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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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审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编制。

2.本评审办法的原则为公正、公平、科学、择优。

3.本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 XX学校办公楼的资格预审的评审。

4.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总数为⑴人,其中招标人代表⑴人(可由老师担任),技术专家⑴人,经济专家⑴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5.投标人数量及确定投标人的原则:

5.1只有通过初步评审和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成为合格投标申请人。当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少于⑵ 3 家时,招标人须依法重新招标。

5.2特别说明:

如果选定的合格投标人自愿书面承诺放弃投标资格(该书面承诺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因申请人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无法到位而失去投标资格时,按排名顺序递补。

6.资格预审活动的保密和纪律要求

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不得透漏资格预审评审的任何情况。

二评审的程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程序分为:

(一)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二)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三)详细评审之一: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四)详细评审之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五)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推荐投标候选人)。

三评审各阶段内容的界定

1. 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1)推举评审委员会组长;

(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学习;

(3)评审表格的准备。

2. 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评判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申请将被拒绝:

(1)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规定格式密封的;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投标申请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

(4)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再行独立申请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申请投标的;

(5)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未附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无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的;

(6)如投标申请人为集团公司,未明确是否拟独立完成施工任务;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9)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10)与其他投标申请人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申请投标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

(12)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3)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4)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6)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

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申请投标的;

(17)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 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申请文件包括所附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有效性等方面的内容。

4. 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必要合格条件部分的评审,主要评审附表2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所列内容的符合性,即是对投标申请人法定投标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是否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等情况,任何一项评审项目不合格即可拒绝其投标申请;二是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主要评审附表3附加合格条件标准所列内容,是针对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设立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一般包括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机械设备、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

5. 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

(1)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

(2)复核评审结果、编制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3)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评审的标准和办法;

2)对各申请文件评审和比较意见;

3)取消投标申请的情况说明;

4)经评审的投标候选人的排序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4)评审报告应当由资格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根据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

四评审标准和条件

1.初步评审合格标准条件:主要审查投标申请文件符合性和完整性,具体要求见附表1。未通过初步评审的申请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2.必要合格条件:是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只进行定性评审,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其投标资格将被拒绝,具体要求见附表2。

3.附加合格条件: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自己的要求,符合资格预审的目的设立的附加条件,只进行定性评审,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其投标资格将被拒绝,具体要求见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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