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范例经典】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为规范组织体系管理工作,保证事业部内部组织机构及职务名称统一、明了、简洁,并具有时代感,便于沟通和简化流程,以及管理的标准化和对外交流,提高管理效率,经事业部管理委员会研究,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部门名称
1、事业部下属“三部两中心”分别称营运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研发中心和品质评价中心;“五个二级子公司”可简称国内营销公司、海外营销公司、本部工厂、商用空调公司、芜湖公司;子公司除全称外,禁止在正式公文及标识上使用其它名称。
2、各二级子公司职能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称为管理部、品质部、财务部、市场部、销售部、顾客服务部、生产部、技术工程部,特殊情况下命名及调整需经事业部同意。
3、事业部本部以及营销系统各职能部原则上不再下设科室,只保留具体职能模块;
4、技术系统和制造系统各职能部下属科室、厂、车间编制保持不变。
二、职务名称
1、事业部及二级子公司负责人称总经理;
2、事业部职能部负责人称总监;
3、研发中心和品质评价中心负责人称主任
4、营销系统销售或业务负责人称总监;
5、营销系统职能部负责人称经理;
6、技术和制造系统职能部负责人称部长;
7、事业部本部和营销系统职能部下属各职能模块负责人称经理;
8、技术和制造系统职能部下属科室、厂、车间负责人职务名称保持不变;
9、驻外营销中心管理干部称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10、各类管理干部助理职务名称保持不变;
特此决定。
部门机关党委职位名称干部人事管理.doc
按科级管理岗位目录及主要职责一、部门名称:机关党委职位名称:干部人事管理职责说明:办理干部调动手续,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接转;掌握工资管理政策,培训部门工资员,收集整理工资变动依据;每月月初制发工资变动审批汇总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手续;审核、制发人事档案材料,及时维护干部信息管理数据库,制作各种名册,提供各类统计数据;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职务聘任条件,审核职级变动材料,调整人员职级变动;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签订范围、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办理解除终止、经济补偿手续,及时进行变更和续签;统一管理临时聘用人员。
二、部门名称:经研中心(新闻中心)职位名称:经济研究职责说明:每年年初制定重点研究的课题计划,上报管委会审批,并按计划开展重点研究课题的组织、调研、写作以及后期论证等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每年重点调研课题的协调配合和调研写作;负责保税区计划外课题的组织、调研、写作及以后期论证等工作;负责事关保税区发展的热点问题以及其他政策决策信息的搜集、调研和写作;负责保税区咨询委员会的管理和组织。
三、部门名称:法制办(信访办)职位名称:信访职责说明:做好行政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培训,统一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决定及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受管委会委托承办管委会行政应诉案件;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处理行政执法申诉案件。
四、部门名称:监察审计局职位名称:执法效能监察职责说明:参与招投标监督和要素市场监督;参与重大责任事故、重要问题调查;查处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纪案件;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检举、控告和申诉工作;负责信访举报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和报送等工作;对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目标推进情况进行督促;对相关违法、违纪情况进行查处;开展纠风督查和行风评议。
五、部门名称:工会职位名称:综合管理职责说明:开展教育培训,评选表彰先进,组建基层工会;指导监督基层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和实行平等协商制度;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努力解决困难职工生产生活问题;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女职工组织的自身建设;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推荐表彰先进典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804
【发布部门】a05
【发布日期】1991.11.15
【实施日期】199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15日)
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
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
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
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政治审查;
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银发[2000]3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任命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原则、名称、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在实施工作中要结合干部聘任制、任期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建立。
三、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为了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在分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及上述机构内设的处、科级机构和支行设置。
二、设置原则(一)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明确机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职数比例限制,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平均设置。
上级行应多于下级行,监管部门、承担党政双重职责的部门应多于其他部门。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内设部门的领导职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91.11.15•【文号】•【施行日期】1991.11.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15日)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4.政治审查;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4.协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6.协助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7.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地方党委的职责是: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3.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奖惩、干部档案管理;4.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5.政治审查;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8.干部队伍的管理。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苏司委[2003]96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苏司委〔2003〕96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为加强厅管干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2003年8月18日附件: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司法厅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1、厅党委承担厅机关、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干部队伍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领导责任,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队伍建设负总责: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下简称两局)党委对本系统人民警察干部队伍建设负直接责任:厅局政治部(处)作为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2、厅党委主要负责管理厅机关、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厅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监狱系统正处级干部、监狱单位党委副书记、劳教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协助管理省辖市司法局局长、副局长;备案管理监狱系统副处级干部,具体职位按照《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执行。
3、厅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其测评、考察、任免、晋升、降职、奖惩、调整、辞职、退休等重大事项,由厅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厅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开发区干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立足开发区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不断激发干部队伍内在活力,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开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规范干部职务名称(一)根据工作职能在机关各部门设立相关科室,设置内设科室科长、主任职务,科长、主任职务为副股职。
(二)开发区正股职(相当于正股职)职务有:机关各部门副职,工会、团工委、妇工委正职,开发区(街道)站所正职,机关党组织书记,各园区、社区党组织书记及行政负责人,各社区工作站站长,正科级直属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和科级以下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及行政负责人,各学校、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其他明确为正股职的职务。
(三)开发区副股职(相当于副股职)职务有:机关各部门内设科室负责人,工会、团工委、妇工委副职,开发区(街道)站所副职,正科级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副职和科级以下直属单位党组织及行政副职,机关党组织副书记,各园区、社区党组织及行政副职,各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各学校、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党组织副书记,其他明确为副股职的职务。
(四)各社区主办会计实行委任制,享受社区副职经济待遇。
(五)到龄退职人员明确为享受正、副股级经济待遇。
(六)享受助理级待遇职务名称变更为享受副股级经济待遇。
三、健全干部选任机制(一)树立鲜明用人导向。
坚持围绕事业发展选干部、配班子,树立重品行、重公认的导向,优先选拔使用促进事业发展有思路、推动工作创新有政绩、促进社会稳定有实效、对待人民群众有感情的干部;树立重一线、重实干的导向,努力形成干部到一线锻炼从一线选拔、鼓励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导向。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的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职数和职务名称管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选配科级领导职务,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
机关各部门(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选配科级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
其它事业单位不得配备科级非领导职务。
对擅自超职数、超比例、违犯规定配备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对各单位自行明确的职务,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单位职位名称要严格按照编制部门下发的文件设置,不准擅自更改。
职位名称、领导职数设置应严格限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范围内,超出的一律不准设置,已经设置的要坚决取消。
二、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晋升工作人员职务,要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按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和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选配。
晋升科级职务人员除应符合《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确定的基本条件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3年连续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系统内科级干部调整,原则上在性质相同的单位之间进行或顺向流动,一般不允许逆向流动,确需逆向流动的,须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顺向流动系指由机关到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到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由差额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晋升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在科员职位工作3年以上;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在副主任科员职位工作3年以上。
三、严格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晋升科级职务,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86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8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农业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农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农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3〕19号)及其他有关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种植业、畜牧兽医、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环境保护等农业事业单位。
渔业、林业、农业机械等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等级及结构比例参照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中组部 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组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
经中央同意,2014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改消化,总体情况向好,但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管理范围。
纳入本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具体范围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规范核定领导职数(三)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2003)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苏司委[2003]98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苏司委〔2003〕98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为切实加强厅管干部和向省厅备案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修订〈中共江苏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苏组发[2002]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集体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各单位政工部门、干部人事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承担起对干部人事工作管理的任务,当好党委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谋和助手。
省厅、两局政工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指导、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统筹指导本系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重要改革方案和带有政策性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按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各监所政工部门要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中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范干部任用工作程序,切实为党的监狱劳教事业发展选好人、用好人。
二、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厅党委管理的干部,其测评、考察、任免、晋升、降职、奖惩、调整、辞职、退休等重大事项由厅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厅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监狱管理局党委、省劳教局党委可受厅党委委托承担其中部分工作;在厅党委统一领导下,日常管理由厅政治部、省监狱管理局党委、省劳教局党委负责;协助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按照苏司纪〔2003〕6号文件规定办理;厅直属机关党委、监狱局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警衔管理的,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免前须向省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由厅政治部办理备案手续。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徐委办[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办[2011]98号2011年10月26日)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列入转企改制名单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鄂办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37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领导职数(含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下同)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
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原则和重要纪律,是保证干部合理配备、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职数设置的有关规定(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领导职务职数一般按以下规定设置:1、省直部委办厅局的领导职务职数按机构改革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职数执行。
省直部委办厅局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3名(不含兼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备领导干部。
省直部委办厅局、群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7名的设1正1副;8—19名的设1正2副;2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2、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2001)5号)执行。
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务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务职数为2—3人;编制在21人以上的,领导职务职数为3—4人。
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2.02.18•【文号】[82]教干字003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2)教干字003号)各省、市、自治区文教办、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在京召开的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座谈会,在总结三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讨论确定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教育部副部长高沂同志在会上的讲话一并印发。
请各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转发你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二、高沂同志在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三、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名称呈报表(表式)(略)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于一九七八年三月恢复教师职称的确定与提升工作。
三年来,大批地、集中地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过去长期积压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从现在起。
这项工作转向经常。
根据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三年来的经验及新的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要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师资队伍长远建设出发,达到鼓励教师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努力作出贡献的目的。
论新中国干部管理体制的建立
论新中国干部管理体制的建立干部管理体制,指干部管理的组成形式和方法。
革命战争时期,中共逐渐形成了各级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干部的制度,这种办法一直沿用到1953年。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53年到1956年,新中国逐步建立了分部分级的干部管理体制。
它对以后的干部管理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干部管理制度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干部管理工作。
1938年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加强和改变党的各级组织机构,规定在区委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之下设立组织部,由其负责干部的考察、征调和分配。
1940年初,中央组织部制定了《组织部工作条例草案》。
《条例》指出:各级组织部是各级党委的组成部分之一,不但是研究机关,而且是执行机关,在总的组织路线下,有权指导下级党委的组织工作。
(P.191)1942年9月,中央作出实行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的决定。
《决定》强调“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他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
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委对干部工作的领导。
1949年的11月份,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组织部门业务与请示制度的通知》。
《通知》指出中央组织部是中共中央在党的组织工作方面的办事机关,是党中央在组织方面的助手和参谋部。
它的任务是:根据党的政治路线,秉承中央的旨意,来统一管理全党的干部工作和组织工作,按照党纲、党章来指导党的建设工作,并从组织上来保证。
(692-696)这个文件全面、准确地规定了党的组织工作部门的作用和任务、工作制度和工作秩序,把党的干部管理工作水平大大提高了一步,为以后的干部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战争年代,在一切服从战争需要的前提下,中共采取了一元化的领导体制。
与此相适应,在干部管理中,逐渐形成了各级党委组织部高度集中统一的干部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53年,仍然沿用了这种干部管理体制。
二、1949到1953年:高度集中统一的干部管理体制在新中国初期实行的是党政合一和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
中共泰兴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市乡党政机关中层及以下职位管理
中共泰兴市委组织部泰兴市人事局泰人发[2002]87号关于加强市乡党政机关中层及以下职位管理和干部职务任免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市乡党政机关中层及以下职位管理和干部职务任免工作,严格按照职位职数配备干部,建立和完善干部任免备案管理制度,根据省、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综合管理的意见:一、适用范围(一)乡镇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职位;(二)市级机关实施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中层及以下干部职位;(三)市直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性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职位。
二、职位管理职位管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位设置是职位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录用、考核、培训以及晋升职务的依据。
市乡党政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的职位设置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便具有法定效力,各单位要保持本部门职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要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和批准的职位数设置职务,名称要规范、统一。
乡镇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职位设置及名称按泰编[2001]11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市级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职位、职数设置和名称按“三定”方案批复中明确的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其职能、任务和工作量发生变化,需要对职能和职位进行适当调整(增设、变更或撤销)时,要先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后,填写《职位调整申报表》,附编委批文以及其他相关变动依据,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并按设置职位的程序,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更改职位设置图。
各单位需用空缺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和晋升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空缺职位使用确认手续(加盖“中共泰兴市委组织部职位职数审核专用章”和“泰兴市人事局职位职数审核专用章”),手续办结后,方可进行。
三、任职条件及程序任职条件(一)任命中层及以下干部,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拟任人员应是本机关、本部门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勤岗位的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编办,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设置,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2.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管理范围4.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
具体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设置标准5.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6.领导职务层次。
全省党政机关领导职务设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六个层次。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25•【文号】司发通[2001]073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司发通[2001]073号)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第四条直属单位的领导职务设置及名称,按照《司法部直属单位领导职务名称表》执行。
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百人以下的单位(含局级、处级单位)一般由三人组成;百人以上的局级单位一般由五人组成;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报部党组审批后确定;部属社团的领导职数,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第五条已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直属事业单位,其领导体制不变,其他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直属社团的领导体制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实行委任制,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部属社会团体的领导班子,实行选任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据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实行领导班子的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等多种任用形式。
第六条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领导班子换届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届中更换时,由部政治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国发[199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人员选配、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现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文件
美冷字[2001] 06 号签发人:方洪波关于规范部门及管理干部职务名称的决定
为规范组织体系管理工作,保证事业部内部组织机构及职务名称统一、明了、简洁,并具有时代感,便于沟通和简化流程,以及管理的标准化和对外交流,提高管理效率,经事业部管理委员会研究,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部门名称
1、事业部下属“三部两中心”分别称营运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
管理部、研发中心和品质评价中心;“五个二级子公司”可简称国内营销
公司、海外营销公司、本部工厂、商用空调公司、芜湖公司;子公司除全
称外,禁止在正式公文及标识上使用其它名称。
2、各二级子公司职能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称为管理部、品质部、财务部、市场部、销售部、顾客服务部、生产部、技术工程部,特殊情况下命名及
调整需经事业部同意。
3、事业部本部以及营销系统各职能部原则上不再下设科室,只保留具
体职能模块;
4、技术系统和制造系统各职能部下属科室、厂、车间编制保持不变。
二、职务名称
1、事业部及二级子公司负责人称总经理;
2、事业部职能部负责人称总监;
3、研发中心和品质评价中心负责人称主任
4、营销系统销售或业务负责人称总监;
5、营销系统职能部负责人称经理;
6、技术和制造系统职能部负责人称部长;
7、事业部本部和营销系统职能部下属各职能模块负责人称经理;
8、技术和制造系统职能部下属科室、厂、车间负责人职务名称保持不变;
9、驻外营销中心管理干部称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10、各类管理干部助理职务名称保持不变;
特此决定。
美的空调事业部
二OO一年一月六日
发:各单位
送:辛副总、金副总
抄报:集团总裁办、人力资源部
印发份数:15份其中存档: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