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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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安全、平稳开停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长庆石化公司所属生产装置的开、

停工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生产运行处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规程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运行部负责审查上报开停工规程及开停工过程的监督。第六条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开停工审批单、开停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开、停工方案的停工操作卡主要内容包括开、停工过程的主要步骤及关键操作、吹扫试压方案、时间统筹图(网络图)、供(退)油流程安排、公用工程配合方案、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盲板表、化工原材料安排等。

第七条装置开停工审批程序为:区块填报开停工审批单、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由运行部审核上报,公司生产运行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工艺技术设备处等相关处室审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

准。

第八条开停工过程中,运行部要指派专人指挥,其他主管部门的意图由指挥人传达实施。

第九条开、停工程序应提前一周组织岗位人员讨论、学习,对关键步骤、进行交底。

第三章装置开工条件确认

第十条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 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运行部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生产运行处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二) 生产运行处组织相关处室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三) 确认合格后,运行部根据生产运行处的开工安排组织开工。

第十一条正常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一) 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上岗条件。

(二) 装置操作规程、开工方案、开工操作卡、开工环保报告、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三) 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四) 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

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五) 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六) 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七) 安全环保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给排水系统完好;采样废油回收设施配齐;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非正常状况下的环保应急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水平。

(八) 仪表系统、能源计量表、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九) 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十) 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 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结束。

(十二) 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 装置通过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四章装置停工状态确认

第十四条装置停工必须进行状态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 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后,首先由运行部组织内部状态确认,合格后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停工状态确认申请。

(二) 质量安全环保处协同安全监督部等相关部门对停工装置进行进一步状态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正常停工状态确认内容包括:

(一) 按停工规程将工艺管道、塔、容器、加热炉、机泵、换热器等设备内部介质全部退净,并按规程要求完成相应的吹扫、热水蒸煮、水顶线、酸碱中和、化学清洗、氮气置换、空气置换等处理,管道设备吹扫置换干净,“三废”及噪音排放做到有效处理,达到规定标准。

(二) 必须按隔离方案完成交检装置与公共系统及其它装置彻底隔离。隔离方案中盲板表与现场一致,加盲板部位必须设有“盲板禁动”标识,指定专人负责盲板管理。

(三) 装置隔油池、污水罐要在停工交检前将所有污油清出,污水排空。装置内污水井进行封闭,出装置污水与外界隔离。有条件的对装置内污水线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处理。装置地漏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封堵。

(四) FeS等自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须制定专项方案进

行专门处理,采取防护措施,并完成专项安全检查。

(五) 装置地面、设备、平台、管道外表面无油污、杂物和易脱落保温铁皮等。装置内及周边无任何油桶、化学药剂及停工排放物和工业生活垃圾。

(六) 装置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备用。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防烫、防尘物品齐全完好,蒸汽胶管、水带摆放整齐并随时可以投用。

(七) 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安全环保专项方案制定完毕。

(八) 装置通过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六条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第十七条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运行部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八条装置紧急停工后,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影响装置安全运行、环保的隐患后,按开工管理要求恢复生产。杜绝问题处理不彻底导致装置反复发生非计划停工的现象。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生产运行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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