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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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使生活困难的学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保障我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原江苏省教委苏教学(1997)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假日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适合我院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本院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培训指导,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必要的保障。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条款。

学院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学院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言行,将根据学院有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对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活动,学院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私人小团体在院内进行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在院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商品买卖;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活动的传单和海报;冒用学院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及家教中介活动,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交学生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定岗。

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六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
(一)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二)为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

(三)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协调双方的利益,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包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

(四)对学生中违反协议、有损用工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言行进行检查、劝告处理,对违反纪律的。

将予以纪律处分。

(五)筹措、管理、使用好勤工助学基金。

(六)设立勤工助学资料库。

(七)统筹安排好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八)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管理、教育工作。

第七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职责:
(一)履行岗位协议,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工作。

(二)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以及用工单位有关纪律维护学院和集体的荣誉。

(三)爱护、保管好用工单位或个人财物。

(四)不得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

第八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对勤工助学情况进行考核,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认真履行协议、积极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

(二)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校纪校规者,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三)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不按部门岗位协议和要求工作的,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停发当月的报酬,第三次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四)凡因违反校规受到行政处分者,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或不得申请勤工助学。

(五)对工作中有损坏,丢失公物现象的,将按价予以赔偿。

(六)凡被取消勤工助学资格者或无正理由擅自辞职者,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不再重新安排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公开招聘。

用工单位和岗位公开,指标下达到系,由各系按照公平竞争、择困择优的原则确定人员。

第十条各系、各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在春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处提出申请,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私自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为了鼓励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努力做好工作,同时,推进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发展,结合勤工助学工作和贫困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勤工助学奖励办法。

(一)参评对象为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特困生。

(二)勤工助学将每学期评选一次,奖金额分三个等级,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三)获得勤工助学一、二、三等奖的人数分别占勤工助学岗位人数的5%、10%、20%。

(四)评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各项条款,认真做好工作,每月工作情况为优良。

3、不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获奖者考试无不及格科目,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二。

(五)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根据各岗位指导老师逐月评语和期终评价,结合该同学的实际情况予以评定,并公布初步获奖名单,听取有关方面及学生的意见,组织填写《勤工助学奖励审批表》并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3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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