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13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我国夫妻法律适用 《草案》63条 :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草案》 条 律;无共同国籍的,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无共同 住所的,适用其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无共同经常居 住地的,适用其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法律。 《草案》64条: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协商一 致以明示方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 适用前条的规定;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律。
(五)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民法通则》、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 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1983年《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 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和《中国公民同外国 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在我国境内的涉外结婚: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姻缔结地法 (2)我国境内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问题: 婚姻缔结地法(我国法);当事人共同本国法(领事婚姻) (3)在我国境内的复婚: 复婚适用有关结婚的准据法
(三)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管辖权、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以及其他管辖 2.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草案》62条: 离婚的条件和效力,适用起诉时受理案件的 草案》62条 法院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协议离婚的,适用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共同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经常居住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离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所 在地法律。 案例
(三)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目前,有关缔结婚姻的方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 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 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过单纯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的发生,一些国家法采用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 法的方式来决定婚姻形式要件。(草案61条) (四)领事婚姻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 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 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 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的结婚。关于 这一问题,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
三、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一体主义和别体主义 1.当事人的属人法。 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 3.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顾法院地法 (二)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即把婚姻关系看作特殊的契约关系, 主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如英、美、法、德、日、瑞士 等国和1978年《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2.属人法或行为地法原则。如希腊、泰国、波兰等国 3.不动产所在地法
2.我国境外的结婚 (1)中国公民与外国பைடு நூலகம்之间在国外结婚: 我国《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规定既适用于实 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 (2)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 《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领事婚姻,或按照适用婚姻登记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国外结婚要求在我国境内承认其 婚姻的效力问题。 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我国可以承认其效力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 一、 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法律冲突: (一)结婚的法律冲突: 1.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二)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婚姻举行地法。(草案61条) 2.当事人的属人法。其又可分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种。如 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主要有以下做法: ①适用夫的本国法; ②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 法;③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3.混合制。
四、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亲子关系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且可分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亲生父 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 亲生 父母 非婚生父母子女 子女 父 亲子关系 关系 母 亲属关系 子 女 关 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形成抚养事实 继父母子女关系 未形成抚养事实
(四)我国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草案) 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或者 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律、 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前条规定,但涉及有不动产 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适用认领时认领人或者被认领 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中有 利于认领成立的法律。
六、 监护的法律适用 (一)各国关于监护的法律规定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在无父母或父母不 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 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监护案件,各国一般以住所 地、居所地或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 监护制度是为保护受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各国 立法大都以被监护人的属人法作为有关监护问题的准 据法,如意大利、日本,但也有适用法院地法的,如 英国。
思
考
题
1.我国法律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结婚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3.对于夫妻财产制,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 4.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外离婚问题,不管是原告的住所或居所, 还是被告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中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只适用中国法。 6.我国《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 法和其所在国的法律。 7.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父母事后婚姻、认领和国家行为准正。 8.我国法律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律适用被监护人本 国法。 9.国际私法中所谓的扶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扶养。 10.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 法.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1.准正的概念:指通过某中法定形式,使得已出生的非婚升子女取 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成立要件:第一,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第二,生父母的婚姻 或司法宣告;第三,性质为法律事实 2.准正的方式。 准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生父母婚姻准正;②生父母婚姻及认领准正;③国家宣告 3.准正的准据法。 ①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 ②认领的准据法(分别认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③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一般主要是依据父母住所地法或 本国法,或是依据准正国家的法律。
五、 收养的法律适用 (一)各国关于涉外收养的管辖权
收养的管辖权一般是以住所或国籍为依据。
(二)各国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1.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都适用收养关系成立地法。 2.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立法与实践有以下几种: 适用法院地法或者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3.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属人法 4.收养终止的法律适用 收养成立的准据法、收养效力的准据法、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 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三)我国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 1.1998年我国《收养法》规定,1999年颁布了《外国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2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 理登记。收养夫妇一方为外国人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 记。” 第3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 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因收养 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 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2.《草案》68条:收养成立,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各自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律。 收养终止,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 地法律,或者适用受理解除收养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结果选择方式决定法律适用
七、 扶养的法律适用 它可分为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抚养)和其他 亲属间的扶养。 (一)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于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分别对三种扶养关系作 了规定,但大多数国家对扶养作了笼统的规定:有的规定适用 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有的规定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而 1973年《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充分体现了保护 扶养权利人的趋势,它规定,扶养义务由扶养权利人(被扶养 人)惯常居所地法决定,如果根据该法,扶养权利人不能从扶 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共同 本国法;如果无共同本国法或依共同本国法也不能从扶养义务 人处获得扶养时,依受理机关的国内法。
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英美法 系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二是一些欧洲大陆 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1970年《关于承认离婚 与司法别居的海牙公约》规定有条件的由原告、被告 的习惯居所所在国管辖。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1.法院地法,如英国和美国; 2.当事人的属人法; 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4.适用有利于离婚目的实现的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规定既适用于实 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 《草案》第六十一条 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 第六十一条 缔结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境外缔结的合法婚 姻,但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者禁止 性法律规定的除外。 结婚形式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符合当事人一 方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均 为有效。 具有同一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照其 所属国法律办理结婚。
(二)我国关于监护的法律适用 我国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监护 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草案》70条: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律。
(二)我国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 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 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 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 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69条 《草案 》69条: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本国法律、 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中对被扶养人最有利 的法律。 离婚后原配偶之间的扶养,适用离婚的准据法。
《老外欲与洋妻离婚未果,法院认为对此诉讼无管辖权》 因为夫妻关系不好,美国公民威廉近日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 提起诉讼,要休美国妻子卡卓尔。据悉,此案是我国首例双方当 事人均不属于我国公民的离婚案件。6月9日渝中区法院审查后 认为,由于起诉人和被起诉人均系外国人,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 中国,故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无管辖权,不予受理。 据《重庆青年报》报道,威廉与卡卓尔1993年在土耳其结婚, 随后双双前往美国取得美国国籍。2001年威廉携一子一女来到 重庆,最初在四川外语学院做外教,现在重庆美心麦森门业公司 做行政主管。5月20日渝中区法院收到威廉递交的要求与美国妻 子离婚的起诉状。威廉在起诉状中称,由于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 有困难,因此向居住地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据悉早在2年前, 威廉住在沙坪坝区时就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请求,坪 坝区法院也未受理。 2004年6月10 日《北京青年报》
(三)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主要 适用父母属人法(日本、德国、法国等)和子女属人法(瑞士)。 现代一些国家倾向于子女的幸福和利益的考虑,主张适用子女 的属人法。但也有学者主张采用“结果选择方式”确定法律适 用。 1.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共同住所地法或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住 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 2.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财产关系、其他财产关系。
(一)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关于子女 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父母属人法。在主张适用父母属人法的国家中可 分为:①生母之夫的本国法;②生父的住所地法;③ 父母的共同属人法;④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 ⑤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 2.子女属人法;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