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第七章进出口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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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进出口管理与政策第一节进出口管理概述¾进出口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以及对内和对外政策需要出发,对进出口贸易活动实施的指导、监督、控制和调节。
¾我国的进出口管理,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法律与法规,运用汇率、关税、信贷等经济杠杆和采取经营许可、配额许可证等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的,是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和体现。
一、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演变
(一)单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统制贸易管理¾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行对外贸易统制,并采用贸易保护政策”。
¾1950年12月《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出口商品分四类管理:
¾第一类是准许进出口类,各类外贸企业均可经营,但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¾第二类是统购统销类,由国家外贸公司专营;
¾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类,这类商品的进出口必须经过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批准才能进行;
¾第四类是特许进出口类,这类商品要经过中央贸易部特别许可才能进出口,并对经营进出口的厂商和外商进行登记管理。
¾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海关与对外贸易部合并,部分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了海关。
¾1953年11月,外贸部颁布了《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¾设立了进口局和出口局,负责执行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和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对全国外贸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建国初期进出口管理的主要特点:
¾对进出口实行严格的集中管制;
¾管理方法单一,即全面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¾通过一系列全国性的外贸管理法令、法规,统一了全国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¾1958年8月分布《关于对外贸易必须统一对外的决定》,执行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和集中统一经营的方针。
¾1959年至1978年,国营专业外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是根据外贸部下达的进出口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央计划管理和行政命令成为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手段。(二)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对外贸易管理
¾1979年改革开放后调整和改进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¾缩小了计划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重新恢复了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的许可制度,并对设立外贸企业逐步建立了管理和配额管理制度,同时下放管理权限,不断改进管理办法,以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开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
¾1982年3月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设立对外贸易管理局。
¾1983年上半年先后在广州、上海、天津、大连四个主要口岸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
¾1987年以后,又陆续设立了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南宁、杭州等特派员办事处。
¾1988年筹建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承担一部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和部分配额的发证任务。¾1992年以来,国家对外贸进出口管理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
1.1991年取消了国家对出口的财政补贴。2.逐步减少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¾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从1992年的258种减少至1993年138种,2005年为47种316个编码。
¾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从1992年的53种减少至2000年35种,2005年为3种83个8位HS编码。
3.减少了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进出口商品。¾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02年国家实行联合统一对外经营的商品只有大米、大豆、玉米、茶叶、煤炭、钨、锑、原油、成品油、棉花、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16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除此之外,其他出口商品由各类外贸企业自主经营。
¾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钢材、羊毛等进口指定经营。4.取消了进出口商品的经营分类,扩大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¾从1994年7月1日起,取消了对进口商品的一、二、三类的分类管理办法,对进口商品实行目录管理。
¾目录内的商品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目录以外的进口商品放开经营。
5.大大提高了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度。
¾1992年以来,国家先后分三批废除了500余个内部管理文件,目前仍在执行的文件也都陆续公布。
¾“入世”后,国务院近30个部门共清理有关涉外经济法规2300多件,其中废止830件,修订325件。商务部废止部门规章356件,内部文件178件。¾基本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¾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调控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实行对外贸易的管理。
¾经济调控手段方面,主要是通过价格、关税、税收、信贷、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进行管理。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
行政管理手段主要有:
¾对外贸易计划管理、配额许可证管理、外贸经营权许可管理、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对出口商品商标的协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原产地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
¾行政管理手段方面,根据国际贸易规范和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¾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外国法人。
¾法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人条件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等。
¾其他组织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如科研机构、院校等。
第二节对外贸易经营权管理
¾在中国加入WTO后三年的过渡期内,外贸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沿着“放开经营、依法登记、加强监管、促进发展”的方向进行。
¾2004年7月1日起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登记制。
¾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为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¾登记机关收到登记材料后5天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¾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加盖印章的《登记表》在30天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作费。
¾已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且在原核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再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