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13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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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举行地法 是一条古老但目前仍然流行的原则。按照这一原
则,如果结婚符合婚姻举行地法有关结婚实质要 件的规定,该婚姻就是有效的婚姻,而且在任何 地方都有效;反之亦然。
精选课件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结婚也是一种
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其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应适 用婚姻举行地法;
2、根据“既得权保护说”,将当事人依婚姻举行
精选课件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 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 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 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 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 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 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 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 遂诉诸法院。
3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按按19891989年修改后的年修改后的日本法例日本法例第第1616条条的规定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共同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有共同本国法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法如无共同本国法而有共同惯常居所时如无共同本国法而有共同惯常居所时适用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果既无共同本国法也无共如果既无共同本国法也无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时同惯常居所地法时适用与夫妇有最密切关系地适用与夫妇有最密切关系地的法律的法律
根据民事登记方式,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
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一定的证件后,婚姻才成立。
宗教方式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根据
自己信仰的宗教的规定,举行一定的宗教 仪式后,婚姻才成立。 一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依宗教仪式在教堂 举行婚礼
精选课件
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 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
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涉及跨国交易、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等私法问题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冲突和选择、以及合理的公平性原则。

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纠纷处理中,各国法律的异质性常常会导致法律冲突,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解决。

为了处理法律冲突,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法律适用方法,例如地位法、最有关联法和国际私法规范等。

地位法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广泛采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

它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第一国的法律,即与当事人地理最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注重地理联系,使得每个国家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自己的国民和利益。

然而,地位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国家利益主义的过分强调、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忽视等。

为了解决地位法的问题,最有关联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适用方法得到了广泛关注。

最有关联法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更加注重就事论事、实事求是。

最有关联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位法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难题,如如何确定最有关联的国家、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等。

除了地位法和最有关联法,国际私法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形式,对国际私法关系做出规范性的统一。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国际私法适用的大量法律冲突和争议。

然而,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与推广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国家主权意识的强烈、国际协作的困难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公正和公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

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各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合作,通过司法互助和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两者作出统一规定。
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时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时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 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 人员认定两人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 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 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 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混合制 ( Eclecticism )
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 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如瑞士);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 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如匈牙利)。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Choice of Law for Formal Validity) 1.婚姻举行地法( lex loci celebrationis)
评析(Comments)
• 1. 废止了《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
• 2. 区分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体现 了对形式要件做宽松规定的立法意旨。
• 3. 立法语言上有失标准。
• 4. 第21条无法涵盖结婚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也无共同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不在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的情况。在这种 情况下,只能借助《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 的规定。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Conflicts Rules for Family Law)
婚姻家庭关系在国际私法上的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涉外家庭 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冲突规范 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涉外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辖 权更为重要。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总结(2篇)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是指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冲突规范以及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总结。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应尊重他国法律,实现互利共赢。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如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排除适用。

三、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范围1. 人身关系: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法律关系。

2. 物权关系: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

3. 合同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租赁合同等。

4. 侵权责任关系:包括跨国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四、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用于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可分为以下几类:1. 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如当事人未选择,则适用法院地法。

2. 系统性冲突规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3. 转化性冲突规范:指在适用某一国家法律时,需将其转化为另一国家的法律。

4. 空白性冲突规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未能明确指出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五、具体法律适用1. 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国籍法或法院地法。

2. 物权关系:不动产法律关系,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动产所在地法或当事人住所地法。

3. 合同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或当事人住所地法。

4. 侵权责任关系:侵权法律关系,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2篇)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婚姻家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时,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婚姻家庭的概念涉外婚姻家庭是指涉及不同国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或不同宗教信仰的婚姻家庭关系。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根据相关法律规则确定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之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应遵循以下国际私法原则:(1)主权原则: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承认各国法律的独立性。

(2)平等原则: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时,应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3)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可以参考国际惯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确定与该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四、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范围1. 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终止等方面。

如结婚登记、婚姻无效、离婚等。

2. 家庭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关系、继承权等方面。

如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继承等。

3. 监护、收养、抚养等特殊法律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监护、收养、抚养等特殊法律关系。

如监护人的确定、收养关系、抚养责任等。

五、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规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

如结婚登记、离婚等,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_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_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我国相关立法一、关于国籍和住所:1国籍(1)自然人:内外冲突;内优先外外冲突:最后取得国籍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防止无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防止双重国籍(内外冲突,外优先);外外冲突: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2)法人:注册登记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设立准据法;复合2住所:(1)自然人:基本同国籍(2)法人: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消极冲突:住所或惯常居住地对法人的认许:代表、分支机构:特别认许;其他:一般二、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1)自然人:属人法(大陆:国籍;英美:住所)主要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院地法我国:无规定(2)法人:依据章程2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2)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3宣告失踪和死亡:国籍国法;住所地法;重叠适用我国:住所地法三、物权(1)有关问题:范围;种类和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的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保护(2)不动产:物之所在地(3)动产:一般:物之所在地例外:运输途中的物品(适用发货地法;收货地法;属人法)运输工具(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地法)中止或被内国解散的法人(中止:属人法;违反内国法被内国解散:内国法)与人身关系有关无主土地上的财产(占有者属人法)国家财产无体动产:所代表的文件所在地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规定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有关适用(4):国有化:不具域外效力:物之所在地法、主权原则、国家的承认、公共政策不予补偿及时、充分、有效适当合理我国:一般规定:对外资、中外合资,不征收有关协议适当合理(5)信托:我国: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四、债权(1)合同:主观论:意思自治客观论:缔结地法合同自体法最密切联系(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不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只用于合同领域;普遍适用;基本原则规定例外)特征性履行(直接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规定例外情况)直接适用法(效力不可损抑,地位优越)我国:直接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民草第九编》中外合作土地开发、外在中投资)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货物买卖合同、科技咨询、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合同、银行抵押和贷款、保险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代理合同、不动产买卖租赁、动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成套设备供应法官自由裁量(2)侵权: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重叠适用长臂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挑选法院原则我国:侵权行为地法(行为地析取结果发生地)共同属人法(得采)重叠适用(以我国法识别:发生在境外的侵权)特殊侵权: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法院地法(3)无因管理我国无规定(4)不当得利我国无规定五、婚姻家庭1结婚(1)形式要件:登记、领事、宗教、普通法实质要件:自愿、法定婚龄、禁止条件(近亲、重婚、疾病)(2)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属人法结合(3)我国:形式要件:境内外外:登记、领事(互惠)、宗教(不具当然效力)中外:登记境外当地规定方式、领事实质要件:中方人员禁止条件:外交、公安、国安、机要、现役等掌握重大国家机密人员外方人员:可适当放宽法定婚龄、不得种族歧视或一夫多妻适用:婚姻缔结地(需考虑公共政策;不周延:只有中外、不区分形式、实质)2离婚(1)形式要件:判决、协议实质要件:原则性规定、列举(2)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结合有利于实现离婚(3)管辖权:住所国籍结合(《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条约》兼采)(4)我国:管辖权: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境内婚后赴外:登记地或户籍地;境外结婚:仅当所在国以国籍国所属为由不受:原户籍地;留学生:登记地准据法:婚姻效力:缔结地法;其他:法院地法3收养(1)属人法法院地法(2)我国:结合4监护:监护人属人法被监护人属人法法院地法我国:被监护人本国法;在我国有住所:我国5扶养扶养人属人法被扶养人属人法共同属人法我国: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6关于婚生子女关系、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我国无规定,参照扶养关系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后继结婚、国家行为、认领:我国无规定六、知识产权1专利权取得、效力:申请地法保护:权利取得地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2商标权成立、内容、效力:登记地法首先使用地法保护:法人中心管理所在地法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分割论3著作权成立、内容、范围:发表地;未发表:作者属人法保护:被请求国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合同角度分割论4我国依据有关条约有关优先权我国公民在国外取得专利权、商标权,须先在境内取得相关权利后,委托有关机关办理著作权的双重国际标准七:继承1单一制: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我国:区别制2绝产:视为涉外法定继承:属人法视识别情况作不同规定:物之所在地法;直接规定归本国;视被继承人住所所在国主张我国:考虑互惠原则仅当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且为动产:外国法一般:物之所在地法八、破产1破产普及主义:具域外效力破产属地主义:不具域外效力我国:绝对的破产属地主义转为相对破产普及主义(通过互惠原则)2破产法律适用(1)权利别处权:物之所在地法取回权:物之所在地法撤销权:法院地法债务人住所地法结合抵消权:法院地法主债权准据法所属地法(2)债权范围、清偿程序:宣告国法(3)管理:破产宣告地法下次再发程序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

”“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14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14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2)缔结契约的能力:适用结婚时夫妻 各自本国法 (3)契约形式的有效性:符合下列任何 一个法律规定的缔约方式均为有效:① 契约缔结地法;②结婚时夫妻各自本国 法;③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本国法。
3、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缔结财产契约 《公约》第2条规定,婚姻对夫妻财产的效 力依结婚时丈夫本国法,不管夫妻财产是动产 还是不动产。 4、对于不动产由其所在地法律置于特别土地 制度之下者,公约的各项规定不适用。 5、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新的共同国 籍时,应该适用的法律为新的夫妻本国法。 6、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国籍,则以 其最后共同的法律为夫妻本国法。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一、确定子女是否婚生的准据法 (一)适用父母属人法 (二)适用子女属人法 (三)适用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四)适用有利于子女婚生的法律 (五)适用与父母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 (六)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 用 1.适用母亲属人法 2.分别适用父母各自属人法 3.适用父母共同属人法 4.适用子女属人法 5.适用父母子女的共同属人法
第二节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适用法院地法 理由:离婚的法律具有强行的性质,离婚 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密 切相关,应适用法院地法。 缺陷:会产生挑选法院或“跛脚婚姻”的 情况。
(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理由: 离婚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婚姻 之成立适用属人法,婚姻之解除也应适 用属人法。
案例:张莉继承王伟遗产案
王伟(21岁)、张莉(19岁),均为中 国公民,到住所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因年 龄问题未被允许。于是,二人去泰国旅游,并 举行了宗教结婚仪式。回国后,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 次年,王伟车祸死亡,张莉以妻子名义要 求继承。 问题:如何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判断王伟、张莉 婚姻的有效性?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在全球化的今天,婚姻的规范与保护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有关夫妻关系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制,被合称为婚姻法。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则是指处理具有跨境成分的婚姻问题的法律制度。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存在已久的制度,代表着爱情、家族和社会关系的纽带,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国际私法的婚姻法通过国家间的互相认可和协调,为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保护。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家主权原则。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拥有制定适用于本国民众的婚姻法规则的权力。

因此,在国际私法中,涉及婚姻问题的法律冲突时,首先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处理夫妻关系的国际法律冲突时,通常有两种方法:居住国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国籍法律适用原则。

居住国的法律适用原则指的是在外国居住的夫妻,根据所在国法律解决婚姻争议;而国籍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夫妻根据自己的国籍所适用的法律解决争议。

尽管每个国家对法律适用有自己的规则,但常见的准则是依据居住国法或国籍法来确定。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还涉及婚姻的成立、效力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

不同国家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举个例子,有些国家要求婚姻登记,才能视为成立婚姻,而另一些国家则认可口头约定的婚姻关系。

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认定,不同国家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相同。

其中的差异可能涉及年龄要求、亲属关系、自愿与否等各种因素。

与婚姻的解除相关的问题也是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关注的焦点。

离婚的程序和效力差异巨大。

有些国家要求双方经过一段分居期之后才允许离婚,而另一些国家则可以直接离婚。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

在国际私法中,处理婚姻法问题的一个重要机构是国际私法国内法院。

国际私法国内法院旨在解决跨境婚姻纠纷,以确定适用于国际夫妻间婚姻问题的法律。

这些法院的决定在各个国家间拥有一定的公认度。

虽然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致力于提供合理且公正的解决方案,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4)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对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应依什么
法律确定是否承认其效力,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法律 规定。如参考《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国公民 同外国人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定,则对结婚的实质要 件和形式要件均可类推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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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
一、离婚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按照以下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出现夫妻双方没有共同 国籍的情况,依《公约》第8条规定应适用夫妻双 方最后共同本国法。
《公约》第7条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离 婚或分居判决,各缔约国均应该承认,行政管辖机 关所作离婚或分居决定,如依夫妻各自本国法为有 效,各缔约国也应该承认。
三、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
受 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
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根据该规定,我国法院对其受
理 的涉外离婚案件,即使离婚的双方不是分别为中国 公民和外国人,也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中国的法 律。 2.其他有关规定。 (1)1983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 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
(3)1998年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 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大陆居民与 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第9条规定:
“离 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 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 务处理等协议事项。”第10条规定:“申请离婚登
记 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 予登记:①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②一 方要求离婚的;③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 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 项未达成协议的;④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

The recognition of an adoption may be refused in a Contracting State only if the adoption is manifestly contrary to its public polic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Recognition, Enforcement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 21 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 现年 19 岁。王伟同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 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 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以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 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 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 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 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 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 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了 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因此,不 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位果,遂诉讼到法院。
父母子女关系图解
父母与婚生子 女关系
父母子女 关系
亲生父母子女 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 系
父母与非婚生 子女关系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规则(2篇)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规则(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案件也随之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应运而生。

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在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的学科。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国际礼让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主张在处理跨国法律关系时,应当尊重他国的主权,承认其法律效力。

根据这一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考虑外国法律的适用是否违背我国的基本原则和利益。

2. 法律关系本座原则法律关系本座原则认为,应当根据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定适用法律的依据,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认为,应当根据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与该法律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这一原则有助于实现法律适用上的公平和合理性。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认为,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法律违背我国的基本原则和利益,可以不予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

三、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1. 人身关系法律适用规则(1)住所地原则:在处理人身关系案件时,通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2)国籍原则:在处理国籍案件时,通常以当事人的国籍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2. 物权关系法律适用规则(1)物之所在地原则:在处理物权关系案件时,通常以物的所在地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2)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

3. 债权关系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之债: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2)侵权之债:在处理侵权案件时,通常以侵权行为地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4.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通常以知识产权的授予地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2)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课件: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课件: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
据工作人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 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 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 为翁帆的户口在汕头,所以到汕头办理登记手续。
11
第二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1) 原告就被告,涉外离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特别规定
•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3
一、概述 从法律的角度——男女双方依 法定条件和程序自愿结合为夫 妻的法律行为
4
双方完全自愿
必备条件 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的旁系血亲
患婚姻法禁止结婚 的疾病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5
二、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适用丈夫属人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分别适用各自属人法
•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 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3)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 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 院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 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三)公海婚姻
当事人在行驶于公海的商船或军舰上成立 的婚姻,叫公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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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特诉雷特案】
双方当事人是堂兄妹,居住在英属哥伦比亚。 由于父母的反对,他们于1948年到华盛顿举行结 婚仪式,随后,返回哥伦比亚,并一直在哥伦比 亚生活。1968年,女方以夫妻双方有血缘关系为 由,向哥伦比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结婚时 18岁,为未成年人。哥伦比亚法律要求象她这样 年龄的人缔结婚姻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华盛顿法 律则没有这种要求。双方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华 盛顿法律基于血缘关系禁止堂兄妹结婚,哥伦比 亚法律则没有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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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 第13-16条 中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 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 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问:1、王伟和张莉的婚姻是否有效? 2、结婚的形式要件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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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 婚 一、离婚的管辖权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 原则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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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 法院地法说 (二) 属人法说 (三) 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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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得旺案】
后来,雷得旺太太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理由是雷得旺先生一夫多妻。法院认为,本案 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当事人在巴黎举行 婚姻仪式是否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即法国法;第二 ,女方有没有权利与男方缔结一夫多妻制婚姻。 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推 定他们在巴黎埃及领事馆举行的婚姻仪式有效。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1960年婚姻条例规定的原 则: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婚姻住所地法。本案中, 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住所地在埃及,根据埃及的法 律,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效。判决雷得旺太太败诉 。

英国际私法婚姻法律适用(2篇)

英国际私法婚姻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婚姻日益增多,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英国作为国际婚姻的热门目的地之一,其国际私法中婚姻法律适用规则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文将从英国国际私法中婚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具体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英国国际私法中婚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英国国际私法中婚姻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确定婚姻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具体而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夫妻双方国籍、住所或居所地;(2)婚姻缔结地;(3)婚姻存续期间住所或居所地;(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社会联系。

2. 系属公式原则系属公式原则是指以婚姻成立或解除的事实为基础,确定婚姻法律适用的原则。

在英国国际私法中,系属公式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婚姻成立的法律:夫妻双方结婚时,应当遵循其国籍、住所或居所地国家的法律;(2)婚姻解除的法律: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遵循其国籍、住所或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三、英国国际私法中婚姻法律适用的范围1. 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在英国国际私法中,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婚姻缔结地的法律;(2)夫妻双方国籍、住所或居所地国家的法律;(3)其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在英国国际私法中,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夫妻双方国籍、住所或居所地国家的法律;(2)婚姻缔结地的法律;(3)其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英国国际私法中婚姻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1. 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在英国国际私法中,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婚姻无效的原因,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国籍、住所或居所地国家的法律确定;(2)如果夫妻双方国籍、住所或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不一致,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离婚的法律适用在英国国际私法中,离婚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离婚的资格,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国籍、住所或居所地国家的法律确定;(2)离婚的程序,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国籍、住所或居所地国家的法律确定;(3)离婚的效力,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国籍、住所或居所地国家的法律确定。

外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篇)

外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民事关系,是指涉及外国法律、外国当事人、外国法院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等要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条外国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4.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5. 法律稳定性原则。

第四条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解决外国民事关系的法律。

第六条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法律适用地的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2. 选择的法律具有实际可操作性;3. 选择的法律不违反国际私法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未选择解决外国民事关系的法律,或者选择的法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适用以下法律:1. 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2. 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3. 争议标的物所在地法律;4. 争议行为地法律;5. 侵权行为地法律;6. 争议发生地法律。

第八条当事人选择的或者适用的法律发生变更的,不影响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第三章特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条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以下法律:1. 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2. 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3. 争议标的物所在地法律。

第十条涉及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等民事关系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以下法律:1. 劳动合同签订地法律;2. 劳动者居住地法律;3. 劳动争议发生地法律。

第十一条涉及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民事关系的,适用以下法律:1.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适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所在地法律;2. 国际贸易法律关系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条约。

第四章法律适用与外国法院判决第十二条外国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通过以下途径:1. 当事人协商确定;2. 法律适用地法院依职权确定;3. 法律适用地仲裁机构依职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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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夫妻法律适用 《草案》63条 :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草案》 条 律;无共同国籍的,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无共同 住所的,适用其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无共同经常居 住地的,适用其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法律。 《草案》64条: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协商一 致以明示方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 适用前条的规定;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律。
(四)我国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草案) 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或者 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律、 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前条规定,但涉及有不动产 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适用认领时认领人或者被认领 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中有 利于认领成立的法律。
(三)我国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 1.1998年我国《收养法》规定,1999年颁布了《外国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2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 理登记。收养夫妇一方为外国人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 记。” 第3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 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因收养 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 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2.《草案》68条:收养成立,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各自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律。 收养终止,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 地法律,或者适用受认为对此诉讼无管辖权》 因为夫妻关系不好,美国公民威廉近日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 提起诉讼,要休美国妻子卡卓尔。据悉,此案是我国首例双方当 事人均不属于我国公民的离婚案件。6月9日渝中区法院审查后 认为,由于起诉人和被起诉人均系外国人,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 中国,故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无管辖权,不予受理。 据《重庆青年报》报道,威廉与卡卓尔1993年在土耳其结婚, 随后双双前往美国取得美国国籍。2001年威廉携一子一女来到 重庆,最初在四川外语学院做外教,现在重庆美心麦森门业公司 做行政主管。5月20日渝中区法院收到威廉递交的要求与美国妻 子离婚的起诉状。威廉在起诉状中称,由于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 有困难,因此向居住地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据悉早在2年前, 威廉住在沙坪坝区时就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请求,坪 坝区法院也未受理。 2004年6月10 日《北京青年报》
(三)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管辖权、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以及其他管辖 2.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草案》62条: 离婚的条件和效力,适用起诉时受理案件的 草案》62条 法院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协议离婚的,适用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共同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经常居住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离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所 在地法律。 案例
(一)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关于子女 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父母属人法。在主张适用父母属人法的国家中可 分为:①生母之夫的本国法;②生父的住所地法;③ 父母的共同属人法;④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 ⑤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 2.子女属人法;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五)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民法通则》、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 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1983年《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 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和《中国公民同外国 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在我国境内的涉外结婚: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姻缔结地法 (2)我国境内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问题: 婚姻缔结地法(我国法);当事人共同本国法(领事婚姻) (3)在我国境内的复婚: 复婚适用有关结婚的准据法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规定既适用于实 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 《草案》第六十一条 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 第六十一条 缔结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境外缔结的合法婚 姻,但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者禁止 性法律规定的除外。 结婚形式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符合当事人一 方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均 为有效。 具有同一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照其 所属国法律办理结婚。
2.我国境外的结婚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国外结婚: 我国《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规定既适用于实 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 (2)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 《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领事婚姻,或按照适用婚姻登记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国外结婚要求在我国境内承认其 婚姻的效力问题。 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我国可以承认其效力



1.我国法律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结婚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3.对于夫妻财产制,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 4.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外离婚问题,不管是原告的住所或居所, 还是被告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中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只适用中国法。 6.我国《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 法和其所在国的法律。 7.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父母事后婚姻、认领和国家行为准正。 8.我国法律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律适用被监护人本 国法。 9.国际私法中所谓的扶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扶养。 10.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 法.
三、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一体主义和别体主义 1.当事人的属人法。 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 3.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顾法院地法 (二)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即把婚姻关系看作特殊的契约关系, 主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如英、美、法、德、日、瑞士 等国和1978年《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2.属人法或行为地法原则。如希腊、泰国、波兰等国 3.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主要 适用父母属人法(日本、德国、法国等)和子女属人法(瑞士)。 现代一些国家倾向于子女的幸福和利益的考虑,主张适用子女 的属人法。但也有学者主张采用“结果选择方式”确定法律适 用。 1.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共同住所地法或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住 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 2.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财产关系、其他财产关系。
(二)我国关于监护的法律适用 我国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监护 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草案》70条: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律。
(三)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目前,有关缔结婚姻的方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 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 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过单纯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的发生,一些国家法采用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 法的方式来决定婚姻形式要件。(草案61条) (四)领事婚姻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 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 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 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的结婚。关于 这一问题,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
四、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亲子关系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且可分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亲生父 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 亲生 父母 非婚生父母子女 子女 父 亲子关系 关系 母 亲属关系 子 女 关 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形成抚养事实 继父母子女关系 未形成抚养事实
五、 收养的法律适用 (一)各国关于涉外收养的管辖权
收养的管辖权一般是以住所或国籍为依据。
(二)各国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1.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都适用收养关系成立地法。 2.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立法与实践有以下几种: 适用法院地法或者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3.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属人法 4.收养终止的法律适用 收养成立的准据法、收养效力的准据法、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 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1.准正的概念:指通过某中法定形式,使得已出生的非婚升子女取 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成立要件:第一,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第二,生父母的婚姻 或司法宣告;第三,性质为法律事实 2.准正的方式。 准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生父母婚姻准正;②生父母婚姻及认领准正;③国家宣告 3.准正的准据法。 ①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 ②认领的准据法(分别认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③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一般主要是依据父母住所地法或 本国法,或是依据准正国家的法律。
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英美法 系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二是一些欧洲大陆 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1970年《关于承认离婚 与司法别居的海牙公约》规定有条件的由原告、被告 的习惯居所所在国管辖。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1.法院地法,如英国和美国; 2.当事人的属人法; 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4.适用有利于离婚目的实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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