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广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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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穗交[2012]83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831号)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和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

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公共交通站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寄递活动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有关事项如下:一、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经表明身份,可以对可疑的人员、物品和车辆实施安全检查。

二、民用机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货运码头等公共交通站场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交通站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站场运营单位应当阻止其进入。

三、长途客运车等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乘坐交通工具。

四、邮政企业和其他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如实登记寄递物品和寄件人信息;对寄往涉亚场馆和涉亚酒店的物品,还应当查验寄件人有效身份证件。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正文:----------------------------------------------------------------------------------------------------------------------------------------------------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6日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1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客运交通秩序,保护服务设施完好,保障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含小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市区按照编码固定线路行驶、沿线设置停靠车站、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公用事业客运车辆。

本条例所称的服务设施,是指车辆、车站、站牌、候车亭、保修场、配电设施、站务用房等。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的编制、服务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营运、保修、使用公共汽车电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实施本条例。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线路、运力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交[2015]65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5【实施日期】2015.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5〕657号)市客管处,各区交通(运输)局,市公用公交站场中心,市各公交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交站点命名及公交站点设置,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市交委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穗交〔2010〕832号)、《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穗交〔2010〕8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2. 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12月25日附件1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名称(简称“公交站名”)的管理,方便市民出行乘车,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交站名,包括公交中途站点、公交站场的中文名称以及英译名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命名、更名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客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交站名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公交站名的日常管理由属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州市内各公交企业负责做好所属公交车上公交站名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可委托公交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实施公交站点的更名工作,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站点更名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负责实施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黄埔等区的公交站点更名工作。

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治制度

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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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治制度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增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等司法、律例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以下简称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视治理合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担任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视治理。

交通运输、城市治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分该当依照各自职责,一起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该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在具有前提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响应的标记标线和提醒牌,包管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五条公交专用工夫段内(每日7:00时至20:00时),在已设置【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车该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该当依照标记标线、提醒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公共汽车遇交通变乱、车辆抛锚等非凡状况可暂时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第六条制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灵活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工夫段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熟行驶,执行紧要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制止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超车或许在公交专用车道内泊车。

第七条出租汽车、单元班车、校车在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指定的地址答应暂时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会车辆因收支沿路单元,需求暂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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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制止非灵活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该当增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视治理,运用进步前辈的治理办法、技能、设备,搜集证据,实时改正违背本规则的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交专用道使用管理办法

公交专用道使用管理办法

公交专用道使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交通工具的普及,城市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现象,提高公共交通的效率和质量,许多地方开始设立公交专用道。

公交专用道是指为公交车辆设置的独立通道,只允许公交车辆行驶,其他车辆禁止进入。

为了保证公交专用道的有效使用,管理机构需要制定公交专用道使用管理办法。

一、公交专用道的设立和标识公交专用道的设立需要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并在道路上进行标识。

标识应该清晰明确,通过文字和符号的形式表达,使驾驶员能够清楚辨认公交专用道。

二、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时间和车辆类型限制为了保证公交专用道的畅通和公交车辆的运行效率,可以设定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时间。

通常情况下,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时间为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

此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时间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公交专用道应当限制其他车辆的进入。

一般情况下,只有公交车辆才可以使用公交专用道。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道路使用情况和交通需求,适当放宽对特定车辆的限制,如救护车、消防车等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三、公交专用道使用的处罚措施为了保证公交专用道的畅通和公交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对于非法驶入公交专用道的车辆,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扣分等方式,同时还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处罚的效果和威慑力。

四、公交专用道的维护与管理公交专用道的维护是保证公交车辆正常行驶和乘客出行的基础。

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交专用道的日常巡查、维修和管理工作。

同时,对于公交专用道上出现的问题和障碍物,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和处理,确保公交专用道的畅通。

除此之外,管理机构还应与公交企业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形成公交专用道的整体管理体系。

五、公交专用道的宣传和推广为了提高公众对公交专用道的认知和理解,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媒体渠道、宣传栏和社交媒体等方式,向市民普及公交专用道的作用和重要性,提高公众对公交专用道的支持和配合度。

公交专用道利用率分析—以广州为例

公交专用道利用率分析—以广州为例

公交专用道利用率分析—以广州为例摘要:随着广州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扩大,城市交通拥堵日趋严重。

国外城市发展经验表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

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的重要措施,因其投资省、见效快、技术要求低等特点,得到广泛应用。

但近年来随着广州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常规公交的客流量呈持续下降态势,加之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常规公交客流量大幅下降。

为保障公交专用道能发挥应有效率,本文从车的角度和人的角度分析公交专用道利用率,并基于广州公交专用道的调查数据,分析广州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情况,最后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公共交通;常规公交;公交专用道;利用率0.引言公交专用道[1]在特定时间段(通常为城市早晚高峰期间)仅供常规公交车通行,设置公交专用道必然会减少社会车辆的道路资源供给,因此需确保公交专用道发挥最大效益,避免浪费道路资源,进而加剧交通拥堵。

谭云龙[2]对广州公交专用道的设置条件和规划方法进行了分析,并利用仿真证实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可以提高道路的综合效益。

欧振武[3]以行程时间、行程车速、断面客流量、公交专用道利用率等为效益指标,提出城市公交专用道产能效益计算方法。

邸晶[4]从实施情况、运营情况、社会公众评价三个方面对保定市朝阳大街公交专用道设置效果进行评估。

黄云[5]提出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公交专用道评估方法,以基于路段长度的加权平均法优化单项指标计算,进一步利用层次分析法实现综合评价。

本文从车和人的角度提出公交专用道利用率分析指标,并基于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广州公交专用道的调查数据,分析公交专用道的利用率,并提出优化建议。

1.广州市常规公交总体情况分析1.1公交线路截止2019年底,广州市拥有公交线路1284条,中心六区运营线路857条。

全年新开或优化80条公交线路,优化80个公交站点,提升46条线路服务,重点优化市郊地铁接驳公交线路服务时间及高峰期线路发班密度。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1.16•【字号】•【施行日期】198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方法。

第三条企业、厂矿、林区、油田、港口等单位修建的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其交通管理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车主),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

凡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车主),应制定安全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道路主管部门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有关部门须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须及时修复或重新设置。

第七条由企业、厂矿等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车辆第八条车辆号牌必须按下列指定位置安装:(一)摩托车的号牌安装在挡泥板上,三轮摩托车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面的中部或左侧;(二)其他机动车的前号牌安装在车辆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手扶拖拉机可安装在挂车前栏板左侧),后号牌或挂车号牌安装在机动车或挂车后面的中部或左侧;(三)临时号牌粘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或后玻璃窗左上角。

无挡风玻璃的粘贴在车辆明显位置,无适当位置粘贴的,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四)教练车号牌、出租车的标志牌,紧靠本车号牌位置安装;(五)试车号牌悬挂在车辆前、后明显的位置上;(六)自行车号牌安装在后挡泥板紧靠反射器的上方或距尾端二十厘米处;(七)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号牌安装在车辆明显的位置上。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确保公交车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公交专用道是指在道路同一路幅内,划分出专供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交专用道的规划、施划、运行、设施保护及其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和标线施划,组织做好公交车的运营调度,站点设置和维护站点导乘指引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车行道的管理和执法。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公交专用道与非专用道相连交叉口设置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管理和执法,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和实施需满足相关标准中的道路车道数量、公交车辆比例、公交车流量、乘客数量、道路饱和度等要求。

第六条【公交专用道的施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和公安部《公交专用车道设置》(GA/T507-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道路交通和公交出行的实际情况,施划、设置公交专用道相应的标志标线,以及因地制宜配建公交港湾站,明令禁止除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进入专用道。

第七条【电子警察监控】按照《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 年广州市政府第1 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划与建设公交车专用道时,应考虑设置视频监控电子警察,并可安装公交车载移动监控电子警察,在公交车专用道启用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交车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将于近期实施加入时间: 2011年11月22日/gzjt/web/News/information.aspx?Info_ID=3287为了加强公交专用道的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确保公交车优先通行,提高公交专用道行车效率和承运能力,在两次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交委联合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该《办法》日前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将伴随今年新增70公里公交专用道首批道路11月25日正式启用一并实施。

一、专用时段社会车辆不得占用专用道,特殊情况下借道有明确规定《办法》对公交专用道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非公交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未标明专用时段的为全天公交专用)内一律不得占用公交专用道行驶,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除外。

除进站上下客的公交车辆外,公交站台区域内严禁停靠其它车辆。

交通拯救车辆在实施拯救任务时,可进入公交专用道行驶。

工程抢险车、交通拯救车占用公交专用道实施现场拯救作业任务时,应按规定设置好占用公交专用车道交通警示标志后方可驶入公交专用道实施拯救现场作业,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依据《办法》,社会车辆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借道和使用公交专用道范围的车道:一是公交专用道沿线居民或单位车辆进出时可临时借道公交专用道(路面设有“借道区”标识的、设置有临时借道通行指示牌的、专用道标线为白色的);二是在标明了公交专用时段的路段,规定时间内为公交专用,其他时段社会车辆和公交车可混合使用,未标注时段公交专用道的为全天公交专用;三是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路面塌陷、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非公交车辆可在现场民警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

但在通过事发地点后,应当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

二、公交专用道路路面交通引导由交警负责《办法》明确了公交专用道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公交专用道与非专用道相连交叉口设置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并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管理和执法,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有序、畅通。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交通效率,保障市民出行便利,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公交专用道定义公交专用道是指在城市道路上划定的,供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行驶的车道。

第三条管理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具体工作由市公交集团和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规划与建设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求,优先考虑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

建设应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条使用规定1. 公交专用道仅限于公共交通车辆使用,其他车辆不得擅自进入。

2. 特殊情况下,如紧急救援车辆、工程抢险车辆等,可在公交专用道上通行。

3. 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管理与监督1.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交专用道进行巡查,确保道路设施完好,交通秩序良好。

2. 对违反公交专用道使用规定的车辆,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3. 鼓励市民监督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宣传教育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公交专用道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公交专用道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市民合理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办法,旨在规范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

公安、规划、工商、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各区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禁止占用下列道路:(一)市区内主、次干道;(二)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交[2009]96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29【实施日期】2009.1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67号)市客管处、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公交公司:《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为适应城市的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公交站点设施的管理,结合市法制办对《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审查意见,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穗交〔2003〕261号)废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服务设施(简称公交站点设施)的管理,提高公交站点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交条例》)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站点设施,是指设置在公交站点内,与公交营运和市民乘车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与标志等,包括公交候车亭(廊)、站牌及站牌架、站务用房。

其所有权为出资方所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站点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市交委委托依照本规定对本市公交站点设施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穗交[2009]96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28【实施日期】2009.1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2015修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9〕964号)市客管处、各公交公司:《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和市法制办对《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审查意见,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穗交〔2003〕278号)废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线路经营秩序,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是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下称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经营者经营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下称线路)。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是指经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经营资格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线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受市交委委托按照本规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线路管理第五条经营者应与市交委签订线路经营协议。

线路属社会公共资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处置线路牟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全面实施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公众出行、城市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引导(一)加快规划编制。

抓紧编制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符合性审查。

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要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坚持试点先行。

支持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分区域、分层次开展省级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和城乡公交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全省公共交通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试点,探索建立与当地城市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出行相适应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导方式和发展模式。

(三)引导出行需求。

加强舆论宣传,倡导低碳交通、绿色出行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合理引导城市交通需求。

特大城市要尝试实施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类型停车场差异化收费和建设驻车换乘系统等需求管理措施,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引导公众更多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广州新增50公里公交专用道

广州新增50公里公交专用道
广 州 交 警表 示 ,定 制 及 邮 寄 号牌 约 需 1 5 天 时
政 寄 递 服 务 。 车 主 到 车 管 所 办 理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转 移 登记 、被 套牌 车 变更 号牌 业 务 以及补 / 换
号 牌 四 类 业 务 时 , 通 过 “自 编 自选 ” 等 方 式 (“ 十 选 一 ” 的可 当场 上牌 ) 定制 个 性 化 号牌 , 无 法 立 即取 得 号 牌 并 办 理 号 牌 固封 的 ,车 主在 服 务 窗 口受 理 完业 务后 ,可 自愿 委托 广 州 市 邮 政 部 门 邮寄 号 牌 到家 中 ,并 自行 安装 固封 ,不 必 再 到
广州 定制车牌 可邮寄上 门
从7 月2 2 日起 ,广 州 市全面 推 行机 动 车号 牌 邮
步 推广 到番 禺、花 都 、增 城 、从 化车 管部 门 。
据 了解 ,机 动 车 号 牌 邮政 寄 递 业 务 由 申请 人 自愿 选 择 , 如选 择 ,邮 政 部 门送 达 成 功后 将 按 照 物 价 部 门规定 收取 2 5 元/ 宗 的服 务 费 ,邮 寄范 围为 广 州 市 行政 区域 内 ( 包 括越 秀 区 、天 河 区 、荔 湾 区 、 黄 埔 区 、 南 沙 区 、 萝 岗 区 、 海 珠 区 、 白云 区、花 都 区、番 禺区 、增 城市 、从化 市 )。
力 ”。
据 悉 ,交 警部 门从 7 月2 2 日开始 在岑 村 车管 总
所 , 白云 、 海 珠 、 东 山 、黄 埔 及 芳 村 车 管 分 所
( 总 所仅 受 理被 套牌 车 变更 号牌 业 务及 补/ 换 号牌
两类 业 务 )全 面 推 行 该措 施 ,待 条件 成 熟 后 ,逐

《广州市公交车专用道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公交车专用道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公交车专用道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
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公交车专用道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
求意见
8月中旬,我委通过媒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广州市公交车专用道管理办
法》的意见,并综合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公交车专用道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14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305室市交委客管处,邮编:510405;
(二)电话:96900;
(三)传真:38180190;
(四)电子邮箱:************************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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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确保公交车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公交专用道是指在道路同一路幅内,划分出专供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交专用道的规划、施划、运行、设施保护及其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和标线施划,组织做好公交车的运营调度,站点设置和维护站点导乘指引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车行道的管理和执法。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公交专用道与非专用道相连交叉口设置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管理和执法,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和实施需满足相关标准中的道路车道数量、公交车辆比例、公交车流量、乘客数量、道路饱和度等要求。

第六条【公交专用道的施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和公安部《公交专用车道设置》(GA/T507-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道路交通和公交出行的实际情况,施划、设置公交专用道相应的标志标线,以及因地制宜配建公交港湾站,明令禁止除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进入专用道。

第七条【电子警察监控】
按照《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 年广州市政府第1 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划与建设公交车专用道时,应考虑设置视频监控电子警察,并可安装公交车载移动监控电子警察,在公交车专用道启用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交车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
临时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的,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车行道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禁止义务】
在公交专用道范围内,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车行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车行道、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堆放杂物等;
(二)移动公交专用道的附属设施;
(三)试刹车、洗车;
(四)与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
(五)在公交专用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刀旗等;(六)遮挡、涂改、损毁公交专用道标志标线;
(七)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的行为。

第十条【公交车辆的规范】
公交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公交专用道内超速行驶;
(二)正常情况下,在公交专用道内不得超车;
(三)不参加运营时,不得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

(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挥和调度,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车辆的规范】
社会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参加运营的公交车辆外,其它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一律不得驶入公交专用道。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交通执法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

交通拯救车辆在实施拯救任务时,可进入公交专用道。

(三)当其他车行道发生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且仅有公交专用道可以通行时,其他车辆应当服从现场交通指挥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在通过事发地点后,应当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

(四)当其他车行道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可引导其它车辆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同时知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信息指挥中心:96900)。

(五)除进站上下客的公交车辆外,公交站台区域内严禁停靠各类车辆。

第十二条【乘客的义务】
乘客必须在公交站台或指定候车点有序候车,倡导文明礼让,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防止意外发生。

第十三条【公交公司的义务】
各公交公司要加强公交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防止车辆在公交专用道内发生故障而影响公交专用道畅通。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或实施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行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车行道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非公交车电车进入公交专用道内行使或者允许进入公交专用道的车辆违法停放的法律责任】
非公交车进入公交专用道内行驶或者允许进入公交专用道的车辆违法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公务车违法抄告制度】
对凡属于党政机关车辆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抄告车属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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