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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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的物”;
量符合约定。
为标的物的Hale Waihona Puke 量或者质量符合3.将“两年”改
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
将“期间”改为
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
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
“期限”。
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
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
时检验。
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
1.将“期间”改
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
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
买受人。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
立法;
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
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
3.将“出卖人因未
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定。
取得”改为“因出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
卖人未取得”;
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4.将“买受人要求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4.修改法条引用。
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5.将“依照”改为
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人承担。
“依据”。
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
1.修改法条引用。
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
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
2.将“依照”改为
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
2.将“但”改为
“但是”。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 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
义务。
修改法条引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
2.修改法条引用。
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
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一项的规定。
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
2.将“之日”改为
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
“时”。
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
删去“的以”
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
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
险由出卖人承担。
删去“质量”。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将“债务”改为“义务”;
2.将“要求”改为“请求”。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
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1.将“依照”改为“依据”;
2.修改法条引用。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
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
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
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
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
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改为“出卖人
无权主张减轻或者
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
1.增加规定:“且
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
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
有利于节约资源、
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
保护生态环境”;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
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
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
料。
人。
1.删除“计算机软件等”;
2.将“的以外”改为“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
付。
将“期限”改为
“时间”,将“期间”改为“期
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
要求。
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
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
1.将“依照”改为
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
“依据”;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
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备注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
《合同法》分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备注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1.将“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改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2.将“但”改为
“但是”。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
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
“依据”。
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
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
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
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 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的转移。
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1.将“依照”改为“依据”;
2.修改法条引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
1.司法解释上升为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
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
立法;
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
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
2.将“合同约定”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
1.删去“出卖的标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
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
的物,应当属于出
权处分。
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
卖人所有或者出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
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人有权处分”;
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任。
2.司法解释上升为
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
有约定的除外。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
1.将“不能”改为
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
“未”;
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
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
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
的规定。
修改法条引用。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
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
改为“当事人约
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
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
定”;
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
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3.将“对标的物的
院不予支持。
瑕疵担保责任”改
为“对标的物瑕疵
承担的责任”;
4.“但”改为
“因”;
5.将“出卖人主张
依约减轻或者免除
瑕疵担保责任的,
照本法第十二条的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
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
规定以外,还可
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
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
以”
及其效力等条款。
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
2.增加了“一
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般”
等条款。
增加了“标的物的
名称、数量、质
量、价款、履行期
限、履行地点和方
式、”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
2.修改法条引用;
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
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3.将“逗号”改为
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
“分号”;
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
4.将“依照”改为
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
“依据”。
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
担。
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
1.将司法解释上升
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
为立法;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
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
2.删去“当事人另
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
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改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明确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权利的完整 性;
任或者要求解除合
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修改为“买
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请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
5.删去“所有权或
者”。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
并入物权编。
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
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的物”;
量符合约定。
为标的物的Hale Waihona Puke 量或者质量符合3.将“两年”改
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
将“期间”改为
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
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
“期限”。
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
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
时检验。
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
1.将“期间”改
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
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
买受人。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
立法;
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
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
3.将“出卖人因未
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定。
取得”改为“因出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
卖人未取得”;
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4.将“买受人要求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4.修改法条引用。
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5.将“依照”改为
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人承担。
“依据”。
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
1.修改法条引用。
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
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
2.将“依照”改为
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
2.将“但”改为
“但是”。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 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
义务。
修改法条引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
2.修改法条引用。
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
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一项的规定。
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
2.将“之日”改为
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
“时”。
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
删去“的以”
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
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
险由出卖人承担。
删去“质量”。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将“债务”改为“义务”;
2.将“要求”改为“请求”。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
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1.将“依照”改为“依据”;
2.修改法条引用。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
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
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
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
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
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改为“出卖人
无权主张减轻或者
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
1.增加规定:“且
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
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
有利于节约资源、
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
保护生态环境”;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
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
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
料。
人。
1.删除“计算机软件等”;
2.将“的以外”改为“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
付。
将“期限”改为
“时间”,将“期间”改为“期
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
要求。
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
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
1.将“依照”改为
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
“依据”;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
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备注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
《合同法》分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备注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1.将“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改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2.将“但”改为
“但是”。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
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
“依据”。
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
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
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
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 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的转移。
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1.将“依照”改为“依据”;
2.修改法条引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
1.司法解释上升为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
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
立法;
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
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
2.将“合同约定”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
1.删去“出卖的标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
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
的物,应当属于出
权处分。
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
卖人所有或者出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
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人有权处分”;
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任。
2.司法解释上升为
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
有约定的除外。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
1.将“不能”改为
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
“未”;
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
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
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
的规定。
修改法条引用。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
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
改为“当事人约
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
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
定”;
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
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3.将“对标的物的
院不予支持。
瑕疵担保责任”改
为“对标的物瑕疵
承担的责任”;
4.“但”改为
“因”;
5.将“出卖人主张
依约减轻或者免除
瑕疵担保责任的,
照本法第十二条的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
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
规定以外,还可
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
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
以”
及其效力等条款。
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
2.增加了“一
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般”
等条款。
增加了“标的物的
名称、数量、质
量、价款、履行期
限、履行地点和方
式、”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
2.修改法条引用;
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
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3.将“逗号”改为
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
“分号”;
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
4.将“依照”改为
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
“依据”。
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
担。
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
1.将司法解释上升
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
为立法;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
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
2.删去“当事人另
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
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改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明确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权利的完整 性;
任或者要求解除合
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修改为“买
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请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
5.删去“所有权或
者”。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
并入物权编。
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
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