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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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场十分复杂的心理交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如何不被发现是主要的心理状态。被立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要的心理状态转化成惊恐、畏罪或侥幸,并由此产生对抗审讯的种种表现,随着审讯工作的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随之产生变化。这是人的本能的必然反映。讯问人员要做好审讯工作,必须要重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只有了解和把握好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才能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认罪。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一般心理表现。

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由于罪恶感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量对其心理刺激而形成的,一种害怕罪行被揭露从而受到法律处罚的心理。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顾虑是害怕罪行被揭露后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来说,其畏罪心理还有担心其罪行败露后由此产生损害个人名誉、地位、前途或牵连家属子女等。从而对审讯采取抗拒态度。抗拒的表现形式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投石问路,试探摸底。二是假装老实,蒙混过关。三是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四是寻找空隙,狡猾抵赖。五是编造口供,以假乱真。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

人的一种普遍心理,常常贯穿于审讯的全过程。审讯开始因为畏罪,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拒不认罪;当意识到我们掌握了其犯罪的证据时,又可能避重就轻,但因顾虑被严惩而出现反复。对此,审讯人员要给其讲明政策,让其正确对待犯

罪事实;同时给其指明出路,让其知道我们会依法处理。

2、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希望因某种原因,如领导出面讲情,能够侥幸不受刑事追究或重罪轻判的一种心理状态。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盲目地认为可以逃避罪责,在自信感的基础上产生的。侥幸心理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盲目自信,犯罪嫌疑人主观臆断,自认为犯罪手段高明,行动

诡秘,攻守同盟牢固,轻看我们的办案能力,认为审讯人员

不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因而在审讯中对抗审讯的盲目性较大,拒供提不出有利根据,狡辩找不出正当理由,难以自圆

其说,漏洞百出,情绪起伏不定;另一类是建立在冷静思考的基础上的侥幸心理。多为有丰富经验的犯罪嫌疑人,自持作案手段狡猾、诡秘,对抗审讯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但这类人

对证据特别敏感,一旦发现审讯人员掌握了其犯罪证据,侥幸心理就会开始动摇。针对侥幸心理,审讯人员应巧妙地显示证据,这是打消其侥幸心理的根本方法;同时,侥幸心理也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得罪行没有被揭露之前,他们主观上认为可以逃避罪责,当他们得罪行被揭露之后,又幻想可以得到从宽处理,针对这种心理,审讯人员应当抓住这一时机,

做好政策攻心,指明出路,使其侥幸心理转化为供述犯罪的动力。

3、蒙辱心理。蒙辱心理一般存在于立案逮捕之后身为领导干部或司法工作人员中,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原在社会上有地位、有身份,自持管人得人,其初进监所对监所中许多强制规定及与其他犯人关在一起接受不了,对囚禁生活极不适应。认为是一种耻辱压力较大,盼望早日解脱。针对这一心理,审讯人员可以因势利导,把其消极的蒙辱心理改变为争取主动坦白认罪、早日从宽处理的心理。

4、对立情绪。对立情绪是犯罪嫌疑人被立案特别是被拘留逮捕后,审讯时常见的心理状态之一。产生对立情绪的原因很多,如认为自己罪行不太严重或已经做过交待,认为自己工作兢兢业业、没有功劳还有苦劳等,以抵触情绪作为对抗审讯的手段来表现自己。对立情绪危害很大,有对立情绪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可能公开顶撞,出言不逊,拒供抗供或对审讯人员提出的问题不与理采,变相对抗等。消除对立情绪,要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拒理指明其犯罪行为触犯的有关法律,对自持有功得人,要指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功过是不能相抵的。对以对抗手段企图逃避罪责得人,要揭穿阴谋。对于因为对我们审讯人员不满而产生对立情绪得人,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解释,消除对立情绪。

5、恐慌和紧张。恐慌和紧张来源于畏罪或环境的变化。是犯罪嫌疑人被立案、拘留、逮捕后的一种必然的心理变化。恐慌和紧张心理的出现会使人的思维发生紊乱,判断能力减弱,动作不协调。对审讯人员的问话反映迟钝,语无伦次,对审讯中的突然发问措手不及穷于应付。犯罪嫌疑人心理恐慌和紧张是运用审讯策略的有利时机。审讯人员应当充分抓住这个有利时机,采取恰当的审讯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迅速实现审讯计划。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还表现自矜、绝望、孤独、疑虑、戒备等心理。

二、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变化。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是决定他是抗拒还是交代罪行的内在原因,正确的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的运用审讯策略,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罪行的关键所在。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拘留或逮捕之后,马上交代自己罪行的有,但为数极少而坚持顽抗到底甚至判刑后仍不认罪的也有,但也是少数。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认罪交代问题上都要有一个过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试探摸底。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刚被立案拘留和逮捕之初。这是由于情况的突然变化和外界的隔离,情绪紧张思想紊乱,心中无数不知到我们到底掌握他什么证据,也无法推测案件结果与自己的前途,要得到答

案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审讯人员的问话来揣测和猜想。他们的表现通常有以静观动,等待发问,内紧外松不公开对抗,投石问路以虚待实,企图从审讯人员的问话中得到启发,窥测方向,从对审讯人员的接触和观察中判断审讯人员水平的高低上下,以便制定自己的防御计划。实践证明在犯罪嫌疑人刚被拘捕的初期阶段,也是审讯对策最易发挥效能的阶段,审讯人员要充分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采取正确的审讯策略,一鼓作气取得全胜。

第二阶段对抗相持。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拘捕之初没有交代罪行,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对周围环境逐渐适应,自认为从审讯人员的问话中得到底细(有时确实摸到底细)侥幸心理上升,对抗审讯计划逐渐完善在审讯中,想方设法和审讯人员抗衡,动摇审讯人员的意志,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对抗相持局面的原因要么是由于犯罪嫌疑人顽固狡猾,富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要么是审讯人员对策失当或者是审讯人员的问话暴露了意图,不适当的暴露了证据材料,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了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审讯人员只有谨慎筹措审讯计划,树立顽强的斗志,才能打破僵局制服罪犯。

第三阶段动摇反复,犹豫不决。随着审讯工作的推和发展,在强大的政策攻心和有计划的审讯下,犯罪证据被展开,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被揭穿,防御体系逐渐瓦解,是选择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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