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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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构 建 完 善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以 适 应 社 会 需 要
( 一) 加 强行 政调 解 的立 法 ,设置 调解 程序 。 当前 , 我国设 定行政 调解 的法 律种 类 繁多 ,层次 参羞 不齐 ,这 样 极 易导 致行政 机关 在实 际操 作 中越权 调解 ,强行调 解 ,甚 至 使矛 盾扩 大化 。笔 者认 为 ,有必要 制 定一 部 ” 政调解 行
予以 完善 。
【 关键词】 行政调解: 价值: 完善
( 二) 设立 专 门部 门统一 对 纠纷 案件 进行 受理 。笔者 行 政 调 解 概 述 行政 调解 是 指 ” 行政 主体 主 持 的 以国家 法律 、政策 和 建议 ,在县 、区级 人 民政府 设 立一个 独 立 的部 门 ,独立于 公 序 良俗 为依 据 ,以 自愿 为 原则 ,通 过说服 教 育等 方法 调 政府 的职能 部 门 , 由县 、区人 民政府 统 一领 导 ,对 纠纷案 停 、斡旋 ,促使 当事 人友 好 协商 ,达 成协 议 ,消除 纠纷 的 件进 行集 中受理 ,受 理 后根 据案 件 的不 同种类 ,将 案 件分 种 调解 制度 。【】 l首先 ,行政 调解 的主 体具 有特 定性 。行 给不 同的主 管部 门 ,而 主管 部 门的职 责是 只 负责对 案件 进 政调 解的 主体是 依法 享有 行政 职权 的 国家行 政机 关和 一些 行调解 。这 样 ,既 方便 当事 人 ,又可 以避 免行 政机 关之 间 经法 律法 规授权 的组 织 。其 次 ,行政 调解 的范 围广 泛 。调 相 互 推 诿 。 ( )确 认行 政调 解 的法律 效 力 。对于 行政 调 解 的效 三 解对 象主要 包括 与行 政管 理相 关 的民事 纠纷 以及 部 分行政 纠纷 。再 次 ,行 政调 解在 行 为方式 上无 强制 性 ,完 全依 靠 力 ,一 些学 者认 为 其只能 产 生 民法上 的合 同的约束 力 。如 当事人 的 自愿 。最 后 ,行政 调 解 在执 行 上 不具 有 拘束 力 , 日本 学者小 岛武 司认 为 :” 调解 并不意味 着在降 低成本 的前 提 下尽 量实 现审 判式 的 纠纷解 决 ,而应 该 只是 从侧 面促 进 行政调解 不剥夺 当事人的诉权 。 当事者 自主解决 纠 纷的 制度 装 置 ” 3其 强 调行 政 调解 应 。【】 二 、行 政 调解 的 价 值 当充 分发挥 当事者的 合意性来解 决纠纷 。同时还 指 出 ,” 行 ( )行 政调解 有 利于 纠纷 快捷解 决 ,降 低解 决 纠纷 一 政 委员 会作 出的 调停 不具 有 与确定 判决 相 同的效 力 ,而 只 的成本 。正如 赵旭 东教 授研 究 一起普 通 的农 村相 邻权 纠纷 。【】 的案件 发现 ,从案 件诉 讼 到法院 起 ,当事 人 交给 法院 的正 产 生 民法上 和解 合 同的 约束 力 ” 4根 据 我 国现行 法律 的 式诉讼 费为 1 0元 ,交 给律 师事 务所 的 费用 为 4 0元 ,而 规 定 ,行 政调 解 的 民事 纠纷也 不具 有法 律效 力 。 因此 ,笔 5 5 吃喝 、烟 酒及 牛马费 等 为 2 5 5 0元 ,合 计 3 5 1 0元 ,这 里不 者 建议 ,应 当通过 一 定 的程 序 确认 行 政 调解 的法 律效 力 。 对 包括 当事人 的误工 损失 ,而 案件 在作 者调 查 时二 审尚 未结 对于 确认程序 ,有的学者 认为 ,” 于经 纠纷的行政 解决机 束 。【】 2但是 如果 选择 行政调 解 ,就 会 省去 以上这 三千 多元 构调 处达 成调解 协 议 的 ,由行政 解决 纠纷 机 构或 当事 人双 方送 交法 院审核 ,经法 院核 准 后调解 书 具有 执行 力 。法 院 钱。 ( )行 政 调解 能 够有 效 分 解人 民法 院 的积 案 压 力 , 审核 认为调 解 违背 自愿 原则 或 国家 强行 法规 定 的 ,裁 定撤 二 充 分发挥 行政 机关 的职 能 。 目前 ,无 论是 大案还 是 小案 都 销 ,当 事人 可直 接 起 诉 或重 新 到行 政 调解 机 构 申请解 决 。 需 涌入 法院 ,法 院对此 感 到压 力巨 大 ,一方 面 ,强烈 要求 通 此外 ,对于 纠纷 的行 政解 决 机构 作 出的裁 决 或调解 ,法院 过 其他救 济 方式 分 流 一部 分 纠纷 案件 以缓 解积 案 的 压 力 , 仍可在 执行 程序 中依 职权 进行 审 查 ,对 方 当事 人也 可 以 申 另一 方面 ,不得 不进 行审 判方 式 的改 革 。行 政调 解 制度 正 请 法 院裁定 不予 执行 ,具 体可 以参照现 行 法律 中有 关法 院 厶 口 5笔 好 可 以承 担 这种 角色 制 度 ,为 人 民法越 分 流一 部 分 案件 , 执 行公证 文 书和仲 裁文 书的 制度规 定 。【】 者认为 ,行 政 院 立 缓解 法院审 判 的压力 ,同时可 以将行 政机 关 的人 力资 源有 调 解达 成的 协议 具有 民法 上和 解 合 同的效 力 ,但 是 该调 解 法 是在 行政 机关 的 主持 下 ,通过 法定 的程 序 ,在查 明 事实 的 效利用起来 。 ( 三)行政 调解具 有开放 性 ,有 利于 纠纷的彻 底解决 。 基础 上 ,自愿 达 成调解 协 议 ,与 民法上 和解 协 议相 比具 有 行政调解 是 当事人 在平 等 、自愿 的基 础上 互谅 互 让解 决 纠 更高 的公 正性 ,因而 具有执 行 力 ,但 是 ,行 政调 解达 成 的 纷 ,行政 机关运 用 这种 手段 ,能 够较 迅速 地解 决有 关 社会 协议 由当事人 申请 执 行时 ,应 当 由法院 依职 权对 调解 协 议 的程序进 行审查 ,如该调解 协议程 序合法 ,应当予 以执 行 。 矛 盾 ,消除社会 隐患 ,维护社 会安定 和秩序 。 ( 四)行 政 调解有 利 于转 变政 府职 能 ,提 高公 民 的权 四 、 结 论 利 观念 。行政调 解 是当事 人在 政府 的 主持 下对 纠纷 进行 调 当前 社 会主 体及 其利 益价 值观 逐 步多 元化 ,同时社 会 解 ,正体现 了服 务政 府的 理念 。这 能够 体现 出行政机 关 的 纠纷也 朝 多元化 方 向发展 。纠纷 如何 得到 妥善 解决 ,直 接 服 务精神 ,同 时增 强政府 的亲 和 力 ,提 升政 府 的威信 。对 关 系 到我 国社会 的和 谐 与稳 定 ,行政 调解 应 当作 为一种 有 于公 民个人 来说 ,在行 政 调解 过程 中 ,按 照 自己的意 志解 效方 式发挥 其作用 。 注释 : 决 纠纷 ,这是 公 民在政 府 面前 充分 的意 思 自治 的展示 ,无 【 朱 最新 .《 会转 型 中的 行政 调 解制 度》 1 】 社 ,栽 《 政 法 学研 究》 行 疑有助于增 强其权利意 识 ,促使 崇尚法治理 念的培养 。
ຫໍສະໝຸດ Baidu
20 0 6年 第 2期
【】 旭 东.《 惠 、公 正与 法制 现代 性 一一个 华 北村 落 的 纠纷 解 2赵 互 决》,栽 《 大法 律评 论》,法律 出版 社 1 9 北 9 9年 版 ,第 1 4 1 7 2 — 2
页。
[14 日】 小 岛武 司.《 讼 外纠纷 解决 法》 3【 】【 诉 ,丁婕 译 ,中国政 法
21 00年第 1 期 1
XI N NG UN N O C
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孙 言 朋 郭 爱 荣 ( 招金矿业股份 有限公 司 山 东招远 2 5 0 ;烟 台市芝罘 区委 区政府信访局 64 0 2 40) 6 0 0
【 】 行政调解 制度应 当是 一种解决社会 矛盾纠纷 的有效方 式,但 目前行 政调解制 度还存在 一些 不完善之 处 , 摘要
大 学出版 社 2 0 0 5年版 ,第 5 1页, 1 第 1页。 【】 关 乡镇 司法的行 政裁判 与诉 讼 的关 系设 置 问题 ,读 者 可参见 5有 杨建 华.《 问题研析 一民事诉讼 法》 ( , 台湾三 民书局 三) 版 ,第 3 4 0 9 —4 0页
法” ,对行政调解 的原则 、 围 、方式 、程序 、效 力与 法律 范 责 任等作 出统 一规 定 ,以弥补 行政 调解 的 立法 空缺 ,保 障 行政 调解工作有效 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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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构 建 完 善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以 适 应 社 会 需 要
( 一) 加 强行 政调 解 的立 法 ,设置 调解 程序 。 当前 , 我国设 定行政 调解 的法 律种 类 繁多 ,层次 参羞 不齐 ,这 样 极 易导 致行政 机关 在实 际操 作 中越权 调解 ,强行调 解 ,甚 至 使矛 盾扩 大化 。笔 者认 为 ,有必要 制 定一 部 ” 政调解 行
予以 完善 。
【 关键词】 行政调解: 价值: 完善
( 二) 设立 专 门部 门统一 对 纠纷 案件 进行 受理 。笔者 行 政 调 解 概 述 行政 调解 是 指 ” 行政 主体 主 持 的 以国家 法律 、政策 和 建议 ,在县 、区级 人 民政府 设 立一个 独 立 的部 门 ,独立于 公 序 良俗 为依 据 ,以 自愿 为 原则 ,通 过说服 教 育等 方法 调 政府 的职能 部 门 , 由县 、区人 民政府 统 一领 导 ,对 纠纷案 停 、斡旋 ,促使 当事 人友 好 协商 ,达 成协 议 ,消除 纠纷 的 件进 行集 中受理 ,受 理 后根 据案 件 的不 同种类 ,将 案 件分 种 调解 制度 。【】 l首先 ,行政 调解 的主 体具 有特 定性 。行 给不 同的主 管部 门 ,而 主管 部 门的职 责是 只 负责对 案件 进 政调 解的 主体是 依法 享有 行政 职权 的 国家行 政机 关和 一些 行调解 。这 样 ,既 方便 当事 人 ,又可 以避 免行 政机 关之 间 经法 律法 规授权 的组 织 。其 次 ,行政 调解 的范 围广 泛 。调 相 互 推 诿 。 ( )确 认行 政调 解 的法律 效 力 。对于 行政 调 解 的效 三 解对 象主要 包括 与行 政管 理相 关 的民事 纠纷 以及 部 分行政 纠纷 。再 次 ,行 政调 解在 行 为方式 上无 强制 性 ,完 全依 靠 力 ,一 些学 者认 为 其只能 产 生 民法上 的合 同的约束 力 。如 当事人 的 自愿 。最 后 ,行政 调 解 在执 行 上 不具 有 拘束 力 , 日本 学者小 岛武 司认 为 :” 调解 并不意味 着在降 低成本 的前 提 下尽 量实 现审 判式 的 纠纷解 决 ,而应 该 只是 从侧 面促 进 行政调解 不剥夺 当事人的诉权 。 当事者 自主解决 纠 纷的 制度 装 置 ” 3其 强 调行 政 调解 应 。【】 二 、行 政 调解 的 价 值 当充 分发挥 当事者的 合意性来解 决纠纷 。同时还 指 出 ,” 行 ( )行 政调解 有 利于 纠纷 快捷解 决 ,降 低解 决 纠纷 一 政 委员 会作 出的 调停 不具 有 与确定 判决 相 同的效 力 ,而 只 的成本 。正如 赵旭 东教 授研 究 一起普 通 的农 村相 邻权 纠纷 。【】 的案件 发现 ,从案 件诉 讼 到法院 起 ,当事 人 交给 法院 的正 产 生 民法上 和解 合 同的 约束 力 ” 4根 据 我 国现行 法律 的 式诉讼 费为 1 0元 ,交 给律 师事 务所 的 费用 为 4 0元 ,而 规 定 ,行 政调 解 的 民事 纠纷也 不具 有法 律效 力 。 因此 ,笔 5 5 吃喝 、烟 酒及 牛马费 等 为 2 5 5 0元 ,合 计 3 5 1 0元 ,这 里不 者 建议 ,应 当通过 一 定 的程 序 确认 行 政 调解 的法 律效 力 。 对 包括 当事人 的误工 损失 ,而 案件 在作 者调 查 时二 审尚 未结 对于 确认程序 ,有的学者 认为 ,” 于经 纠纷的行政 解决机 束 。【】 2但是 如果 选择 行政调 解 ,就 会 省去 以上这 三千 多元 构调 处达 成调解 协 议 的 ,由行政 解决 纠纷 机 构或 当事 人双 方送 交法 院审核 ,经法 院核 准 后调解 书 具有 执行 力 。法 院 钱。 ( )行 政 调解 能 够有 效 分 解人 民法 院 的积 案 压 力 , 审核 认为调 解 违背 自愿 原则 或 国家 强行 法规 定 的 ,裁 定撤 二 充 分发挥 行政 机关 的职 能 。 目前 ,无 论是 大案还 是 小案 都 销 ,当 事人 可直 接 起 诉 或重 新 到行 政 调解 机 构 申请解 决 。 需 涌入 法院 ,法 院对此 感 到压 力巨 大 ,一方 面 ,强烈 要求 通 此外 ,对于 纠纷 的行 政解 决 机构 作 出的裁 决 或调解 ,法院 过 其他救 济 方式 分 流 一部 分 纠纷 案件 以缓 解积 案 的 压 力 , 仍可在 执行 程序 中依 职权 进行 审 查 ,对 方 当事 人也 可 以 申 另一 方面 ,不得 不进 行审 判方 式 的改 革 。行 政调 解 制度 正 请 法 院裁定 不予 执行 ,具 体可 以参照现 行 法律 中有 关法 院 厶 口 5笔 好 可 以承 担 这种 角色 制 度 ,为 人 民法越 分 流一 部 分 案件 , 执 行公证 文 书和仲 裁文 书的 制度规 定 。【】 者认为 ,行 政 院 立 缓解 法院审 判 的压力 ,同时可 以将行 政机 关 的人 力资 源有 调 解达 成的 协议 具有 民法 上和 解 合 同的效 力 ,但 是 该调 解 法 是在 行政 机关 的 主持 下 ,通过 法定 的程 序 ,在查 明 事实 的 效利用起来 。 ( 三)行政 调解具 有开放 性 ,有 利于 纠纷的彻 底解决 。 基础 上 ,自愿 达 成调解 协 议 ,与 民法上 和解 协 议相 比具 有 行政调解 是 当事人 在平 等 、自愿 的基 础上 互谅 互 让解 决 纠 更高 的公 正性 ,因而 具有执 行 力 ,但 是 ,行 政调 解达 成 的 纷 ,行政 机关运 用 这种 手段 ,能 够较 迅速 地解 决有 关 社会 协议 由当事人 申请 执 行时 ,应 当 由法院 依职 权对 调解 协 议 的程序进 行审查 ,如该调解 协议程 序合法 ,应当予 以执 行 。 矛 盾 ,消除社会 隐患 ,维护社 会安定 和秩序 。 ( 四)行 政 调解有 利 于转 变政 府职 能 ,提 高公 民 的权 四 、 结 论 利 观念 。行政调 解 是当事 人在 政府 的 主持 下对 纠纷 进行 调 当前 社 会主 体及 其利 益价 值观 逐 步多 元化 ,同时社 会 解 ,正体现 了服 务政 府的 理念 。这 能够 体现 出行政机 关 的 纠纷也 朝 多元化 方 向发展 。纠纷 如何 得到 妥善 解决 ,直 接 服 务精神 ,同 时增 强政府 的亲 和 力 ,提 升政 府 的威信 。对 关 系 到我 国社会 的和 谐 与稳 定 ,行政 调解 应 当作 为一种 有 于公 民个人 来说 ,在行 政 调解 过程 中 ,按 照 自己的意 志解 效方 式发挥 其作用 。 注释 : 决 纠纷 ,这是 公 民在政 府 面前 充分 的意 思 自治 的展示 ,无 【 朱 最新 .《 会转 型 中的 行政 调 解制 度》 1 】 社 ,栽 《 政 法 学研 究》 行 疑有助于增 强其权利意 识 ,促使 崇尚法治理 念的培养 。
ຫໍສະໝຸດ Baidu
20 0 6年 第 2期
【】 旭 东.《 惠 、公 正与 法制 现代 性 一一个 华 北村 落 的 纠纷 解 2赵 互 决》,栽 《 大法 律评 论》,法律 出版 社 1 9 北 9 9年 版 ,第 1 4 1 7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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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 小 岛武 司.《 讼 外纠纷 解决 法》 3【 】【 诉 ,丁婕 译 ,中国政 法
21 00年第 1 期 1
XI N NG UN N O C
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孙 言 朋 郭 爱 荣 ( 招金矿业股份 有限公 司 山 东招远 2 5 0 ;烟 台市芝罘 区委 区政府信访局 64 0 2 40) 6 0 0
【 】 行政调解 制度应 当是 一种解决社会 矛盾纠纷 的有效方 式,但 目前行 政调解制 度还存在 一些 不完善之 处 , 摘要
大 学出版 社 2 0 0 5年版 ,第 5 1页, 1 第 1页。 【】 关 乡镇 司法的行 政裁判 与诉 讼 的关 系设 置 问题 ,读 者 可参见 5有 杨建 华.《 问题研析 一民事诉讼 法》 ( , 台湾三 民书局 三) 版 ,第 3 4 0 9 —4 0页
法” ,对行政调解 的原则 、 围 、方式 、程序 、效 力与 法律 范 责 任等作 出统 一规 定 ,以弥补 行政 调解 的 立法 空缺 ,保 障 行政 调解工作有效 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