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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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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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玉琴一一一一.一一一

着物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保健意识尚有不足,患心,脑血管等潜在疾病的人不断增多:加之社会存在较大利益差距,人们性情浮躁,遇事不能冷静.在某种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大动干戈,吵架, 谩骂,推搡,厮打,殴打等行为时有发生,这就会导致患有潜在疾病的人死亡.此类案件一旦上升为刑事案件. 就被称做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

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中的致死因素是多元的.存在自身疾病,用力,他人外力等因素.这类案件一旦上升为刑事案件."特异体质"这一医学范畴的名词.在刑法上就具有其特定内涵.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中的"特异体质"概念,是指与健康人不同,体内患有潜在疾病,在外因作用下易发病死亡的体质.特异体质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有别于身体健康人:二是体内潜藏某种致命疾病, 如高血压,心脏冠状动脉硬化,肝肿大,脾肿大等;三是潜在疾病不易被感知.不通过医学检测很难发现;四是由于外界因素诱发疾病,如气愤,用力,奔跑,击打等;五是死亡原因由于疾病发作.疾病与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他诱发原因与死亡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 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已类型化."特异体质"一词在此类案件中被广泛关注.成为专有名词.而且影响

着定罪量刑.但在实务中已引起认识上的混乱.为统一认识.便于司法操作.笔者认为,应对"特异体质"一词在刑法中给出具体,明确的涵义.

,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的行为方式

(一)只实施了语言谩骂.导致疾病发作死亡

行为人与被害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口角,谩骂, 在语言刺激下.被害人由于情绪激动,导致心,脑血管等疾病发作而死亡.例如1:甲与乙是邻居,经常去社区活动站打麻将.二人在一次打牌过程中.甲不满乙打错牌, 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对骂.甲为泄愤.在漫骂过程中揭露乙的隐私.乙随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心肌梗死.在这种形式中.只有语言刺激,没有肢体行为, 由于被害人情绪激动.自身机能发生改化.引发潜在疾病而死亡语言刺激引发的情绪激动是死亡的外界因素.自身疾病的发作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028000] 定罪量刑

(二)实施了肢体行为.导致疾病发作死亡

1.行为人与被害人先是口角,争吵,谩骂,进而实施推搡,撕扯,击拍等行为,被害人在情绪激动,受外力作用下引发潜在疾病而死亡.例如2:甲,乙,丙三人在饭店吃饭,酒后甲与乙话不投机发生争吵,被丙劝开, 甲越想越生气.起身揪住乙衣领向门外拽.甲用力推搡并踢打乙几下.双方撕扯后再次被丙拉开.三人进屋. 乙刚坐下就口吐白沫.因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

行为类型与例l相比.双方增加了肢体行为.导致被害人疾病发作的因素不再单一,情绪激动及双方推搡,

撕扯,击拍过程中的动力因素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与被害人没有过激语言及过多肢体行为. 为了发泄心中气愤.用拳,脚或身边的器物突然向被害人实施只限一下的打击.而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例如 3:甲,乙,丙三人在工厂上班,三人同住一宿舍,丙一向老实厚道,经常遭到甲欺负.一天,甲又无理欺负丙,乙实在看不过去.用脚踢甲腹部一下.第二天一早,发现甲死在床上.经法医鉴定.甲患先天脾肿大.因外力作用导至脾破裂死亡由于被害人患有某种先天或后天隐性疾病.只实

施一下的打击行为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病患处. 导致身体器官或功能的损伤而死亡这种行为的力度不足以使健康人丧命.但是由于被害人患有严重潜在疾病.击打行为对潜在疾病直接诱发.导致死亡. 3.行为人与被害人因矛盾产生口角.进而相互谩骂,推搡,撕扯,厮打双方发展到互殴,导致被害人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例如4:甲在某饭店就餐时,与乙发生口角.甲揪乙衣领相互撕扯.后被人劝开.乙离开饭店后,甲又追上乙,从身后用手杵乙肩,颈,背部并揪乙衣领.摁压其头部.致使乙颈部屈曲.随即坐于地上并当即突发死亡法医鉴定为乙因情绪激动及外力引起颅压增高,脑干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这一行为方式包含以上几种行为特征.性质比较严重.持续时间较长,致死因素存在情绪激动,自身用力,奔跑,身体受外力击打等二,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分析

f一)对第一种行为方式的定性

2012年第1期【司法实务)/总第139期

只实施了语言刺激.导致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的

案件中.语言刺激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否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采用不同学说.坚持条件说同时也就坚持了偶然因果关系说.两种学说均认为,语言刺激是死亡结果的一个条件,是一种偶然现象.语言刺激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作为定罪的客观基础.而采用原因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分析者们认为.语言刺激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死亡结果的出现,主要是潜在疾病的发作,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定性上的分歧.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由于被害人存在潜在疾病.结果的出现属于不可预见.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二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这一行为致死亡规律(语言刺激一情绪变化一疾病发作一死亡)可以看出.

疾病发作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情绪变化是间接原因.语言刺激产生情绪激动不是必

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是诱发死亡的一个因素.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在上述因果关

系分析中,笔者同意适用条件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语言刺激与死亡结果之间

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定罪的客观基础.是否评

价为犯罪. 还得分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应区分行为人是否明知被

害人生有疾病.或被害人是否为老年人这一主观因素.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

严重病人是不能受到刺激,一旦受到刺激就会疾病复发;对于老年人.由于身体机

能的退化.多少都会存在某种疾病.一但受到外界强烈刺激,极易导致老人疾病复发.

如果行为人为发泄气愤.对这两种人实施语言刺激,对产生的后果,行为人应当

具有预见性.如在案例 1中.甲明知乙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或明知乙身体不好,

因高血压住过医院等,甲依然用语言刺激乙.这种情况下.甲能够预测到乙在语言刺

激下.会情绪激动导致疾病发作,但甲对乙死亡结果的出现,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对这种应当预见到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到.或

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的,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相反,如果被害人比较

年轻.或平时看起来非常健康,就不能苛求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存在疾病或疾病发

作可能死亡有预见性.对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对第二种行为方式的

定性

在对被害人实施了肢体行为.诱发疾病死亡的这种行为方式中.行为人的肢体

行为是受大脑支配.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但这种主观意识是否评价为刑法意义上

的伤害故意.还要区分不同情况.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使他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受到损伤.出现轻伤或重伤结果的行为.从行为后果也

能反映出行为人的伤害故意.对于被害人只实施轻微肢体行为,造成皮肤青紫或暂

时疼痛,不足以使正常人受到损伤的行为.虽然产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也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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