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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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和《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让确认书》与《交易确认通知书》,为依法使用和管理本合同涉及的国有海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位于海南省市(县),面积为公顷。其位置与四至范围为本合同附件《出让海域界址图》及海域使用证所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海域用途,按批准文件为用海,乙方必须按批准文件确定的用途、方式及有关要求使用海域。

在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

海域用途。如确需改变海域用途或者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依法办理有关的变更批准手续。

第五条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和《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将招标、拍卖或挂牌成交价款扣除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费、海域评估费等海域使用管理前期工作费用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费后,作为海域使用金缴入财政指定账户。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

如中标人或竞得人在竞得前未开展本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测量、海域价值评估、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其费用由收取保证金机构从保证金中扣除并支付给本项目垫付一方。前期费用计算按出让海域价值评估报告中确认的金额予以支付。

第六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海域使用金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费分别足额缴入财政海域使用金专户与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并办理缴款凭证手续。

中标人或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可转抵作海域使用金。其他投标人或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在投标竞买活动结束后五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七条缴交海域使用金时间、地点、账户与金额:

(一)缴交海域使用金时间:中标人或竞得人在取得海域使用权《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需按出让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缴交海域使用金的地点、账户与金额:

缴款地点:

全称:

开户行:

开户账户:

金额:

第八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按规定到甲方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履行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情况执行年度检查,对海域使用权人违法和不履行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等义务的,甲方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后,所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否则,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海域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按照项目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意见和批准文件的要求,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

第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到甲方处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并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十四条海域出让年限届满,海域使用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海域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依法收回本合同项下海域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予以批准。

甲方批准续期的,乙方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海域使用合同,缴纳海域使用金,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换发海域使用证。

第十五条海域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没有提出续期申请的,甲方代表国家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收回海域使用权证。对海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海域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提出续期申请而没有被批准续期的,甲方代表国家收回海域使用权,并依照规

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收回海域使用证。但对海域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批准机关依法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各期海域使用金。

延期缴纳超过期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个月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在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履行缴纳海域使用金合同责任的,经甲方批准同意,乙方方可缓交海域使用金。

第十八条甲方依法对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活动进行监督审查。在检查中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之一解决:(一)提交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双方各执二份,海南产权交易所执

一份。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签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办公地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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