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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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是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评估并激励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份典型的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草案。

一、考核目标1. 基本目标: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2. 经营目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确定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利润增长、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等。

3. 发展目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人力资源发展、品牌建设等。

二、考核内容1. 经营绩效: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销售额、利润增长、市场份额等。

考核指标要具体、可衡量且公正。

2. 战略执行:考核企业负责人制定并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能力和效果。

3. 行为表现:考核企业负责人在管理过程中的表现,包括领导能力、团队合作、沟通能力、决策能力等。

4. 组织建设:考核企业负责人推动组织建设的成效,包括人力资源发展、团队建设、员工激励等。

三、考核方式1. 定期考核:设立年度、季度、月度等不同层次的考核周期,评估企业负责人在不同时间段内的绩效。

2. 多维度评价: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综合考虑经营绩效、战略执行、行为表现、组织建设等多个因素。

3. 自评与上级评:要求企业负责人对自己的绩效进行评价,并由上级领导对其进行评估。

4. 绩效排名: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绩效进行排名,以激励优秀绩效,并对表现不佳者提出警示和培养计划。

四、考核结果1. 奖励机制:对绩效优秀者给予奖励,如工资增加、奖金、晋升、荣誉等。

2. 激励措施:设立激励机制,通过提供培训、发展机会、股权激励等方式,激励企业负责人在工作中积极努力。

3. 提升机会:对于表现优秀的企业负责人,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4. 警示机制:对表现不佳的企业负责人,提出警示,并制定培养计划协助其改进。

五、考核监督1. 外部评估:邀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进行评估,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内部监督:通过建立内部考核委员会或由高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考核过程,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着眼于提高企业长期竞%10013⨯⎥⎦⎤⎢⎣⎡-=之和上一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之和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争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行业地位、重大项目、创新驱动、研发投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或资本布局)、投融资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经认定的政府补助×50%-企业变卖主业优质资产产生的净收益×50%-其他经省国资委认定的占当期损益1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50%。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府登〔2010〕155号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考核计分办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计算公式(一)1、审计调整数额包括:⑴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专项意见书以及监事会相关监督检查报告中披露的企业违反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应进行会计调整的事项影响当期损益的具体数额。

⑵中介机构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影响当期损益的具体数额。

⑶国资委在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的事项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具体数额。

2、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包括: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转让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利润占企业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的收益。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100%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考核利润总额调整因素影响母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调整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1、资本成本率的确定:监管企业资本成本原则上定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出台《湖南省国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出台《湖南省国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出台《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0
【实施日期】201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出台《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进一步国有企业改革,围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加强国企党建工作等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制度,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国企党建,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稳步提质增效,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省国资委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呈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经营业绩和专项工作相结合。

着力“管资本、强党建、抓改革、促发展”,在坚持重点考核经营业绩的条件下,将企业党建、资产资本管理、改革改制和创新发展等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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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通过细化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和完善考核机制,可以增强国资委的监管能力和企业经营意识,推动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考核内容(一)财务管理1.资产负债管理:考核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债务风险是否稳定。

2.利润管理:考核公司的利润稳定性、盈利能力和利润分配机制是否合理。

3.成本管理:考核公司的成本管理能力、成本控制水平和成本优化效果。

(二)经营管理1.市场开发:考核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市场份额、市场反响等情况,同时要考核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预测能力。

2.产品管理:考核公司的产品研发、生产、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是否合格,同时要考核产品质量、成本、销售收益等因素。

(三)风险管理1.资产经营风险:考核公司对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控制效果。

2.财务风险:主要考核企业的负债率、流动比率、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以及突发事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3.市场风险:考核公司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针对市场变化做出的决策是否正确合理。

4.人力资源风险:考核公司的员工流动和管理情况,人力资源的稳定性和活力状态。

二、考核标准(一)财务管理1.资产负债管理:资产总额≥上一年度5000万,考核通过分数≥7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利润管理:考核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上年度增长率,并且盈利(利润)同比增长50%以上,考核通过分数≥80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

3.成本管理:考核公司生产成本率降低≥3%;销售费用比例≤20%,考核通过分数≥75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

(二)经营管理1.市场开发:考核公司在各级市场的市场份额增长、市场扩张率、市场捆绑度、平均销售额等指标,考核通过分数≥80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

2.产品管理:考核产品研发周期、研发投入率、产品质量合格率、产能利用率、产品销售增长率等指标,考核通过分数≥85分,低于75分为不合格。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监管企业负责人201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监管企业负责人201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监管企业负责人201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17【实施日期】2016.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监管企业负责人201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监管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我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促进企业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结构性改革为重点,坚持创新驱动、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改革深化、加强风险防控,实现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现就做好监管企业201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总结2015年度和2013-2015年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各企业要认真总结分析2015年度和2013-2015年任期生产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回顾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采取的主要举措、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考核期间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1、与省国资委签订了2015年度和2013-2015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要认真分析考核期间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说明考核利润中主业经营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非经常性收益情况,分业务板块分析主业经营利润构成情况,找出经营业绩与考核目标的差距,分析原因。

2、新纳入我委监管范围、未与我委签订2015年责任书的企业,要对照2014年实际和2015年预算,分业务(或按功能任务)板块分析企业2015年经营业绩和功能任务完成情况,并参照企业原主管部门的要求,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二、合理分解并有效落实201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各企业要围绕我委下达的201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制定并调整生产经营预算,制定保障措施,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加强定期调度,确保2016年考核目标全面完成。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国资委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管辖国有企业,保证其经营活动进入正确的轨道,提升企业的经济利润和整体实力。

为了在企业工作中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国资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以营收、利润、市场地位等作为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1. 营收能力: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情况。

2. 利润水平:公司年度净利润或净利润率与去年相比的增长情况。

3. 经营风险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信用风险、品质控制等风险管理情况。

4. 市场地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口碑、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5. 公司治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等管理模式。

6. 社会责任:公司对环境、安全、公益等的关注和实践。

二、薪酬核定办法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国资委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公司优秀负责人的薪酬应该高于同行业的平均薪酬,良好和及格负责人的薪酬相应适中,不及格负责人薪酬应该相应下调或撤职。

具体的核定办法如下:1. 优秀负责人:年度薪酬可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20%。

2. 良好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10%。

3. 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10%。

4. 不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相应下调或撤职。

三、考核评估和公示国资委在制定薪酬核定办法之前,要通过业绩考核评估,确保考核结果客观且不会存在私心和偏见。

评估的评价标准应该严格公正,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

评估完成后,评估报告要进行公示,让公司的职工、股东、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考核过程和结果。

同时,对考核过后的业绩表现优秀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发创造性和凝聚力。

总之,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表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国资委通过制定业绩考核标准和薪酬核定办法,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是一种对国有资产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评价机制,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更好地管理企业,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

该办法根据国有资产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将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几个等级。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市场份额、产品质量、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表现。

这些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能力、战略决策能力以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二、考核方法1.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企业负责人需要在考核周期内完成一系列目标和任务。

2. 考核标准:将不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根据考核指标的达成率和质量,将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3. 考核权重:不同指标的权重不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经营收入、利润等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关的指标权重较高,产品质量等与企业文化相关的指标权重适度。

三、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对于优秀和良好的企业负责人,可以给予额外奖金、晋升机会等激励措施;对于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可以保持原状;而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则需要进行问责,可以降薪、降职甚至解聘。

四、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和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绩效。

同时,国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确保企业负责人在考核期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业绩。

对于不合格的考核结果,还可以设立申诉机制,确保公正评价。

通过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可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职责,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进一步保值增值国有资产。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减少不合格情况的发生,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

五、考核结果的评判标准为了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客观,需要设立一套评判标准。

评判标准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阶段。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职责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有资交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局和受托监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的原则:(一)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直属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四)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进行公司制改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二)会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三)负责人受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局和受托监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分类考核第五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企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对不同功能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是指为了监管国有资产,合理评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分类考核的规定和办法。

该办法旨在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运营环境,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评估指标考核指标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升、创新能力等方面,具体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盈利能力、市场份额、内部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

二、分类评估根据考核指标和实际情况,将企业负责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其中,优秀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高、业绩显著提升;合格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中等、业绩有一定提升;不合格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低、业绩没有明显提升或者出现下滑情况。

三、分类奖惩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分类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如优先晋升、薪酬提高、荣誉称号等;对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企业负责人,予以鼓励和激励,如晋升、薪酬调整等;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如降级、停职、解雇等。

四、分类培养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应开展分类培养和提升计划。

通过组织专业培训、实战锻炼、业务交流等方式,提升其管理水平和业绩能力,争取在一定期限内提升到合格甚至优秀的水平。

五、监督与评估对于国资监管企业的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定期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估和监测。

采用多种方式,如定期报告、绩效考核、内部审核等,确保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的要求。

通过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

通过奖惩机制和分类培养,可以激励和推动企业负责人提升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

同时,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六、考核透明和公正性对于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考核应当具有透明和公正性。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这些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和价值,必须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

本文就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进行阐述。

首先,考核必须建立在企业目标、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

具体而言,即以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为基础,制定出考核指标和权重。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如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市场指标(如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等)、运营指标(如销售人员绩效、生产效率等)和管理指标(如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等),不同的指标具有不同的权重。

其次,对于考核的时间点和周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例如,对于某些行业而言,夏季为旺季,企业经营情况不同于其余季节,因此可以考虑在不同季节实行不同的考核周期。

而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如年终奖的发放等,时间点会有明确规定。

第三,考核机制应该条件合理,严格公正。

因此,考评结果建立在全公司考评委员会的评审下,由主管领导进行最终确认,以保持公正性,避免人为干扰。

同时,考评结果应该与员工奖励、晋升等绩效评价体系相结合,让优秀的业绩才华者得到合理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最后,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领导者,应近距离结合该公司管理制约、法规政策和内部规则,进行现场指导、改善企业运营情况。

对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规定其与公司的经营发展紧密相关。

一个经营稳健、运作规范、实力雄厚的企业,必须有一批擅长管理处理、运筹帷幄,极富发展潜力的企业负责人团队。

这需要国家制定学习培训机制,为企业负责人提升其综合素质,实现优质发展做好服务。

在考核办法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流程,以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考核标准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的特点,使得企业负责人了解到自己的优劣势有哪些,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策略。

除了制定考核标准和流程之外,国资委还应该支持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管理和激励机制。

绩效考核检查通知

绩效考核检查通知

绩效考核检查通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督查方案》的通知各监管企业:为加强监管企业绩效考核工作,促进监管企业提升经营水平,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我委制定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绩效考核督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绩效考核督查方案为充分发挥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的引导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经营和保值增值责任的落实,根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方法》(湘国资〔xx〕97号,以下简称《经营业绩考核方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湘国资〔xx〕322号)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督查方案。

一、督查目的通过定期跟踪调度分析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指导催促企业分析问题、查找差距、强化措施,促进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通过对监管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实施情况的督查,指导催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改进完善绩效考核工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督查对象省属一级监管企业,根据督查需要延伸至局部重要分(子)公司。

三、督查内容(一)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督查督查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

(二) 企业全员绩效考核督查从监管企业全员绩效考核组织体系、根底工作、实施情况和监视检查等四个方面进行督查。

四、督查方式采取全面督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方式。

(一)全面督查1、各监管企业应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每年5月底前,省国资委组织听取监管企业负责人上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

2、每年10月底前,省国资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局部重要分(子)公司、职工访谈等形式,组织开展对监管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督查。

(二)重点督查省国资委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1、企业未按照《关于加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资考核〔xx〕147号)要求,及时完整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的;2、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3、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的企业重点工作没有按方案如期推进实施的;4、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开展受到重大政策变化影响导致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贝h(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发展活力。

(五)坚持分层分类考核。

根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水平,有序落实董事会的业绩考核权,实行分层考核。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等)、监事长(内设监事会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的分类分层考核制度。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湘国资[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湘国资〔2006〕182号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四)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据此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湘国资[2010]9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4.28【实施日期】2010.04.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0]97号HNPR-2010-27002)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对2006年8月28日制定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湘国资[2008]241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8〕241号)各监管企业:《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监管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监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业绩一票否决制;(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根据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与监管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切实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资[2007]15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7〕154号)各监管企业: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八月三十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依法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省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一)根据企业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和管理跨度,董事会原则上由7-9名董事组成。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委派;国有控股公司、国资委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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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编稿时间: 2010-11-05 10:51:00 来源:业考处作者: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证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不断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引导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权责对等原则。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和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推动企业层层落实国有资产经营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以及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要进行内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办法和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和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考核。

第九条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考核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和营业收入总额指标。

1、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考核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年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但应部分扣除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的政府补助和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考核利润总额调整因素影响母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调整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

3、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4、营业收入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二)分类指标。

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重点问题,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设置2-4个,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重点工作指标。

指企业在年度内围绕发展战略在市场占有、技术创新、重大投资、管理优化等方面实施的重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行业对标考核是指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关键考核指标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持续改进经营管理水平。

具体年度对标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预算,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目标,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省政府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后确定。

企业年度考核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依据省国资委要求,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完成情况和行业对标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和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考核。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任期考核行业对标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并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及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完成情况和行业对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

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等于基薪与绩效年薪倍数的乘积,绩效年薪倍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绩效年薪倍数=〔(考核分数-60)÷10〕×0.75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倍数为0。

第二十五条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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