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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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官员等级

国家官员等级

国家官员等级
国家官员等级是指在国家政府机构中,官员按职务级别分为不同的等级。

根据中国宪法,官员等级一般有五级,分别为正国级、副国级、正部级、副部级和正县级。

不过,有些地区的自治机关也有相应的官员等级制度。

正国级是最高等级的官员,身份特别重要,通常由党和国家领导人担任。

例如,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中央军委主席等。

这些官员在国内外代表着中国政府的形象,能直接参加国际事务和外交活动。

副国级是次一级的官员,分为常务副总理、中央纪委书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副国级官员通常负责牵头协调某个方面的工作。

在中央委员会的党政军工布局中,副国级领导也是极其重要的角色。

正部级官员负责国家的行政工作,包括领导一个省、市、自治区等行政区域的工作。

正部级的官员有很高的行政权力,通常也是某个具体领域的专家,负责相应领域的研究与决策。

正部级官员中,有政府领导、军队高级指挥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

副部级官员主要担任省市级政府的副领导,例如省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省部级领导等,同时也包括中央政府某些行政部门的副部长、副主任等。

最后,正县级官员则是中国基层行政机构中最高的领导。

县级领导是自治区、省、市各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拥有非常大的地方行政权力。

总的来说,国家官员等级制度是中国国家政府机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同等级的官员在政治事务、行政工作和法律机构中都拥有不同的职责和权力,而这些职责和权力的分配也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四章检察官的任免第五章检察官的管理第六章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七章检察官的职业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中国官员级别(参考)

中国官员级别(参考)

中国官员级别(参考)中国官员级别(参考)中国官员级别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公务员的层级和职权定位,是衡量一个人在政府组织中的能力和地位的重要标志。

官员级别一般分为九大等级,从最高级到最低级依次为: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级、办事员级和乡科级。

正厅级是最高的官员级别,是中央政府机关最高层正职官员的称谓。

此类官员包括部长、委员、副部长、总干事、代理部长等,一般是省级、市级及以上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

副厅级是次高的官员级别,是中央政府机关副职官员的称谓。

此类官员包括副部长、副委员、副总干事、副代理部长等,一般是省级、市级及以上机关的副职领导干部。

正处级是次之的官员级别,是中央政府机关正处官员的称谓。

此类官员一般包括各部门的处长、处级科长、处级办事员等,一般是省级、市级及以上机关的正处官员。

副处级是第四级官员级别,是中央政府机关副处官员的称谓。

此类官员一般包括各部门的副处长、副处级科长、副处级办事员等,一般是省级、市级及以上机关的副处官员。

正科级是第五级官员级别,是中央政府机关正科官员的称谓。

此类官员一般包括各部门的科长、科员、办事员等,一般是省级、市级及以上机关的正科官员。

副科级是第六级官员级别,是中央政府机关副科官员的称谓。

此类官员一般包括各部门的副科长、副科员、办事员等,一般是省级、市级及以上机关的副科官员。

科员级是第七级官员级别,是中央政府机关科员的称谓。

此类官员一般包括各部门的科员、办事员等,一般是省级、市级及以上机关的科员。

办事员级是第八级官员级别,是中央政府机关办事员的称谓。

此类官员一般包括各部门的办事员、文员、助理等,一般是省级、市级及以上机关的办事员。

乡科级是最低的官员级别,是中央政府机关乡科官员的称谓。

此类官员一般包括各乡镇的办事员、文员、助理等,一般是县级及以下机关的乡科官员。

中国官员级别分为九大等级,每一等级都有其特定的职权定位和职责划分,是衡量一个人在政府组织中的能力和地位的重要标志。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定

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定

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促进检察机关检察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下设的分院和派出机构。

检察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依法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依法执行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应当坚持党和国家的领导,贯彻党的干部政策,保证检察机关检察官队伍的公正、专业和稳定。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检察官等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二)绩效考核和工作实绩导向的原则;(三)按照职务需要和专业技能的原则;(四)人岗匹配、人才选拔和使用的原则;(五)人材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三章检察官等级评定条件第五条检察官等级评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素质:要求检察官具有忠诚党、忠诚国家、忠诚人民的政治品质;(二)业务能力:要求检察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较强的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能力,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能力;(三)廉洁操守:要求检察官廉洁自律,廉洁行政,具备较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四)工作业绩:要求检察官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能够熟练开展检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五)岗位需求:要求检察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符合所在岗位的需要。

第四章检察官等级评定程序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评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申报:检察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二)审查:检察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三)考核: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工作情况、业绩表现、考核评价等进行综合考核;(四)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对检察官进行等级评定;(五)公示:对通过等级评定的检察官名单进行公示;(六)公布:将通过等级评定的检察官名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公布。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工作文档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分类及名称

工作文档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分类及名称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分类及名称时间:2011-10-23 12:12:12 点击:93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转】(2009-10-30 09:33:36)转载(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分设记者职务、编辑职务。

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专业技术职务从教受到助教一共分13级(3)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4)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设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5)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设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6)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A、医疗、预防、保健人员: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B、中药、西药人员:设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C、护理人员:设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D、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设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7)档案管理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

(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分设编辑、技术编辑、校对职务。

A、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B、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C、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10)翻译专业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11)艺术专业职务:设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

(12)统计专业职务:设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的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最高法院审判员、最高法
院审判员助理、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中级法院审判员、中级法院审判员助理、基层法
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基层法院审判员。

其中,最高法院审判员、最高法院副院长、最高法
院审判员助理是最高级别的法官,最高法院院长是最高级别的院长。

最高法院院长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任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领导者,其职责是总统处理最高法院内的事务,组织最高法院的审判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协调最高
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各中级法院之间的维护工作。

副院长也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任命,副院长不仅要协调本院内部的审判
活动和法制工作,而且还要深入服务基层法院,参与有关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实践研究,
推进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审判员是最高
法院的审判者,负责对最高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最高法院审判员助理也是最高法
院的审判者,负责办理最高法院的案件审理,如进行司法调查、发放减刑罪犯、发放有罪
判决等。

中级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他/她的职责是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审理和裁定纠
纷案件,组织审判机构审理犯罪案件和开展审判活动,协调各级法院审判事务,维护审判
业务的正常开展,并负责基层法院的管理。

中级法院审判员也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他们
的职责是审理遵纪实施省级案件,审理和裁定涉及省际案件,司法鉴定案件,行政审批,
以及司法劝和、宣判、复核、再审等程序。

中级法院审判员助理是中级法院审判员的助手,负责办理中级法院案件的审理,如审理简易案件及指导基层法院审案程序等。

我国各级公务员行政级别及举例

我国各级公务员行政级别及举例

我国各级公务员行政级别及举例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第三章晋升方式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可以破格或越级进行特别选升.特别选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第十条省法院、检察院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完善我国检察官职务序列的思考

完善我国检察官职务序列的思考
(一)设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等职务类 别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方案减少了检察委员会 委员和助理检察员这两个职务类别。其主要理由 是:其一,检委会委员是议事性和兼职性职务,由 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官兼任即可,不必作为单 独类别的检察官,可考虑将其从检察官职务中剔 除。实践中,大量的检察业务是由检察长、副检察 长、检察员承担的,并以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错 案责任追究制等作为公正司法的保障。同时,在检
(二)职务等级分布不合理,限制了检察官的 发展空间
总体上看,我国现行“金字塔”型的检察官职 务等级依据检察院行政规格进行设计是基本合理 的。但是,《检察官存在矛盾,即:(1) 检察官员额结构的变化。从上海、广东、湖北等地司 法改革试点情况看,检察官职务序列大多不再包 含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的基数大为缩小,检察官职 级比例需重新设置,职务等级需重新评定。(2)市 县两级检察官职务等级“天花板”偏低。中央政法 委员会对第一批试点单位批复的《司法体制改革 框架意见》沿用《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的职务等级分布,即: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最高职务 等级设置为四级高级检察官,市、州(分)检察院 检察官最高职务等级设置为二级高级检察官,县 (市、区)基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以下定期晋升,四 级高级检察官择优选升,而把基层院大批检察官 限制在一级以下。这导致基层检察官职务等级偏 低、比例偏小。(3)普通检察官晋升空间受限。《检 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规定各级检察院检 察长为所在院的最高职务等级,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次之,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检察官 晋升空间十分狭小。(4)职务等级晋升设计没有体 现贡献大小。该规定有关职务晋升仍然按照行政职 级确定,这没有体现检察官的职业素质、专业能力、 贡献大小。
二、检察官职位类别的完善

中国公务员行政级别

中国公务员行政级别

中国公务员行政级别(2014-01-13 16:37:46)官大一级压死人,中国特色的庞大公务员结构,让人有“乱花渐入迷人眼”之感。

在中国,能当个官,哪怕是小小的村官,似乎就道貌岸然,得意洋洋,不可一世了,往上推呢.....古语说,“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在等级日渐森严,壁垒越筑越深,“世袭”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表现尤为明显。

为了暴富,为了享乐,卖官鬻爵、权钱交易,早已不是神话。

在一个官大于民的国度,受苦的始终是老百姓。

在一个独裁的国度,无论到何时,都是“兴,百姓苦;亡,百姓苦!”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各级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到底是怎样划分的。

透过这些枯燥的级别,我们可以尝试,去寻找这些级别下,应该有的,怎样的一张张面孔。

——楼兰问情一、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二、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三、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四、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中国的官员级别

中国的官员级别

中国的官员级别摘要:1.中国官员级别的概述2.中国官员级别的划分3.中国官员级别的晋升4.中国官员级别的管理与监督5.结论正文:一、中国官员级别的概述中国的官员级别,是指在我国政治体制下,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等级。

它是公务员队伍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衡量公务员地位、权力和责任的重要标志。

官员级别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待遇和地位,而且关系到国家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行。

因此,了解中国官员级别对于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官员级别的划分中国的官员级别主要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五个层次。

这五个层次又可细分为正副职,如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级别的官员,如中央领导、军委领导等。

这种级别的划分,有利于明确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国家政治体制的有序运行。

三、中国官员级别的晋升在中国,官员级别的晋升主要通过职务调整、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方式实现。

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才能获得晋升。

此外,我国还对公务员实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

四、中国官员级别的管理与监督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公务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公务员的行为。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监察、审计、纪律检查等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确保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结论综上所述,中国官员级别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手段,对于维护国家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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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
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检察官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检察官等级按照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十条检察官等级的评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一条评定检察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四章检察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二级检察官以下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在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下列
规定晋升:
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检察官等级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在检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

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实行选升。

选升办法另行制定。

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四条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五条检察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检察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检察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五章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六条检察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原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最高等级的,应调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七条检察官违反纪律,可按规定降低检察官等级。

但不适用于五级检察官。

第十八条检察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检察官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应取消检察官等级。

第二十条检察官等级降低、取消的批准权限与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军事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及晋升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法官等级
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法官的等级和职务编制
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法官的审批权限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官的晋升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法官的降级
(一)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二)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三)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四)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五)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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