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11):补税问题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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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11):补税问题解决之道
一、具体案例
(一)金亚科技:延迟交税导致滞纳金【申报期20061231-20090630】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延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情形,如下所示:
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6月,公司分别发生税收滞纳金195.26万元和92.83万元和10.17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经营资金紧张,被迫延期缴纳部分增值税和所得税造成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规定,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公司实际收到退税款需要一定的周期,造成公司税收的延期缴纳,给公司的现金流带来了一定压力。
2007年至2009年1-6月,发行人各期滞纳金税种名称、金额、延迟缴纳时间等情况如下:
随着公司引入投资者,资金状况得到一定的缓解,公司已缴纳了全部延期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的上述两税的税款共计7,311.95万元。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已缴纳了全部以前年度延期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在此期间,公司并未因税务问题发生任何罚款性质的营业外支出。
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证明如下:“兹证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率、税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律师均认为,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合法、合理、有效。
2009年9月7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分别证明如下:“兹证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率、税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金通灵: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少量增值税【申报期20071231-20091231】
发行人于2008年补缴2006年度及以前企业所得税合计803.76万元。2006年度为
4,910,713.32元,2006及以前年度为3,126,956.78元,按照33%的企业所得税率,对应的调增净利润分别为:14,880,949.45元和9,475,626.62。
2006年及以前年度,由于公司会计核算尚不够规范,2007年公司聘请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对以前的会计差错和会计核算差异进行调整,产生上述纳税调整事项,应补缴2006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803.76 万元。公司已于2008年5月自查补缴,并得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认可,未加收滞纳金。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9月召开了南通市重点企业2006-2008年度纳税情况自查自纠动员大会并下发自查目录,本公司经过认真自查,发现公司在2006-2008年期间,购买并赠送企业宣传品金额共计318,657.40元未缴纳增值税,该部分宣传品应补缴增值税50,930.71元。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补缴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12,600.62元。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偷税、漏税的动机,出现补缴增值税及缴纳相应滞纳金的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人对税法所规定应纳税所得调整税项理解不透。该补缴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中原内配:补缴所得税1500万【申报期20071321-20091231】
2007年,公司及铸造公司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共计15,396,133.14元,其中2004年度为7,616,740.08元,2005年度为7,779,393.06元。补缴上述所得税的原因为:公司外聘会计师对公司2004年、2005年会计报表进行期后审计,公司依据审计结果对2004年、2005年原始财务报告进行了调整,从而导致公司应缴所得税发生了变化。
2010年2月,孟州市地方税务局为本次补缴所得税专门出具依法纳税情况的说明:“中原内配和铸造公司于2007年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属于公司依法纳税的行为,不构成税收违法行为”。
国信证券、博金所认为,公司于2007 年及时按审计后的所得税数额对2004年度、2005 年度所得税进行了补缴,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影响。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兴民钢圈:延期缴纳所得税
1、利用税差避税问题
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05年6月至9月将部分机器设备租赁给控股子公司赛诺特使用,之后于2007年7月和2007年11月将上述租赁机器设备分批收回。通过出租机器设备,发行人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由于赛诺特系中外合资企业,自2005年起享受“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发行人在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后,该部分产品所形成利润也相应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赛诺特少数股东权益比例较大(38.02%),前述税收优惠并未对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数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及赛诺特主管税务机关龙口市国家税务局和龙口市地方税务局也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赛诺特的生产经营、发行人租赁设备给赛诺特使用的行为和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符合国家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对赛诺特自2005年起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进行追缴,则由股东王嘉民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补缴所得税
公司2005年度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707,963.14元和2006年增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5,830,114.59元,上述两项合计2006年末发行人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6,538,077.73元。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时间为2007年12月。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在税款所属当期如实申报,但存在迟延缴纳的情况。发行人上述企业所得税迟延缴纳的情况可能存在被征收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依法纳税,未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形,没有因违反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而受过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先生已作出承诺,如发行人上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征收税款滞纳金,王嘉民先生将以自有资金代替发行人及时全额缴纳滞纳金。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迟延纳税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应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