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第七章进出口管理政策

合集下载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政策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政策

生产
波 音 生产 不生产 -5,-5 0,100 空 生产 波 音 生产 不生产 -5,20 0,125
国政 企府 业可 获以 得采 战取 略措 性施 优帮 势助 本
总结
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依 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 据 –绝对成本说 –重商主义 –比较成本说 –保护贸易学说 –生产要素禀赋学说 –超保护贸易学说 –新要素贸易学说 –新保护贸易学说 –产业内贸易学说 –战略贸易理论
作为被收购方,汇源老总朱新礼曾表示,自 己并不是葬送民族品牌,“品牌没有国界, 没必要打上民族的烙印”,而卖掉汇源也不 是不负责的行为,只是市场的价值规律使然, “企业当猪卖100年都没错”。
那么,要不要保护幼稚的民族企 业 ???
“名牌”背后的外资身影
外资在中国的食用油产业中已占优势地位,众多消费者所 熟知的品牌都有外资背景。 也许很多人都不知道,市场上流行的“金龙鱼”、“胡 姬花”、“鲤鱼”等食用油品牌同属一个公司———新加 坡益海嘉里集团。益海嘉里集团是由国内最大的大豆压榨 企业集团———益海粮油公司与最大的精炼和小包装油生 产销售集团———嘉里粮油公司合并而成,而益海粮油和 嘉里粮油同属同属新加坡丰益国际控制,丰益国际则受新 加坡郭氏(郭鹤年)家族控制。 而除了“金龙鱼”、“胡姬花”等品牌之外,“福临门” 虽为中粮集团控股,但其背后有美国ADM的影子,“鲁 花”的股权结构中亦有25%为益海嘉里集团所持有。
引 致 消 费
Y=bY+(X-M)
边际消费倾向 × 收入
Y-bY=(X-M)
1 1-b (X-M)

1
Y= =k,有Y=k(X-M)
1-b
要增加Y,就要扩大(X-M),即增加出口,减少进 口。通过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措施使Y成k倍增加

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Foreign trade law

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Foreign trade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英文对照)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7章官方单证

第7章官方单证

8
二、进口许可证
(一)进口许可证概述 (二)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的流程
(1) 进口商品如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 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 (2) 进口商向发证机关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表(见样单 7.5)和有关 单证,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3) 发证机关对其审核无误后,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13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一)开证或购付汇手续的办理
(1) (2) (3) (4) (1) (2) (3) 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见样单7.8);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见样单7.9); 进口合同、发票;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 商务部(委、厅)的批件;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2
第七章 官 方 单 证
【学习指导】
官方单证是指涉及政府职能部门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签 发的单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发票、领事发票、 商检单证、原产地证书、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进 口付汇核销单等。为使教材内容连贯统一,海关发票、 领事发票已在第五章讲解,故本章主要讲述进出口许可 证、核销单、商检单证和原产地证书、报关单的相关知 识和缮制。
22
二、出口报关时应提交的单据
出口报关时应提交以下单据。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3) 已签注船名的“装货单”。 (4) 出口收汇核销单。 (5) 出境货物通关单。 (6) 限制出口商品,应有出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 (7) 加工贸易项下的商品出口,需提供加工贸易《登 记手册》。 (8) 有时还需提供订舱委托书、合同、产地证、商检 证、环保证、监管证明、机电产品登记表、重要工业品 登记表、信用证副本等。
4. 专用原产地证书

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
4、结合你的研究,对中国对外贸易战略进行评述。(开放题 答案仅供参考)
答:1、出导向型贸易模式对大国和小国的作用不同
一般而言,小国因地域狭小,人口总量不大,市场容量较小,必须采取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积极扩大外贸出口,就可以使其产品和生产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取得较大的规模经济效益。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综合国力和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消费的经济化现象逐渐出现,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人口和经济上的大国。在这种条件下,通过实施出口导向贸易战略已经不能发挥中国比较优势,特别是消费的近代化临近,使许多大中城市将出现大量拥有过度购买力的消费者,这意味着中国已经或者正在形成一个巨大的内需市场,中国可以从国内市场中获取规模经济和巨大的经济利益。
(1)创造平等参与条件
(2)改革外汇管理制度
(3)继续降低关税总水平
(4)调整出口退税
(5)推进诚信经营和退出机制
(6)遵从国际贸易规范
简述中国对外贸易宏观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是综合研究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监测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搞好经济总量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安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1)大力发展服务业,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应采取以下措施:优化服务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产业升级;发挥服务业比较优势,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多方式、多层次发展服务出口贸易;增强服务业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大教育力度,大力开发人力资本;加强政府对服务企业的扶植等。
(2)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二、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 自主经营原则:我国对外贸易实行自主经营原则,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决定进出口商品和服务。

2. 平等互利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 保护环境原则: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推动绿色贸易。

三、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法律: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等。

5. 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

3. 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惩戒。

海关总署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第二节税款的征收第十一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条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第十五条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第十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第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第十九条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第二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第二十一条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第二十二条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海关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第二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第二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无代价抵偿货物第二十九条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第三十五条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第二节租赁进口货物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第三十七条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八条海关应当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第四十条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一条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四十三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第四十四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第四十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中所称“规定期限”均包括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第四节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第四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管理制度)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管理制度)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管理制度)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目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条款。

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有立法目的。

《征管办法》属于立法层级中的部门规章级别,以其上位法(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运用税收手段以达到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目的的行为准则。

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意识活动的产物。

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利益分配,促进经济发展。

宏观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确定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的税收措施,其实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

因此,税收政策不仅仅是指导税收工作的行动准则,更重要的,它是政府为实行一定的经济目标而使税收能动地作用于经济的积极过程。

wmgl_07

wmgl_07

内容提要:
一、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的概念 二、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对象 三、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特点 四、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二、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对象
(一)对外贸易经营管理 是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和经营活动范围 进行规范而实施的管理。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 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也就是国 家有关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管理。 (三)货物进出口环节管理 是指对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配套环 节的管理。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含义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 的进出口商品,由法定商检机构依法对其品 质、数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装运 条件等进行检验的活动。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由三个层次组成:
1,国家商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各地商检机构 3,检验机构
图7—1:中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结构图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
重要货物外贸经营者资格管理 重要货物外贸经营者资格管理
外贸经营者资格管理 外贸经营者资格管理
国营贸易管理 国营贸易管理
指定经营管理 指定经营管理 货物进出口管理 货物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实施经济手段 的保障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过程 实际是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协调运用过程。经济 手段与行政手段充分的结合与密切协作,既可有 效地保证国家对外贸经济的统一领导,维护国家 的整体利益,又能保证微观个体的自主权,在经 济杠杆的作用下,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可促进我国对外 易持续稳定发展

第七章 国际贸易制度

第七章 国际贸易制度

入世后中国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 务

中国入世后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 享受多边、无条件和稳定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同 – – – –
时履行对其他成员方提供最惠国和国民待遇的义务 享受降低贸易壁垒后的权利,同时履行对其他成员 方降低贸易壁垒的义务 享受发展中国家的权利 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 享受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同时承担自由化的义务, 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
对外开放服务业-银行业
入世后5年内(2006) ,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 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进行限制的措 施。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 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 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 外资银行可在入世后5年内(2006)向中国居民个 人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允许外资金融租赁 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 务。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于1995年1月1日在瑞士日内瓦成立,具有 国际法人地位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 根本宗旨是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 具体目标有三个: (i). 尽可能实现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ii). 通过谈判推动自由化进程; (ⅲ).建立公平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各国纠纷

对外开放服务业-商业

商业(不包括烟草)市场开放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批发服务:2001年1月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
届时,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 2002年1月以前,允许外资拥有控 股权,允许在所有省会城市、重庆及宁波成立合资企业; 2003年 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各种经济形式的限制

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第七章进出口管理政策

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第七章进出口管理政策

第七章进出口管理与政策第一节进出口管理概述¾进出口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以及对内和对外政策需要出发,对进出口贸易活动实施的指导、监督、控制和调节。

¾我国的进出口管理,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法律与法规,运用汇率、关税、信贷等经济杠杆和采取经营许可、配额许可证等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的,是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和体现。

一、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演变(一)单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统制贸易管理¾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行对外贸易统制,并采用贸易保护政策”。

¾1950年12月《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进出口商品分四类管理:¾第一类是准许进出口类,各类外贸企业均可经营,但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¾第二类是统购统销类,由国家外贸公司专营;¾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类,这类商品的进出口必须经过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批准才能进行;¾第四类是特许进出口类,这类商品要经过中央贸易部特别许可才能进出口,并对经营进出口的厂商和外商进行登记管理。

¾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海关与对外贸易部合并,部分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了海关。

¾1953年11月,外贸部颁布了《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¾设立了进口局和出口局,负责执行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和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对全国外贸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导。

建国初期进出口管理的主要特点:¾对进出口实行严格的集中管制;¾管理方法单一,即全面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¾通过一系列全国性的外贸管理法令、法规,统一了全国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¾1958年8月分布《关于对外贸易必须统一对外的决定》,执行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和集中统一经营的方针。

¾1959年至1978年,国营专业外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是根据外贸部下达的进出口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央计划管理和行政命令成为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手段。

第七章 对外贸易政策

第七章 对外贸易政策

第七章对外贸易政策第一节对外贸易政策概述一、对外贸易政策的定义、目的与构成(一)贸易政策的定义:对外贸易政策是各国在一按时期内对进出口进行打点的原那么、方针和办法手段的总称。

包罗以下几个因素:1.政策主体:即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一般来说是指各国当局。

2.政策客体:贸易政策尺度、指导、调整的贸易活动和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4.政策内容:贸易政策涵盖的方面和内容5.政策手段:实施政策内容时所采用的对外贸易打点办法。

(二)目的1.市场目标:庇护本国的市场;扩大本国产物的出口市场;2.财产目标:庇护国内财产的开展,促进本国财产布局的改善;3资金目标:外贸活动应有助于为本国经济建设堆集成本或资金;4.整体目标:维护本国对外政治经济关系和利益。

5.其他目的(三)贸易政策的构成1.总贸易政策:它是一国从整个国民经济出发,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实行的政策。

比方中国1949-1978年之间实施的是国家管制的内向型的庇护贸易政策;1978中国提出鼎新开放,其贸易政策:开放型的适度的庇护贸易政策;比方20世纪60年代日本提出贸易立国,后有提出科技立国等2.商品和效劳贸易政策:按照总贸易政策、国内经济布局与市场供求状况针对不同商品和效劳别离制定政策。

3.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对外贸易国别政策是按照对外贸易总政策,对外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制定的国别和地域政策。

如过去西方国家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与军事有关的科技产物就是这种国别政策的表达。

我国过去首先开展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尤其是我们已经成功入世,我国的对外贸易国别政策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比方国外对中国的兵器出口的限制等二、对外贸易政策的底子类型国际贸易开展的历史就是自由贸易与庇护贸易政策交替开展与变化的历史,这两种政策既彼此对立又彼此依存和彼此转化。

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自由贸易程度与庇护贸易程度也有所不同,纯粹的自由贸易和庇护贸易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

第七章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和行业自律

第七章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和行业自律

❖ 2. 衡量标准: “贸易条件是否不断恶化”。

贸易条件又称贸易比价或交换比价,是指一国在对外
贸易中出口一单位商品(价格、购买力、要素)所能换回的
进口商品(价格、购买力、要素)之间的比率。
❖ 3. 外贸贫困化增长的涵义的深化: 在对外贸易的动态过程, 若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发展的机制不健全、动态效益微弱,产 业、经济国际竞争力长期得不到实质性、根本性的提高,不 仅贸易长期快速增长难以为继,而且贸易条件将进一步恶化, 贸易、经济将陷入恶性循环的增长,这样的增长则为贫困化 增长。
效益。
(三)反映企业对社会贡献的指标
❖ (1)出口收汇额: 反映外贸企业实际为国家 创造的外汇收入。
❖ (2)社会贡献率: 是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 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
❖ (3)社会积累率: 衡量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 多少用于上交国家财政。
第二节 我国对外贸易的“贫困化”增 长
❖ 一、我国对外贸易“贫困化增长”倾向 ❖ 二、我国对外贸易质量效益不佳的原因分析 ❖ 三、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是克服外贸贫困化增
❖ 从动态的、长期的角度 考察, 这种控制力取决 于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合 理的政府干预。
(一)比较优势
❖ 1. 比较优势实现价值增值和成本节约
❖ 比较优势 价值增值 对外贸易经济效益
❖ 比较优势是取得外贸经济效益的客观基础。
❖ 2. 各国的比较优势存在质的差别

各国比较优势的质的规定性是不同的,
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国家生产力和竞争力
(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影响贸易静态效益
1. 国内经济体制调整不充分导致贸易静态效益低下 (1)出口创汇激励模式及外贸指令性计划下的外贸粗放增 长。 (2)外贸脱离实体的超前增长。 2. 相对不利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影响贸易静态效益 (1)并不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 (2)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化。 (3)国际公平竞争问题。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教学大纲开课对象:2005级国际商务(专科)学时:36一、课程性质《中国对外贸易概论》是我国经济学科中的一门将外贸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主要课程。

对于国际商务的学生来说,《中国对外贸易概论》作为国际商务理论的四门课程之一,成为其取得国际商务的执业资格,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岗位的必备条件。

二、课程任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达到以下教学目的:1、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使学生掌握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方针政策和实际问题,使其了解并熟悉我国对外贸易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指导思想,了解并掌握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知识,方针政策和运用的外贸战略;2、提高学生运用理论,观察了解、分析研究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其了解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工作的具体实践,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运用外贸理论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分析研究我国外贸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课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中国对外开放与对外贸易发展1、中国对外开放政策与对外开放格局2、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3、对外贸易的作用4、中国对外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第二章中国发展外贸的理论依据1、西方传统贸易理论2、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理论3、新贸易理论第三章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1、出口商品战略2、以质取胜战略3、科技兴贸战略4、进口市场多元化战略5、进口商品战略第四章中国对外贸易管理1、对外贸易的立法管理2、对外贸易的经济调节手段3、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第五章对外贸易价格与经济效益1、进出口商品的国内外市场价格2、进出口商品的国内外作价原则3、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形成4、影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因素5、提高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途径第六章中国对外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1、国际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2、中国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第七章中国货物贸易1、中国货物贸易概述2、中国货物贸易结构3、中国货物贸易方式第八章中国技术贸易1、中国技术贸易概述2、技术引进3、技术出口第九章中国服务贸易1、服务贸易概述2、中国服务贸易出口3、中国服务贸易进口第十章中国与WTO1、入世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2、WTO进出口公平制度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3、WTO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第十一章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1、中国与日本的经贸关系2、中国与美国的经贸关系3、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4、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关系5、中国与其单独关系区的经贸关系四、课程的重点、难点第一章中国对外开放与对外贸易发展重点部分:1、中国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2、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开放格局3、中国各阶段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状况和效果难点部分:1、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内涵2、外贸依存度、外贸代理制等有关概念第二章中国发展外贸的理论依据重点部分:1、西方传统贸易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比较成本论、要素禀赋论2、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理论的基本观点:国际分工、国际价值3、新贸易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技术差距论、需求重叠论难点部分:结合我国国情,运用相关理论来解释我们发展对外贸易的动因第三章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重点部分:1、出口商品战略、以质取胜战略、科技兴贸战略、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基本概念2、中国各阶段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对外贸易发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难点部分:1、科技兴贸战略、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含义2、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的必要性第四章中国对外贸易管理重点部分:1、外贸立法管理手段、行政管理手段、经济调控手段的含义2、对外贸易管理模式、关税配额管理、出口主动配额、WTO基本原则等概念3、对外贸易管理的经济调控手段;难点部分:1、经济调控手段相对与其他管理手段的特点2、实施外贸行政管理的必要性第五章对外贸易价格与经济效益重点部分:1、对外贸易价格的概念2、影响对外贸易价格的主要因素3、进出口商品对外作价原则4、外贸宏、微观经济效益的概念及提高宏、微观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途径难点部分:1、进出口商品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区别和联系4、进出口商品的国内外作价原则与做法3、影响外贸价格因素的供求弹性;4、影响外贸经济效益的货币因素;第六章中国对外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重点部分:1、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主要形式;2、我国利用外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3、出口引致效应、出口替代效应、反向进口效应和进口转移效益的概念4、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内容与必要性难点部分:1、出口引致效应、出口替代效应、反向进口效应和进口转移效益的概念2、直接投资国对资本输出国和东道国的贸易效应3、相互替代税、互补共存税、“走出去”战略等有关概念第七章中国货物贸易重点部分:1、出口依存度、产业内贸易、货物贸易结构、加工贸易等基本概念2、改革开放后中国货物贸易发展的特点、货物结构和贸易方式的变化难点部分:1、贸易大国和贸易强国的概念应用2、加工贸易的特点及来料加工等概念的掌握第八章中国技术贸易重点部分:1、技术贸易、专利权、专业技术、技术引进、技术出口等基本概念2、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和贸易方式以及中国技术贸易在不同时期的特点难点部分:1、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的联系和区别2、中国技术出口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九章中国服务贸易重点部分:1、国际服务贸易、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境外消费等基本概念2、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观念的理解难点部分:1、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及迅速发展的原因2、中国对服务业开放所作承诺的阶段性原因和主要内容第十章中国与WTO重点部分:1、世界贸易组织、倾销、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基本概念2、反倾销、反补贴观念的理解及案例分析3、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外贸的影响难点部分:反倾销、反补贴观念的理解及案例分析第十一章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重点部分:1、配额限制、贸易摩擦、市场经济地位等概念的理解2、中国对外贸易国别关系的基本政策和主要原则3、中国与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的贸易关系的发展情况、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4、中国与发展中国家中的主要贸易伙伴的对外贸易关系状况以及对外贸易中的有利和不利条件难点部分:1、中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美国、欧盟)经贸关系发展前景2、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发生贸易摩擦的原因及现象分析五、学时分配六、考核方式:期末闭卷考试占70%,平时成绩(出勤、作业、课堂)占30%七、教材及参考书:1、《中国对外贸易概论》,邹忠全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王绍熙、王寿椿编著,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品进口以 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 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 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 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 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 (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 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 术,不得进口。 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第一 批)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治金技术、有 色金属治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 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 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



f12制冷剂,R12制冷剂主要用途是用作致冷 剂、气溶杀虫药发射剂,是一种对心脏毒作 用强烈而又迅速的物质。能引起动物心律不 齐、室性心动过速、心动过缓、房室传导阻 滞、急性心力衰竭、血压降低等心血管系统 的改变。国外有大量吸入引起致命性心律紊 乱、虚脱、心动骤停而死亡的病例报道。 而 且还会腐蚀铜管,使得汽车空调容易泄漏技术 进出口许可 管理制度
进出口货物 的国家管制
3.3其他贸易 管制制度
国家对特殊 进出口货物 的管制
习题
第三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 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 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 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 动的总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SEBA 2007 FALL
12
禁止进口: 如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属世界濒危物 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来自疫区的动物及产品等。 禁止出口:《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木炭;硅砂和石英 砂。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
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出 口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出口。
• 限制LL
18
进口货物配额管理 • 进口配额管理体制 • 进口配额分配原则
出口货物配额管理 • 出口配额管理体制 • 出口配额的申请 • 出口配额的分配
SEBA 2007 FALL
19
中国商品进出口检验制度
• 进出口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 贸易中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进出口商品,由法定商检机 构依法对其品质、数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装运 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同时出具商检证书的行为。 • 意义: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家对对外贸易活动实行监督管 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一项国际性业务。它是保证进出 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合法利益,增加本国 财政收入,平衡国际收支,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促进对 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SEBA 2007 FALL
2
立 法 管 理
◎ 入世使我国的法律制度面临最严峻的考验
“为了有效地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 义务和承诺,中国正在根据WTO的规则重新 审查并修订中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所有与 WTO和中国所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法律条款 都将被修改,所有与WTO和中国所做出的承 诺相抵触的法律条款都将全部被废除;对于 尚未建立的和WTO相关的法 律法规,中国将尽快颁布新的相关法律。”
• 外汇管理:指一国政府或货币管理当局,通过立法和设立市 场规则,对外汇的收支、买卖、价格、结算、市场等行为进 行组织、协调、制约和控制。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一、概述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二、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主要由国务院、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组成。

国务院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颁布对外贸易政策;商务部是主管对外贸易的国家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海关总署则负责执行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税等工作。

三、外贸管理法规中国的外贸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税则》等。

《对外贸易法》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外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关税、出口退税等内容;《进出口税则》则包括了关税税则、禁止和限制进出口货物目录等。

四、外贸管理制度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中国对一些敏感商品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进出口这些商品。

同时,一些关键技术、军工产品也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进出口。

2. 出口退税制度中国实行了一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中的部分税费予以返还,以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促进出口。

这也是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之一。

3. 外汇管理制度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严格规定了进出口业务的结汇和购汇程序,以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4.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中国设立了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确保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5.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中国对一些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五、外贸管理实践中国坚持开放合作、遵守国际规则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合作,并与各国建立贸易关系,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同时,中国致力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进出口管理与政策第一节进出口管理概述¾进出口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以及对内和对外政策需要出发,对进出口贸易活动实施的指导、监督、控制和调节。

¾我国的进出口管理,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法律与法规,运用汇率、关税、信贷等经济杠杆和采取经营许可、配额许可证等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的,是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和体现。

一、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演变(一)单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统制贸易管理¾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行对外贸易统制,并采用贸易保护政策”。

¾1950年12月《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进出口商品分四类管理:¾第一类是准许进出口类,各类外贸企业均可经营,但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¾第二类是统购统销类,由国家外贸公司专营;¾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类,这类商品的进出口必须经过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批准才能进行;¾第四类是特许进出口类,这类商品要经过中央贸易部特别许可才能进出口,并对经营进出口的厂商和外商进行登记管理。

¾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海关与对外贸易部合并,部分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了海关。

¾1953年11月,外贸部颁布了《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¾设立了进口局和出口局,负责执行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和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对全国外贸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导。

建国初期进出口管理的主要特点:¾对进出口实行严格的集中管制;¾管理方法单一,即全面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¾通过一系列全国性的外贸管理法令、法规,统一了全国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¾1958年8月分布《关于对外贸易必须统一对外的决定》,执行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和集中统一经营的方针。

¾1959年至1978年,国营专业外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是根据外贸部下达的进出口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央计划管理和行政命令成为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手段。

(二)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对外贸易管理¾1979年改革开放后调整和改进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¾缩小了计划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重新恢复了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的许可制度,并对设立外贸企业逐步建立了管理和配额管理制度,同时下放管理权限,不断改进管理办法,以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开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

¾1982年3月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设立对外贸易管理局。

¾1983年上半年先后在广州、上海、天津、大连四个主要口岸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¾1987年以后,又陆续设立了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南宁、杭州等特派员办事处。

¾1988年筹建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承担一部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和部分配额的发证任务。

¾1992年以来,国家对外贸进出口管理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1.1991年取消了国家对出口的财政补贴。

2.逐步减少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¾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从1992年的258种减少至1993年138种,2005年为47种316个编码。

¾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从1992年的53种减少至2000年35种,2005年为3种83个8位HS编码。

3.减少了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进出口商品。

¾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02年国家实行联合统一对外经营的商品只有大米、大豆、玉米、茶叶、煤炭、钨、锑、原油、成品油、棉花、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16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除此之外,其他出口商品由各类外贸企业自主经营。

¾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钢材、羊毛等进口指定经营。

4.取消了进出口商品的经营分类,扩大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¾从1994年7月1日起,取消了对进口商品的一、二、三类的分类管理办法,对进口商品实行目录管理。

¾目录内的商品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目录以外的进口商品放开经营。

5.大大提高了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度。

¾1992年以来,国家先后分三批废除了500余个内部管理文件,目前仍在执行的文件也都陆续公布。

¾“入世”后,国务院近30个部门共清理有关涉外经济法规2300多件,其中废止830件,修订325件。

商务部废止部门规章356件,内部文件178件。

¾基本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¾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调控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实行对外贸易的管理。

¾经济调控手段方面,主要是通过价格、关税、税收、信贷、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进行管理。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行政管理手段主要有:¾对外贸易计划管理、配额许可证管理、外贸经营权许可管理、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对出口商品商标的协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原产地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

¾行政管理手段方面,根据国际贸易规范和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¾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包括自然人和外国法人。

¾法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人条件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等。

¾其他组织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如科研机构、院校等。

第二节对外贸易经营权管理¾在中国加入WTO后三年的过渡期内,外贸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沿着“放开经营、依法登记、加强监管、促进发展”的方向进行。

¾2004年7月1日起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登记制。

¾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为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¾登记机关收到登记材料后5天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¾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加盖印章的《登记表》在30天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作费。

¾已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且在原核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再办理登记手续。

¾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2001』第33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节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¾《条例》作为《对外贸易法》的配套法规,其整体架构和内容基本符合《对外贸易法》的总体框架及相关规定。

¾《条例》共8章77条,包括总则、货物进口管理、货物出口管理、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附则。

¾商务部于2004年12月10日颁布了《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¾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316个8位HS 编码商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¾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2005年为3种83个8位HS 编码。

1、监控化学品,2、易制毒化学品,3、消耗臭氧层物质。

一、定义¾配额管理: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性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

在规定的期限内和规定的配额数量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出口,超过了配额的部分就不准进出口。

¾许可证管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国家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必须到国家指定的机关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出口;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一律不许进出口,海关不予放行。

¾许可证是国家许可外贸经营者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凭证,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范围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3.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出口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

(二)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分类1.计划配额管理¾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

¾每年出口数量确定后,由商务部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具体执行。

2.主动配额管理¾主动配额管理是指出口国家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和国内资源的情况所采取的自我控制出口商品数量的做法。

¾目前,我国对在国际市场上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以及国外要求我国主动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

¾每年的出口数量由商务部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并征求有关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意见确定,然后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中央各外贸(工贸)总公司执行。

3.被动配额管理¾被动配额管理是指根据进口方国家的要求,经过协商,出口国家同意自我控制出口商品数量的做法,即在限定的配额数量内自行控制,超过配额数禁止出口。

¾当前,国外对我国有配额限制的24种出口商品,继续实行被动配额管理,每年出口的数量按双边协议执行。

4.一般许可管理¾一般许可管理是指对出口金额大且经营秩序易混乱但又很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以及少数确需管理的商品实行管理。

¾列入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范围、品种、数量将根据每年的情况进行调整,每年的出口数量原则上不限制,着重管理经营秩序。

¾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47种(316个8位HS编码)。

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¾其中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在取得了配额的同时,还需到指定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

¾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不实行双证管理,海关凭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¾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企业应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¾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