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区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XX]11号)和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审批条件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团职务。

1、可兼任的社团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

2、兼职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3、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

4、退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休满3年后,如拟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经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审批程序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拟在社团兼职,需提前申请,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具体流程如下:

1、拟兼职的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干部本人向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社会团体的邀请函(邀请函需附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退休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一式4份;(3)社团兼职承诺书一式2份。

2、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审批备案表》

上盖章,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提供社会团体的邀请函、《审批备案表》、社团兼职承诺书)。

3、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到相应的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4、如有下列情形的,需重新履行报批手续:(1)第一届任期届满拟连任第二届的;(2)所兼任的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兼职规定

1、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经批准在社团兼职,不得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其他额外的利益或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2、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