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程项目甲供材按实结算证明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本人(单位)于年月日与(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其中甲供材金额元。如有虚假,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人(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