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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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联合国宪章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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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介绍性说明Introductory Note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旧金山签字的,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

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was signed on 26 June 1945, in San Francisco,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came into force on 24 October 1945.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harter.宪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由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修正案由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于1968年6月12日生效。

Amendments to Articles 23, 27 and 61 of the Charter were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17 December 1963 and came into force on 31 August 1965. A further amendment to Article 61 was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20 December 1971, and came into force on 24 September 1973. An amendment to Article 109,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bmly on 20 December 1965, came into force on 12 June 1968.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联合国宪章诠释

联合国宪章诠释

联合国宪章诠释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最高的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并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宪章共包含了19个章节和111条条款,阐明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职能,为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联合国宪章的诠释是对宪章的逐条解释和理解,下面将对宪章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联合国宪章明确了其宗旨和原则。

宪章第一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实现国际社会为人类福祉所共同追求的目标等。

宪章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平等和相互尊重、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互利合作等原则。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

宪章第二章至第十九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各个机构及其职能,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等。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推动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强调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和方法,强调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还设立了安全理事会,并给予其对和平与安全问题的主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和实施决议、解决争端等重要职责。

联合国宪章关注发展问题。

宪章规定了促进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和方法。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负责推动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合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全球发展和消除贫困。

联合国宪章强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

宪章规定了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尊严的原则,强调各国在国内和国际上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

联合国成立了人权理事会,并推动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联合国宪章设立了国际法院。

宪章规定了国际法的适用和作用,以及国际法院的职能和权力。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法律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国际法,并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总而言之,联合国宪章是国际社会合作的基石,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职能,为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权与基本自由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诠释

联合国宪章诠释

联合国宪章诠释一、引言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通过,并于同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宪章确立了联合国的目标、原则和组织结构,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将对联合国宪章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诠释。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联合国宪章中明确了联合国的主要目标,即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强国际法与人权保护,以及推动国际间的相互尊重与合作。

这些目标旨在建立一个公正、和平且繁荣的世界。

2. 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联合国宪章确认各个会员国在权利和义务上享有平等地位。

这意味着每个会员国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内外政策,并应尊重其他会员国的独立性和领土完整。

(2) 不干涉内政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应避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防止外部势力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

(3)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联合国宪章鼓励会员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协商等方式。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战争的爆发,并促进国际间的和平与稳定。

(4) 人权尊重原则联合国宪章确认所有会员国应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宪章规定了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并设立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来监督各会员国的人权状况。

(5) 合作发展原则联合国宪章鼓励各个会员国进行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减少贫困、改善教育与卫生条件等措施,宪章旨在实现全球共同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结构与机构1. 组织结构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包括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等主要机构。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推动联合国的目标与原则的实现。

2. 机构(1) 大会大会是联合国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会员国组成。

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中拥有一票,并就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大会还负责选举非常任理事国和审议预算等事项。

(2) 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宪章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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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诠释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以下是对《联合国宪章》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的诠释:
1. 宗旨和原则:《宪章》的首要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等。

2. 组织机构:《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如安理会、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国际法院等,以及它们的职权和运作方式。

3. 集体安全:《宪章》确立了集体安全机制,通过安理会的决议和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有权采取军事、经济或其他制裁措施来应对威胁和平的行为。

4. 国际合作:《宪章》强调国际合作在解决全球性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权等方面的重要性。

它鼓励成员国通过协商、谈判和合作来实现共同目标。

5. 非殖民化:《宪章》支持非殖民化进程,呼吁所有殖民地和托管地实现独立和自决。

这一原则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民族解放运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6. 人权保护:《宪章》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人权,但它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并为后来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奠定了基础。

总之,《联合国宪章》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基本准则,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合作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框架和指导原则。

1。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摘要:一、前言二、《联合国宪章》的背景与意义三、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1.尊重人权2.平等对待各国3.实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干涉他国内政5.国际合作6.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7.发展国际合作四、这七项原则的现实意义五、结论正文:一、前言联合国宪章是1945 年由各国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它确立了联合国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为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合作、人权保护等领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宪章中提出的七项原则,是构建国际秩序、维护世界和平的基础。

二、《联合国宪章》的背景与意义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国际社会深感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决心建立一个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6 月26 日,《联合国宪章》在旧金山会议上正式通过,10 月24 日,宪章正式生效。

自此,联合国正式成立,开始履行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使命。

三、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1.尊重人权:宪章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是“尊重人权”。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本国公民以及他国公民的人权,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2.平等对待各国:宪章第二条强调,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循“主权平等、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原则。

这意味着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无论国家大小、强弱,都应受到尊重。

3.实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宪章第四条规定,会员国在遇到国际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如国际法院、仲裁等机制。

这一原则旨在避免战争,确保国际争端得到和平解决。

4.不干涉他国内政: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会员国应尊重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各国政治独立,确保各国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

5.国际合作:宪章第一条明确提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发展国际合作”。

这意味着各国应携手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实现共同发展。

6.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宪章第一条明确指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其中包括以下七项原则:
1.平等主权原则(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不论其国家大小或经济实力如何。

2.不干涉原则(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联合国会员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

3.和平解决争端原则(Principle of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联合国鼓励会员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等途径。

4.自决原则(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联合国承认各国人民享有自决权,即自行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5.全体会员国共同负责原则(Principle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联合国会员国共同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

6.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Principle of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联合国禁止任何会员国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来解决国际争端,除非经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

7.国际合作原则(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联合国鼓励各国开展友好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包括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权和环境等方面的合作。

这些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并确保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目录简介1内容序言1第一章:宗旨及原则1第二章:会员1第三章:机关1第四章:大会1第五章:安全理事会1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1第七章:应付办法1第八章:区域办法1第九章: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1第十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第十一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1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1第十三章:托管理事会1第十四章:国际法院1第十五章:秘书处1第十六章:杂项条款1第十七章:过渡安全办法1第十八章:修正1第十九章:批准及签字简介《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

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

联合国旗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

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

1942年1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一词。

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

联合国宪章中文官方译本

联合国宪章中文官方译本

联合国宪章中文官方译本
联合国宪章的中文官方译本由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中文所撰写,以下为中文译本:
《联合国宪章》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并为达此目的,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使小国与大国同样权利,穷国与富国同享自由,临时世界战争之祸,已定息于无形,以致能实践以上所述各事,并正式定一定期之会议,以实施本组织之宗旨与原则,而亦不乏普遍和平之保证。

第一章:组织
第一条:名称
本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二条:宗旨
本组织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四条:会员国
凡认清风承本组织之宗旨及本条所载之权利及义务之任何国家可本组织之会员国。

本组织会员国大会具有将其他地域集团接纳为本组织会员国之权。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实用版】目录一、联合国宪章的背景和意义二、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简介三、七项原则的详细内容四、七项原则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五、结论正文一、联合国宪章的背景和意义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世界各国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共同成立了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作为这个世界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防止战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及人道主义的发展。

二、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简介联合国宪章共有七项基本原则,这七项原则被称为联合国宪章的“柱石”,它们为联合国的运作和世界秩序的维护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三、七项原则的详细内容1.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联合国宪章的首要原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有权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2.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这一原则规定,国家之间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3.禁止侵略行为:侵略行为被明确定义为违反联合国宗旨的行为,应被全面禁止。

4.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有义务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应采取行动防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

5.合作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这一原则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呼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全球性问题。

6.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7.遵守国际法: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以确保国际关系的正常进行。

四、七项原则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过去的七十多年里,它们一直是国际关系的基石,为世界各国间的和平共处提供了重要指导。

同时,这些原则还推动了国际合作,促进了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及人道主义的发展。

五、结论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自 1945 年确立以来,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一、背景介绍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于1945年11月16日在伦敦成立,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的专门机构之一。

1.2 宪章的意义和目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是该组织的基本法规,它确立了组织的目标、原则和职能。

宪章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全球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领域的合作与发展,促进全球各国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的内容2.1 宪章的结构和框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分为导言和13个章节。

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组织致力于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的国际合作。

各章节包括了不同领域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规则。

2.2 宪章的重要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作原则、民主原则、普遍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组织的工作提供了基础和指导,确保了各成员国在该组织内的平等地位和利益得到保障。

2.3 宪章的核心职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规定了该组织的核心职能,主要包括教育领域、科学领域、文化领域和传播领域。

教育领域的职能涉及到全球教育的提升和促进,科学领域的职能涉及到科学研究的推动和科技的发展,文化领域的职能涉及到文化保护和文化多样性的维护,传播领域的职能涉及到信息传播的促进和媒体发展的支持。

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的意义和影响3.1 促进全球教育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宪章规定的职能与各成员国开展合作,促进全球教育的发展。

组织通过制定教育政策、共享最佳实践和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努力实现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教育质量,尤其关注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

3.2 推动科学与技术创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明确组织的职能包括推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组织鼓励各成员国加强科学研究和合作,推动科技创新,为解决全球面临的诸多挑战提供科学的支撑和解决方案。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是世界上最早的现行国际法律文书,它确立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其中包含了七项原则,它们分别是平等权利、自尊、尊重国家主权、合作、和平解决争端、避免使用武力和共同行动。

下面我将围绕这七项原则展开深入探讨。

一、平等权利。

平等权利是指所有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大国欺凌和弱国受挫,使各国在国际关系中能够平等对待,共同参与国际事务。

平等权利的体现,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二、自尊。

自尊原则要求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并不干涉对方内政。

这一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各国的国家尊严和主权独立,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关系。

三、尊重国家主权。

尊重国家主权是指各国应当维护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强加或使用武力的方式进行干涉。

这个原则的遵守有助于预防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四、合作。

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应该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合作解决国际事务中的问题。

强调合作有助于协调国际利益和各国关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

五、和平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是《联合国宪章》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尽量避免使用武力,维护和平。

六、避免使用武力。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七、共同行动。

共同行动原则鼓励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积极开展合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合作作出共同努力。

以上七项原则构成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框架,为国际社会的运作提供了指引和保障。

我个人对这些原则的理解是,它们不仅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础,更是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这些原则也需要不断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它们是国际法律的基石,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摘要:
一、《联合国宪章》的背景和重要性
二、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
三、这些原则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联合国宪章》是在1945 年由联合国成立大会上通过的,它是联合国的根本大法,为联合国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宪章的七项原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应遵守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2.互不侵犯:会员国不得以任何形式武力侵犯另一个会员国,或支持对另一个会员国的侵略行为。

3.非干涉:会员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另一个会员国的内政或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干涉另一个会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

4.平等互利:会员国应相互尊重,不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应平等相待,互相合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

5.和平共处:会员国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应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6.合作解决国际问题:会员国应共同合作,通过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
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

7.尊重人权:会员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承认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七项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精髓,它们对联合国的运作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这些原则不仅指导着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也指导着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权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总的来说,《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是构建和平、稳定、公正和繁荣的国际社会的基础。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全称《联合国联盟宪章》,是联合国成立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于1945年6月26日签署,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成为联合国组织的根本大法。

背景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是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在战后的混乱和分裂的背景下,国际社会需要建立一个组织,以推动国际合作和解决冲突。

联合国作为这个组织应运而生。

目标与原则联合国宪章的目标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促进人权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其最高原则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际和平与安全、不干涉内政、平等和互相尊重、解决争端和建立国际法治。

组织结构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

联合国最高机构是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其他机构包括经济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

宪章还规定了各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成员国的权益和义务。

大会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常规会议,会员国代表在会上讨论和决定一系列问题,包括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权等。

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5个是常任理事国,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法国和英国。

其他10个理事国每两年选出并轮流担任理事国。

安全理事会有权采取制裁措施、调解争端、决定和推动和平解决方案等重要职责。

但由于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安全理事会在某些问题上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决议,这也是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

经济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是负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构。

它的职责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协调各机构合作等。

经济社会理事会由54个会员国组成,任期为3年,每年举行两次会议。

国际法院联合国国际法院是国际社会的法律解决争端的机构。

它根据国际法规则处理会员国之间的法律纠纷,并提供法律意见。

国际法院的裁决对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和实施各项工作。

文言文 联合国宪章

文言文 联合国宪章

文言文,作为中国古代的书面语言,与现代的联合国宪章之间存在显著的语言和文化差异。

将联合国宪章的内容用文言文表达,实际上是一个挑战性的翻译和文化适应问题。

然而,我可以尝试以一种近似的文言文风格来概括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

昔人立国,各有法度,然天下纷扰,战乱频仍。

联合国之设,盖为谋世界和平,共商国是,俾各国相安无事,人民安居乐业。

宪章所定,皆以和平、安全、公正、进步为宗旨,务使各国遵循,不相侵凌。

凡联合国会员国,无论大小强弱,皆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内政。

有争端之事,应秉公议决,不得私自用武。

各国皆应尊重人权,保护人民基本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之。

且联合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为己任,遇有战事,应尽力调停,俾双方息兵罢战。

若调解不成,不得已而用兵,亦必以最小之损害,求最大之和平效果。

此外,联合国尚致力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际合作,以谋共同繁荣。

凡此种种,皆联合国宪章之大义所在,各国皆应恪守不渝。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近似的文言文翻译,实际上联合国宪章的内容更为复杂和详细。

此外,由于文言文和现代汉语在表达方式和词汇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这种翻译可能并不完全准确或符合文言文的规范。

联合国宪章诠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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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诠释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基石,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原则和准则。

它不仅为国家间的协商、合作和冲突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框架,也为保护人权、促进可持续发展等全球议题提供了指导。

宪章首先强调了平等原则。

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都享有平等的主权。

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必须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并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

平等也适用于国家内部的所有人,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享有尊严和基本的人权。

宪章强调了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根据联合国的宗旨,各国必须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这需要通过对话、协商和国际法的途径来实现。

同时,宪章也承认了自卫权,但要求其在受到攻击时保持最小化,并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宪章还强调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

根据宪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构。

安理会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制止侵略行为、维护国际安全以及解决国际争端。

但同时,宪章也肯定了成员国的主权,安全理事会在处理事务时必须尊重成员国的利益和独立。

宪章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亦有所强调。

根据宪章,各国应促进并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它倡导不歧视、不剥夺人权的原则,知识创造未来包括种族、性别、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念。

此外,宪章通过设立人权理事会等机构,来推动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合作和对话。

可持续发展也是宪章关注的重点之一。

宪章承认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各国之间合作的必要性。

它鼓励各国采取措施,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降低贫困、保护环境等方式来实现世界各地人民的福祉。

此外,宪章中还涵盖了对社会公正、教育、医疗等议题的关注。

总而言之,联合国宪章旨在建立一个和平、公正、人权保障和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秩序。

它给予了各国共同的原则和准则,引导国际社会在面对各种挑战时寻求合作与解决之道。

通过秉持宪章的核心价值,我们可以共同努力实现一个更加美好和繁荣的未来。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是建立联合国的基础文件,其中包含着七项原则,这些原则以及宪章的内容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合作关系以及保护人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详细阐述关于这七项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联合国宪章》的第一项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成员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致力于防止战争的发生,倡导通过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解决争端,避免使用武力,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

第二项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

宪章将成员国的主权视为不可侵犯的,要求会员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义务,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国际社会应通过合作与对话解决问题,相互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三项原则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

联合国宪章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成员国应通过谈判、调解、仲裁、调查等途径解决争端,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并避免冲突的升级。

第四项原则是“不歧视任何国家”。

在宪章中,联合国明确表示不存在任何对成员国进行歧视的情况。

无论国家的大小或地理位置如何,联合国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国际事务应基于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展开。

第五项原则是“和平利用国际资源”。

联合国倡导各国和平共享和平利用国际资源,避免资源的不合理和不平等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维护全球资源的公平与可持续利用。

第六项原则是“合作促进发展”。

宪章提出促进和加强国际合作和发展的要求,成员国应通过加强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领域的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的问题,实现科技与资源的共享。

联合国倡导实现全球发展的可持续性,通过合作推动全球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最后一项原则是“尊重和保护人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成员国承认每个人都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无论其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信仰。

联合国呼吁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通过国际法的保护和推动国内立法以确保人权的实现。

通过以上的几项原则,可以看出《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是一种合作与和平的国际秩序。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摘要:
一、联合国宪章的背景和意义
二、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
三、这些原则的重要性
四、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关系的影響
正文:
一、联合国宪章的背景和意义
联合国宪章是在1945年由参加二战的盟国签署的,它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之一。

宪章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权。

宪章也明确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七项原则。

二、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
这七项原则分别是:
1.主权平等:所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主权国家,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互不侵犯:国家不应该以任何形式侵犯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3.互不干涉内政:国家不应该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事务。

4.平等互利:国家在贸易、经济、文化等方面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5.和平共处:国家应该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6.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国家应该忠实履行它们在联合国宪章下承担的国际义务。

7.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国际争端,包括通过谈判、仲裁或国际法院等方式。

三、这些原则的重要性
这些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础,也是推进全球发展的关键。

它们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合作的平台,让各国可以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贫困、疫情等。

四、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关系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为各国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框架,让它们可以在这个框架下开展国际合作。

联合国宪章-中文版

联合国宪章-中文版

联合国宪章【题注】(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本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

中国系联合国原始成员国,分别于1945年6月26日和1945年9月28日签署和批准宪章。

【章名】全文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章名】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联合国宪章的内容是

联合国宪章的内容是

联合国宪章的内容是【篇一:联合国宪章的内容是?】《联合国宪章》全文如下: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第四条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第五条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第六条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第三章机关第七条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第八条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第四章大会组织第九条一、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职权第十条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第十一条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第十二条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第十三条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丑)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第十四条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第十五条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第十六条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第十七条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并应审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投票第十八条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第十九条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程序第二十条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第二十一条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第二十二条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第五章安全理事会组织第二十三条①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通过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二十三条的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职权第二十四条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第二十五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第二十六条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投票第二十七条①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修正后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程序第二十八条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第二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第三十条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第三十一条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第三十二条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第三十三条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第三十四条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第三十五条一、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得将属于第三十四条所指之性质之任何争端或情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为任何争端之当事国时,经预先声明就该争端而言接受本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之义务后,得将该项争端,提请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注意.三、大会关于按照本条所提请注意事项之进行步骤,应遵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第三十六条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安全理事会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当事国为解决争端业经采取之任何程序,理应予以考虑.三、安全理事会按照本条作成建议时,同时理应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第三十七条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当事国如未能依该条所示方法解决时,应将该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二、安全理事会如认为该项争端之继续存在,在事实上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决定是否当依第三十六条采取行动或建议其所认为适当之解决条件.第三十八条安全理事会如经所有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得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限.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第三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四十条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第四十一条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第四十二条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第四十三条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求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有所贡献起见,担任于安全理事会发令时,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二、此项特别协定应规定军队之数目及种类,其准备程度及一般驻扎地点,以及所供便利及协助之性质.三、此项特别协定应以安全理事会之主动,尽速议订.此项协定应由安全理事会与会员国或由安全理事会与若干会员国之集团缔结之,并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第四十四条安全理事会决定使用武力时,于要求非安全理事会会员国依第四十三条供给军队以履行其义务之前,如经该会员国请求,应请其派遣代表,参加安全理事会关于使用其军事部队之决议.第四十五条为使联合国能采取紧急军事办法起见,会员国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国际共同执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此项部队之实力与准备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在第四十三条所指之特别协定范围内决定之.第四十六条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第四十七条一、兹设立军事参谋团,以便对于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题,对于受该会所支配军队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及可能之军缩问题,向该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二、军事参谋团应由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织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该团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该团责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该国参加其工作时,应由该团邀请参加.三、军事参谋团在安全理事会权力之下,对于受该会所支配之任何军队,负战略上之指挥责任;关于该项军队之统率问题,应待以后处理.四、军事参谋团,经安全理事会之授权,并与区域内有关机关商议后,得设立区域分团.第四十八条一、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安全理事会之决定.二、此项决议应由联合国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国际机关之行动履行之.第四十九条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第五十条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时,其他国家,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行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解决此项问题.第五十一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八章区域办法第五十二条一、本宪章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二、缔结此项办法或设立此项机关之联合国会员国,将地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以前,应依该项区域办法,或由该项区域机关,力求和平解决.三、安全理事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全理事会提交者,应鼓励其发展.四、本条绝不妨碍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适用.第五十三条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第五十四条关于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起见,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之行动,不论何时应向安全理事会充分报告之.第九章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第五十五条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寅)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第五十六条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第五十七条一、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之各种专门机关,依其组织约章之规定,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广大国际责任者,应依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使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二、上述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各专门机关,以下简称专门机关.第五十八条本组织应作成建议,以调整各专门机关之政策及工作.第五十九条本组织应于适当情形下,发动各关系国间之谈判,以创设为达成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旨所必要之新专门机关.第六十条履行本章所载本组织职务之责任,属于大会及大会权力下之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为此目的,该理事会应有第十章所载之权力.第十章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组织第六十一条①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通过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六十一条的修正案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该条的进一步修正案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将经社理事会的成员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二十七会员国组织之.二、除第三款所规定外,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每年选举理事九国,任期三年.任满之理事国得即行连选.三、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后第一次选举时,除选举理事六国接替任期在该年年终届满之理事国外,应另增选理事九国.增选之理事九国中,三国任期一年,另三国任期二年,依大会所定办法.四、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职权第六十二条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关系专门机关、提出关于此种事项之建议案.二、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三、本理事会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四、本理事会得依联合国所定之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第六十三条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与第五十七条所指之任何专门机关订立协定,订明关系专门机关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条件.该项协定须经大会之核准.二、本理事会,为调整各种专门机关之工作,得与此种机关会商并得向其提出建议,并得向大会及联合国会员国建议.第六十四条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取适当步骤,以取得专门机关之经常报告.本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商定办法俾就实施本理事会之建议及大会对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建议所采之步骤,取得报告.二、本理事会得将对于此项报告之意见提送大会.第六十五条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向安全理事会供给情报,并因安全理事会之邀请,予以协助.第六十六条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职权范围内关于执行大会建议之职务.二、经大会之许可,本理事会得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之请求,供其服务.三、本理事会应履行本宪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职务,以及大会所授予之职务.投票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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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1简介《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

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

大西洋宪章联合国旗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

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

1942年1月1日,美国、英国、苏联、中国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共同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一词。

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中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

1945年4月25日,50国代表开始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6月25日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并于次日举行签字仪式。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

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运作机制。

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

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以下简称“宪章”)《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除执行决议联合国总部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

《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均对此有所规定。

《宪章》强调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安理会有权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而且强调只有所有非军事手段被证明无效时才可诉诸武力。

《宪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对上述原则有详细的表述。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

2介绍说明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旧金山签字的,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

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

宪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由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修正案由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于1968年6月12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应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作出,关于一切其他事项的决定则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作出。

第六十一条修正案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员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

该条的进一步修正案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将经社理事会的成员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是修正该条第一项,规定会员国为审查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二之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涉及大会第十届常会期间可能举行审查会议的问题,仍然保留原来的行文:“安全理事会任何七个理事国之表决”,1955年大会第十届常会和安全理事会根据该项规定采取了行动。

1945年联宪会议开幕时英美苏中四国代表交谈3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4第一章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5第二章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第四条第五条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

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六条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6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7第四章组织第九条一、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职权第十条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第十七条投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

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程序第二十条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

第二十二条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8第五章组织第二十三条职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第二十六条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

投票第二十七条程序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三十条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第三十一条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

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

9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安全理事会如经所有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得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限。

10第七章(本章原标题为: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应付办法)第三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四十条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

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

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第四十一条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

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四十二条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安全理事会决定使用武力时,于要求非安全理事会会员国依第四十三条供给军队以履行其义务之前,如经该会员国请求,应请其遣派代表,参加安全理事会关于使用其军事部队之决议。

第四十五条为使联合国能采取紧急军事办法起见,会员国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国际共同执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

此项部队之实力与准备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在第四十三条所指之特别协定范围内决定之。

第四十六条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

第五十条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时,其他国家,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行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解决此项问题。

第五十一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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