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仰缺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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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出行 政许 可 的行 政机关 或者 其上 级机关 , 作 根
据利 害关 系人 的请 求 或 者 依据 职 权 , 以撤销 行 政 可
许可 … ” 这 里 的 ” 以 ” 字 就赋 予 行 政机 关 撤 销 “ 可 二 或者 不撤销 的权力 , 因而现实 生活 中 , 的行政机 关 有
第 2卷 第 5期
20 10年 9 月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J 0URNAL OF NANYANG I TI NS TUTE OF T ECHNOLOGY
Vo . . 1 2 No 5
S p 2 0 e . 01
文 章 编 号 :6 4— 1 2 2 1 ) 5— 0 4— 3 17 53 (00 0 0 7 0
问题 的 提 出
目前 , 没有 人 能否 认 中 国在 构建 社 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上所 花费 的 巨大 国力 , 其法 律 规 范 的庞 大 程 度
析。
二
背离 法 治 原 则 的执 法 模 式
法治 并不 是 说法 律 本 身能 统治 , 而是 指人 和 人
比之世 界 上 任何 其 他 国 家 也 毫 不 逊 色 … 。除 此 之 外 , 10年来 , 近 0 先进 的 国人 为将 建立在 契约 论 民主
有悖 于法 治原则 ; 法 时 紧 时松 、 冷 时热 , 不 符 执 时 也 合法 治要 求 ; 执法异 化为 临时政 策 , 以代替 长久 把 用 生 效 的法律 原 则 , 是扭 曲了法 律精 神 。 选 择性 更 ” 执 法 的具 体表 现形式 常常有 以下 几种 :
( ) 执 法 幅 度 内有 选 择 地 作 出 执 法 行 为 一 在
国家基 础上 的西 方 “ 治 ” 植 到 中 国来 而 前 赴 后 法 移
的关 系 是 根 据 法 律 来 维 持 的 , 实 质 是 人 依 法 而 其
治 。那么 , 当今 的 中 国 , 法者 是 如何 “ 法 而 在 执 依
治 ” 呢?只要认 真 审视 一下 我 国的执 法 现状 就 可 的 以清 楚地 看 出 , 择 性 执 法 构 成 了执 法 的 主 线 条 。 选 这种 执法模 式 “ 有法 当依 而 不依 , 法 当严 而 不 严 , 执
致 使 整个 社 会 缺 乏 对 法 治 的信 仰 , 会 主义 法 治 的实 施 基 础 无 从 建 立 。 社
关 键 词 : 择 性 执 法 ; 律 工 具 论 ; 治 信 仰 缺 失 选 法 法
中图分类号 : 92 D 0 文 献标 识码 : A
原 因对 社会 主 义法 治 实 施 的消 极 影 响进 行 简要 分
不 同 处 罚 种 类 中进 行 自 由选 择 。
笔者 在此不 打 算 评 析 各 种 “ 革 建 议 ” 成 败 改 的 得失 , 只想 着重 考察 致 使选 择 性 执 法 现象 产 生 的原
因。之所 以要 关 注这 一 问题 , 因 为 “ 是 问题 指 引 着 解 决 的途 径 ” 。假如 我们未 能确 知 这种 现象 产 生
法 治 信 仰 缺 失 论
李 润 红
( 郑州 轻 工业学 院 中 国 郑卅 4 0 0 ) I 5 0 2
摘 要 : 国 目前 已 建立 了 比较 完 备 的社 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 。但 “ 法 不 足 以 自行 ” 欲 使 该 等 法 律 之 光 普 照 中 华 大 我 徒 ,
“ 律易改 , 法 法治难 建 。 ”
当行政 机 关在 作 出执 法 决定 时 , 可 以根 据行 它
政相对 人 的具 体情 况 在 法定 的幅度 内 自由选 择 , 只 要不超 出限定 的幅度 , 表 面 上看 都 是 合 法 的 。如 从
行政 机关作 出某一 行 政 处罚 , 它可 以在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同一处 罚种类 幅度 内进 行 自由选择 , 可 以在 也
一
会 主义法 治实施 的细 枝末 节 , 而无 法 使 其 整体 面 目 发生实 质 性 改 观 , 至 对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造 成 新 的 甚
‘ ‘ 伤害 ” 。 有 鉴 于此 , 文 拟对 选择 性 执 法模 式 进 行初 步 本 考察 , 示导致 该模 式盛行 的深 层次 原 因 , 揭 并对该 等
地 仍需 借 助 于执 法 环 节 。然 就 当 下 的 执 法 现 状 而 言 ,选 择 性 执 法 ” 象 始 终 存 在 , 治 离 我 们 依 然 遥 远 。这 种 状 “ 现 法
况 之所 以 长期 存 在 , 主要 是 因 为 “ 律工 具论 ” 法 的幽 灵 仍 然 支 配 着 执 法 者 的 法 治 观 念 。 同 时 , 种 状 况 的长 期 存 在 这
施 和建议 。然 而 , 人遗 憾 的是 , 令 我们 的社会 主
义法律 虽然 一 改 再 改 , 社 会 主义 法 治仍 是 “ 抱 但 犹 琵琶半 遮 面 ” 似乎 并 未 因法 律 体 系 的健 全 和各 种 ,
完善建 议 的提 出而 获 得 实质 性 的进展 。于 此处 , 不
妨套 用唐德 刚先 生 的一 句 名 言 , 这 种 状 况 称 为 将
的真正原 因 , 么 , 然 我 们 用移 植 的 “ 进 ” 律 那 纵 先 法
制 度健全 了社会 主 义 法律 体 系 , 能 也 只 是改 变 社 可
( ) 执法 方式上 作为或 者不 作为 二 在
具 体 法律 条 文 常 常 留给 执 法 者 自由裁 量 的 余
地, 《 如 行政 许 可法 》 6 第 9条 规定 : 有 下 列情 形 之 “
继, 可谓 “ 遗 余 力 ” 不 。但 天 不佑 人 , 治 这 个 舶 来 法
品硬是 不能在 中华 大地 上 扎 根 。相反 , 择性 执 法 选 却在 中国大行 其 道 。对 此 , 多学 者 在 描 述 我 国社 许
会主义 法治 实施 现状 的基础 上 , 出 了若 干 改革 措 提
的 , 出行 政许 可 的行 政机关 或者 其上 级机关 , 作 根
据利 害关 系人 的请 求 或 者 依据 职 权 , 以撤销 行 政 可
许可 … ” 这 里 的 ” 以 ” 字 就赋 予 行 政机 关 撤 销 “ 可 二 或者 不撤销 的权力 , 因而现实 生活 中 , 的行政机 关 有
第 2卷 第 5期
20 10年 9 月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J 0URNAL OF NANYANG I TI NS TUTE OF T ECHNOLOGY
Vo . . 1 2 N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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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6 4— 1 2 2 1 ) 5— 0 4— 3 17 53 (00 0 0 7 0
问题 的 提 出
目前 , 没有 人 能否 认 中 国在 构建 社 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上所 花费 的 巨大 国力 , 其法 律 规 范 的庞 大 程 度
析。
二
背离 法 治 原 则 的执 法 模 式
法治 并不 是 说法 律 本 身能 统治 , 而是 指人 和 人
比之世 界 上 任何 其 他 国 家 也 毫 不 逊 色 … 。除 此 之 外 , 10年来 , 近 0 先进 的 国人 为将 建立在 契约 论 民主
有悖 于法 治原则 ; 法 时 紧 时松 、 冷 时热 , 不 符 执 时 也 合法 治要 求 ; 执法异 化为 临时政 策 , 以代替 长久 把 用 生 效 的法律 原 则 , 是扭 曲了法 律精 神 。 选 择性 更 ” 执 法 的具 体表 现形式 常常有 以下 几种 :
( ) 执 法 幅 度 内有 选 择 地 作 出 执 法 行 为 一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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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使 整个 社 会 缺 乏 对 法 治 的信 仰 , 会 主义 法 治 的实 施 基 础 无 从 建 立 。 社
关 键 词 : 择 性 执 法 ; 律 工 具 论 ; 治 信 仰 缺 失 选 法 法
中图分类号 : 92 D 0 文 献标 识码 : A
原 因对 社会 主 义法 治 实 施 的消 极 影 响进 行 简要 分
不 同 处 罚 种 类 中进 行 自 由选 择 。
笔者 在此不 打 算 评 析 各 种 “ 革 建 议 ” 成 败 改 的 得失 , 只想 着重 考察 致 使选 择 性 执 法 现象 产 生 的原
因。之所 以要 关 注这 一 问题 , 因 为 “ 是 问题 指 引 着 解 决 的途 径 ” 。假如 我们未 能确 知 这种 现象 产 生
法 治 信 仰 缺 失 论
李 润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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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 目前 已 建立 了 比较 完 备 的社 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 。但 “ 法 不 足 以 自行 ” 欲 使 该 等 法 律 之 光 普 照 中 华 大 我 徒 ,
“ 律易改 , 法 法治难 建 。 ”
当行政 机 关在 作 出执 法 决定 时 , 可 以根 据行 它
政相对 人 的具 体情 况 在 法定 的幅度 内 自由选 择 , 只 要不超 出限定 的幅度 , 表 面 上看 都 是 合 法 的 。如 从
行政 机关作 出某一 行 政 处罚 , 它可 以在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同一处 罚种类 幅度 内进 行 自由选择 , 可 以在 也
一
会 主义法 治实施 的细 枝末 节 , 而无 法 使 其 整体 面 目 发生实 质 性 改 观 , 至 对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造 成 新 的 甚
‘ ‘ 伤害 ” 。 有 鉴 于此 , 文 拟对 选择 性 执 法模 式 进 行初 步 本 考察 , 示导致 该模 式盛行 的深 层次 原 因 , 揭 并对该 等
地 仍需 借 助 于执 法 环 节 。然 就 当 下 的 执 法 现 状 而 言 ,选 择 性 执 法 ” 象 始 终 存 在 , 治 离 我 们 依 然 遥 远 。这 种 状 “ 现 法
况 之所 以 长期 存 在 , 主要 是 因 为 “ 律工 具论 ” 法 的幽 灵 仍 然 支 配 着 执 法 者 的 法 治 观 念 。 同 时 , 种 状 况 的长 期 存 在 这
施 和建议 。然 而 , 人遗 憾 的是 , 令 我们 的社会 主
义法律 虽然 一 改 再 改 , 社 会 主义 法 治仍 是 “ 抱 但 犹 琵琶半 遮 面 ” 似乎 并 未 因法 律 体 系 的健 全 和各 种 ,
完善建 议 的提 出而 获 得 实质 性 的进展 。于 此处 , 不
妨套 用唐德 刚先 生 的一 句 名 言 , 这 种 状 况 称 为 将
的真正原 因 , 么 , 然 我 们 用移 植 的 “ 进 ” 律 那 纵 先 法
制 度健全 了社会 主 义 法律 体 系 , 能 也 只 是改 变 社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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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法律 条 文 常 常 留给 执 法 者 自由裁 量 的 余
地, 《 如 行政 许 可法 》 6 第 9条 规定 : 有 下 列情 形 之 “
继, 可谓 “ 遗 余 力 ” 不 。但 天 不佑 人 , 治 这 个 舶 来 法
品硬是 不能在 中华 大地 上 扎 根 。相反 , 择性 执 法 选 却在 中国大行 其 道 。对 此 , 多学 者 在 描 述 我 国社 许
会主义 法治 实施 现状 的基础 上 , 出 了若 干 改革 措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