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编辑)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案例分析--学生用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案例目 录一、关于FOB的大型案例 (3)1、如何理解“船舷为界”? (3)2、如何理解派船与装运义务的依存关系? (3)3、卖方的交货和交单义务 (4)4、如何出口通关及单证的处理? (6)6、卖方的装船通知很重要! (6)7、FOB的变形问题 (7)二、关于CIF的大型案例 (8)1、如何理解CIF的交货方式? (8)2、CIF条件下货物运输的责任怎样承担? (9)3、货运保险巧安排 (11)三、关于CFR的大型案例 (13)1、CFR条件下卖方如何承担交货义务 ? (13)2、CFR条件下做好与运输相关的一切准备! (13)3、装船通知的特殊重要性! (15)一、关于FOB的大型案例1、如何理解“船舷为界”?【案例一】卖方A与买方B之间按FOB条件签订了一笔葱头的买卖合同。
到了规定的装运期,卖方将货物备妥后,交指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合同的规定,于是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船只。
货物抵达目的港,买方收货后,经检验却发现一部分葱头已经腐烂变质,无法食用。
于是买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以装船前的检验证书为据,拒绝理赔。
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对于该争议,仲裁庭应如何裁决?【案例二】卖方A向买方B出口一批柠檬酸,按FOB条件签订了合同。
该产品属于食品添加剂,常温下呈散状细小的结晶体。
合同规定,采用两层包装,内层为不透气的塑料袋,外层为编织袋。
卖方在装运期内按质、按量备妥了货物,取得了合格的商检证书,并按时装上买方安排的船只。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卸货时却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结成硬块,导致质量的变化。
买方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样拒绝赔偿,理由是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过船舷后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对于该争议,仲裁庭又应如何裁决?2、如何理解派船与装运义务的依存关系?【案例一】买方与卖方于7月19日签订合同,购买5000吨棉籽饼,价格94美元/吨,FOBT 中国某港口,装运期为8月。
国际贸易术语2020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2020案例案例背景。
有个中国的玩具制造商,咱们就叫它“欢乐玩具厂”吧,和一个美国的零售商,叫做“趣购商店”,谈了一笔大生意。
欢乐玩具厂打算把自己新推出的超级酷的智能玩具卖给趣购商店。
涉及的贸易术语:FOB上海(2020规则)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使用FOB上海(遵循国际贸易术语2020规则)。
这就意味着,欢乐玩具厂要负责把货物在上海港的指定船上交货。
欢乐玩具厂可忙乎开了。
他们精心生产、包装好玩具,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把货物运到了上海港。
这时候呢,按照FOB的规则,欢乐玩具厂要承担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比如说,从工厂运到港口的运费啦,在港口等待装船期间货物的保管费啦,要是在这个过程中货物有个磕磕碰碰或者出了啥意外,那都是欢乐玩具厂的事儿。
意外发生。
就在货物要装船的前一天晚上,上海港突然遭遇了一场罕见的暴风雨。
虽然货物放在港口的仓库里,但是仓库的屋顶有点漏雨,结果一部分玩具被淋湿了,包装也受损了。
按照FOB上海的规定,这时候货物还没装上船呢,所以损失就得欢乐玩具厂自己承担。
欢乐玩具厂那个心疼啊,不过也没办法,只能赶紧重新包装,还得检查玩具有没有损坏,这又花了不少钱和时间。
装船之后。
好不容易把货物顺利装上船了,从这个时候起,风险就转移到了趣购商店那边。
船上的航程中不管发生啥,比如遇到海盗啦(虽然现在很少,但也得考虑这种极端情况呀),或者海上风暴对货物造成损害,那都是趣购商店要去处理的事情了。
而且,趣购商店还得负责货物的海上运输保险,因为欢乐玩具厂的责任到货物装上船就结束了。
关于运输费用。
在这个FOB的贸易术语下,欢乐玩具厂只负责把货物交到船上,从上海港到美国港口的运费是由趣购商店来承担的。
趣购商店找了一家海运公司,谈好了运费,就等着货物到达美国了。
这个案例就很清楚地展示了FOB上海(2020规则)下,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
如果双方对这个贸易术语不是很清楚,那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产生很多纠纷的。
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导语:关必须由具有报关资格并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办理。
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须经海关培训和考核认可,发给报关员证,才能办理报关手续。
下面店铺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案例吧。
1.有一批货物以CIF 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
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200 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答: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CIF 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
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
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 M 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答: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 CIF 合同。
CIF 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2000通则在CIF 解释中的第B5 款规定:“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
”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
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 价)1.1倍的赔偿。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
2020年新编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课件名师精品资料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一、E组1: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则不宜采用此贸易方式。
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
二、F组2:FCA ,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使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3:FA 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三、C组5:CFR (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必须自阿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6: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范本1:活泼风格】正文:一、引言该案例分析旨在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进行细致探讨和解释。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每个术语进行详细分析,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贸易术语。
二、国际贸易术语简介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大量的术语,这些术语对于顺利进行贸易活动非常重要。
本章节将对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简要介绍,包括进出口、支付方式、装运方式等。
三、案例分析3.1 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贸易双方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节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解释合同的要素和重要条款。
3.2 运输方式不同的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国际贸易。
本节将结合实例,详细介绍海运、空运和陆运等常见的运输方式,以及各自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3.3 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方式有多种选择,如信用证、承兑汇票和电汇等。
本节将分析各种付款方式的优缺点,并结合案例分析不同付款方式的适用情况。
3.4 保险在国际贸易中,保险是保障贸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节将介绍国际运输保险的基本原理、种类以及索赔流程,并通过一个案例向读者展示保险的重要性。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4.1 国际商事法国际商事法是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条约的总称。
本节将介绍国际商事法中常见的名词及其注释,如CIF、FOB等。
4.2 保险法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的法律体系,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责任法等。
本节将介绍保险法中常见的名词及其注释,如保险单、被保险人等。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实际案例、国际贸易合同模板等,可供读者进一步参考和使用。
六、结语通过对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分析,本文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贸易术语,从而顺利进行国际贸易活动。
【范本2:正式风格】正文:一、引言本文档为国际贸易术语的全面分析,旨在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贸易术语。
通过对每个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和案例分析,希望读者能够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运用得当,确保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一、FOB术语分析1、出口采用FOB报价的优势(1)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便于出口企业操作;(2)FOB报价可以规避运价风险;(3)FOB报价下出口企业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可规避风险发生时,因对海商法和海运规则惯例不熟悉带来的麻烦。
2、出口采用FOB报价的风险Case1:上海一电视机厂家出口5000台彩电,报价FOBShanghai,由于进口国没有集装箱运输条件,买方规定用托盘装载,10台一托盘,装船过程中一托盘从钓钩中滑落,十台电视落入水中受损,与各方交涉无果,最后厂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风险一:FOB术语下的保险问题。
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保险由买方办理,由于货物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之时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只有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买方(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货物越过船舷后产生的损失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损失,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除非卖方专门对越过船舷前的运输投保,否则不可能通过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补偿。
Case2:某广州供应商与美国客户成交约6万美金的合同,采用FOBGuanghzou报价,货运前客户支付了30%的定金,由买方指定货代运输,货至SanFrancisco后仍没收到买家的尾款,多次催促但买家一直拖延,后得知货已经被提,最后以答应买家降价900美金结款。
风险二: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
FOB贸易术语要求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般情况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
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对卖方来讲,在FOB价格术语下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有可能遭受财货两空的风险。
因此,在FOB价格术语下,卖方应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
Case3:某水泥厂向韩国出口水泥1万吨,价格为FOB青岛USD40.00/MT。
2020年新编第六章-国际贸易术语(习题及答案)..名师精品资料.
第六章国际贸易术语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术语中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的是()。
A、FCAB、FASC、FOBD、EXW2、象征性交货意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
A、不交货B、既交单又实际性交货C、凭单交货D、实际性交货3、CIF Ex Ship’s Hold属于()。
A、内陆交货类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C、目的港交货类D、目的地交货4、我方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船运输,如我方不想负担卸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
A、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B、CIF Landed Singapore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D、CIF Ex Tackle Singapore5、在以CIF和CFR术语成交的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
A、前者由卖方负担,后者由买方负担B、均由卖方负担C、前者由买方负担,后者由卖方负担D、均由买方负担6、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以FOBST贸易术语的变形成交,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
A、货交承运人B、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C、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D、装运港码头7、《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合同而制定的。
A、FOBB、CFRC、CIFD、FCA8、CIF Ex Ship’s Hold与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
A、前者大B、两者相同C、后者大D、买方不承担任何风险9、在交货地点上,《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中对FOB的解释相同。
A、FOB Under TackleB、FOBC、FOB VesselD、FOB Liner Terms10、某外贸公司对外以CFR报价,如果该公司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为宜。
A、FCAB、CIPC、CPTD、DDP11、青岛某公司向朝鲜平壤某公司售出一批水果,采用DAF术语、铁路运输。
《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例析
《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例析1、fob(船上交货)后接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装船后风险转移,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买方租船后通知卖方,卖方装船后通知买方。
2、cfr(成本加运费)后接目的港,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装船后风险转移,卖方负责运输,买方负责保险,卖方在装船后通知买方,否则损失由卖方承担。
3、cif(成本运费保险费)后直奔目的港,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装船后风险迁移,卖方负责管理运输和保险。
4、fob、cfr、cif都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c\\f系列都是,exw的进出口手续都是买方负责办理,ddp的进出口手续都是卖方负责办理)5、除了fob、cfr 、cif术语加之fas(船边交货),其余术语不局限于水运。
其余术语风险迁移都就是交货时(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6、交货地点:d开头的是目的地交货,e开头的是卖方所在地交货,f开头和c开头的都是在承运人处交货。
7、fas(船边交货):交货地点就是装运港船边,风险迁移点就是货物交给船边时。
8、fca(货交承运人):交货地点是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点是货交承运人时。
9、fca、fas 与 fob 的区别主要是交货地点和风险迁移点的相同。
10、dpu(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的运输终端(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等)交货,交货时风险转移。
(注意:dpu就是术语中的dat,术语中改成了dpu,基本内容没有发生变化)11、dap(目的地交货),dap与dpu唯一的区别是dap术语系则卖方无须装运,dpu术语下卖方须要装运。
12、cip 术语下,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需要投保一切险。
重点:国际贸易术语中比较关键的就是fob、cif、cfr术语。
考情:规则中有新的变化,同学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考试中还需要看清楚到底考查的是术语,还是术语。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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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瑞 士 SKG 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 (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一万吨钢材的买 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 1993 年 7 月20日。中国买方公司及时向对方开出信用证。 SKG公司也在 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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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CIF改变为FOB的风险
中国出口商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出口商 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ong Kong。 香港客商回电同意出口商价格,但要求出口商贸 易术语改为 FOB Hong Kong,即要求 USD80/ MT FOB Hong Kong。
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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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是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依法 应当予以保护。航运实务中,运费的支付有预付 和到付两种基本形式。对承运人而言,到付运费 的收取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若收货人不存在,运费向何人索取?若收货人 因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承运人又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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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货人不存在时,对运费的请求 若海上运输合同的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则收货 人必须为实际存在的人,否则运费到付即不具备 成立的条件。因此该约定应当无效,而对于运费 的收取应当根据中国《海商法》第69条的规定, 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2.收货人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时,对运费的 请求若收货人实际存在,则运费到付约定有效, 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到付运费。但对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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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记”将货物全部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 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卢记” 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 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 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卢记” 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给“腾飞”。
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1]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 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
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二是CIF 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案例[2] FOB租船纠纷案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无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案例[3]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3.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 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 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 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 洋葱已经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 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经付 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 的权利?为什么?
3.上海某公司以CIF 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货物 在运输途中遭遇飓风全部损失,几天后,对方凭包括 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合格单据要求我方付款,我方以 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这种行为是合理的。( )
选择题
4. 在国际贸易中,按FOB条件订立的合同,卖方有时 也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办保险。( )
5.按FCA术语成交,应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或指定承 运人。按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 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 )
案例分析2
买方没有拒付的权利,虽然爆发战争属于不可抗 力。
因为在CIF安特卫普交易术语下,按照 CIF术语成 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 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 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同时,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 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 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 方仍需付款,不得拒收单据和拒绝支付货款。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4.有一份CIF合同,按CIF伦敦条件出售一 批货物,3月12日船只触鱼雷,货物全部沉 没。卖方得知货物全部损失后,仍然于3月 14日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要求买方付款, 但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 付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 为什么?
案例分析4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国际贸易术语2020与简析与运用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livered Ex Ship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 Delivered Duty Unpaid
边境交货(……指定目的地) 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完税前交货(……指定目的地)
第一节 贸易术语 2020
2019年9月10日国际商会(ICC)官方已正式对外发布了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Incoterms2020),并定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际贸易术语起源与变化
◆ 1936年国际商会首次公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随后历经多年,不断修订,形成相应的版本。
第一节 贸易术语 2020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组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D组
DAP
Delivered at Place
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 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指 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CPT=FCA+运费
在交货地 点,买方 。指运定人的控承制 货物后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任何运 输方式 或多式 联运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 险费付至 (插入指定 目的地)
国内国陆 路口岸或 港口
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 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指 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CIP=FCA+运费+保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 BUSINESS
DDP 贸易术语中/英文含义
买/卖双方义务
注意事项
DDP 贸易术语英文含义
DDP 贸易术语中文含义
DDP 贸易术语英文含义
DDP means that the seller fulfils his
注意事项
2.关于运输方式问题 DDP 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是,当 交货地点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或码头时,应采 用 DES 或 DEQ 术语。
3.其他注意事项 在 DDP 交货条件下,卖方是在办理了进口结关手 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际上是卖方已将货物 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如果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 续有困难,也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如果双方当事人 同意由买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和支付关税 ,则应采 用 DDU 术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卖方承担的义 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殖税), 应写明“Delivered Duty Paid,VAT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 后交货,增殖税未付(……指定目的地)”
obligation to deliver when the goods have been made available at the named place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The seller has to bear the risks and costs, including duties, taxes and other charges of delivering the goods thereto, cleared for importation.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答: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 合同的性质。
1. 根据《2010 年通则》,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2. 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 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 在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案例二: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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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FOB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三: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
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
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
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
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
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
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
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评析】本案涉及无单放货与无船承运人两个法律与业务问题。
1、无单放货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
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本案被告综合会社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无船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本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
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
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
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
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较多与外商签订FOB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很少使用CIF和CIF的贸易方式。
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外贸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
发生纠纷后,这些企业坚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的错误观念。
一些出口企业在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存在不作审查。
出口企业为规避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但不能接受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输。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单证证明完成交货义务并取得货款,买方以付款取得装船单证实现提货之权利。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
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送之承运人指定或委托的装港代理仓库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要求其根据卖方的指令装船并出具保函做法较为普遍。
出口企业必须明确,在FOB合同中,运输由买家负责,即承运人由买家指定,故货物送到承运人的装运港代理就是将货物向买家交付。
4、在FOB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受,但在发货前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
5、外商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