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https://img.taocdn.com/s3/m/a8eb16e8ce2f0066f433221c.png)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57号【发布日期】2004-07-02【生效日期】2004-07-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晋政办发〔2004〕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组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全部职能。
(二)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
l、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研究指导国有企业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
2、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负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统一规划、指导和实施工作。
(三)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煤炭工业局和机电、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参与、协助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4372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d6.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19日劳社部函[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2e2dc3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0e.png)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晋劳社厅[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晋劳社厅[2007]32号2007年4月11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分省属国有企业:今年是我省部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实施关键之年,为确保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的顺利实施,根据工作实际,现对工作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做几点补充说明:一、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内容(一)关闭破产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执行破产提前退休政策及拟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拟移交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7、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法;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晋政办发〔2006〕33号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9e9bc1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ca.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晋政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有序退出的步伐,切实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现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程序(一)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申报及预案制订省属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并编制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2000年以后下放各市管理的原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申报工作,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并编制破产预案,由所在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企业破产预案按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编制。
(二)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批企业破产预案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闭破产组初审后,符合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拟关闭破产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闭破产组集中会审,会审同意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正式下达关闭破产项目通知。
企业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即可会同企业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三)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1.制订切实可行的关闭破产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及进度。
2.完成劳动关系、职工档案、企业债权债务特别是涉及职工各项费用的清理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7]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7]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c8f3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42.png)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7.27施行日期2007.07.27文号总工发[2007]28号主题类别工会,企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2007年7月27日总工发[2007]28号)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
目前,这项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规划和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以及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都将于2008年底终止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面临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的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进一步明确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工会要通过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民主程序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推动改制企业转换机制发展壮大。
在企业破产重组时,努力保障职工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全。
在企业关闭时,促进各方面做好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业做好职工队伍的稳定工作,促进本地区社会稳定,让职工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a66469844769eae009edde.png)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05-18【生效日期】2006-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cb15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bc.png)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92e552eed630b1c59eeb5cd.png)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一)逐步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3〕2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与原企业逐步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24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基础上,按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6‰相应增加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
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经费、管理服务经费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可根据接收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方式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改制或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也可实行“分离”管理。
“分离”管理的办法是指:原企业现有退休人员场所设施、管理机构与原企业分离,作为“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其领导,继续负责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按管理退休人员数量的6‰配备,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原企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当地社区同类条件人员标准确定。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2604d819e8b8f67c1cb9d1.png)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05-18【生效日期】2006-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省国资委2006年4月)为搞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https://img.taocdn.com/s3/m/6460ab256c85ec3a87c2c57c.png)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4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8.04.10【实施日期】2008.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4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企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8〕2号),明确了主要政策和工作要求。
为了做好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省属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一)认定范围省属国有企业。
(二)认定条件省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1、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2、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三)申报手续1、企业向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属国有特困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初审后,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并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纪委确认的《省属国有特困企业申报表》、企业上年度经上级有关部门确认的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未参加医疗保险证明;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复的破产项目,附批复文件。
(四)认定程序1、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组成联合小组,对申请特困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国资委印发认定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cbc348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ed.png)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31•【文号】国资改组[2004]403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改组[2004]4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落实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监督检查,使中央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工作原则(一)以检查落实现行政策为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工作重点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兼顾国有中小型企业;(三)以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内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及职工安置情况;2.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医疗费用处理情况;3.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507e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94.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3年1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国有企业改革有较大的突破,经省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国有资本的流动重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和市场竞争中保值增值。
坚持“有进有退”和“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加快国有中小型企业退出步伐,加快劣势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步伐,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力度。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二)到2007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充分利用国有股退出的资金发展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方向的产业。
省属企业国有股比重减少30%;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减少20%;市县营国有企业的国有股退出80%。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caab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93.png)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等改革成本不足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
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
由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持股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收入的20%部分。
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
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抵顶收入(包括省、市、县三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中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的30%部分的收入)。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4c4b9c971fe910ef12df8fd.png)
晋国资发(2006)7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股权投资;(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e7f1df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50.png)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系统总结16年来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意义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的重大决策。
16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在国有企业广大职工、金融机构和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下,使一大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顺利退出了市场。
这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探索建立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机制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各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有关中央企业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切实把本地区、本单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好。
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可对在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适当奖励。
二、请按照《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省(区、市)从1994年以来实施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三、请按照《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和《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情况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认真填报本省(区、市)《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ba3ecc1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89.png)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条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权益,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处置。
(二)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三)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五年,也可以作价出资、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在授权经营文件下达后1至2年内必须办结授权经营手续,过期作废。
市、县级政府不得批准授权经营企业用地。
授权经营的土地经批准可以作价出资。
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仍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但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团(企业)范围内出租,不得出租给本集团(企业)范围外的单位、企业、部门。
授权经营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1fcbb6f1eb91a37f1115cc4.png)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
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51a4c8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e3.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晋政办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精神,为解决我省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是指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关闭破产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的各类企业。
(二)困难企业。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1.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2.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申报手续(一)关闭破产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法院裁定书或有关批准文件。
市、县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省属以上企业填写《省属以上关闭破产企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表》(见附件1),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困难企业提出申请,并附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劳资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市、县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省属以上企业填写《省属以上困难企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表》(见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4d387d5acfa1c7aa00cc03.png)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分类细目】其他【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5.07.05【实施日期】2005.07.05【失效日期】【失效说明】【发文号】劳社部发〔2005〕19号【主题词】劳动保障职工权益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
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
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1(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
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退休人 (三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四)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管理工作;(五)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
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企业制定关闭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补助资金的落实;(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四)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六)做好国有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省直委、办、厅、局管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省直委、办、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三)资源枯竭的矿山。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省属国有企业申请关闭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
破产预案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破产预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职工、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负债状况,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二)企业关闭破产原因。
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三)企业关闭破产遵循的原则;2(四)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五)资产变现方案;(六)职工安置方案;(七)抵押、担保责任及敏感债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八)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九)关闭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十)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破产预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含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的情况及决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责任制。
明确项目责任人,负责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破产费用缺口补助资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项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国资、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发展改革委和银监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政策。
第四章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第二十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主要由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
各项费用以人民法院宣告关闭破产日为基准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测算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破产清算费用(一)破产案件诉讼费。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资产评估、审计费用。
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
(三)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
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1000人以下10万元100l-2000人20万元2001-3000人30万元3001-4000人40万元4001-5000人60万元5001-10000人80万元10001人以上100万元(四)清算期间的维护费。
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20万元1001-2000人40万元2001-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100万元5001-10000人150万元10001人以上200万元(五)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
按照6个月的关闭破产清算期,职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3(六)留守人员生活补助费。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职工安置费用(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
按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企业全部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测算。
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混岗集体工的安置费用。
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四)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工伤、工残人员费用。
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10年。
抚恤人员费用。
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10年。
退养家属工费用。
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10年。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用(一)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并一次性缴付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为,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基数计算10年核定人员的医疗费用。
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拖欠费用(一)职工工资及医疗费。
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核定。
(二)职工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按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核定;(三)拖欠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费。
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
第二十五条社会职能移交补助等费用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所在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现行经费的平均金额为标准计算三年。
三年后的负担费用比例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等补助费用。
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从原企业分离后的工作人员经费、场地建设维护费、办公经费、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详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破产财产变现和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仍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时,缺口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第五章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4(二)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费用的落实情况;(四)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五)社会职能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情况;(六)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七)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