负责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5. 负责孵化器对外宣传与合作。
第四章创业团队入驻第十一条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器,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创新性、市场前景良好的项目;2. 团队成员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3. 愿意接受孵化器提供的服务与支持;4. 符合孵化器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创业团队入驻程序:1. 提交项目申报材料;2.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3. 签订入驻协议;4. 办理入驻手续。
第五章创业团队支持与服务第十三条本孵化器为创业团队提供以下支持与服务:1. 提供办公场地、设备、网络等基础设施;2. 提供创业培训、导师辅导、技术支持等服务;3. 组织项目路演、投资对接等活动;4. 提供政策咨询、市场推广、法律服务等。
孵化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运营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孵化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孵化器内所有入驻企业、创业团队、个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孵化器以“创新驱动、协同发展、服务至上”为宗旨,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的孵化服务。
第二章入驻资格与程序第四条入驻资格: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市场前景良好的项目;2. 具有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具备合法注册的创业团队;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无不良记录;4. 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创业团队。
第五条入驻程序:1. 提交入驻申请,包括项目简介、团队介绍、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2. 孵化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3. 评审合格者,与孵化器签订入驻协议;4. 按照协议约定,入驻孵化器。
第三章孵化服务与支持第六条孵化服务内容:1. 提供办公场地、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2. 提供创业培训、市场推广、法律咨询等服务;3. 组织各类活动,促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4. 提供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支持;5. 协助企业申报各类政府扶持政策。
第七条支持措施:1. 提供一定的租金减免、物业管理费减免等优惠政策;2. 协助企业申请创业贷款、风险投资等融资支持;3. 定期举办创业讲座、行业论坛等活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4. 协助企业拓展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5. 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业咨询。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八条运营管理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严谨、规范、高效;3. 以入驻企业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运营管理职责:1. 管理团队负责孵化器日常运营,确保各项服务顺利进行;2. 评审委员会负责入驻企业评审工作;3. 财务部门负责孵化器财务收支管理;4. 安全部门负责孵化器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条退出机制:1. 入驻企业违反孵化器规章制度,经孵化器决定,可予以退出;2. 入驻企业项目失败或达到孵化期限,需退出孵化器;3. 入驻企业申请退出,经孵化器同意,可予以退出。
孵化器运营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明确孵化器的组织架构、运营模式、服务内容、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孵化器的高效、有序运行。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孵化器的所有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孵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服务宗旨明确,以企业成长为核心;3. 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4. 保障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孵化器设立理事会,负责孵化器的重大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孵化器法定代表人;2. 政府相关部门代表;3. 产学研机构代表;4. 企业代表;5. 知名企业家或行业专家;6. 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理事会设秘书长一名,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运营模式第七条孵化器运营模式分为以下几类:1. 共享空间:提供办公场地、网络、会议室等共享设施;2. 共享服务:提供行政管理、法律咨询、财务咨询、市场推广等一站式服务;3. 专业咨询:邀请行业专家、知名企业家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和培训;4. 风险投资:通过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方式,支持在孵企业发展。
第八条孵化器应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如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行业论坛等,以促进在孵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孵化器提供以下服务:1. 办公场地: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场地,满足在孵企业基本办公需求;2. 网络设施:提供高速稳定的网络接入;3. 会议室:提供多功能会议室,满足企业会议、培训等需求;4. 行政管理:提供行政管理、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等服务;5. 市场推广:协助企业进行市场推广,提高企业知名度;6. 专业培训:定期举办各类专业培训,提升在孵企业人员素质;7. 风险投资:通过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方式,支持在孵企业发展。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孵化器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资助、企业捐赠、投资收益等。
第十一条孵化器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保障其正常、稳定、高效地运营。
本文将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为其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总则1.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合理选择孵化项目,保证孵化企业前期的稳定运营和成长发展。
3.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保证孵化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保密性。
二、组织机构1.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设立孵化器管理委员会,由孵化器中有代表性的孵化企业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人士等组成。
2.孵化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制定孵化器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确立孵化器的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孵化器对入驻企业的服务标准等。
3.孵化器管理委员会任期为3年,由成员互选产生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孵化企业代表担任。
三、孵化器管理1.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制定孵化企业的入驻标准,确保入驻企业符合孵化器的发展方向和战略。
2.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以提供全方位的孵化服务。
孵化服务内容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市场营销支持等。
3.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制定孵化企业的退出机制,规范孵化企业的退出程序。
同时,保障孵化企业的权益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利益。
四、财务管理1.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孵化器的财务责任和财务管理制度。
2.孵化器的收益分配应符合市场化原则,由孵化器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分配。
3.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开孵化器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五、安全管理1.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孵化器的安全。
2.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强网络安全、物理安全等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保护孵化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成都科技企业
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关于征集创业导师入库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业天府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能力,推动成都市创新创业工作的持续开展,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拟对外征集一批优秀创业导师入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导师条件(一)具备创新创业精神,创业经验丰富,充满热情、乐于奉献,愿将自己的成长历程和成功经验反哺社会。
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持续性、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能满足孵化器、入孵企业对创业导师的需求;(二)导师来源于成功的创业企业家;投资、金融专家;管理咨询专家;大学、科研院所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三)已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或地方科技部门聘任为创业导师,并从事创业辅导工作两年以上。
二、导师入库程序(一)符合入库导师条件和要求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等方式提出申请。
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持“创业导师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送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入选导师库,并发放“成都市创业导师资格证书”。
三、报送要求及联系方式(一)导师下载“成都市创业导师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请将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登记表及电子版(一式一份)报送或邮寄至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同时须提供专家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二)联系方式: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B座六楼邮编:610041联系人:杨涛涛联系电话:65575900-885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2015年12月21日附件创业导师申请表注:请附个人近期2张小两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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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文: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 Chengdu High-Tech Incubation Association,简写为:CHTIA。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四楼第二条性质(一)协会是由成都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苗圃、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二)协会是面向成都各类型科技孵化器提供科技中介、信息交流、人才培训、资源整合的全方位服务机构。
(三)协会是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科技局联系各类型科技园区与孵化器的桥梁;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事业的重要支撑平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
第三条宗旨(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秀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
(二)依托成都地区大学、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优势,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成都高新技术项目向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科技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
协会将认真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协会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协会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四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协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和制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和纲要, 引导和促进科技孵化器的发展, 协调和解决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科技中介服务协会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帮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项目申报、项目的推荐、发布、招标和项目审计。
建立投融资渠道,引进资金、协助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资本结构调整、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信息和资源交流搭建孵化器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帮助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建立信息网络、数据库;开展国际、国内信息交流、信息需求服务,智力引进、进行人才、技术、产品、检测制造设备的资源交流和资源整合。
组织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出国考察、参观访问、观摩学习、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咨询服务为孵化器和孵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政策落实服务;帮助企业进行企业策划、项目决策、财务管理、企业形象设计、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孵化器和孵化企业举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战略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资本运作、风险投资、专业技术、政策法律、WTO知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业务培训,举办各类型、各层次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协会章程;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以及个人,经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凡承认协会章程并对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及产业化发展有热忱的专家、学者,有志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团体、单位,经本人或团体、单位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必要时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会员。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会员的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三)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五)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被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增设分支机构,设置成立有关专业委员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到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
(注: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特殊情况可向理事会提名产生或罢免人选的建议。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秘书长如因特殊情况(空缺、调离、离开),未能行使工作职权时,由理事长兼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一条协会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机构。
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受理会员提议和建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三条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协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主要来源是:(一)政府资助;(二)会员入会会费;(三)社会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员按个人会员500元、单位会员1000元收取年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协会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法规条例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