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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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业务知识
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业务知识
二、存在问题
三、案例分析
四、规X表本记录
五、问题解答
减刑相关规定
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桂高法发[2008]13号)
(一)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1、第三十八条:有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的,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经过下列时间的,方可减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除外)
(1)原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经过一年六个月以上。
(2)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间。(最少为10个月)
2、第三十九条: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般经过二年,方可再次减刑。
3、第四十条:有期徒刑罪犯经过多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4、第四十一条:有期徒刑罪犯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
(1)余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2)余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3)余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上述罪犯如果上次减刑幅度在二年以上的,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二年以上。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
5、第四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
(1)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一般一次减刑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增加减刑幅度:
①制止一般XX行为受到表彰、获得监狱年度劳动能手、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等各种单项行政奖励一次的,可以酌情减刑一个月;
②获得年度监狱表扬一次的,可以酌情减刑二个月;
③获得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可以酌情减刑三个月;
④获得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可以酌情减刑六个月。
(2)
6、第五十条:罪犯的减刑,在同等条件下受到各种行政处罚的,要适当延长其减刑起始、间隔时间,延长的起始时间从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同时受到几种行政处罚的,按其所受最重处罚执行。
(1)受到警告处分的,一般六个月内不得减刑;
(2)受到记过处分的,一般九个月内不得减刑;
(3)受到禁闭处分的,一般一年内不得减刑;
(4)私藏使用移动、私藏吸食毒品受到禁闭处分的,二
年内不得提请减刑。
(受到行政处罚不得减刑期间,又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不得减刑时间应当累计,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7、五十一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三年内不予减刑。
8、第五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但自首的罪犯可以适度放宽。
二、XX壮族自治区监狱系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施意见。
(一)从宽适用减刑
以下罪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宽适用减刑:
1、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获奖励分72分可以提请减刑一年。
2、老(女犯满60岁,男犯满65岁,且有一种以上慢性疾病)、病(身患严重疾病、多种慢性疾病或者精神病,长期治疗无效的)、残(又聋又哑、盲人、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服刑三年以上,未获得过减刑的罪犯,获42分可以提请减刑一年。
(二)从严执行刑罚
1、在减刑间隔期间受到行政处罚的,提请减刑时可以减少减刑幅度。受警告处分的,减少减刑幅度一个月;受记过处分的,减少减刑幅度二个月;受禁闭处分的,减少减刑幅度三个月。
三、XX区监狱管理局办理黑社会性质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规定(桂狱通[2010]178号)
(一)黑社会性质罪犯首次减刑的,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无期徒刑经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二年以上。
(二)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比照《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再延长一年以上。
(三)黑社会性质罪犯必须获得120分以上并同时获得一次以上行政奖励才能呈报减刑(每10分减刑一个月)。
(四)减刑幅度
(五)黑恶社会势力罪犯不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关于减除剩余刑期的规定。
(六)黑恶势力罪犯除了重大立功的以外,一般不予办理假释。
(七)黑社会性质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八)黑社会性质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时监狱要向原办案的地方打黑办通报情况。
四、关于印发罪犯减刑假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监区呈报减刑的时间为单月,监区应当在呈报案卷的当月20日前将减刑案卷送交狱政管理科,由狱政管理科对案件奖励分等材料进行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移交刑罚执行科。
(二)在呈报减刑案件所使用的奖励分方面,原则上使用至监区呈报减刑案卷的上月奖励分。
(三)对符合最后一次呈报减刑的,剩余刑期减去所呈报的减刑幅度后,从监区呈报案卷的当月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程序
(一)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二)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
(三)公示;(四)监区长办公会审核;(五)公示;(六)刑罚执行科审查;(七)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八)公示;(九)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十)提请法院;(十一)裁定前公示;(十二)法院裁定。
“假释”相关规定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一以上(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可以假释。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3、判断“没有再犯罪危害”,除了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