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道德基础第八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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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课新古典主义权利和效用并重的局限

穆勒侵害原则里模糊的表述

周一的课上,我们忽略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是不应该被忽略的。我们今天就来讨论这些问题。上回我谈到穆勒的侵害原则时问大家,是不是都清楚他的意思是什么。不管你同意与否,你是不是确信自己了解他说了些什么。我们都同意,至少他说的话还是很清楚的。事实上,这里面有含糊的地方,我标出来的这段话就是这一模棱两可的地方。

在这一长段话的末尾,穆勒写道:“如果你认为这样对某人不好或者他们不应该这样做…”还记得我当时给你们举例说我不认为你适合法学院吗?穆勒说:“这些都可以用来告诫他,说服他,恳求他,和他辩论,但不能强迫他,或者在他不这样做的时候使他遭受灾祸。行为的正当性(我需要判断强迫他做什么事情或者禁止他做什么事情是否正当)来自他要被阻止的行为必须会对其他人产生灾祸。”

“必须会对其他人产生灾祸。”这句话里有两个问题我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一个是这里面缺少主语。“必须会对(calculated)”,很明显的问题是,谁来判断这一点?第二,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有一层意思是这是故意的(calculated)。“我不是有意伤害你。我喝的酩酊大醉开车撞了你,但我不是有意这样做的。我甚至根本记不起来把钥匙插在车里点火启动了。我不是有意伤害你的。”或者这意味着这是来自第三方的判断。那么我们又回到前一个问题,谁来判断这一点?谁来做计算?这一点是我们今天要重点关注的。

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通过一些例子来讨论它。我周一给你们留下的问题是怎么看待卖淫?这是有时被称为没有受害者的犯罪。毕竟,嫖客和妓女间的交换是帕累托优化的交换,不是吗?这是一个自愿的市场行为。如果两个人不是都变得更好,他们是不会这样做的。所以,从穆勒的角度看,我们能否说:“这里不存在任何伤害。这是一个没有受害者的犯罪。如果没有受害者,我们就不应把这件事看成犯罪。”有多少同学认为这是有道理的?大概一半。谁认为它没道理?没有人?但为什么呢?它为什么会没有道理呢?

学生:尽管没有受害者,我觉得伤害自己会有不好的后果的。

所以你觉得妓女伤害了她自己?

学生:大致如此。我觉得有些道德后果要考虑在内。

比如什么?什么样的后果?

学生:它可能会伤害社会,降低社会的道德水准。

好的,它会伤害社会。穆勒明确排斥存在社会权利的说法,所以这一点是他不会接受的。但我认为你不必这么快就放弃。还有什么其他方法来表达你认为伤害了社会这个想法呢?你的意思是什么?当你说伤害了社会时,你的想法是什么?这是很绕人的问题。

学生:我觉得它对社会产生了负面的示范效应~~~

哪些负面的示范效应呢?

学生:我觉得嫖娼的时候就是把妇女对象化了。

把妇女对象化。这会如何伤害到社会呢?强调一下,穆勒不认可社会有什么不能被伤害的权利,如何避免谈到社会呢?它显示了负面的示范效应。这是个老套的看法。这可能是嫖娼造成的一种伤害,还有其他的吗?

学生:也可以说它的负面示范效应在于瓦解了家庭的价值…然后伤害了孩子和未来。

变成伤害孩子了?

学生:我觉得讨论嫖娼问题很难把现实和理论区分开。当我们讨论皮条客,性奴以及这类问题的时候,那么伤害就是真切的了。人们是不是自愿的参与这个交换就是值得怀疑的了。

好的。如果你真是一位硬心肠的穆勒式的自由主义者,你会觉得用奴隶这种说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奴隶是被强迫的,但卖身为奴不是这么回事——难道穆勒不会说你可以这样做吗?这是你的选择。这里的困惑是你自己真正放弃了自主权。

在政治领域里,我们后面会看到,阿尔及利亚在1991年的时候,一个政党在选举的时候说:“如果我们上台,我们会废除民主制的。”然后他们就当选了。在这种情况下,阿尔及利亚军方介入了。如果谁说:“我要卖身为奴。”这是个自愿的行动,我们是否应该从他自己手里把他救出来呢?这是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我们把它先放在一边。

对穆勒来讲,自杀也是同样的问题。我们是否应该阻止人们自杀?这是很困难的问题。但我觉得这和我们现在讨论的示范效应这个问题不一样。人们会说:“卖淫当然造成了伤害。它伤害了妇女,破坏了道德准则。”你觉得穆勒会怎么回应这一点呢?

学生:我觉得对穆勒来讲,这依赖于这一行为的背景。所以,你可以在家喝酒,但如果你是警察,就不能在上班时喝酒。说到卖淫,如果你是自由的,那么你可以从事卖淫活动。但如果你身为父亲,结了婚,那么你这么干可能就有问题。所以重要的是看某个交易的背景是什么。

好的,我觉得这是正确的。而且你可以写出一个更完善的侵害原则来处理这样的事情。我上回举了个例子:“穆勒对于醉驾入刑以及惩罚这类行为肯定完全赞成,但不会同意惩罚饮酒。”所以这个原则可以表述为“防止伤害时要尽量减少对一个人行为的干预”。所以,因为某些人酒驾就禁止饮酒有点小题大做了。我觉得这很公平。

但是我觉得那些认为卖淫会造成比较大的外部负面效应的人不会这么简单就放弃的。有谁认为我们不应该这么快就放弃的?没有人?看来他们很快就放弃了。我们先把它放在一边,过会儿在讨论它。

现在,如果你带着这些想法回头再看《论自由》的话,你会发现穆勒谈到的侵害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很让人困惑的。因为一些伤害,在他看来,是不重要的伤害。比如在一次竞争中你没有得到大学的教职所引起的痛苦。他不会允许这类伤害无条件的存在。他会权衡这类伤害和竞争上岗的精英制度对于社会的贡献的大小。回忆一下我们上次对自由贸易制度的讨论。所以一些伤害明显大于另一些伤害,而且一些伤害可以被功利的利益所抵消。

在某些时候,穆勒好像在说:“不应该通过禁酒令。”他其实是在说:“除非我有意要伤害你,否则就不应该不让我喝酒。可能你觉得我坐在那里整天喝酒冒犯了你,但这不关你的事。你的家庭观念可能认为有人卖淫会损害家庭。但这是你的家庭观念,多谢了,这不是我的观念。”不是这样吗?你可以采用这种观点。

如果你看一下过去十年我们这个国家关于同性恋婚姻的讨论,就是同样的正题和反题。有些人说:“没有理由禁止同性恋婚姻。他们没有伤害任何人。”另一些人会说:“但这破坏了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那些支持同性恋婚姻的人会说:“哪又怎么了?这些是你的传统家庭观念,但不是我的传统家庭观念…”说到底,这就是穆勒说的多数人意见的暴政。所以这里就是要保护个人自由来对抗它。一些人的传统家庭观念对于另一些人来讲是多数人意见的暴政。

你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穆勒提供了什么样的机制来解决它呢?我认为即使你仔细阅读《论自由》这本书,你也不会找出这样的机制来。你可能会说:“穆勒太衰了。我们以为他综合了权利和效用,把所有好东西都放在了一起。在任何时候,我们尊重个人自由,同时也就基于科学提升了社会效用。但其实它是建立在沙滩之上的,当你往上一走就都坍塌了。”

侵害定义的变化

我认为现在有必要回忆一下我在课程开始时候指出的那一点。在这门课里,你不应该指望找到什么杀手锏,你不应该指望找到能解决你所有问题的理论。你能找到的只是一些你能够理解吸收,用来解决将来问题的思想方法。因为我认为,最终对穆勒合理的批评应该是:“对侵害没有单一的定义,也没有合适的理论去说明谁可以判断是否构成了侵害。”所以引申到他在《论自由》开头提到,有一个简单的原则而这就是那个原则——这句话是错的。然而,这里有些重要的思想方法需要我们关注。

一个是,考虑到人类交往的方式以及我们有可能产生冲突的那些做事方法,不可能有一个单一的对侵害的定义。不同的侵害定义应该对应不同的情形。这有点像刚才那位同学提到的,穆勒会对行为背景感兴趣。

如果你是内科医生,你可以购买医疗事故保险,防止做手术的时候出现失误杀了你。但抢银行的就不能买这种保险了,以防他们在抢银行时失手杀了你。这就说明了在不同环境下,肯定有不同的对侵害的定义。实际上,如果你系统性的深入思考一下,你会发现在不同环境下对侵害的处理也很不同。

下面这张图表示了一个连续区域。某些伤害不算伤害,你对它们完全不用负责任。如果你执行死刑,依法处决某人,你当然伤害了他们。这类事情还有战争时期杀人。你当然伤害了被你杀死的人,但你可以这样做,这些不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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