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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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概论
1、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有下列五个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行政法‘法’的范围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3、行政法的适用规则
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
1.效力等级:上位法(优)高于下位法,具体的标准见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2.规则冲突——同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如果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冲突,因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部委行署之间没有领导被领导的关系。立法法对此设置的规则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就适用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1)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有效的法律。
一、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执法,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一、行政立法,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
定和决定;
二、行政执法,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法主体
1、行政法主体的认定和分类P83
(1)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可分为组织和个人。(2)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公权力组织;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个人:国家公务员;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行政相对人、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3、行政机关的认定和分类HP14
(1)认定。权力: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义: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主体;责任: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分类。有三种分类: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二、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三、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3)中央行政机关。可分为: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可分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三、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
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是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的。然而,相对人是否
特定本身,有时需要界定。
1.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
2.以是否可统计为标准确定。
3.针对特定物的行为和交通信号。
3、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和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的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署等重要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田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立和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设置的直属机构共有17个。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对此,这里行使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就是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设直属机构,即国资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监会等。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级政府,省会或自治区首府所在市政府(共27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共18个),如徐州、抚顺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共4个),即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制定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4、公定力的含义P205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
公定力的特征:(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六、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HP128
一、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