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源头企业治超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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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单位档案资料
二O—六年
目录
一、文件资料类
1、省政府223、224 号令
2、政府公示文件
3、运管部门治超文件
4、其他相关部门文件
5、本单位治超实施方案
6、治超组织机构文件
二、治超规章制度类
1、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制度
2、货运源头单位治超责任追究制度
3、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统计制度
4、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培训学习制度
5、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五必须”
6、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五不准”
7、货运源头企业治超人员岗位职责
8、货运源头单位计重、开票、装载员职责
9、货运源头企业门卫职责
10、货运源头单位停复产报备制度
11、货运源头企业治超工作流程图
三、货运源头单位类
1、货运源头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6、货运源头单位停复产报备表
四、培训会议类
1、货运源头治超培训计划
2、货运源头治超培训方案
3、培训会议记录
4、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管理员申请登记表
5、货运源头治超试卷
五、治超工作整改类
1、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承诺保证书
2、治超人员承诺保证书
3、山西省运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
4、整改报告
六、治超报表类
1、货运源头单位进出场车辆装载登记表
2、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
文件资料类
1、省政府223、224 号令
2、政府公示文件
3、运管部门治超文件
4、其他相关部门文件
5、本单位治超实施方案
6、治超组织机构文件
治超规章制度类
1.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制度
2.货运源头单位治超责任追究制度
3.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统计制度
4.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培训学习制度
5.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五必须”
6.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五不准” 7.货运源头单位计重、开票、装载员职责8.货运源头单位停复产报备制度
一、货运源头单位应按每班2 人指派专职治超管理员,经县级运管机构统一培训合格,佩戴胸卡和袖标,履行本单位源头治超职责。
二、不得为无牌无证、证件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五、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管理人员,应对进入货运源头单
位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及货物装载情况认真核实登记。
一、货运源头治超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规定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辆装载、配载及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和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每辆次处1 万元罚款。
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治超登记职责,未对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未建立治超工作制度和档案,不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处1000 元罚款,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计重、开票等工作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对其工作人员每辆次处500 元罚款,对其负责人每辆次处1000 元罚款。
一、货运源头单位应建立治超工作统计制度,配备统计人员,认真履行源头治超统计工作职责;
二、货运源头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入货运源头单位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及车辆装载、计重、登记等情况进行统计;
三、货运源头单位应按时向县级运管机构上报《运城市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逐日统计表》;
四、货运源头单位应确保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准确;
五、货运源头单位应按月将货运源头装载登记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一、治超培训学习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务求实效的原则;
二、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三、货运源头单位计重员、开票员、装载员和负责人必须参加有关治超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四、培训学习采取员工自学、集中培训、专家辅导、案例讲解等形式开展。
五、每年组织集中培训学习不得少于四次,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六、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两次治超工作会议,讨论、研究、
决定有关治超事宜。
一、必须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必须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必须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
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必须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必须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一、不准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不准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不准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四、不准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五、不准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