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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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

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

2、价值性__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

3、实用性__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与其他单纯的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使用价值,是指已经成型并正在使用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营信息,

任何知悉的人无需再进行研究或加工都可以直接使用。二是潜在的使用价值,是指已经成型还未投入使用或者正在研究阶段并己基本成型、其使用价值已基本显现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营信息,任何知悉的人都可能利用这种显现的使用价值获取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如果某种仅仅是一种理论设想或者抽象的概念,尚不能直接显现其使用价值的信息,不能直接或者间接为知悉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尽管该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也不构成商业秘密。

4、管理性__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三项客观特征外,还必须是具有权利人主观保密意图的信息。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只规定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但并没有规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一般司法实践认定的准则,只要是能够明确显示权利人保密意图、并且符合一般保密常识的保密措施,就符合商业秘密的这一法律特征。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识:(1)限制了接触范围;(2)明确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3)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4)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

1、所涉及的主体不同。国家秘密涉及的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国家;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一个不特定民事主体,个人或者团体,涉及的是企业利益或个人利益。

2、制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强调必须依法制定,什么是国家秘密,如何确定国家秘密,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确定。而商业秘密则不同,国家有关法律仅给商业秘密下了一个原则的定义,以及侵犯了商业秘密应受到的处罚。但具体的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确定,依据什么来确定,没有明确规定,全由企业自行确定。

3、泄露后所危害的对象不同。国家秘密泄露后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泄露后危害的是企业或个人的权益。

4、法律责任不同。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泄露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要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权利人”解释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营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

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主要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

商业秘密具体范围的划定。

1、建立定密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

2、制定工作计划;

3、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学习有关保密法规;

4、拟定“保密范围”(由部门专业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工作班子综合分析,经过一、二次反复,由领导小组会议正式确定);

5、培训骨干,使之掌握具体操作规程。

商业秘密的密级。

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密级的划分没有规定,法律对任何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救济的原则都是一致的。是否划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商业秘密的密级可以根据重要程度分为A级、AA 级、AAA级三级。

商密A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失;

商密AA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

商密AAA级是特别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指需要保密的时间界定。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没有保密期限限定,只要对企业有用,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要素没有消失,该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宜明确确定,应当由权利人随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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