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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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行政〔2007〕274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现将《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主题词: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通知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07年9月15日印发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教高〔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考核其在教学、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及教书育人等方面工作业绩。

见习期教师按人事处有关新教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不列入本办法考核范围;学校教师职称系列的行政人员按本办法单列考核。

第四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学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教学评估中心、学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考核的办法和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学院成立学院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

学院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考核工作方案,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第五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

温州大学国际合作学院任课教师酬金及管理费发放细则(讨论后修改稿2013)

温州大学国际合作学院任课教师酬金及管理费发放细则(讨论后修改稿2013)

温州大学国际合作学院任课教师酬金及管理费发放细则(试行讨论稿2013)为了体现“突出岗位、按岗取酬;按劳取酬、优劳优酬;职责分明、责酬一致;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参照《国际合作学院任课教师酬金发放细则标准(2011)》、《国际合作学院津贴分配暂行办法(试行)(2011)》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发放办法:一、教师课酬金标准:1、本院教师基本课时标准(不实行绩效奖励):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见习课时酬金(元/当量课时)100 80 60 50 40外院及外聘教师基本课时标准(实行绩效奖励):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见习课时酬金(元/当量课时)90 70 50 40 30 备注:研究生教员参照见习标准执行2、课程系数计算授课类别中文授课双语授课全英文授课课程系数 1.0 1.5 1.8双语课程及全英文课程以学院核定为准,通史类课程不在此列。

3、理论课人数系数:50人及以下为,1+(人数-50)/100,人数系数最高不超过1.5。

实验课人数系数=班级人数/30,班级人数30人以下的按30人计,但人数系数最高不超过2.0。

二、绩效奖励:1、绩效考核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并严格执行有关高等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2)注重个人修养,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品德高尚,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公众形象优秀,能够体现出高等教育工作者应有的品行特征,具有较高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3)外院教师及外聘教师按时签订《合同书》,按时(开学两周内)上交《教学进度表》,按要求认识填写《教学反馈表》并及时上交;(4)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随意更改。

一学期内未出现无正当理由的调课,停课,调换教室和增减课时,找人代课等现象。

上课不迟到、早退,及时与教务秘书沟通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温州大学2015年校内岗位分级指导意见

温州大学2015年校内岗位分级指导意见

温州大学2015年校内岗位分级指导意见(讨论稿)(2015年5月29日)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业绩评估的紧密结合,明确不同岗位的基础津贴标准、分级条件和下一聘期内需完成的任务,激活存量,形成动态的、竞争性的以业绩评价、能力评估为基础的校内岗位聘任机制,完善各岗位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特制订本意见。

一、教学科研岗位的基础津贴标准和分级条件(一)岗位基础津贴标准(单位:万元/年)(二)岗位聘任的原则竞聘A1、A2级岗位以及越级竞聘人员由个人申报,学院评议推荐,学校评审。

竞聘A3-A11级岗位由学院按照学校指导性意见和岗位结构比例制定分级办法予以分级。

其中,A3、A4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7(设有校重中之重学科A类的学院结构比例为4:6),A5、A6、A7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4:4,A8、A9级岗位结构比例为4:6。

具体岗位职数另行通知。

(三)岗位竞聘的条件和任务要求1. 竞聘A1级岗位的条件和任务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均在C等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B等),并在上一聘期内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竞聘A1级岗位:(1)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理工类须有1项面上项目)。

(2)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理科:在SCI II区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或到账经费累计150万元,或获授权发明专利并转让(转让费累计80万元及以上)。

工科:在SCI III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或到账经费累计180万元,或获授权发明专利并转让(转让费累计100万元及以上。

文科:在一级期刊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权威级期刊论文至少为1篇,或到账经费累计60万元。

艺术(包括音乐、体育、美术、公外、课程教学论、建筑学):在2A级期刊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一级期刊论文至少为1篇,或到账经费累计60万元。

高校教师薪酬分配制度

高校教师薪酬分配制度

高校教师薪酬分配制度1. 背景高校教师薪酬分配制度是为了合理确定教师的工资水平、提高薪酬公平性和激励教师更好地履行职责而制定的一套规定。

2. 目的制定高校教师薪酬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 确保教师的薪酬能够与其职业水平和工作贡献相匹配;- 提高高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 鼓励高校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和科研能力;- 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3. 原则高校教师薪酬分配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原则:根据教师的职称、任职年限、教学效果和科研成果等因素进行薪酬分配,保证公平公正;- 激励原则:通过奖励优秀教师和鼓励教师提升自身能力,激励教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灵活原则:薪酬分配制度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教师的不同需求和贡献进行调整;- 透明原则:薪酬分配制度应对教师公开透明,确保大家都能够了解分配依据和标准。

4. 分配方式高校教师薪酬的分配方式应包括以下因素:- 职称水平:不同职称的教师应获得相应的薪酬水平,以体现教师的职业发展;- 任职年限:教师在同一高校的任职年限越长,薪酬水平应逐步提高,以激励教师长期稳定地为高校做出贡献;- 教学效果:通过评估教师的授课效果和学生评价,对教师的薪酬进行调整,以鼓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科研成果:对于有较高科研能力和成果的教师,可以通过额外的科研津贴或奖励来激励其科研工作。

5. 实施及管理高校教师薪酬分配制度的实施应具体到每个高校,由高校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制定和调整。

高校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6. 监督与评估对于高校教师薪酬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应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改进制度的依据,使薪酬分配更加合理和科学。

通过建立高校教师薪酬分配制度,我们可以促进教师的发展和成长,提高高校教育的质量,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学院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学院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学院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学院制定了新的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工资,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学院的良好发展。

一、工资总额确定。

学院工资总额按照学院的经济收入、财务状况和教职工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确保在合理范围内满足教职工的工资需求。

二、工资分配比例。

1.教学工作比重,教师的教学工作占据了工资分配的主要比重。

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将成为工资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

2.科研工作比重,科研工作是学院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将成为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3.管理工作比重,学院的管理工作同样至关重要,管理人员的工资分配将考虑其管理效果和工作成绩。

4.其他工作比重,其他工作包括学术活动、社会服务等,这些工作同样对学院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也将纳入工资分配的考量范围。

三、工资分配标准。

1.教学工作标准,教学工作的标准将根据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评价等因素确定,优秀教师将获得更高的工资报酬。

2.科研工作标准,科研工作的标准将根据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取得重要科研成果的教师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3.管理工作标准,管理工作的标准将根据管理效果、工作成绩等因素确定,优秀的管理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

4.其他工作标准,其他工作的标准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在学术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工资分配程序。

1.确定工资分配标准,学院将根据教职工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工作的权重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工资分配标准。

2.评估工作绩效,学院将对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各项工作的绩效得分。

3.计算工资分配比例,根据教职工的绩效得分,按照工资分配比例计算各项工作的工资分配比例。

4.确定个人工资,根据教职工的工作绩效得分和工资分配比例,确定个人的工资分配额。

大学教师工资分配方案

大学教师工资分配方案

大学教师工资分配方案背景大学教师是高等教育最基础的组成部分,他们的质量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整个高校的教学水平和学术声誉。

因此,大学教师的薪酬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合理的解决。

目标本文提出的大学教师工资分配方案的目标是:以教学和科研能力为核心,结合学历、服务年限和工作岗位等因素,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激励和保障大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其工作满意度和社会声誉,促进高校事业的发展。

方案本方案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教学能力大学教师的工资分配应当以其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为主要指标。

对于本科课程,可以采用课程评估成绩来反映教学质量;对于研究生课程,可以采用学术论文、竞赛获奖、学生毕业情况等来反映教学效果。

教学能力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应占到60%以上。

科研能力大学教师应当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为高校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对于科研能力的评价,可以采用科研论文发表数量和影响因子、科研项目批准数量和经费、专著和教材出版情况等指标。

科研能力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应占到30%左右。

学历和服务年限大学教师的学历和服务年限也是一个衡量教师能力和工作经验的重要指标。

在工资分配中,应该给予一定的权重,并采取一定的激励政策。

例如,学历和服务年限越高,则在工资总额中占比越高,加薪幅度也应该越大。

工作岗位大学教师在不同的岗位上所面临的工作难度和压力是有差异的。

因此,在工资分配中,应该对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体现其不同的贡献和价值。

结论大学教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且需要根据不同高校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制定。

通过合理的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以及公正的工资分配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大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创新。

温州大学校内基础津贴分级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校内基础津贴分级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2012年校内基础津贴分级管理办法为深化绩效工资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收入分配制度,结合学校2011年开展的岗位设置和2012年校内岗位聘任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校内基础津贴分级管理办法。

一、教学科研人员的基础津贴分级教学科研人员的基础津贴分为十一个等级,分别为一至十一级,一级为最高,十一级为最低,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分一至四级,具有副高级职务的分五至七级,具有中级职务的分八至九级,初级为十级,见习期为十一级.(一)分级办法一、二级基础津贴以及低职高聘人员的基础津贴由个人申报,学院审核推荐,学校严格按照条件择优分级。

三至十一级基础津贴由学院制定分级条件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指导性意见和岗位结构比例予以分级.其中,三、四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7(其中设有校重中之重学科A类的学院三、四级岗位结构比例为4:6);五、六、七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4:4;八、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4:6。

各学院制定的分级标准与方案须报学校备案.(二)基础津贴分级的业绩条件1.二级及以上基础津贴的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二级及以上基础津贴:(1)上一聘期内并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或作为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2)上一聘期内并任现职以来,单项纵向教学、科研建设经费200万元及以上项目负责人。

一级基础津贴岗位从申报二级基础津贴岗位以上的人员中按一定比例通过评审产生。

2。

三级基础津贴的基本业绩条件三、四级基础津贴由学院根据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分级,但聘为三级基础津贴的教学科研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上一聘期内或任现职以来(指上一聘期内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作为负责人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2)上一聘期内或任现职以来,获单项教学科研成果(项目、论文、获奖等)奖励分10分以上;(3)上一聘期内,教学业绩考核获得两次B等和一次A 等及以上。

3.五至十一级基础津贴的具体业绩条件由各学院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专业和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温州市人事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2017年度市直四所高校绩效工资总额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分类指导、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原有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1、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院、系(部)两级津贴分配制度。

2、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3、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切块下拨,自主分配。

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5、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重点向一线教学人员、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功能。

二、分配办法(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构成。

根据岗位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按照《关于调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

对病事假或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人员,酌情减发岗位津贴,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基础性绩效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基础性绩效除以21.7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岗位津贴: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当月病假、事假、哺乳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工作懈怠、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很大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除基础性绩效、社会服务(校外创收)外的所有津贴,包括课时绩效津贴、行政绩效津贴、特殊岗位津贴、项目建设奖励性绩效津贴、技能大赛奖励性津贴、专业带头人津贴、课程负责人津贴、思政课教师津贴、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党务工作津贴、教师下企业实践津贴、各种先进奖励、学术讲座津贴、各种竞赛指导津贴、社团活动指导津贴、重点工作考核津贴、年终KPl考核奖……1 .全院教职工分为二类,一类人员包含专任教师和实验实训教师;二类人员包含行政人员、辅导员和工勤人员。

温科职院〔2010〕46号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津贴分配办法(试行)

温科职院〔2010〕46号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津贴分配办法(试行)

温科职院…2010‟46号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津贴分配办法(试行)为了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精神,按照“向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倾斜,向业绩优秀人员倾斜”与“绩效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收入的构成教职工的收入由档案工资、校内津贴和节假日福利费三部分组成。

档案工资由学校根据国家人事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津贴(税前)根据本办法进行分配;教职工的节假日福利费按照原规定发放。

二、系部津贴的核算与发放学院根据系编制总数、学生数和承担的项目工作等,对系部进行整体划拨校内津贴。

各系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细则,自主发放。

编制费暂定1.2万元/编,学年度结算,结算后可分配总额若有结余,按全院人数平均分配。

系部津贴总额=编制费+育人工作补贴费+专项工作补助费+开发收入1.编制费=系部行政编制费+职务编制费+教学编制费+科研编制费(1)系部行政编制数:每系部办公室主任计1个编制,系部每个教研室计0.25个教研室主任编制;各系按每300学生配1名辅导员编制;教学秘书按10个班级配1个编制,不足10个班级按1个编制计,超过10个班级的系,每增加1个班级增0.1个编制,公共教学部和信息技术系因承担全院的公共课教学,公共教学部计2个教学秘书编制费,信息技术系增加0.5个教学秘书编制费;实训管理人员与科辅工按实际人数每人计1个编制数。

(2)职务编制数=系部领导×1.5+研究所领导×1.3(兼职的就高计算一次)。

(3)教学编制数:根据《系部教学编制数计算办法》(附件1)计算。

大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大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大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大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其中,教师绩效工资分配作为激励和约束教师行为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提升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大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原则与目标(一)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绩效工资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让全体教师积极参与、认可和支持。

2.分类考核:针对教师的不同职责和任务,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充分体现教师的个人价值和贡献。

3.激励导向: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引导教师注重教学和科研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动态调整: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适时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1.激发教师活力:通过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激发教师教学和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优化教师结构:引导教师向教学和科研一线流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学校整体实力。

3.提高教师待遇:合理提高教师绩效工资水平,使教师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贡献相匹配,提升教师职业吸引力。

4.促进教师发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职业生涯规划,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

三、绩效工资构成与分配比例(一)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教学业绩工资、科研业绩工资、社会服务工资和奖励工资五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根据教师岗位、职称和学历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

2.教学业绩工资:根据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教学成果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3.科研业绩工资:根据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4.社会服务工资:根据教师参与社会服务、横向项目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5.奖励工资:根据学校奖励政策和教师业绩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二)分配比例绩效工资分配比例根据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师进行合理设置,具体分配比例如下:1.教学型教师:基本工资占比50%,教学业绩工资占比30%,科研业绩工资占比10%,社会服务工资占比5%,奖励工资占比5%。

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3月更新)根据《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衢院人〔201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工资(一)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组成。

教职工按所聘基础岗位和工作资历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具体按《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基础岗位聘用基础岗位聘用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和《衢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衢市人劳公〔2010〕1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基础岗位聘用周期一般设定为3年。

对在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人员以及转岗人员,经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在相应级别的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增聘。

原则上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增聘工作,时间为上半年。

(三)基本工资考核基本工资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7号)等有关文件进行考核、调整。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主要为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工资(一)基础性绩效工资1.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衢州市本级非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分设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等项目。

教职工按所聘基础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岗位津贴标准。

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岗位津贴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执行。

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国务院2014年7月1日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健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良好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1.专任教师按教学计划(含辅导、实验)规定的授课时间及校、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安排的工作时间考勤;专职科研人员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及校、研究所规定的各种学习工作时间考勤;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2.经学校批准脱产及半脱产进修学习、挂职锻炼的教职工,其考勤按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校外兼职,如占用规定的工作时间,本人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后报校人事处备案。

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内容考勤内容主要包括:出勤、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旷工、脱产进修、挂职、外派等。

事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天数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三、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1、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批准后,到本部门考勤员处登记,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若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办。

2.学院教职工的事、病、婚、产、哺乳、丧、探亲假由所在学院审批(学院党政一把手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校机关直属部门教职工请事假一周及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校领导审批。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实施试行办法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实施试行办法

温州⼤学瓯江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实施试⾏办法温州⼤学瓯江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实施试⾏办法(讨论稿)为了进⼀步调动全体教职⼯的⼯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学院办学质量、办学⽔平和办学效益,确保学院总体发展⽬标顺利实现,根据温州⼤学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有利于增强学院的整体办学实⼒、有利于⼈员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调动⼴⼤教职⼯的积极性和创新创造性出发,建⽴符合我院特点的分配制度,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按照“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和“向教学⼀线倾斜”的原则,将教职⼯的收⼊与岗位责任、⼯作业绩和贡献⼤⼩挂钩,与学院办学效益挂钩,建⽴固定⼯资与院内津贴双轨运⾏的分配制度。

⼆、发放范围全院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政管理等⼈员。

三、岗位系列和等级根据⼯作需要和⼈员编制分类,学院设置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等三个系列,学院依据总量控制与结构⽐例控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岗数和各岗位等级之间的结构⽐例。

(⼀)教学科研岗位教学科研岗位设10个等级。

⼀级岗位最⾼,⼗级岗位最低。

(⼆)管理岗位学校管理岗位设置10个级别,即管理岗位⼀级(正院级)、管理岗位⼆级(副院级)、管理岗位三级(院长助理)、管理岗位四级(正部级)、管理岗位五级(副部级)、管理岗位六级(科级)、管理岗位七级(科员1级)、管理岗位⼋级(科员2级)、管理岗位九级(科员3级)和管理岗位⼗级(见习岗位)。

(三)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分为⼀级岗位(正⾼级)、⼆级岗位(副⾼级)、三级岗位(中级)、四级岗位(初级)、五级岗位(见习⼈员),共5级。

四、院内津贴的标准教职⼯的收⼊由档案⼯资、岗位津贴(基础津贴、绩效津贴)和节假⽇福利三部分组成。

校编⼈员档案⼯资等原校发部分仍由学校统⼀发放,院编⼈员档案⼯资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案学院另⾏发⽂),由学院统⼀发放;岗位津贴均包括个⼈所得税(税前),岗位津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发;节假⽇福利按相关规定⼈均发放。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和XX 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资构成:根据有关精神,本校教职工均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按现聘用岗位(任命的职务)实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按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在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下,以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

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工作人员,每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人员,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奖励晋升薪级工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被授予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

如工作人员先后多次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在高定执行过程中不予累加计算,以其最高荣誉称号按规定高定薪级工资。

第四条调入人员工资待遇: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均执行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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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本办法以行政〔〕号文件《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为基础,结合实施绩效工资的实际情况,规范了职工的收入。

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校内津贴(即原校内岗位津贴)做了部分修改,改动部分已用红色字标出)。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级直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号)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院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号)精神,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收入分配新型模式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建设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收入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突出岗位、按岗取酬”的原则,逐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整体优化人员结构。

(二)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

(三)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校院两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绩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绩效工资在市财政政策许可的范围之内,力使学校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教职工的工资收入结构教职工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和绩效工资等三项,其中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发放标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级直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号)执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校内津贴、教学科研奖励、专项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等四项。

(一)校内津贴校内津贴分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基础津贴根据聘任的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由学校核定标准,实行一岗一薪。

、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精神,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四类,依据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确定岗位数和各岗位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教学科研岗位教学科研岗位设个等级。

一级岗位最高,十一级岗位最低。

()管理岗位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个级别,即管理岗位一级(正校级)、管理岗位二级(副校级)、管理岗位三级(党委委员、校长助理)、管理岗位四级(正处级)、管理岗位五级(副处级)、管理岗位六级(正科级)、管理岗位七级(副科级)、管理岗位八级(科员级)、管理岗位九级(科员级)和管理岗位十级(见习岗位)。

()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分为一级岗位(正高级)、二级岗位(副高级)、三级岗位(中级)、四级岗位(初级)、五级岗位(员级、见习人员),共级。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一级岗位(高级技师)、二级岗位(技师)、三级岗位(高级工)、四级岗位(中级工)、五级岗位(初级工)、六级岗位(普通工和见习人员),共级。

、学院校内津贴的核拨与发放()学院校内津贴的核拨学院校内津贴包括基础津贴、绩效津贴和其他补贴。

绩效津贴包括人员编制费、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等经费、缺编补贴、学位点补贴等四个部分。

学校根据本办法将学院校内津贴总额整体划拨到有关学院,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校内津贴分配办法。

.基础津贴学院基础津贴总额按照各学院在学校批准的编制范围内实际聘任的各岗位各等级人员的基础津贴总和。

.人员编制费学院的人员编制包括本专科教学编制、研究生教学编制、学科建设编制、管理岗位编制和教辅岗位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组织部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学校编制核定办法进行核定,每学年核定一次。

根据学校财力状况,教学编制、管理编制和教辅编制按核定编制数每年每编-万元的标准核拨,学科建设编制按实际到位人数核拨。

.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经费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经费()按照各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实际人数(含研究生实际人数)并考虑学费收缴率核拨。

其计算公式为:α××,其中,α为学校核定的学生数;为学院当年的学费收缴率,结算时间为每学年末。

当年学费收缴率低于%的学院,暂缓划拨当年度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费;为生均划拨基数,标准为万元生。

公共课的教学建设费按公共课教师核定编制数每年每编万元的标准核拨;马克思主义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任务的,按照学院的实际教师数按每年每编万元的标准给予育人工作补贴,育人工作的考核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制订并执行,人事处负责监督;体育学院担任体育竞赛训练任务,按照学院公共体育教师数每年每编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由体育学院提出竞赛活动计划,教务处、人事处负责监督;科研平台、基地的基本编制按每年每编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缺编补贴除学科建设编制外,学院实际聘任的岗位数少于核定编制数的,缺编部分按每年每编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硕士点补贴每个一级硕士点补贴万元年,未列入一级学科的硕士点每个补贴万元年(课程教学论方向万元年),一级硕士点所属的二级学科硕士点不再重复补贴。

.其他补贴其他补贴包括公选课(双专业课)的课时酬金、科技特派员补贴、挂职锻炼人员补贴、公寓辅导员补贴和通讯费等。

()学院校内津贴分配的指导意见.教学科研岗位的校内津贴要充分体现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参加专业学科建设情况、承担育人工作和其他公益活动等因素。

基础津贴标准由学校制定(见下表),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岗位聘任的文件精神,确定各岗位各级人员的基础津贴,绩效津贴由学院根据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对专业和学科建设的贡献、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等环节以及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学院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质量,适当上浮或下调课时津贴标准,如果没有分开档次,一经查实,学校扣除%人员编制费。

教学科研岗位基础津贴标准(单位:万元年).教学科研岗位和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每年必须完成教学或科研基本工作量。

教学科研岗的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是教师应完成的最低工作量,对没有完成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的教师,各学院应适当调整其基础津贴的发放标准。

.学校暂定教学科研岗位教师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课时学年。

为鼓励科研业绩突出人员潜心开展科研,根据学院学科建设的需要,经学院批准,允许以科研工作量抵冲部分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不能抵冲科研工作量)。

换算参考标准为:正高个科研分抵冲个课时,副高、博士抵冲个课时。

一、二级岗位最高可抵冲个课时,三、四级岗位和博士最高可抵冲个课时,五至七级岗位最高可抵冲个课时。

暂定教学科研岗位教师在一个聘期内的教学科研业绩基本分为:正高级分、副高级分、中级分;实验技术岗位、教学辅助岗位人员在一个聘期内的教学科研业绩基本分为:正高级分、副高级分、中级分。

.专职科研岗位(含科研编制实验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标准为:正高个科研分,副高个科研分,中级个科研分,初级个科研分。

.跨学院的教学任务(除公共课外的教学任务,含独立学院的教学任务),须委托相关学院统一安排,课时酬金由相关学院之间统一结算。

教师承担的跨学院教学工作任务同等作为教学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依据。

校本部相关学院之间的教学费用结算标准=当量课时数×当量课时结算标准×%(含学院管理费)。

其中,当量课时结算标准暂定为教授元、副教授元、讲师元、助教元(当量课时结算标准不作为学院制定教师教学课时津贴标准的依据)。

校本部各学院承担独立学院教学任务的,由独立学院另行制定教学费用结算标准。

.学院的实验技术人员只能应聘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实验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院同意可以承担实验课的教学任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学校决定开展实验室评估与个人业绩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后实验技术岗位的基础津贴参照教学科研岗位等级标准(具体另行规定)。

.学院的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工勤人员的校内津贴标准,由学院参照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标准制订分配办法。

.学院教学科研岗位兼职处级干部的,按照所聘任的教学科研岗位和管理岗位双重考核,其课时酬金可以按照教学科研岗位的标准发放(正副处级干部的教学工作量分别补贴、标准课时),也可以按照学校“双肩挑”干部的标准发放。

学院兼职处级干部平均每周工作日上课不得超过课时(超过课时部分,其课时酬金按%计算)。

.各学院自主制定的收入分配办法,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才能实施,并报学校备案。

、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校内津贴的标准和发放()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校内津贴的标准.基础津贴①管理岗位的基础津贴标准(单位:万元年)②教辅岗位基础津贴标准(单位:万元年)③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津贴标准 (单位:万元年).绩效津贴绩效津贴标准根据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均校内津贴原则上不低于各学院教职工人均校内津贴%确定(不包括教学科研奖励津贴以及承担成教学院、国际合作学院教学工作的津贴),各级岗位绩效津贴的级差按照基础津贴的级差确定。

()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校内津贴的发放.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类岗位的校内津贴按月发放。

.具有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实际承担了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担任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双肩挑”干部,可以兼聘教学科研岗位(不占学院教学科研岗位编制),其基础津贴可选择其所聘任的教学科研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绩效津贴按照管理岗位的标准发放。

选择教学科研岗位的“双肩挑”干部,按照所聘任的教学科研岗位和管理岗位双重考核,其教学工作量要求每年不少于课时或承担门课程的授课任务。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的“双肩挑”干部平均每周工作日上课不得超过课时;超过课时,其课时津贴不计。

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课,确因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兼课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其兼课时数和计发标准参照“双肩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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