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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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一、基本概念

公司治理模式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

涉及到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和行为,决定了公司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有效的或理想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要给经营者以充分的自由经营管理公司,股东不能做过多的干涉;另一方面又要保证经营者从股东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出发使用控制权.

公司治理模式在经济运行中具体表现为两类公司治理机制。:一类是内部治理机制,公司的出资者为保障投资利益在公司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权力分配等一系列内部制度安排;另一类是外部治理机制,公司的出资者通过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控制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它是通过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如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的监督约束发生作用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行使事前的监督和治理,避免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外部治理机制则是一种事后机制,它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充分的、准确的公司信息披露.下面我将就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作一简单对比,并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一些建议。

二、美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

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尽相同。在美国,由于资本主义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自由发展,较少受到政府、工会、管理机构或银行的影响,形成了发达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流通活跃的证券市场。与此相适应,美国的公司采用的大体上是一种以外部监控机制为主的治理模式,即主要依靠高效运行的资本市场来监督企业经营者。美国实行单层董事会制度。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聘用首席执行官(CEO)为核心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从董事会获得经批准的战略计划并负责实施,以公司业绩向董事会负责。美国的董事长一般兼任公司的CEO,因而拥有很大的权力.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监督则是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借助由独立董事和外部审计师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的提名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等机构实现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作为公司治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的激励机制则采用经营者持股和经理股票期权,即给予经营管理者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一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互相制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美国公司治理机构的特点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作为公司资产控制权的拥有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是典型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作为决策机构行使业务执行职能,也作为监督机构监督业务执行。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制企业中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一方面可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经理层,遏制内部人控制现象。(二)股权高度分散。美国股份公司的股票大多为公众所持有。这一方面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出于“谨慎人原则”分散投资,通过一定的投资组合来降低其投资风险,避免因其投资过分集中于某些企业或行业而使自身遭受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上的限制。法律严格禁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工业和商业公司的足够起控制作用的大宗股票。因此美国多数

上市公司缺乏控股股东,股权结构高度分散.

(三)股权的流动性强.股东主要从股票交易中获利,并不真正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所有权的分散使得个人股东也不大可能对其所投资的公司具有控制权,只有通过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卖掉所持该公司的股票而选择其他公司的股票)的方式来选择代理者,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由于存在十分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经营者一旦管理不力,就可能由于公司被接管而淘汰出局。这就决定了美国公司股权具有高度流动性。

(四)较为严格的外部市场控制。股权的高度分散和频繁流动、股东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导致经营层权力膨胀,监督失控,制约了内部控制机制的运转效率。作为一种替代,外部竞争性资本市场起到了约束美国公司经理人员行为的重要作用。资本市场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来发挥的:一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二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

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

根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外部独立审计五个方面: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制订增资本或减资本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聘请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请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聘请或解除有关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126 条的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

(五)对于外部独立审计事务所的聘请,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175条只是规定公司的财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

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尊重中小股东或投资人的利益。我国现行股权结构有两大特点:其一是根据投资主体身份的不同人为地将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并强调国家高比例控股,如大多数上市公司内部国家股的比例高达6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80%以上。这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短期行为、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甚至是控制股东的“抽血”行为等很多控制股东肆意掠夺中小股东情形的出现。

(二)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决策监督职能失灵。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且力量弱小,董事会大多由控制股东任命的内部人控制。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现象比较普遍,可以说,管理层占据着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而且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例相当大,董事会实际上很大限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在这样一种格局下,董事会往往受控制股东意志的影响无法独立进行经营管理和决策,它与管理层的高度重合也使其无法对经理人员保持独立的监督,以致职能失灵。

(三)监事会有名无实,对董事会监督制约不利.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一方面,监事会并不拥有控制董事会、管理层的实质性的权力,监督作用虚化。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监事会并不拥有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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