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经济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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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经济法立法

新政颁布的经济法

概述

美国长久以来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这种传统使得垄断和限制竞争最

易滋生,因此美国的经济法也是从规制垄断开始的。美国自从年出现第一

家托拉斯—美弗石油公司之后,全国开始掀起合并的大潮,很快,托拉斯泛滥

成灾,它们垄断市场,操纵价格,肆意损害消费者利益,托拉斯的横行,加剧了

社会矛盾的激化,各地不断爆发反托拉斯的游行,在这种背景下,年,美

国爆发了反对铁路运输因垄断造成费用过高的“格兰奇运动”,要求铁路改革,

打击垄断,在这一运动的推动下,美国国内反垄断的呼声居高不下,人们纷纷要

求改革,对垄断进行规制。年,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提出的反托拉斯法案一

一《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①。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

美国经济法的产生。此后美国先后颁布了《商务和劳工部法》、《埃尔金斯法》、

《赫伯恩法》,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法

律是美国经济法独立的先声,也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表现形式。美国经济法的出

现,主要原因是因为自由放任的经济体带」无法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都是

因为自由放任的市场引发的,所以经济法从出现开始,就是运用国家调节来解决

社会问题的国家调节之法。因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对美国一直以来奉行的自由放任

的一种改变,因此在经济法出现之初,只是对国家经济生活最严重的一些问题进

行规制,主要是在反垄断领域,所以美国经济法在开始的时候只是涉及了经济法

调整的一个领域,并非全部,美国经济法在开始时并不完整,仅仅具有反垄断法。

自由放任带来的恶果在年的经济危机中暴露无遗,美国经济几乎

濒于毁灭的边缘,严重的危机赤裸裸地暴露了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失灵,要拯救

濒于崩溃境地的美国经济,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力量。于是,在大危机萧瑟凄惨的

气氛中,罗斯福接任总统后立即推行所谓国家调节经济的罗斯福新政,并通过立

法形式把这种干预手段和措施固定下来,试图用国家调节经济的措施来摆脱危

机。

罗斯福新政期间,美国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极大地丰富了美国经济法的内

容,扩展了经济法的调整领域,使美国经济法体系趋于完整。由于经济危机由股

市引发,所以罗斯福新政首先从金融领域入手,率先进行的是银行领域的改革。

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又被称为《谢尔曼法》。年月日,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救济法》,下令所有银行暂时休业,授权

总统在信用和金融方面以巨大的权力,它只允许联邦储备体系中健全的银行向财

政部领取执照而重新开业。年通过《存款保险法》,成立银行存款保险公司

保护个人存款。通过这两个银行法案,美国对银行制度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使银

行倒闭的数目大大少于二十年代。同时也结束了美国的“自由银行制度”,①从此,

美国银行的货币、信贷业务活动被置于联邦储备体系、新建立的全国性的联邦存

款保险公司以及政府通货总监的多重交错的控制与监督之下,国家对整个国民经

济的控制得到加强。金融改革的另一方面,是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出售股票和

有价证卷中的非法行为的法规。如年《联邦证券法》、年《证券交易

法》、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等等。政府第一次出面对股票和有价证券

市场进行调节,从而加强了政府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管理与监督。农业方面的改

革也是罗斯福新政的重点,年月日,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授权

农业调整局控制基本农产品产量,以提高农产品价格和农民购买力。年、

年又两次通过修正案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为了防止农场主破产,国

会又通过一系列法案,帮助农场主能以最低成本获得贷款。如年的《紧急

农贷抵押法》、《农业贷款法》,年的《农作物贷款法》、《农业救济法》等,

通过这一系列的农业立法,美国的国家干预深入到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

费领域之中。工业改革也是罗斯福新政中的主要内容。年月颁布了《全

国工业复兴法》,规定建立全国复兴委员会,负责监督工商企业界的公平竞争,

以便提高工业价格,刺激生产。在该法之下,还制定了大约多个工业法规,

其中包括限制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取消童工、维持公平价格和限制自相残杀的

竞争内容。上述内容后来分别被列入年的《全国劳工关系法》和年的

《公平劳动标准法》中。此外,国会还通过了一系列管理交通运输业方面的法规,如年的《联邦动力法》、年的《机动运载工具法》、年的《运输法》、

年的《商船法》和年的《民用航空法》等。国家对工业交通运输业的

干预与调节,使国家同这些行业中垄断组织的结合进一步增强。②

由此可以看出,罗斯福新政立法几乎涉及到美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从银行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甚至劳资关系等各个领域都进行了较为广

泛而深入的调节。尽管罗斯福新政并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但是,罗斯福新政的推行,对于缓解经济危机,促使经济复苏,确实起到了

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为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开拓了一条通过国家调节经济,

人为刺激经济增长来缓和与摆脱危机的出路。罗斯福新政实质上以政府干预代替

自由放任,结束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无序状态,保证社会繁荣稳定,这实际上也是

国家职能的一种变化。罗斯福新政之前,《克莱顿法》等反垄断法只是涉及了经

济法中市场规制的领域,但对于经济法中的国家投资经营和宏观调控并没有涉

及,此时的经济法体系是不完整的,缺少了另外两大板块,但是,罗斯福新政颁

布的诸多法律弥补了这一缺陷,罗斯福新政之后,美国经济法的体系渐渐完整,

国家开始担负起全面的调节经济的职能。这是美国自从建国之后对自由放任传统

的一次大变革,实际上标志着美国国家调节职能正式出现。

新政颁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分析

罗斯福新政之所以在经济法史上内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为它是

美国经济法成熟的标志,罗斯福新政之后,国家较为全面地担负起了调节经济的

职能,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而存在,立法体系也趋向完备。为什么将

罗斯福新政作为美国经济法成熟的标志呢?这从对罗斯福新政期间颁布法律的

特点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罗斯福新政期间颁布的许多法律,不同于美国以往的法律部门中的任何一「〕,它具有自己的价值和作用,它们的颁布事实上使得国家担负起了经济调节的

职能,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首先,罗斯福新政期间颁布的诸多法律用

来调整的是国际调解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包

括国家调节中国家与企业等民间主体的关系,也包括国家同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

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不同于用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

的民商法,也不同于用来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这类法律具有自己单

独的调整对象;其次,这类法律管理社会的目的和任务特殊。它们是通过对社会

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①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

照国家预期的目标和途径发展,这不同于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正

当权益的民商事法律,也不同于为了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

行,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行政法;再次,这类法律进行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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