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管理的新要求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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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管理的新要求2012-12-4
附则V:船舶垃圾管理的新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2011年07月15日通过的《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附则V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届时港口国检查官将会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海事局对国内航行船舶将于2013年4月1日起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该修正案对垃圾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并对垃圾的排放做出了新的规定,其排放的原则由原来的“原则性许可”变成了“原则性禁止”;同时,修正案对《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和垃圾公告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
为了全面履行修正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保护海洋环境,顺利通过港口国的检查,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公司主管人员要认真学习修正案的内容,并组织编写新的《垃圾管理计划》;对于新的编写有困难的公司,我处可以提供协助和指导;
2 公司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领会有关要求,做好船舶的培训;督促船舶对《垃圾管理计划》进行学习并做好记录;
3 特别是对垃圾记录簿的记录要采用新版本并注意记录的正确性;船上排放垃圾要严格按照修正案第3,4,5,6的规定执行并做好记录;同时要向港口垃圾接收人员索要《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4 关于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配备要求:
(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
垃圾公告牌应布
设在厨房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或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块垃圾公告牌;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块垃圾公告牌。
(三)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须配备并执行《垃圾管理计划》。
该计划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2012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导则》(MEPC.220(63)号决议)要求进行编写。
(四)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