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附《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会会议记录》模板)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年月日股东大会通过)第1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2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为法人单位的,由该法人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负责人出席;董事长或者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3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每年1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独立董事少于5人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6条董事长或者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代表为会议主席,负责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
第7条会议主席职责:(1)负责协调股东关系;(2)把握会议进程;(3)组织起草会议决议草案。
第8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各项材料,并于开会前10日发给股东代表。
同时要督促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汇报与各自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9条会议议程:(1)会议主席介绍召开股东会的原因;(2)由议题负责人介绍需讨论的议题的内容和背景;(3)股东讨论;(4)表决;(5)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
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局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某某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方式与决策程序,促使股东代表、董事和领导班子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议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领导班子会2.1议事原则2.1.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
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2.1.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不能个人说了算,也不能极端民主化。
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先充分酝酿,民主发表个人意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2.1.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管理和稳定。
2.2议事范围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2.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2.2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2.2.3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事项。
2.2.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2.2.5涉及公司稳定事件的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
2.2.6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2.2.7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等。
2.2.8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调整方案。
2.2.9员工招聘、解除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计划和方案。
2.2.10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福利发放和各项奖金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2.2.11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聘、任免、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意见。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股东会议事制度是指股东会议的组织形式、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东会议事制度:
1. 召开方式:股东会议可以通过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召开,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2. 会议程序:股东会议一般包括开会、选举主席、确认参会人员、审议议程、讨论决策事项、表决等环节。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议程的顺利进行。
3. 出席权和表决权:股东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一般由股东持股比例来决定。
股东会议可以设立委托代表,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
4. 决策程序:股东会议一般采用多数表决制,即根据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来决定。
对于重大事项,可能需要多数股东的同意或特定比例的股东的同意。
5. 议事规则: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发言顺序、发言时间限制、讨论和辩论等规定,以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
6. 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应当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并由主席签署确认。
会议记录可以作为公司决策和追责的依据。
股东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良好的股东会议制度可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执行能力。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5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方。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1、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五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确认时。
第十五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派专人递送或传真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所议主要事项等内容。
1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应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定,应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股东方各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2024年股东会会议制度范文(3篇)
2024年股东会会议制度范文第六条股东会召开定期会议,股东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第七条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会秘书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随时通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股东能进行交流的电讯设备等形式召开第八条股东会应当由股东本人出席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出席,代理股东出席会议时,代理人应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四章会议的进行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条会议主持人对召开会议的会议事项作出说明提请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对所议事项进行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表决作出决议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的发表意见,在会议前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的信息,也可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有关人员和机构向股东解释有关情况第十二条所议每项提案,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请与会股东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记名方式进行除股东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对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股东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第十三条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全体股东人数之半数的股东对该提案投赞成票但对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经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第五章会议记录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就会议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的姓名(二)出席会议股东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股东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____、弃权的票数)第十五条对股东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和股东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发表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时进行更正并签名附记: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解释权归股东会第二篇: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形成制度公司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唯经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作成会议决议,才能将众多个体股东的独立意思转换为会议决议,拟制成为公司意思。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权益保护规定》”)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4.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或津贴;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6.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0.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即公司拟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11.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2.审议公司提供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担保事项;13.审议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的议案;14.审议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议案;1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8.修改公司章程;1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0.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案;21.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议案;22.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23.审议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2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发起召开时;(六)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自力董事有权向董事会发起召开姑且股东大会。
对自力董事要求召开姑且股东大会的发起,董事会应当根据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发起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姑且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看法。
董事会同意召开姑且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姑且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自力董事说明理由。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股东会议事规则决议一、背景介绍公司作为一家依法设立并经营的企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确保公司的股东会议能够有序进行,股东会决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一些调整和完善。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规定1. 会议时间:公司股东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的召开时间由董事会决定,并提前至少三十天通知股东。
2. 会议地点:公司股东大会议一般在公司所在地或其他合适的地点举行,具体的会议地点也由董事会决定并提前通知股东。
三、会议议程安排1. 提案申报:股东拥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可以提出议题并申报提案。
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给董事会。
2. 通知股东: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5天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信息。
通知可以通过公司公告、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进行。
3. 制定议程:董事会会议前,应当由公司秘书制定股东大会议程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议程中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规定。
四、会议组织和主持1. 会议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依次负责主持。
2. 在会议进行中,董事长有权终止与会股东的发言,并制止违反会议秩序的行为。
五、表决方式1. 表决权:股东拥有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相应的表决权,每股一票。
2. 表决方式:表决可以通过现场投票、委托代理、邮寄投票等方式进行。
对于重要事项,可以将表决结果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
六、会议记录和决议公告1. 会议记录:公司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议记录人员,记录会议的实际情况,并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股东大会的讨论、表决情况以及决议的结果。
2. 决议公告: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公告。
公告形式可以是公司公告、报纸刊登、网络平台发布等。
七、其他规定1. 特别股东会:对于公司特定规模或特殊情况下的股东会议,可以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额度相当于公司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关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关于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编号: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召集、议事和决议的方式与程序,保证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提高股东会议事和决策效率,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股东按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是履行股东职责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常设办公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股东会会议的筹备、组织、通知、决议、息披露、执行等事务。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外聘律师定期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用;(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的对外包管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激励打算(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奖金等)举行决议;(十一)对核准购买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让渡、赠与、放弃、损坏、抵押、质押等)单笔金额大于公司注册本钱金50%(含本数)的公司非股权资产(包括专利等无形资产);(十二)对股东转让、出售、处置股权或在股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增资扩股等股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三)决定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十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议;(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七)对公司变更形式作出决议;(十八)对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十九)批准《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细则;(二十)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等)作出决议;(二十一)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但监事行使前述职权的除外;(二十二)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件)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部分总则第⼀条实施宗旨为进⼀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式和决策程序,提⾼“三会”⼯作效率和⼯作⽔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作必须严格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作机制,完善法⼈治理结构,进⼀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切实保障出资⼈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职责,全⾯负责“三会”组织筹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常⼯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业务素质,切实履⾏⼯作职责,⾼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作和董事会秘书⼯作的业务⼯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作⽇,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作⽇通知或批复公司。
1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年度股东会决议与临时股东会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必须载明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和表决的提案及会议议程。
第八条只有股东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才能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及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
股东会一般不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股东会职权第十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二)审批董、监事的任免;(三)决定董、监事的报酬;(四)审批董事会报告;(五)审批监事会报告;(六)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批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八)制订和修订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三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会议的组织和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股东会议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股东会议的组织、准备、召开和决议执行等事项。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拥有最高决策权。
股东会议以实际持股比例形成的表决权为基础,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告知股东。
第二章股东会议组织和准备第五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召集。
第六条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30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司公告、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所有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议的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成员选举、分红方案等。
第八条股东会议的议题提案应由股东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九条股东会议的材料准备应全面、准确,董事会应提供相关的文件、报告和决策建议等。
第三章股东会议的召开第十条股东会议应准时召开,未能按时召开应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应有董事会主持,负责主持会议的主席应当保证会议的秩序和公平。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应有出席股东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否则未能进行。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遵循股东表决原则,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将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写入会议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第四章股东会议的决议执行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股东会议的决议执行,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和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如有需要,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可以被修订和调整,但应经过股东会议的再次决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为规范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范围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十五)修改《公司章程》;(十六)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暂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暂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集暂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有权提请召开暂时股东会的机构或者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暂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董事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并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会计事务所。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4、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1、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定期股东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二)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三)董事长期不履行职责;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文(5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实行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对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十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一;(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时;(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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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五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六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第二十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第二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的修改;(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