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重点排污企业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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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

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
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
现有工业排污单位若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即应该核定初始排污权:1、年排放工业化学需氧量大于3吨;2、年排放工业氨氮大于0.5吨;3、年排放二氧化硫大于2吨;3、年排放氮氧化物大于2吨。若不符合上述4条,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排放标准、环评批复和实际监管情况确定初始排污权。
现有单位排放标准若有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则确定为绩效排放量。现有排放标准若无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且现行标准无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气)量,则根据以下3点综合确定绩效排放量:1、工业污染源产污系数手册;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报告;3、竣工验收批复及报序见图1。

2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和控制标准

2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和控制标准

各国对NOX排放都做出严格的限制,其中: 日本新建大型燃气、燃油和燃煤电站的NOX排
放限值为60,130和200ppm;
欧洲新建大型燃气、燃油和燃煤电站NOX排放 限值为30~50,55~75和50~100ppm。
中国有72.3%的NOX来自煤燃烧,要对NOX进 行有效控制,燃煤电厂脱硝势在必行。
“十一五”是我国氮氧化物控制的起步阶段, 在不断强化排放管理和控制的基础上,要加强 电厂氮氧化物排放的计量管理,将氮氧化物纳 入环境统计范围,摸清电厂氮氧化物排污的基 数,为在“十二五”实施电力行业氮氧化物的 总量控制奠定基础。
实施保障措施
(1)完善总量控制政策,落实酸雨控制目标; (2)严格新源的控制管理; (3)加大对现有污染源减排致酸物质的投入; (4)促进国内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5)加强酸雨规划的实施管理; (6)引入市场和经济手段; (7)加强科学研究,进一步摸清酸雨形成的科学问
中国NOX排放控制对策
国段际两上类控。制NOX排放的措施可大致分为政策手段和经济手 所谓政策手段,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空气质量标准等方法,
要求采用“最佳可用技术”对污染源进行治理,以降低 NOX排放量; 而经济手段则是通过排污收费、征收污染税或能源税、发 放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等多种途径,刺激和鼓励削减 NOX排放量。 针日对、中欧国等发NO达X排国放家现经状验、,发结展合趋我势国及经其济分、布技特术征发,展参水照平美,、 提出如下的中国NOX排放的综合控制对策建议。
我国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情况: 2003年12月23日发布、2004年01月01日实施的《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火力发电锅炉氮氧化 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第3时段 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 北京市在污染控制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2年北 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布的《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139-2002)中对燃煤锅炉中氮氧化物的排放 限制规定为250~300mg/Nm3,目前正准备进一步提 高标准。 据了解,目前新的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对火力发电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污水是指由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排水等形成的水体。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污水排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环境,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危害,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污水排放标准,其中二级排放标准是其中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污水二级排放标准的意义。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是指将污水中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标准。

这些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总磷、总氮等。

严格执行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危害,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二、污水二级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

1. COD排放浓度不超过60mg/L。

COD是污水中的有机物氧化分解所需的氧化剂的化学需求量,是衡量水中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

严格控制COD排放浓度,可以有效减少水体富营养化和腐败现象。

2. BOD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L。

BOD是指污水中的有机物在生物氧化作用下的需氧量,是衡量水体中有机物生物降解能力的重要指标。

控制BOD排放浓度,可以减少水体富营养化和腐败现象,改善水质。

3. 氨氮排放浓度不超过15mg/L。

氨氮是污水中的一种重要氮源,过高的氨氮排放浓度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影响水体生态平衡。

因此,严格控制氨氮排放浓度对于保护水体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4. 总磷排放浓度不超过0.5mg/L。

总磷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物之一,过高的总磷排放浓度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影响水质。

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可以有效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发生。

5. 总氮排放浓度不超过15mg/L。

总氮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物之一,过高的总氮排放浓度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影响水质。

控制总氮排放浓度,可以有效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发生。

三、加强污水治理,严格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为了实现污水二级排放标准,需要加强污水治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可以采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等多种方法,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0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20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 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3
地区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单位 千克/吨 烧结矿 千克/吨 球团 千克/吨 生铁 千克/吨 钢材 千克/吨 烧结矿 千克/吨 球团 千克/吨 生铁 千克/吨 钢材 二氧化硫 0.54 0.45 0.13 0.09 0.6 0.5 0.13 0.09 氮氧化物 0.9 0.75 0.39 0.18 0.9 0.75 0.39 0.18
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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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 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浙政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统一政策、属地管理、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深化改革、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全省“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打造规范高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包括国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2014年底以前,制定下发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构建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 平台,初步建立排污权定价机制;2015年1月起,启动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的排污权交易。
2015年上半年,进一步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全面完成工业类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2015年7月起,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实施范围和阶段目标
(一)实施范围。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现阶段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 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本市 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二)阶段目标。
(三)建立有效的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 办法》执行,全部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现有企业逐步分类推行有偿使用,富余排污权通过交易市场 出让。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转和排污权储备资金。同时, 财税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 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强化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执法监管, 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相关企 业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确保装置 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是指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进行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即可排放到特定的水体中。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首先,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对污水处理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具备较强的处理能力,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重金属离子等污染物质,使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污水处理设施还需要具备稳定可靠的运行性能,能够适应不同水质和水量的处理需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持续稳定地发挥净化水质的作用,保障排放水质符合二级标准。

其次,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对排放水质的具体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排放水中的各项指标均需符合规定的限值要求,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这些指标的限值要求是根据水体的功能区划和对水质的保护要求而确定的,旨在保障排放水质不会对接收水体造成污染和破坏。

此外,污水二级排放标准还对排放水体的影响进行了综合考虑。

在制定排放标准时,不仅要考虑排放水质对接收水体的影响,还需充分考虑排放水量、排放方式、排放位置等因素对水环境的综合影响。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放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保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污水二级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水质的要求,以及对排放水体综合影响的考虑,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污水排放,保障水环境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排放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标准,不断提升排放水质,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作者:谢飞来源:《科技视界》 2013年第34期谢飞(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南京 210036)【摘要】本文通过全面剖析目前形势下排污权交易存在的法律不健全,与污染减排不兼容、分配障碍、体系脆弱和经济形势影响等诸多问题,提出改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环境容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促进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或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总的看来,各地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许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有的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更多的是为了给新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找一条所谓总量平衡的出路。

1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1.1政策法规体系滞后,排污权交易缺乏支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

但是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这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也是各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反映最集中与强烈的方面。

1.2 排污权交易与污染减排无法全面兼容。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结合有较大的困难,但如果不结合,排污权交易也无法同时获得各方的认可。

按现行的理解,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而目前的减排核算方法,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开展。

一些地方勉强完成了减排任务,所有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统进入了各地的减排“盘子”,没有多余的指标上交易平台交易。

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是指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排放到环境中的过程。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都对污水排放做出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进行二次处理后,达到的排放标准。

下面将介绍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对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有严格的要求。

比如,对废水中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都有详细的规定。

这些指标的严格要求,可以有效地减少废水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体的水质。

其次,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对废水排放的地点和方式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废水排放的地点应该远离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废水排放的方式也应该符合相关的规定,比如需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确保废水排放后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另外,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还对废水排放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提出了要求。

企业在排放废水前,需要对废水进行监测,确保废水的各项指标符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废水排放的情况,以便相关部门对废水排放进行监管和管理。

最后,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处罚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总的来说,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废水排放的严格要求和监管,可以有效地减少废水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体的水质,为人类创造一个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希望各个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污水排放二级排放标准,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活动,推动我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等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交易,是指在满足所在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排污单位与市、县(市)人民政府之间,在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按照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进行总量指标交易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总量指标交易各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该交易场所或者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量指标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市场配置资源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总量指标具体核定的技术规范、建立总量指标市人民政府储备库,并对本市总量指标交易和总量指标的储备、收回、回购和出让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县(市)人民政府总量指标储备库,负责总量指标的收回、回购、出让等工作,并对总量指标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总量指标交易底价和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实施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总量指标交易非税收入账户,并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总量指标的技术核算、储备、收回、回购、出让等工作;对全市总量指标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对总量指标交易进行确认;负责交易平台日常监管工作。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污水是指被各种废水、废物污染的水体,其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对污水排放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的排放要求,下面将详细介绍污水二级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对污水的各项指标有明确规定。

包括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如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和总氮等。

此外,还包括了悬浮物、油脂、重金属等物质的排放标准。

这些指标的设定,旨在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健康。

其次,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对污水处理工艺和设施提出了要求。

要求污水处理工艺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各种污染物,使污水处理后的水质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同时,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排放水质的稳定。

另外,污水二级排放标准还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要求对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到达标。

这一系列的监测和管理措施,是保障污水排放水质符合标准的重要手段。

最后,污水二级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执行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同时,也可以促进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污水治理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污水二级排放标准的实施,是我国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加强污水治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

第四条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

第五条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

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排污权交易机制在山西省的探索与实践

排污权交易机制在山西省的探索与实践

排污权交易机制在山西省的探索与实践张保会【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需要探索的引入了利益激励的新制度,本文着重介绍了山西省在排污权交易工作中的探索成果。

对排污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区域排污权总数量的确定及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交易价格计量单位和排污权获得后拥有年限、排污权交易的保护价格、可出让排污权及政府储备排污权、跨区域交易原则、排污权退市以及促使现有企业进入购买排污权队列等问题做了详细阐述。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is a new system of introducing the incentives interests that need to beexplored, this paper mainly described theexplorationachievements of emissions trading workin Shanxi.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emissions trading organization, the determination of regional total emissions,the verification of initial emission rights of enterprises,the units of measurement of trading price,the age limits of emission rights, the protective price of emission trading, the tradable emission permits, the government reserved emissions, inter-regional trade principles,delisting of emission rights, promoting existing enterprises to enter the queue to purchase emission rights and other issues were discussed in detail.【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4页(P48-51)【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市场激励;交易价格;跨区域交易【作者】张保会【作者单位】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太原 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196排污权交易这个概念在我国已经有近20年的研究探讨了,2008年后排污者才真正与排污权交易有了一些实质性的接触。

排污权绩效法

排污权绩效法

排污权绩效法篇一:绩效值主要行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权核定绩效值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14〕157号)以及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送审稿)》文件,按照取小值的原则,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绩效值。

一、火电行业所有发电机组/锅炉排污权核定采用表1绩效值。

所有单台出力 65t/h以上非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分别执行50mg/m3、100mg/m3标准,根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烟气排放情况予以核定。

表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注1: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 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投资主管部门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的电厂中,以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燃料(混合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4640kJ/kg)的燃煤发电锅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2: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及现有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3:2015年7月21日后,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4:2015年7月21日前,现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现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二、钢铁行业核算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时,以排放标准方法确定的排污权为最大值(见表2),物料横算法确定的排污权为参考值(见冀环办发〔2014〕157号),最终确定的排污权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法确定的排污权。

表2 钢铁企业排放标准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三、水泥行业表3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四、平板玻璃行业表4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五、炼焦行业表5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千克/吨焦炭)六、造纸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下表中对应的废水排放量核定。

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权指标申报表

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权指标申报表


实际排放量(或“2010年污普调查技术”核算值)
(二)调整变化量

因2010年实际产能与设计产能偏差而调整的变化量

2011年、2012年增量

2011年、2012年减量
(三)
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量
三、填报说明
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填报说明
1、废水废气排放量:是指(环评批复确定)的满负荷生产条件下,企业废水、废气外排量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废水排放
项目名称
废水排放量(吨)
排放标准(mg/L)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十二五”总量控制基数
化学需氧量(吨/年)
氨氮
(吨/年)
二氧化硫
(吨/年)
氮氧化物
(吨/年)
XX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
二、企业申报情况
类别
项目(吨/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一)申报基数

2010年“污普数据”
4、关于调整变化量填写:
2010年实际产能与设计产能发生变化的,需填写第④栏;
2011年、2012年的新增变化量填写第⑤栏;
2011年、2012年减少的总量,填写第⑥栏。
2、申报基数有调整变化的企业:表格中的(一)、(二)、(三)相关部分均需填写,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量等于申报基数与调整变化量的综合结果。
3、关于申报基数填写:
有“污普数据”的企业填写第①栏;
无“污普数据”,有环评批复的企业填写第②栏;
无“污普数据”和环评批复的企业,按实际排放量或“2010年污普调查技术”核算值,填写第③栏。
2、排放标准:环评批复确定了排放标准的,以环评批复确定的排入环境的浓度为标准;没有环评批复或环评批复中没有确定排放标准的,以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选用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完整版)总量控制指标

(完整版)总量控制指标

按国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在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上提出工程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之一,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应包括国家规定的指标和项目的特征污染物。

国家规定的“十二五”期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①大气环境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②水环境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十五”期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

“十一五”期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只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

“十二五”期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合物而污染物总量建议指标应包括国家规定的指标和项目的特征污染物。

项目的特征污染物,是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包括,但又是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如电解铝、磷化工排放的氟化物,氯碱化工排放的氯气、氯化氢等。

这些污染物虽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但由于其对环境影响较大,又是项目排放的特有污染物,所以必须作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评价中提出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单位为t/a(吨/年)。

国家对主要指标(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实行全国总量控制,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将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再由省市分解到地(市)州,最终控制指标下达到县。

为了更科学地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全国组织对主要河流的水环境容量和主要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进行测算,使全国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更加科学合理。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①符合达标排放的要求,排放不达标的污染物不能作为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②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比总量控制更严的环境保护要求(如特殊控制的区域与河段)。

③技术上可行,通过技术改造可以实现达标排放。

国家污水二级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二级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国家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处理后的水质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保护水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

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对于污水处理厂和企业来说,严格执行国家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是责任和义务。

首先,国家污水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后的水质指标达到规定的要求。

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等项目。

其中,COD和BOD5是衡量污水中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氨氮、总磷、总氮则是衡量污水中营养盐含量的指标。

污水处理厂和企业需要通过各种工艺手段,如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将污水中的有机物和营养盐去除,以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

其次,国家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提出了要求。

污水处理厂和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排放。

这包括对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设备检修、运行记录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污水处理厂和企业还需要建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国家污水二级排放标准还对污水排放的地点和方式做出了规定。

污水处理厂和企业需要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规定的排放口,并严禁私排私放。

同时,对于需要进行特殊处理的行业,如医药、印染、化工等,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其达到更严格的排放要求。

总的来说,国家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对净化水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污水处理厂和企业应当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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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重点排污企业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指标
核定结果公示
各重点排污企业: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局按照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对各重点排污企业氨氮及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了核定,现将第二批重点排污企业的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在《义乌商报》和义乌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各重点排污企业对我局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有疑义的,请在公示期满后一周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复核,并在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10日内将复核报告送我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欢迎社会各届监督。

联系人:何园园联系电话:85388873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一、氨氮及氮氧化物指标企业:
二、氨氮指标企业:
三、氮氧化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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