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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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文: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 Chengdu High-Tech Incubation Association,简写为:CHTIA。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四楼

第二条性质

(一)协会是由成都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苗圃、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二)协会是面向成都各类型科技孵化器提供科技中介、信息交流、人才培训、资源整合的全方位服务机构。

(三)协会是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科技局联系各类型科技园区与孵化器的桥梁;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事业的重要支撑平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

第三条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秀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

(二)依托成都地区大学、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优势,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成都高新技术项目向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科技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协会将认真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

协会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协会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协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和制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和纲要, 引导和促进科技孵化器的发展, 协调和解决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科技中介服务

协会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帮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项目申报、项目的推荐、发布、招标和项目审计。建立投融资渠道,引进资金、协助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资本结构调整、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信息和资源交流

搭建孵化器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帮助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建立信息网络、数据库;开展国际、国内信息交流、信息需求服务,智力引进、进行人才、技术、产品、检测制造设备的资源交流和资源整合。组织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出国考察、参观访问、观摩学习、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咨询服务

为孵化器和孵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政策落实服务;帮助企业进行企业策划、项目决策、财务管理、企业形象设计、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服务。

(四)培训服务

为孵化器和孵化企业举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战略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资本运作、风险投资、专业技术、政策法律、WTO知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业务培训,举办各类型、各层次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协会章程;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以及个人,经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对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及产业化发展有热忱的专家、学者,有志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团体、单位,经本人或团体、单位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协会会员。必要时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五)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被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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