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11):补税问题解决之道
巧立名目收费被查补税罚款四十余万的案例分析
巧立名目收费被查补税罚款四十余万的案例分析近年来,巧立名目收费被查补税罚款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中一起涉及巧立名目收费被查补税罚款四十余万的案例引起了特别的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巧立名目收费的原因、影响和应对策略。
该案例发生在某地一家装修公司。
该公司在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包工包料费用,并与客户签订协议收取一定比例的巧立名目费用。
然而,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发现其大量收取的巧立名目费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经过核实,该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四十余万,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巧立名目收费指的是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但实质上属于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项目中。
虽然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企业收入,但容易引发税务风险和法律问题。
在该案例中,装修公司通过巧立名目收费方式增加了利润,但却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导致被查补税罚款。
巧立名目收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企业为了提高盈利能力,通过巧立名目收费方式来获得额外的收入。
其次,部分企业缺乏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准确了解,对巧立名目收费存在认识误区。
再次,一些企业看到同行企业普遍采用巧立名目收费方式,认为这是行业的惯例,也效仿引入了巧立名目收费。
然而,巧立名目收费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客户关系。
在该案例中,装修公司的巧立名目收费行为被曝光后,公众对其经营诚信产生了质疑,客户信任度降低,导致企业品牌形象受到损害,并且可能丧失未来的业务机会。
针对巧立名目收费被查补税罚款,企业应采取合法合规的经营方式,避免陷入税务风险和法律纠纷。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学习和了解,确保自己的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规。
其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费用的项目和金额,避免采用巧立名目收费方式。
此外,企业还可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计和税务核算,避免出现巧立名目收费的情况。
除此之外,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巧立名目收费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IPO项目补税论文补缴税款论文
IPO项目补税论文补缴税款论文IPO项目补税问题案例研究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运作也日趋健全,更多的企业希望在资本市场上获取运营资金,这样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项目,而在这些想要上市的公司中,往往会在财务上出现这样那样的小瑕疵,虽然这种瑕疵不构成违法行为,但往往是有违规嫌疑,并不利于过会的,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对于公司财务人员来说就愈加重要了。
税收瑕疵的问题五花八门,如因为调增利润补缴所得税的问题,缓缴所得税甚至增值税的问题,甚至还有企业缴纳了滞纳金。
因此,税收问题对于一个企业的上市审核至关重要,但是有时候也需要一些处理的艺术和技巧。
关键词:IPO;补缴税款;问题;对策一、案例简介金通灵: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少量增值税。
发行人于2008年补缴2006年度及以前企业所得税合计803.76万元。
2006年度为4。
910,713.32元,2006及以前年度为3,126,956.78元,按照33%的企业所得税率,对应的调增净利润分别为:14,880,949.45元和9,475,626.62。
2006年及以前年度,由于公司会计核算尚不够规范,2007年公司聘请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对以前的会计差错和会计核算差异进行调整,产生上述纳税调整事项。
应补缴2006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803.76万元。
公司已于2008年5月自查补缴,并得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认可,未加收滞纳金。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9月召开了南通市重点企业2006—2008年度纳税情况自查自纠动员大会并下发自查目录。
本公司经过认真自查,发现公司在2006—2008年期间,购买并赠送企业宣传品金额共计318,657.40元未缴纳增值税,该部分宣传品应补缴增值税50,930.71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补缴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12,600.62元。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偷税、漏税的动机,出现补缴增值税及缴纳相应滞纳金的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人对税法所规定应纳税所得调整税项理解不透。
实务扒一扒那些在上市前补税的企业都是怎么补的
实务扒一扒那些在上市前补税的企业都是怎么补的实务中,我国中小企业纳税不规范的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上市审核对企业规模及盈利能力、税务合规性等有严格要求。
二者之间的差距和矛盾导致企业在上市前集中补税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特定发展时期的独特现象,也是拟上市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难题。
目前,税务局的稽查越来越严格;证监会也收紧了审核尺度,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予认可。
在这种“艰难”的环境下,本文集中对上市前补税的税法问题简要梳理,供各位读者参考。
补税原因之一:税务处理不规范税务处理不规范是拟上市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常见的不规范情况如:1、成本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如对支出项目仅依据白条入账扣除等。
2、以管理层的个人消费进行税前扣除。
如以管理层个人购买车辆、参加休闲娱乐项目等支出作为企业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3、不得扣除或限额扣除项目未依法做纳税调增处理。
有税前扣除限额的项目超限额扣除,如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仍在税前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未做纳税调增,如我国税法对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项目限定在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的捐赠,对于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捐赠项目,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资本公积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有些情况下,股东从企业取得所得在税法上应视同利润分配,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可能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
在这一类税务问题中,企业虽在账簿凭证中准确记载支出,并在纳税申报时如实申报,但因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等原因未能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导致少缴税款而发生补税。
税法后果: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这一类补税的最核心特征在于:企业虽存在差错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但主观上无偷逃税款的故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补税(2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补税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个人所得税专项补税的背景、原因、政策、实施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补税的背景1.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个人所得税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经历了多次调整。
特别是2018年,我国实施了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并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调整。
然而,在税收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专项补税问题也随之产生。
2.税收征管手段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手段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不断加大。
通过对纳税人的收入、支出、财产等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部分纳税人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个人所得税专项补税。
3.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诉求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其公平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部分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缴纳足额的税款,导致收入分配不均,引发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诉求,进而促使税务机关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专项补税。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补税的原因1.纳税意识不强部分纳税人由于对个人所得税政策了解不足,导致纳税意识不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发现这部分纳税人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从而对其进行专项补税。
2.收入来源复杂部分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复杂,涉及多个税种,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发现这部分纳税人存在收入申报不实、税款计算错误等问题,从而对其进行专项补税。
3.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中设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专项附加扣除、税收减免等。
部分纳税人由于不了解政策或执行不到位,导致享受税收优惠不足,从而需要进行专项补税。
不按规定税前列支被补税罚款的案例分析
不按规定税前列支被补税罚款的案例分析税前列支是指在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一定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在税前进行扣除的费用。
但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列支税前,将其列为税后费用,那么就会面临补税和罚款的风险。
本文将以某企业不按规定税前列支被补税罚款的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电视机。
在某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中,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执法检查,并发现其在税前列支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列支的部分费用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扣除。
例如,在销售费用中,该公司列支了一笔高额的市场推广费用,但未提供相关的推广活动合同、发票和其他凭证,以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列支销售费用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凭证,税务机关认定该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税后费用视同收入,进行了相应的补税和罚款处理。
其次,在财务报表中,该公司将一部分应当作为直接成本列支的费用误列为间接成本或一般费用。
例如,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材料费用部分属于直接成本,但该公司将一部分材料费用误列为间接成本列支了,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性质和分配关系进行列支,不得人为地将直接成本误列为间接成本或一般费用。
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的误导行为后,依法对其进行了补税和罚款处理。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虚增费用以避税的行为。
虚增费用是指企业在实际发生费用的基础上,采取虚构或不真实的方式增加费用数额,以降低税务负担的行为。
例如,在应付款项的记录过程中,该公司虚增了一笔高额的债务款,但在实际发生时,不存在该笔债务款项,只是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税务机关经过仔细核查后,发现该虚增费用的行为,对该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补税和罚款处理。
综上所述,某企业不按规定税前列支被补税罚款的案例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行为。
法兰西水泥投资重组补税2200万案例教训与补救
法兰西水泥投资重组补税2200万案例教训与补救《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法兰西水泥(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蒲城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此案涉及五家关联企业,法兰西水泥(中国)系法兰西水泥公司的子公司,香港集诚有限公司系中国西部水泥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尧柏集团是西部水泥和集诚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主要资产、经营和管理控制机构。
法兰西水泥(中国)和集诚公司均为非居民企业,原告法兰西水泥(中国)持有被转让企业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12 年5月3日,原告法兰西水泥(中国)作为卖方、法兰西水泥公司作为卖方保证人与买方集诚公司、买方保证人西部水泥签署了转让富平水泥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西部水泥发行284,200,000股股份的认购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一)、股权的购买价格为5.04亿元人民币,由买方根据港元对人民币汇率计算所得港元向卖方支付。
(二)、买方确认,卖方保证人应根据日期为2012年4月27日的贷款确认函向意大利裕信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就为富平水泥取得意大利裕信银行上海分行贷款而提供的保证作出。
买方及买方保证人应采取任何及所有适当措施,以使卖方保证人在不迟于交割后三个月内妥善地免除和解除其在前述反担保项下的任何及全部义务。
法院认为,集诚公司与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协议约定股权的购买价格为5.04亿元人民币;同时第6.4.1条约定免除和解除法兰西水泥公司反担保义务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为履行该条款约定的义务,尧柏集团支付资金用于偿还富平水泥尚属于法兰西水泥(中国)子公司期间的银行贷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免除和解除法兰西水泥公司的反担保义务。
税务工作中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税务工作中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税务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职能,它涉及到国家税收的征管和税法的执行。
在税务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例,需要准确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
本文将从税务工作中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企业逃税行为某公司通过假冒发票、虚构费用等手段来虚报利润,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进行逃税。
造成的问题是企业利益得以维护,但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2. 案例二:个人遗漏申报某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未及时申报所得,导致未缴纳应缴税款。
这种情况下,该个人可能面临税务罚款或税务追缴。
二、解决方案1. 解决方案一:企业逃税行为面对企业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问题:(1)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税法意识。
通过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税法的认知和遵守意识,从源头上减少逃税行为。
(2)加强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逃税行为。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税务检查,通过查账核实等手段,发现和打击逃税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2. 解决方案二:个人遗漏申报对于个人遗漏申报的情况,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问题:(1)加强纳税人教育,提高遵法意识。
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对税法的了解和遵守意识,避免遗漏申报。
(2)加强税务执法力度,严格追缴漏报税款。
税务部门应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个人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和执法,确保漏报税款得到追缴,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结论税务工作中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和加大税务执法力度,可以有效解决企业逃税和个人遗漏申报等问题,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同时,纳税人也应提高自身的税法意识,主动遵守税法,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我们可以看出税务工作中的问题并不是无解的,只要我们采取合适的措施和方法,就能够有效解决税务领域的各种问题。
反避税调查:厦门一企业补税近200万元的案例分析
反避税调查:厦门一企业补税近200万元的案例分析近日,有关厦门一家企业补税近200万元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反避税调查的重要问题,对于我们提高税收合规意识、加强税收征管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以及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启示。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据报道,厦门某企业作为一家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涉及到跨国金融交易,涉及地域较广,税种较多。
在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时,该企业被查实存在虚假报税、避税行为,最后被要求补缴税款近200万元。
这个案例的发生,揭示了企业如何通过虚假报税、避税行为来规避税收的现象。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反避税调查的重要性。
税务机关的严密监管以及反避税调查的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企业无法再以各种手段规避税收,逃避法定的税收义务。
事实上,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支撑国家建设和民生改善的重要保障。
因此,税收合规成为了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而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则是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然而,该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还折射出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方面,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原因之一是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或误解。
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以及频繁变化使得企业很难及时掌握和理解最新的政策,导致在报税过程中出现疏漏和错误。
另一方面,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能会采取一些规避税收的手段,例如虚构交易、转移利润等。
这些行为不仅有悖于税收合规原则,还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来加强税收合规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明确税务职责和义务。
同时,企业应配备专业的税务人员或征税顾问,及时了解和沟通税务相关事宜,确保报税过程的准确性。
其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增强企业的税收合规能力。
税务争议解决方法与案例分享
税务争议解决方法与案例分享税务争议解决方法与案例分享2023年,中国的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趋于成熟。
然而,在这个复杂变幻的时代,税务争议仍是其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避税收风险,不仅需要做好纳税申报工作,还需要了解税务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文将着重探讨税务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案例分享,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文献。
一、税务争议解决方法(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权益纠纷,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要求税务机关重新审核、裁决或改正涉及其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制证据、提出理由、出具意见等,确保复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2022年11月,某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需要缴纳重大违法失信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申报的内容符合法定标准,经过复查确认后依然被判定,于是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提起上诉,并提供与证据材料。
(二)诉讼解决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复议决定不服,可选择将诉讼途径作为解决税务争议的手段。
税务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畴,纳税人可选择向法院起诉并进行法律辩护。
在法律程序中,纳税人需要构建理清纠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判决做好铺垫。
案例:2023年2月,某公司因涉及虚开发票罪名被立案审查。
经法院审理,判定该公司提供虚假发票及账务材料,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做出拘留罚款等重处。
公司因判决结果不服,故选择法律途径提起了上诉。
(三)调解解决纳税人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调解,一方面可以加快解决问题的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解决方案的灵活性。
税务调解所需要制证据和财务材料等,显得更为简易明了。
调解成功后,具有法律效力,在任何情况下为纳税人营造最好的解决方案。
案例:2022年5月,某企业遭逢税务争议,涉及到发票开具周期误差导致纳税申报失误。
企业不希望打官司,于是向税务处提出了调解申请。
经过双方的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并按照方案做好后续的缴税问题。
二、税务争议解决方法的优缺点(一)行政复议优点:该方法无需走法律途径,便于快速解决争议;缺点:纳税人需要与税务机关协商,很难做到充分公正,容易陷入协商僵局。
税收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依法纳税,但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导致税收负担加重。
2018年,甲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甲公司申报的某些项目提出了异议,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0万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存在违法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申报的某些项目征税行为是否合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申报的某些项目征税是否超出法定范围?2. 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是否合理?3. 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法院判决1. 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申报的某些项目征税是否超出法定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甲公司申报的某些项目征税,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驳回甲公司关于税务机关征税超出法定范围的主张。
2. 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对甲公司申报的某些项目提出异议,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虽然甲公司对部分征税项目存在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违法。
因此,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合理。
3. 关于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未发现滥用职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甲公司关于税务机关滥用职权的诉讼请求。
四、税收法律救济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律救济的重要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税收法律救济分析:1. 税收法律救济的途径税收法律救济主要包括以下途径:(1)行政复议: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补税整改方案
补税整改方案一、背景补税是指当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漏报或者少报税款,需要进行补缴的情况。
对于漏税或者少报税款的情况,税务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补缴税款,遵守税法,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转。
二、问题分析补税的情况主要分为漏报税款和少报税款两种情况。
对于漏报税款而言,纳税人未将其应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纳入到申报表中;对于少报税款而言,纳税人在申报时故意少报税款,以减少其应纳税款的数额。
补税问题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对应税的项目存在疏漏; 2. 纳税人故意逃避税款的缴纳,存在违法行为。
三、解决方案针对补税问题,我们制定以下整改方案:1. 整改流程(1) 定位问题对于发现的漏报或少报税款,需要对问题进行准确定位。
确认情况是否属实,并确定漏报或少报的税款金额。
(2) 协商补税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协商,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告知漏报或少报的具体税款数额,并要求其按时补缴相关税款。
(3) 提供咨询与辅导对于那些对税法理解不够深入的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咨询与辅导。
通过定期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遵纳纳税义务的意识。
2. 风险控制补税问题可能涉及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1) 加强风险预警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监测手段,及时发现潜在的补税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避免补税问题的发生。
(2) 加强稽查力度通过加大对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加强税务部门对税务合规性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补税问题。
3. 提高纳税人主动性(1) 开展税收宣传活动通过组织税收宣传活动,向纳税人普及税法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主动性。
(2) 简化申报流程对于纳税人来说,繁琐的申报流程可能导致漏报或少报的情况。
税务部门需要简化申报流程,提供便捷的申报方式,减少纳税人犯错的可能性。
四、效果评估对于补税整改方案的效果,我们应该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测。
税务争议解决案例分享成功案例与经验总结
税务争议解决案例分享成功案例与经验总结一、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中,税务争议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税务争议解决是各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其中成功解决的案例值得分析和总结。
二、案例分析某企业X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多年来一直备受税务争议之扰。
近期,企业X在一次税务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税务部门提出了大额的纳税要求。
公司X决定积极应对,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在面对税务问题时,企业X经验丰富的税务顾问团队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他们首先对税务争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与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然后,税务顾问团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解决方案,包括提供相关法律条款、证据材料和相关案例,以支持企业的主张。
三、解决方案税务顾问团队提出以下具体的解决方案,成功为公司X解决税务争议:1. 全面分析:税务顾问团队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全面了解纳税义务和权益,确保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充分保护企业的利益。
2. 沟通和协商:税务顾问团队与税务部门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共识并解决纳税争议。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充分交换了观点和论据,并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3. 提供证据:税务顾问团队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证据材料,以支持公司的纳税申报。
通过详细的数据分析和法律解释,证明了企业X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寻求妥协:在与税务部门的协商过程中,税务顾问团队积极寻求妥协,并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调整方案。
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最终达成了一份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案。
四、经验总结通过成功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总结:1. 寻求专业帮助:税务争议解决需要专业的税务顾问团队提供全面支持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全面分析:在解决税务争议时,企业需要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只有全面了解相关情况,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3. 沟通与协商: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企业应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找到双方的共同点,并通过充分的交流来解决问题。
企业所得税补税案例
企业所得税补税案例1.案情介绍该企业在过去三年的税务申报中存在以下问题:-设置了大量的虚拟费用,将部分原本应计入成本的费用计入费用摊销,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未准确披露关联交易,与关联企业进行了内部往来,导致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准确。
-在跨境交易中,未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导致纳税义务不足。
2.补税计算2.1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2调整关联交易的收入和成本对与关联企业进行的内部往来进行详细审查,确认实际交易金额,并调整关联交易的收入和成本,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3重新计算跨境交易的企业所得税3.补税计算结果根据上述重新计算的步骤,该企业得出补税计算结果如下:-重新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万元。
-调整后的关联交易收入和成本分别为Y万元和Z万元。
-重新计算的跨境交易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M万元。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企业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N万元。
4.补缴方式和期限5.补税后的影响该企业由于未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所得税导致补税,将面临以下影响:-需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逾期利息。
-企业财务形象和信誉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融资。
6.解决建议对于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补税案例,以下是一些建议:-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确保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防范虚拟费用的设置。
-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准确披露关联交易,避免关联交易收入和成本的错误确认。
-在跨境交易中,及时了解相关税法要求,并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确保税收合规。
-对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税法意识和税收知识水平。
综上所述,该案例中的企业所得税补税案例反映了企业在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方面的不规范和错误操作,在补税过程中需要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关联交易收入和成本,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重新计算跨境交易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该企业需要一次性支付补税款项,且可能面临滞纳金、罚款以及税务审查等不利影响。
税企间常见涉税务问题处理及应对补救(PPT 219页)
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
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
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
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
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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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间常见涉税务问题处理及应对补 救(PPT 219页)
项目所得-20万元,不能由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填表
时调增20万元。
•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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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间常见涉税务问题处理及应对补 救(PPT 219页)
• 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 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 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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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间常见涉税务问题处理及应对补 救(PPT 219页)
•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
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
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
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税务工作中的困难案例解决方案分享
税务工作中的困难案例解决方案分享税务工作是一项关乎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政策的重要工作。
然而,税务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分享一些常见的税务工作中的困难案例,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企业逃税问题企业逃税是税务工作中常见的困难之一。
一些企业通过虚报成本、偷逃税收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给税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查处难度。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高效的数据对接机制,以提高逃税企业的查处率。
2. 强化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加强对账、对票核查等工作,确保企业的报税行为合规。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企业税法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二、个人税收申报难题个人税收申报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但也常常面临一些难题。
例如,一些个人可能因为对税法法规不熟悉而出现税收申报错误,导致税收征管不完善。
为解决这一问题,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简化申报流程:通过优化申报系统,简化税收申报流程,提供清晰的提示和说明,降低个人申报的错误率。
2. 加强培训与辅导:加大对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 开展合规奖励机制:针对个人纳税人按时、准确完成税收申报的行为,开展相应的合规奖励机制,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合规性。
三、跨境税务合规难题跨境税务合规是税务工作中的一项复杂任务。
跨境交易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给税务部门带来许多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的税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分享信息、打击跨境逃税行为,提高合规水平。
2. 提供咨询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税务方面的咨询服务,解答他们在此领域的疑问,帮助他们合规经营。
3. 完善法规建设:加强对跨境税务合规方面的法规建设,及时修订和发布相关法规,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更清晰的指导。
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
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分析纳税人,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为社会贡献税收的责任。
同时,他们也是税务机构服务的对象,享受着税务机构提供的专业、高效、公平的税收服务。
税务机构和相关政策应关注纳税人的需求和问题,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探讨税务机构如何解决纳税人遇到的问题,并提出预防和培训建议。
一、案例介绍1. 问题一:误报与漏报某公司由于财务人员疏忽,误将本应计入工资总额的某些津贴、补贴等未纳入申报,导致申报不实。
税务机关在审核该公司提交的申报表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
2. 问题二:未及时缴纳税款某个体工商户因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解有误,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提醒该个体工商户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二、解决措施1. 对于误报、漏报问题,税务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纳税人普及税收政策,让他们充分了解应尽的纳税义务。
(2)优化信息录入系统。
简化信息录入流程,降低操作难度,减少人为错误。
(3)加强审核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和机制,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未及时缴纳税款问题,税务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2)提供多元化的缴税方式。
积极推广网上税务局、手机APP等便捷的缴税方式,方便纳税人随时随地完成缴税操作。
(3)建立提醒服务机制。
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提醒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因遗忘导致逾期。
三、案例分析与反思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税务机构在解决纳税人遇到的实际问题时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政策调整、技术手段应用、宣传教育等。
这些措施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成效,既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又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操作规范性。
税务咨询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因经营规模扩大,涉及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税收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确保公司合法合规地履行税收义务,甲公司决定聘请专业税务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019年,甲公司在进行年度税务申报时,发现以下问题:1. 公司部分业务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金额较大。
2. 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当的情况。
3. 公司部分员工工资、福利支出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问题,甲公司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律师进行咨询。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然而,甲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业务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金额较大。
针对此问题,税务律师提出以下建议:(1)查清原因:甲公司应首先查明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原因,如发票管理不善、会计核算错误等。
(2)补缴税款:根据查明的未缴税款情况,甲公司应按照规定补缴增值税税款。
(3)接受处罚:若甲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拒不申报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2. 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然而,甲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当的情况。
针对此问题,税务律师提出以下建议:(1)自查自纠:甲公司应自查是否存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当的情况,如有,应立即纠正。
(2)补缴税款:根据自查结果,甲公司应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接受处罚:若甲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拒不申报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3. 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员工工资、福利支出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甲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员工工资、福利支出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工作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税务违法案件为例,分析其在税务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税收征管。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概述某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为逃避国家税收,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假申报: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2. 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入收入,从而少缴税款。
3. 会计凭证造假:该企业将部分虚假发票作为原始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多抵扣税款。
(二)案件处理1.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2)对隐瞒收入行为,依法加收50%的罚款;(3)对会计凭证造假行为,依法加收30%的罚款;(4)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后续监管。
2. 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第四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收。
(2)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多征、少征或者不征税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2)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虚假申报行为该企业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收,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多征、少征或者不征税款。
上市案例研习11:补税问题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11):补税问题解决之道一、具体案例(一)金亚科技:延迟交税致使滞纳金【申报期2006】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延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情形,如下所示:2007年、2020年和2020年1-6月,公司别离发生税收滞纳金万元和万元和万元,主若是由于公司经营资金紧张,被迫延期缴纳部份增值税和所得税造成的。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规定,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能够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公司实际收到退税款需要必然的周期,造成公司税收的延期缴纳,给公司的现金流带来了必然压力。
2007年至2020年1-6月,发行人各期滞纳金税种名称、金额、延迟缴纳时刻等情形如下:随着公司引入投资者,资金状况取得必然的减缓,公司已缴纳了全数延期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的上述两税的税款共计7,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缴纳了全数以前年度延期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在此期间,公司并未因税务问题发生任何罚款性质的营业外支出。
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金牛区地址税务局别离出具证明如下:“兹证明成都金亚科技股分目前所执行的税率、税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惩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律师均以为,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金牛区地址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合法、合理、有效。
2020年9月7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址税务局别离证明如下:“兹证明成都金亚科技股分目前所执行的税率、税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惩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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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11):补税问题解决之道一、具体案例(一)金亚科技:延迟交税导致滞纳金【申报期20061231-20090630】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延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情形,如下所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6月,公司分别发生税收滞纳金195.26万元和92.83万元和10.17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经营资金紧张,被迫延期缴纳部分增值税和所得税造成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规定,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公司实际收到退税款需要一定的周期,造成公司税收的延期缴纳,给公司的现金流带来了一定压力。
2007年至2009年1-6月,发行人各期滞纳金税种名称、金额、延迟缴纳时间等情况如下:随着公司引入投资者,资金状况得到一定的缓解,公司已缴纳了全部延期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的上述两税的税款共计7,311.95万元。
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已缴纳了全部以前年度延期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在此期间,公司并未因税务问题发生任何罚款性质的营业外支出。
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证明如下:“兹证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率、税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律师均认为,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合法、合理、有效。
2009年9月7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分别证明如下:“兹证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率、税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金通灵: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少量增值税【申报期20071231-20091231】发行人于2008年补缴2006年度及以前企业所得税合计803.76万元。
2006年度为4,910,713.32元,2006及以前年度为3,126,956.78元,按照33%的企业所得税率,对应的调增净利润分别为:14,880,949.45元和9,475,626.62。
2006年及以前年度,由于公司会计核算尚不够规范,2007年公司聘请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对以前的会计差错和会计核算差异进行调整,产生上述纳税调整事项,应补缴2006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803.76 万元。
公司已于2008年5月自查补缴,并得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认可,未加收滞纳金。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9月召开了南通市重点企业2006-2008年度纳税情况自查自纠动员大会并下发自查目录,本公司经过认真自查,发现公司在2006-2008年期间,购买并赠送企业宣传品金额共计318,657.40元未缴纳增值税,该部分宣传品应补缴增值税50,930.71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补缴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12,600.62元。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偷税、漏税的动机,出现补缴增值税及缴纳相应滞纳金的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人对税法所规定应纳税所得调整税项理解不透。
该补缴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中原内配:补缴所得税1500万【申报期20071321-20091231】2007年,公司及铸造公司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共计15,396,133.14元,其中2004年度为7,616,740.08元,2005年度为7,779,393.06元。
补缴上述所得税的原因为:公司外聘会计师对公司2004年、2005年会计报表进行期后审计,公司依据审计结果对2004年、2005年原始财务报告进行了调整,从而导致公司应缴所得税发生了变化。
2010年2月,孟州市地方税务局为本次补缴所得税专门出具依法纳税情况的说明:“中原内配和铸造公司于2007年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属于公司依法纳税的行为,不构成税收违法行为”。
国信证券、博金所认为,公司于2007 年及时按审计后的所得税数额对2004年度、2005 年度所得税进行了补缴,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影响。
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兴民钢圈:延期缴纳所得税1、利用税差避税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05年6月至9月将部分机器设备租赁给控股子公司赛诺特使用,之后于2007年7月和2007年11月将上述租赁机器设备分批收回。
通过出租机器设备,发行人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
由于赛诺特系中外合资企业,自2005年起享受“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发行人在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后,该部分产品所形成利润也相应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赛诺特少数股东权益比例较大(38.02%),前述税收优惠并未对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数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及赛诺特主管税务机关龙口市国家税务局和龙口市地方税务局也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赛诺特的生产经营、发行人租赁设备给赛诺特使用的行为和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符合国家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对赛诺特自2005年起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进行追缴,则由股东王嘉民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补缴所得税公司2005年度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707,963.14元和2006年增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5,830,114.59元,上述两项合计2006年末发行人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6,538,077.73元。
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时间为2007年12月。
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在税款所属当期如实申报,但存在迟延缴纳的情况。
发行人上述企业所得税迟延缴纳的情况可能存在被征收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依法纳税,未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形,没有因违反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而受过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先生已作出承诺,如发行人上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征收税款滞纳金,王嘉民先生将以自有资金代替发行人及时全额缴纳滞纳金。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迟延纳税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应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会计核算是按税收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因此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
在此情况下,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三年累积纳税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退还了发行人多缴纳的税款460万元。
发行人依据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收到的政府退回多缴纳的地方税合计46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冲减了公司多交税金。
3、提示因延迟缴纳所得税的滞纳金风险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原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三年累积纳税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给予发行人退还460万元。
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已承诺将代替发行人承担因迟延纳税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因此发行人将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申报会计师认为,2005年至2007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实际纳税获得地方税种发票所对应的金额大于发行人实际应承担的地方税种对应的应纳税额,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已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已承诺将代替发行人承担因迟延纳税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因此发行人将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保荐人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五)天润曲轴:缓缴增值税金额较大根据地方政府关于支持地方大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公司缓缴了1999年以前的增值税1900万元、缓缴2004年增值税1000万元。
2007年,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税款全部足额缴清。
对此,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已经出具了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依法纳税的证明文件。
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本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2008年4月24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曲轴总厂出具承诺:如果天润曲轴因上述增值税缴纳问题将来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曲轴总厂承担。
二、几点评注(一)案例评析1、据以上不完全的案例,税收瑕疵的问题还是五花八门,如因为调增利润补缴所得税的问题,缓缴所得税甚至增值税的问题,甚至还有企业缴纳了滞纳金。
因此,税收问题对于一个企业的上市审核至关重要,但是有时候也需要一些处理的艺术和技巧。
当然,以上案例都曾引起不小的争论,是否能够成功复制而仅是个例也需要综合权衡。
2、对于滞纳金,我们一般认为只要存在就会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如果能够由税务局出具合法证明还是可以过关的,当然如果金额比较大,如金亚科技就由区级和市级税务机关均出具了合法证明。
小兵个人觉得市级都不够最好是省级的,这样与证监会平级或许会里会更加好接受。
3、企业一般补缴税收均是在报告期以外的,这样的处理一来是弥补了以前的错误消除了风险,二来也是能够证明报告期公司的财务核算是规范真实的。
当然,金亚科技是比较特殊的,其报告期三年一期内均存在缓缴税收且被缴纳滞纳金的问题,不过金额也是逐年下降。
换句话说,税收问题一定要及早解决,实在不行也要拿时间来交换在税收规范之后运行一段时间,个人认为至少两年不存在税收瑕疵。
(二)保代培训最新税收审核政策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这样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如果你存在重大依赖那就另当别论了。
2、发行人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1)提供同级税收征管部门对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2)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3)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1)如果金额不大情节不严重,只要同级税务征管部门出具依法纳税的文件;2)如果相对严重但还没达到重大违法,只要税务机关发表意见,表明是否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