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是:
1.合同原则:保险是以合同形式成立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建立起约定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需要基于投保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投保人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
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透明、诚实的态度。
3.赔偿原则: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合理的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分散风险原则: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将个体的风险转移给集体。
通过大量投保人的共同参与,保险公司可以有效管理和承担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平衡。
这些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运作的基础,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靠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的基本原则
禁止隐瞒和欺诈
隐瞒: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 隐瞒: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或者只对一 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欺诈: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 欺诈: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 使对方陷入错误, 相,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而予以意思表达的行 。(保险法第21,116,131) 保险法第21 为 。(保险法第21,116,131)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不仅应用于投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财产险: • 人寿保险:保险利益只要在保单出立时满足 人寿保险: 13
案例4 案例4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 10个月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 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 单转让给房东, 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 司索赔?为什么? 司索赔?为什么?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5.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旨在为人们提供防患未来风险的保障。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
准则。
以下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第一、诚信原则。
诚信是保险人运营的基本道德和行为准则,也
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
保险公司应该始终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
保险合同,及时赔付理赔损失,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合理的风险预警和避险机制,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和业务安全。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制定完备的保险条款和
对应的理赔方案,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第三、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保证被保险
人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盈利情况达到平衡。
保险公司应注重风险的分散
和定价的合理性,同时也要保证公司的盈利和稳定经营,从而实现公
司和被保险人收益的平衡。
第四、互助原则。
互助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注
重合作和互助,始终保持团结协作的良好态势。
保险公司应该联合相
关部门,制定完备的行业法规和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共同维护
行业公正、良好和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始终
遵守这些准则,积极发挥保险在风险防范和理赔方面的作用,为人们
提供更加完备的保障和服务。
我们应该认识到保险经营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自觉投保,及时向保险公司寻求帮助,共同建立一个相互依靠、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保险市场。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半年过后,赵女士由于头晕而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病”,
事后赵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按照惯例,保险公司进行
了理赔调查,然而却发现原来在赵女士的病历中曾多处记载着头晕
这一病症,且在赵女士投保前的1个月有过针对这一症状的就诊记 录。
因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以赵女士在投保
时隐瞒病症,不如实告知为由不予理赔。而赵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这
★如何判断具有保险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 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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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风险 3.限制损失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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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 2.期待利益 3.责任利益
条件:1.可用金钱计算 2.合法利益 3.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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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原以为获赔无望,没想到新《保险法》中的“不可 抗辩”条款给了他希望。王涛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 知”为由拒赔保险金,不符合新《保险法》设定的旨在保护 广大投保人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两保险公司告上法 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判令双方的保险合 同有效;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利息和 原告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2.保险基本原则
2.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害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从理论上讲,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所能覆盖的权益都可构成保险利益。
注:投保人对其子女和父母、债务人、保管的他人财产、抵押财产、留置财产都有保险利益,对已出售的财产无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人身关系;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
注:各国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不同,世界各国立法例有三种:利益主义原则,即要求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为判断依据。
同意主义原则,即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只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即可。
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利益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虽没有利益关系,但只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可被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拥有财产经营权、使用权的人对其经营、使用的财产;财产的承运人、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保管的财产;拥有财产抵押权、留置权的人对抵押、留置财产。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或合同)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而,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
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基于各类经济合同而存在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
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是指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自愿达成合同协议,才能建立保险关系。
2. 分散风险原则:保险公司通过收集大量保险合同,将个别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从而使整个风险更加可预测和可控。
3. 相互保险原则: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是由所有被保险人共同承担的。
这种相互保险的机制,使得每个被保险人都能够分享整个风险,并分摊损失。
4.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必须有一种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必须与被保险的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
5.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偿。
这些基本原则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有效地保证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 1 -。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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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保险学原理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防止道德风险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可以防止被保 险人通过故意制造事故等方式获取 不正当利益,降低道德风险。
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仅对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 失进行赔偿,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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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如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所有者或承租人等。
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 体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父母为子女投保人身险 等。
在国际保险中的应用
在国际保险中,各国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 此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确认。
维护市场公平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等价赔偿,有 助于维护市场公平和竞争秩序。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增强市 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
定损赔偿
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需要根据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定 损,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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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遵循诚 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隐瞒或欺骗。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最大竞争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防止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通过隐瞒或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 利益,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能够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合理的赔偿,避免因被保险人无利益关系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 况发生。
保险的基本原则
减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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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 4、赔偿方法:(1)限额赔偿方法(多用农业
保险)(2)免赔额赔偿方法(绝对和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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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保险公司= 甲公司单独责任×实际损失
甲、乙、丙单独责任之和
= 8万 × 8 万
8万+6万+4万
= 64万
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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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保险公司= 乙公司单独责任×实际损失
甲、乙、丙单独责任之和
= 6万 × 8 万
8万+6万+4万
= 48万
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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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保险公司= 丙公司单独责任×实际损失
甲、乙、丙单独责任之和
的实际损失为最高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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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的方法: (1)比例责任制: (2)限额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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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责任制:
张三 保险财产 10万元 损失5万
甲保险公司 10万
甲保险公司=甲公司保额×损失额 甲、乙、丙公司 保额之和
乙保险公司 6万
乙保险公司=乙公司保额×损失额 甲、乙、丙公司 保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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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张三以自己的房子投保,可能出现如下 三种情况:
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 保险赔偿 称呼
① 10万 10万
5万
5万 足额保险
② 10万
6万
5万
3万 不足额保险
③ 10万 20万
10万
10万 超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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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法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 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保险条 款的信息;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 3.保证 4.弃权 5.禁止反言
案例1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 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 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 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 司应予赔付。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简述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说到保险,很多人可能第一反应就是“这又是个坑”,但保险背后有一套很有意思的基本原则,就像是保险界的“游戏规则”,了解这些原则,咱们才能在这场游戏中游刃有余。
来,今天就给大家聊聊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让我们轻松搞定这道难题。
首先得说的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这可不是在和你开玩笑的。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场信任游戏。
你把钱交给他,他给你承诺,万一有个什么事,能赔你个痛快。
为了这份信任,投保人得如实提供所有信息,不能藏着掖着,毕竟,“诚实为上,瞒天过海可不行”。
想想,如果你因为小小的隐瞒,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这个原则就像是咱们小时候老师教的道理,诚实做人,才有未来嘛。
咱们得说说“保险利益原则”。
这个听起来有点复杂,其实简单得很,就是你投保的东西,得和你有一定的利益关系。
比如,你买了房子,肯定希望房子能有保险,一旦出事,能保障你的利益。
如果你给邻居的花园投保,那就有点说不过去了,这个邻居可不见得会心疼你的损失。
想想看,这个原则就像是在提醒咱们,别把钱扔到不相干的事情上,得找对地方投资,才能把事情做好。
第三个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这也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你买保险,就是为了在发生意外的时候,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发大财”。
保险的目的是让你在遭受损失后,回到一个相对正常的状态。
就像你打游戏,如果损失了装备,保险可以让你重新装备,而不是给你个更高级的装备让你直接飞升,这可不是游戏外挂。
换句话说,保险是为了让你稳住,不是让你变得更强。
这也是个理性的原则,别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咱们得提到“风险分散原则”。
这个就像是大家一起分享一块蛋糕,大家出钱,大家共享,风险也一样,分散开来才不会让某个人承受太大压力。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很多人的保费,把风险分散到更大范围。
这就好比咱们一起合伙做生意,有人做得好,有人可能会亏,但大家一起承受,总体上就不会太惨。
通过这种方式,保险公司能更好地承担责任,让大家在面对风险时,都能安心。
保险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五大基本原则
1. 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双方的意愿应当是真实和自由的。
保险人不能强制被保险人购买保险,被保险人也不能强迫保险人承保。
2. 计量公平原则:保险费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和保险合同的条款来合理确定。
保险费不应过高或过低,要公平合理。
3. 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风险的全部情况,并在保险纠纷发生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 时间考验原则:保险责任的发生时间应当与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一致,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责任。
5. 数额算定原则:在理赔时,保险人应当以被保险人所受损失的实际金额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不能过高或过低估计损失金额。
保险人赔付的数额应当合理。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保险学是关于保险原理和实践的学科,是经济学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险学中,有四大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和应用,包括订立合同原则、互助共济原则、分散风险原则和同情互助原则。
下面将介绍这四大基本原则,并给出相应的案例说明。
1.订立合同原则订立合同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保险人通过要约发出保险邀请,被保险人则通过承诺接受邀请,并缴纳保险费用。
只有在这两个阶段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正式成立。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双方在平等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合同。
案例: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他选择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
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将会在车辆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赔偿损失。
双方都达成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2.互助共济原则互助共济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之一,指的是保险的共同性和群众性。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多数人支付保险费用,以帮助那些遭受意外风险的人。
这个原则体现了人们相互关心和帮助的精神。
案例:小明在工作时不小心手指被机器割伤,导致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他购买了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将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帮助他减轻负担。
3.分散风险原则分散风险原则是保险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业务运作的基础。
保险公司通过接受大量的保险合同,将个体风险转移为整体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的分散和传递。
这样可以减少个体面临的风险,并降低整体风险。
案例:公司的建筑物因为火灾而全面损毁,导致巨大的财务损失。
然而,由于该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赔偿,有助于公司重建。
4.同情互助原则同情互助原则是保险业的核心原则之一,强调保险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
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经济实力和社会责任,体现同情和互助的精神。
案例:小红的父亲因为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她接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通知,称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帮助她减轻丧失带来的经济负担。
总结起来,保险学的四大基本原则包括订立合同原则、互助共济原则、分散风险原则和同情互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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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的条件
1、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必须就保险标的全部提出 4、不得有附加条件 5、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 可以拒绝委付;保险人一 旦接受委付就不得撤回。
第六节 分摊原则
主要内容
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的概念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分摊方式
告知
《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证
含义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 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 的作为或其真实性。
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分摊方法是各保险人按
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 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 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分摊方式(2)
限额责任制 概念
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 按照在无他保的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保险合同一方当 事人放弃其在保 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 通常是指保险人 放弃合同解除权 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
保险合同一方既 然已放弃其在合 同的某种权利, 将来不得再向他 方重新主张这种 权利。在保险实 践中,主要用于 约束保险人。
案例讨论
某年夏季,我国南方某沿江城市即将发生巨大洪 涝灾害,保险公司也积极投入到防洪防灾的工作中。 这时,当地处于江边低洼地带的某知名企业向保险公 司提出了投保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请求,保险公司同意 承保,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不久,该企业便因洪涝 造成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受损,并向保险公 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投保企 业没有告知自己处于高危地带,拒赔赔偿。而该企业 认为,双方已经在保单上列明了企业所在地址,自身 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请讨论,投保人是否已 经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对损失进行补偿是保险职能的体 现
避免使保险变成赌博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利
损失补偿的限制
以 保 险 利 益 为 限
以 实 际 损 失 为 限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损失补偿的形式
现金赔付 修理 更换 重臵
损失补偿方式(1)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 偿,而对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又称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结 论
投保人已履行告知义务——该企业已经告知了企 业地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对保险人的询 问做答,保险公司已充分了解即将发生洪灾。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主要内容
近因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的确定
近因的含义
引起 事故发生的 最直接的、最有效的、 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
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责 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单独应 负的赔偿限额 ÷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限额总和 )
分摊方式(3)
顺序责任制 又称主要保险制,该方法是各 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 序而定,由其中先出立保单的 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其赔 偿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时,再由其他保单在各自的保 险金额限度内依次承担不足的 部分。
预期利益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 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 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 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案 例
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 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 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 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 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 险公司。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 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请问,小 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损失补偿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 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 济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 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 损失进行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质
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 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 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 失时,保险人才承担 损失补偿的责任。这 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 规定。
量
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 偿量,仅以其保险标 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 限,不能使被保险人 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 利益。这是损失补偿 原则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方式(5)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 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五节 代位原则
主要内容
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求偿的含义 代位求偿的条件 物上代位权 委付的含义 委付的条件
代位原则的含义
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 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损失进行赔偿后,或 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 后,依法取得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求偿 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 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 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 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 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 以赔偿。
代位求偿的含义
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 成损失,应当依法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相 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 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的条件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保险 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责 任造成的。 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 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
结 论
法院认为,船舶损失的原因是被鱼雷 击中而非海浪冲击。虽然从时间上看,最 近的原因是海浪冲击,但该船被鱼雷击中 行驶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被鱼雷 击中是处于支配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亦即被鱼雷击中是船舶沉没的近因。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主要内容
损失补偿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的形式 损失补偿原则的方式
委付
物上代位权
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 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 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 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 与义务。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通过委付 实现。
委付的含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 推定全损状态时,通过书 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 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 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 赔偿的行为。
保证
在保险单中订 不通过文字来 是指投保人或 是指投保人对 明的保证。 说明,而是根 被保险人对过 将来某一事项 据有关的法律、 去或现在某一 的作为或不作 惯例及行业习 特定事实的存 依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 保 为的保证,即 惯而设定的保 在或不存在的 对该事项今后 证 保证。 证。 的发展作保证。
告知
告知的形式
口头 书面
告知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
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告知
《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目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代位原则 第六节 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的特征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保险利益,合同 无效。
参考结论
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 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保证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的含义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
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违反 将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 偿责任,甚至保险合同无效;而告知须由保险 人证明其确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 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4)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大 体符合即可。因此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 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 基础。
保险利益的特征
合法 的 利益
确定 的 利益
必须 是
经济 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 实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2. 防范道德风险 划清与赌博的界限
3. 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的来源
所有权 抵押权 留臵权 质权 委托关系
近因原则是指依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 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事故与保险 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 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的确定
单一原因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案 例
一艘船舶投保了海上危险造成的损失, 但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除外。在第一次世 界大战期间,该船在英吉利海峡被鱼雷击 中,但仍行驶抵法国勒阿弗尔目的港。港 口当局害怕船沉在码头泊位上,要求该船 移到港口外。由于海浪冲击,船舶沉没海 底。那么此案中,什么是船舶沉没的近因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