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超诉讼时效贷款的界定和权利主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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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超诉讼时效贷款的界定和权利主张期限(一)相关法律对贷款时效的计算

关于超时效贷款的界定,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1、主合同时效自合同到期次日起计算两年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5、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不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6、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7、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8、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但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9、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10、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1、抵押贷款合同适用于上述司法解释。

(二)权利主张的期间范围:

1、保证担保贷款:

按照《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保证担保贷款中主合同的权利主张期限为贷款到期后的两年之内,从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责任追索权期限为贷款到期后的半年以内。

2、抵押担保贷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抵押担保贷款中主合同的权利主张期限为贷款到期后的两年之内,从合同(抵押合同)可在主合同超时效之日算起,两年之内主张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即便主合同逾期超过两年(超时效),也可在超时效之日起,两年之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追索担保物权利。

3、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之内主张债权、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强超诉讼时效贷款管理和时效接续的对策

贷款接续时效和管理工作有很强的艺术性,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保全农村信用社依法诉讼清收的权利。

(一)重视和加强对贷款超诉讼时效的管理

1、提高对诉讼时效的认识,加强债权管理。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贷款超诉讼时效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的对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善和人为因素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牢牢把握债权的主动权。

2、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办贷水平。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内部管理原因和人为因素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信贷人员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责任心意识,切实提高依法办贷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定。一是要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防止“三查”制度流于形式,对逾期贷款要加强清收,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对合法的债权要及时行使,防止合法的借贷关系因超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二是要建立不良贷款贷款监测台帐,对逾期和呆滞贷款要重点跟踪监测,对贷款时效问题指定专人负责,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坚决防止信贷资产遭受无谓的损失;三是加强贷款借据、借款合同的管理,贷款合同、借据的填写一定要规范、严密,坚决杜绝因漏填、错填有关项目等人为因素,导致贷款超诉讼时效。

(二)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全措施

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全信贷资产的有效措施。一是对到期贷款能收回的尽量收回,不能收回地应通过多种方式先保诉讼时效和债权;二是对信誉好、又能通过协商承诺归还贷款的,可考虑尽可能收回部分贷款本息,对剩余部分采取重签合同方式转贷;三是对债务人放弃债权,低价转让财产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四是对贷款数额较大的贷款办理贷款公证手续,一方面可以减少贷款诉讼环节,缩短贷款收回时间,若贷款发生逾期后,信用社可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把握执行的最佳时机和清收的主动权,防止借款人转移、隐匿财产,同时可以节约人力、物力,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开支。

(三)争取借款人的有效签证确认,延续贷款诉讼时效

对已经超诉讼时效的贷款,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取得借款人有效签证确认的难易程度,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延续和保全贷款诉讼时效。

1、让借款人、保证人制定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有些贷款在诉讼时效内清收到位不现实,让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也有一定困难,但如能与借款人、保证人推心置腹地倾诉信用社及职工的苦衷,对债务人说服教育,纠正其认识上的偏见,在寻求同情和理解的基础上,让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往往容易接受,只要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上有借款人的签章,就可延续追讨贷款的权利。

2、通过邮政特快传递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请邮政特快传递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收到后,让其在专门印制的印有“签收即表明x年x月x日的贷款重新确认”字样的回执上签字容易做到,只要借款人在回执上签字,即可起到对贷款重新确认,延续贷款诉讼时效,保全金融债权的目的。

3、通过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协助清收。对拒不认帐,拒绝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借款人,可通过经济侦察大队协助上门催收,全面记录催收贷款的时间、地点、人员等情况,容易取得借款人在催收记录上的有效签证确认,起到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效果。

4、主动制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各种条件。信用社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催收,每次催收的时间要环环相扣,形成一个首位呼应的链条;对拒不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在满足公证催收三个条件的同时,采取公证送达方式中断贷款诉讼时效;或采用录音、录像等行之有效、法律认可的证据,保全诉讼时效;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赖帐户、钉子户,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中止贷款诉讼时效,使信用社对逾期贷款的诉讼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5、规范填写催收单证,确保时效有效接续。

(1)催收单填写一式5联(可复写),催收单催收日期、金额等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借款人、保证人签字认可,如未能找到借款人、保证人可由其直系亲友代签,需签代签人真实姓名。催收单因涉及保证人担保时效,应每半年签发一次。

(2)还款协议一式三联,借款人、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还款协议一旦签订,视同借款合同重新签订履行,因此必须由借款人、保证人本人与债权人签订认可,填写必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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