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流转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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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流转工作规定

为了不断推进区政府办公文流转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文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结合我办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收文规定

(一)中央、省、市和高新区内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及刊物等,均由高新区管委会秘书科统一接收处理。节假日期间及下班时间由管委会总值班室负责接收处理。

(二)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退回呈报单位重新办理。

(三)秘书科接收公文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分类编号,然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办公室主任意见呈送管委会领导审阅。文件退回后,要将领导批示意见传达到其他领导或职能部门,最后登记归档。(注:领导审阅完毕,应将公文退回办公室秘书科,不要直接转给其他部门处理。)

(四)办公室按照管委会主任分工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提出拟办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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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请管委会领导传阅;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等请管委会领导传阅;市委、市政府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涉及一般的、专项的工作请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涉及重大的、全局性工作请管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审阅;市级部门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请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发出的各种文件按照发送范围直接呈送;管委会各部门报送的各种文件、函件请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

二、发文规定

(一)管委会各部门需要以管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要先向管委会书面请示,经管委会领导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凡文件审签单上有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字的文件视为已经研究同意,可以发文。

(二)文件拟发人负责起草文稿,交管委会办公室专人核改后,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工作的由办公室主任直接签发,其他文件请管委会主管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以管委会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必须由主管主任签发。文件签发后,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格式审核、编发文号、加盖印章、归档保存。

(三)各部门代管委会起草文稿,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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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后,送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管委会主管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三、涉密公文处理规定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按国家规定列为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均属秘密文件。管委会在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由秘书科按照保密法规定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上级来文按照已标明的密级和保管期限进行管理。

(二)涉密文件由秘书科保密员签收、拆封、登记、保管。

(三)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严格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范围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四)因特殊情况需复制秘密文件,须经制文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秘密文件。

(五)应在办公场所阅读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将秘密文件带至公共场所或家中。

(六)确需借用秘密文件,必须履行签借手续,确保文件安全,并于当日下班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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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一般应达到“三铁”(铁柜、铁门、铁窗)要求,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并积极查找。

(八)对外传递秘密文件,由保密员负责。传递秘密文件时,不得去公共场所办理其他事情,慎防文件被窃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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