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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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报告_工作报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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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报告是指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下属群众陈述任职情况的书面报告,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环保局工作报告,欢迎阅读!环保局工作报告篇120xx年,我局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环保工作部署,结合环保大检查活动,继续从流域水环境、大气环境污染治理、钢铁企业环境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落实污染减排等方面,强化大局服务意识,严格环境监管,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现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20xx年1-9月份,我县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其中全县1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敖江流域(罗源段)干流国控、省控监测断面、交界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均达95%以上;近岸海域水质、重点流域水质有明显改善。

根据福州市每月《关于20xx年福州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20xx年1-9月份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综合指数达3.56,居全市中上水平。

(一) 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了全县矿山、石材加工业、在用、废弃渣场日常监管,增加不定时夜间巡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在用渣场坝体及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20xx年1-9月花园溪、兰水溪水质达标率为40.5%、60%。

一是矿山环境整治。

继续加强矿山排污管控,督促企业重修“两池”、截洪沟,扩充容量,做到雨污分流,加快推动矿山下游应急池“二道防线”建设,有效收集生产污水,确保矿山污水不外流。

二是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

重点加强8个石材加工集中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石材加工企业环保设施建设。

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实行干渣清运制度,及时修补破损环保设施。

三是石渣堆放场整合整治。

加强在用渣场治理,全面落实防渗、防漏、防污染等措施,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固加宽坝体,防止渗漏、垮坝,完善沟渠建设,做到雨污分流。

全面排查废弃渣场,落实防渗、防漏、防污染措施。

四是道路运输综合整治。

督促企业完善净车出厂、出矿设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杜绝湿渣违规清运。

齐齐哈尔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试行

齐齐哈尔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试行
❖ SO2排放量:200mg/m3×382061Nm3/h×7440h×10-9=568.51t/a>289.83t/a ❖ NOx排放量:400mg/m3×382061Nm3/h×7440h×10-9=1137.01t/a<1704.91t/a ❖ 环保部门核定:SO2排放量289.83t/a,NOX排放量1137.01t/a
❖ 环保部门核定:SO2排放量28.32t/a,NOX排放量196.77t/a
初始排污权核定案例
❖ 一、大气初始排污权核定案例 ❖ 水泥行业(熟料生产回转窑) 排污单位申报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
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查询
执行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车间工 段名称
C目录 ONTENTS
01 齐齐哈尔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 02 关于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中的说明 03 初始排污权核定案例 04 初始排污权核定注意事项
齐齐哈尔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一、大气初始排污权核定案例 ❖ 碾子山集中供热工程
环保部门校核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 排放标准校核法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烟尘 SO2 SO2 NOx
II时段
2015年10月1日 10t/h以上锅炉
200 mg/m3 900 mg/m3 400 mg/m3 400 mg/m3
标准来源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中二类区标准
污染源
废水排放量 104m3/a
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COD
氨氮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榕环保综[2014]368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榕环保综〔2014〕368号)各县(市)区环保局、福州高新区环保局、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现将我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情况调查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局要组织环评、总量、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2014年9月1日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或试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线,但不包括已关停、淘汰的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调查,按照环评批复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实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详见附件2),并将8个试点行业初步核实的情况于9月2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总量处,其它行业初步核实情况于2015年1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总量处。

二、开展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1、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局要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按照省环保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向市环保局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申请(详见附件3、4)。

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申请条件:年排放工业化学需氧量大于3吨的;年排放工业氨氮大于0.5吨的;年排放二氧化硫大于2吨的;年排放氮氧化物大于2吨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由各县(市)区根据排放标准、环评批复和实际监管情况自行确定。

2、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要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试行)》(闽环发[2014]18号)要求,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初始排污权核定的企业,开展初始排污权评估,并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浙政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统一政策、属地管理、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深化改革、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全省“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打造规范高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包括国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9.8)

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9.8)

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核定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排污权的核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分配前已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线或生产能力),及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排污单位,但不包括2011年1月1日前已关停、淘汰或应当关停、淘汰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指处理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或城镇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第五条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额度内,依法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六条可交易排污权,是指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采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通过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强化管理、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淘汰或关停等方式,以及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通过提标改造等方式,所削减的可用于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为一类可交易排污权和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为包含在初始排污权之内的部分,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为不包括在初始排污权之内的部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实行分级管理。

(一)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规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由省环保部门核定。

中小型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

中小型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

( 3 ) 项 目合 法性 以环 评 审 批 文件 为依 据 。环 评 审批
南京市作 为江苏省排污权交易试点 , 在开展大量初 始排污权核定研究的基础上 , 于2 0 1 5 年正式启动全市工
业企 业初 始 排 污权 核定 工作 。以完 成核 定 工业 企业 排 污 量 占 比全 市 排 污 总量 计 , 截至2 0 1 7 年4 月, 初始 分 配 完 成
Ch e n g Ha n e t a 1 .
( 1 N a n j i n gR e s e a r c hI n s t i t u t e o f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 N a mi n g2 1 0 0 1 3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C o mb i n e d w i t h t h e a c t u a l w o r k o f N a n j i n g , t h i s p a p e r p o i n t e d o u t t h a t t h e i n i t i l a e m i s s i o n r i g h t s o f s ma l l词 : 中小型 ; 工 业企 业 ; 初 始排 污权 中图分 类 号 X 7 0 3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 7 7 3 1 ( 2 0 1 7 ) 1 1 - 0 1 0 7 - 0 3
As s e s s me n t o f I n i t i a l Emi s s i o n Ri g h t s f o r S ma l l a n d Me d i u m- s i z e d I n d u s t r i a l En t e r p r i s e s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大量的废气、废水、废固体等排放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各国逐渐推行排污权制度,对企业进行排放认证和排污权核定。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文件,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是指在企业或单位改变用地、项目或开展新生产线等情况下,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后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指导文件,结合行业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对企业的初次排污权进行确权的核定报告。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是企业在进行工业生产过程中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

它能够帮助企业确立科学的排放标准,提高企业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切实保障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的内容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1.企业或单位的概况: 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所属行业、基本情况等。

2.排污项目的情况: 包括生产物料、生产工艺流程、二次加工、排放点分布规划等内容。

3.排污污染物的类型和性质: 包括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含量、种类和功能等。

4.环境影响评价: 对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进行详细评价。

5.排污量计算方法: 对企业新设备或变更控制措施进行排污量计算和排放标准策略制定。

6.治理措施计划: 包括治理策略、使用技术措施和主要管理制度等。

7.污染物在线监测方案: 建立排污企业污染物在线监管体系,监测排污情况,提高管控的效率。

三、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的主要意义1、提升企业排污科学管理水平通过对企业初次排污权进行确权的核定报告,企业将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使排污处置更加科学和规范,更利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管理。

2、为排污权交易奠定基础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的编制是企业申请初次排污权的必要步骤,同时也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为企业的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合理依据,增强了企业在交易市场的竞争力。

3、降低企业排污成本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的编制,不必担心出现排污量的超标问题,企业可以通过科学地调整生产计划和排污措施,达到降低排污成本的目的。

浙江嘉兴2600家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

浙江嘉兴2600家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
液等 ,聚 硅氧烷 中的部分 甲基也 可用长 链烷 基
取代 , 以达到更好 的消泡 效果 。 作 为 非 常 重要 的组 分 的 聚醚 改性 硅 油 . 是 以二 甲基 硅 氧烷链 为疏水 基 、聚醚链 为 亲水基
的非离 子表 面活 性剂 ,其 作用 是有 助于各 组分 的混 合 、 化 , 反应 物 料 的表 面张 力 降低 , 乳 使 使 空气 均 一地 分 散 在 物料 中形 成 “ 核 ” 反 应 中 泡 ,
结 构 中含有 硅元 素 的高分 子合 成材 料 ,通 常是
指 含有硅 氧烷键 的聚合物 , 用途极 为广泛 。
用 于合 成具 有特 殊功 能 的表 面活性 剂 ,由于 在
分 子 内 含 有 聚 氧 基 硅 氧 烷 憎 水 基 ,具 有 氧 化 稳
cn oio s o lt es P 4167 919 ) op sin re o r t f a n J0 ,2 ,6 (9 0
剂。 以聚二 甲基硅 酮 为主 的消泡 剂 ,其黏 度为 1 a s6 as 不 同分 子量的 聚二 甲基硅 氧烷 . P ・ ̄ P ・。 消
产生 的 C 发泡 剂产 生 的气 体容 易进 人 “ O及 泡 核 ” 泡沫 稳定 , 止泡沫 冷却 定 型时 收缩 。聚 使 防 醚改性 硅 油在其 浊点 以上 的温 度显示 出较强 的
在 造纸 过程 中 , 随着 纸机速 度 的不断 提高 。 系统产 生 的泡抹 越来 越多 。过 多 的泡沫会 影 响 纸 的抄 造性 能 和均匀 度 : 在涂 布加 工 中 , 泡沫 产
生的鱼 眼会 影 响纸的适 印性 能 和平 滑度 。为 此 , 需 要加人 消泡剂 。常用 的消 泡剂主要 有有机硅 、 聚醚 、 、 脂酸 酯或 酰胺 等 。有 机硅 消泡 剂 既 烃 硬 可用 于水 相 , 可 用 于油 相 , 有 消 泡能 力 强 、 又 具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污染源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排污申报核定审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附件:排污申报核定备案工作报告制度(试行)条根据《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64号)和《风险问题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条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包括数据报表和字报告,是环境监察报告制度的组成部分。

数据报表应当填报数据库排污申报核定情况的相关汇总数据,数据应由《再生能源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生成并输出。

字报告是对新字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情况的综合性总结分析,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整体等等表述,主要数据的对比分析与评价,工作经验问题与建议等。

三条排污申报核定数据报表根据环保部门污水处理核定的数据进行填报,分为季报和年报。

填报本季度排污情况的阶段性数据;年报填报全年排污情况的综合性年报汇总数据。

年报的数据报表和字元报告应同时报送;季报以数据报表为主,必要时可附简要字说明。

各类数据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附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补充制定本地统计分析工作所需的报表。

四条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应当及时全面准确。

1页共2页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税制(试行)终其一生五条地方各级状况监察机构负责填报和本人制本辖区内排污申报核定教育工作数据报表和字报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保审定,环境问题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环境保护司法主管部门。

六条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年报应当在二年3月1日之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保总局。

七条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应当电磁辐射用纸质件和电子件两种介质同时进行报送,四种介质两种的数据和内容应当完全致。

八条为准确掌握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便于监督检查,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档案,对申报登本人审核核定汇总报告等主要环节环节展开本人录。

九条为加强监督管理,行政事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应当组织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核查。

排污权交易中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方法研究

排污权交易中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方法研究
Ya gYi,C u J n ,Ga nig n h u oYu l n
( . hn quCt Watw tr ra n l t h n qu4 60 ,C ia 1 S ag i i se ae et t a ,S a gi 7 0 0 hn ; y T me Pn 2 S ag i n i n na ntr gSa o ,S a gi 7 0 0 h a . h nquE vr me t Moi i t n h n qu4 6 0 ,C i ) o l on i t n
第3 6卷 第 4期 2 1 年 4月 01

环 境 科 学 与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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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交 易 , 以此进 行 污染物 的排 放控 制 。 排污 权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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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问题 是 随人 类 的诞 生 而产 生 、 随 着 人 类 并 社 会 的发展 而 发 展 的。在 生 产规 模 不 大 、 口不 多 人 的时代 , 人类 对环 境 的污 染 和破 坏是 有 限 的 , 而在 然 社会 生产 力 空前 发展 、 口迅 速 增加 的今 天 , 类 改 人 人 造 自然 的规模 空 前 增 大 , 自然 界 获 取 的 资 源 远 远 从
F rtei lme tt n o ol t n—ds h rerg tt d nep s sa po e yt ei t le sin p vC d rfrn e o h mpe nai fp l i o uo ic ag h r ee trr e p rv d b h ni m so r ie ee e c . i a i i a i o [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及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及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审定和分派技术方案1合用范围本方案主要合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现有排污单位要点污染物排污权的审定和分派。

2依照文件《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达标排污允许管理方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2.3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进一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建议》(国办发〔 2014〕 38 号);2.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于赞同河北省展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 2011〕 21 号);2.5 《二氧化硫总量分派指导建议》(环发〔2006〕 182 号);《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派指导建议》(环发〔2006〕189号);2.7 《环境保护部对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的通知》(环发〔 2011〕 148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进一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行建议》(冀政办发〔 2015〕 10 号)。

3术语和定义要点污染物要点污染物是指目前国家和我省作为拘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许辖区内特定地区排放负荷显然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余污染物。

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该依法推行排污允许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余生产经营者。

现有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审定和分派时切合国家和本省的家产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环保法律法例明令严禁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含环境影响评论文件已经经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初始排污权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和分派获得的向环境排放要点污染物种类和数目的权益。

政府预留排污权政府预留排污权是指初始排污权审定和分派后政府预留的排污权指标。

政府预留排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1•【字号】武环办〔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东湖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121号)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鄂环办〔2015〕278号)的要求,我市以2015年为基准年,组织开展了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

在市、区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顺利完成。

现将核定结果(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动态调整排污权。

对于已核定初始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如在基准时间后有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各区环保局应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和《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5〕98号)的规定,结合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文件,重新核定其排污权。

核定结果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核定结果的使用。

排污权核定结果可作为排污单位“十三五”总量控制指标,可用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测、总量指标完成情况核算等环境管理工作,相关企业“十三五”期间均需达到该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其中,明确年度总量控制目标的,总量控制要求按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进一步加大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推进“十三五”时期污染减排工作,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全国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时间节点

全国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时间节点
审核时间由区生 态环境保护局掌

根据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环保管家服务单
9
填报信息修改,再 审核意见,对填报内容 位(排污单位协 次提交审核 进行完善修改,再行提 助)、区生态环
交审核
境保护局审批科7ຫໍສະໝຸດ 审核时间由区生 态环境保护局掌

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对“
审核时间由生态
10
排污许可证填报信 排污许可申请”审核通 重庆市生态环境
填报“初始排污权核定
办理取得许可证办 申请表”,盖章交区生
理系统上传所需重 态环境保护局核定,核
6 要资料,即:“排 定完毕取得“排污权核
污权使用登记凭证 定通知书”,根据核定

量购买排污权,取得“
排污权使用登记凭证”
7
系统上传相关附件 资料,提交“许可
证申请”
许可申请所有相关信息 已填报完毕,相关附件 已上传完毕,提交“许
息审核
过,再由市生态环境保
保护局
7
环境保护局及市 生态环境保护局
护局进行审核
掌握
11
填报信息修改,再 次提交审核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 护局审核意见,对填报 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再
行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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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发展 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是1999年由美国环 保协会引入的,南通与本溪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 市。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 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 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 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 简称为4+3+1。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 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个地 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目前,试点工作已经 在全国数十个省份铺开。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浙江
《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8年7月3日,浙江省海宁市印发《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10月27日 ,湖北省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 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3、试点深化阶段 (2009年)
2009年3月2日,浙江省启动太湖杭嘉湖地区和钱塘江流域排污交易试点 2009年3月,湖北省正式启动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下发《关于排污 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9年5月6日,湖北省下发《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昆明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2009年7月20日 ,浙江省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8月4日,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通过《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污单位 节余的排放指标可逐步推行有偿转让,开始启动排污交易 2009年12月14日,山西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厦环法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4号局机关各处室、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厦府〔2018〕276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7月23日附件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厦府〔2018〕276号)(以下简称《厦门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初始排污权是指依法建成投产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工业排污单位通过核定分配或交易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行业类别: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通讯地址:
中心位置经度:□□□′□□″□□纬度□□□□□□
排污种类:1、废水□2、废气□
排污许可证编号:核发机关: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2、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数据来源
废水排放量(吨/年)
主要污染物排总量(吨/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环评文件
申报量
3、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数据来源
废气排放量
(万立方米/年)
排气筒数量(个)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二氧化碳
氢氧化物
环评文件
申报量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武环办〔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5〕98号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化工区安环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的精神,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121号)要求,我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以下简称“排污权初核”)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排污权初核的范围、指标和核定权限(一)范围:本次核定初始排污权的企业范围为《武汉市2015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武环[2015]48号)中明确的国控企业和市控企业(不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指标:核定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等5项指标,其中钢铁、水泥行业烟粉尘包括无组织排放量。

(三)核定权限: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市直管重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各区级环保部门(含开发区,下同)负责核定辖区监管重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核定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安排和部署,将按其要求开展核定工作。

二、工作步骤(一)组织排污权初核研究试点(9月下旬前)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单位排污权初核研究试点工作。

(二)组织排污权初核工作培训(9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完成区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市直管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初核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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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海铝型材厂年产5万吨型材精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青海省西宁市环境科学院2008年4月编制);
(3)《 关于青海铝型材厂年产5万吨铝合金型材精加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宁环建管【2008】35号,2008年5月22日);
(4)《关于青海铝型材厂年产5万吨铝合金型材精加工项目试生产 的批复》(宁环发(2010)523号,2010年12月13日);
7企业固体废物状况调查25
7.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及处置情况25
7.2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25
7.3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情况27
8环境保护求执行情况28
8.1环境管理机构组成及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28
8.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内容执行情况31
8.3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执行情况33
8.4污染减排要求及执行情况34
6)《青海省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7)《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11月15日);
(2005年4月1日)。
2.2环境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28-2002);
(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3)《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2010);
4水污染状况调查15
4.1产污环节分析15
4.2环保治理设施现状及运行情况18
4.3污水排放口情况19
5大气污染状况调查20
5.1产污环节分析20
5.2环保治理设施现状及运行情况21
5.3废气排放口情况22
6噪声排放状况调查24
6.1企业主要噪声产生源24
6.2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24
6.3厂界噪声达标情况24
8.5其他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34
9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39
9.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39
9.2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43
9.3固体废物产生总量核算46
9.4噪声情况46
10申请核定总量指标分析48
10.1大气污染物核定指标需求分析48
10.2水污染物核定指标需求分析48
11结论50
11.1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量50
1.2技术路线
如下图1-1。
图1-1技术路线图
1.3核算方法 主要污染物采用以下核算方法:
(1)在线监测数据核算;
(2)监督性监测数据核算;
(3)排污系数法核算;
(4)排污绩效法核算;
(5)验收监测数据核算;
(6)环评批复总量数据核算;
(7)环境统计数据;
(8)环保部门下达排污许可数据。
2
2.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6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6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
(1997年3月1日);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2.2.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熔铸熔炼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1;氧化工序中产
表2-3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项目
PH
CODcr
氨氮
SS
标准值
6--9
300mg/L
150mg/L
表2-4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项目
PH
CODcr
氨氮
SS
石油类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6--9
100mg/L
15mg/L
70mg/L
5mg/L
2.3相关文件、报告批复
(1)《项目备案通知书》(青经投备案【2007】69号,2007年12月21日);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青海铝型材厂
2016年5月21日
1工作背景及评估技术路线1
1.1工作背景及原则1
1.2技术路线1
1.3核算方法3
2核定依据4
2.1法律依据4
2.2环境标准4
2.3相关文件、报告批复5
3企业现状及基本信息7
3.1企业基本信息7
3.2企业概况7
3.3生产状况8
3.4企业周围环境情况及附图13
生的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
表2,硫酸雾 — 最高容许排放速率小于8.8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限值周围外浓度最高点小于1.2mg/m3。
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的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2。
表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单位:mg/m3)
炉窑类别
烟(粉)尘
二氧化硫
烟气黑度(林格曼度)
熔炼炉
有色金属熔炼
100
850

表2-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单位:mg/m3)
项目
烟(粉)尘
SO2
NOX
排气筒高度
标准值
30mg/m3
100mg/m3
400mg/m3
8m
2.2.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然后 经市政管网进入第一污水处理厂。 生活污水排放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 3;生产废 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具体 标准见表2- 4。
11.2水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量50
附件:
附件一: 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附件二: 企业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主要为总量控制章节复印件) ; 附件三: 企业历年来项目竣工保护验收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 附件四:2014年度、2015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复印件) ;
附件五: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
附件六:2014年度、2015年度日常监督性监测报告(4次/年);
附件七: 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结果及验收文件(2014、2015年度企业在线监控数 据)。
1
1.1工作背景及原则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环保法》要求,推进污染 物总量控制, 强化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下发 《关于开展全省省控重点污染源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我厂 根据省厅文件要求,测算了我厂相对污染物排放量,编制完成“重点 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与排污许可量” 核定评估报告, 以进行 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5)《青海铝型材厂5万吨/年铝合金型材精加工项目环保验收监 测报告表》(宁环监站字2012-184号;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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